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48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7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89104.8
申请日:2017-02-20
复审请求人: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文涛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陆帅
国际分类号:B23B31/103(2006.01),B23B3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89104.8,名称为“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6日提交的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292174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三个间隔120°均匀分布的夹紧组件(1),所述夹紧组件(1)是由肩部(11)和凸部(12)形成的截面呈凸字形的结构,两侧肩部(11)均形成螺孔(2),底面形成环形卡槽(3);凸部(12)外侧壁形成内撑凹台(5),内侧壁形成外夹凹台(6),外夹凹台(6)上形成凸条(7);所述内撑凹台(5)和外夹凹台(6)的侧壁均为向外凸出的圆弧面;所述内撑凹台(5)底面高于外夹凹台(6)的底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组件(1)的肩部(11)的内侧端面形成弧形凹槽(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条(7)靠近凹槽(4)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6)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夹紧组件为3个,间隔120°;两侧肩部均形成螺孔,夹紧组件底面形成环形卡槽;外夹凹台上形成凸条。内撑凹台底面高于外夹凹台的底面。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不仅可实现消除各运动零件间的装配间隙对定心精度的影响,并在轴向上实现对工件的压紧和放松,也可通过卡爪向外扩张或向内收缩,实现对工件的装夹,减少更换夹紧装置次数,提高加工效率,实现内撑外夹的两用径向夹紧;当机床主轴卡爪需要实现内撑外夹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凸字形结构的卡爪;为了便于驱动,设置夹紧装置与机床主轴连接,是本领域的适应性设置。对比文件1虽然未公开内撑凹台底面高于外夹凹台的底面,但是根据内外所夹持工件的不同工况,相应设置内撑凹台底面高于外夹凹台的底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驳回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内撑凹台(5)底面高于外夹凹台(6)的底面”删除,并添加技术特征“所述凸条(7)靠近凹槽(4)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6)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夹紧装置的装夹直径与工件装夹定位基准尺寸基本一致”,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凸条(7)靠近凹槽(4)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6)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修改为“所述内撑凹台(5)底面高于外夹凹台(6)的底面”。复审请求人认为:为实现精确夹紧,本申请中的装夹直径是与工件一一对应的,而且,为了适应待夹取工件端口部有凸台,即存在端部外止口的管的夹紧问题,引入了凸条7的设计,利用凸条7的对应设计,尤其是具有相同形状的圆弧面弧度,利用凸条7进行针对工件的外止口,凸条对外止口的肩部进行顶持定位,凸条7的高度小于外止口的台阶高度,这样,当夹紧时凸条7并不会对唇口处进行夹紧,主要靠外夹凹台6部分进行施力夹紧,有效克服了唇口较薄易发生形变的弊端,实现薄弱区域的有效规避,本申请创造性地突破了常规认知的局限性,克服了技术偏见和认知壁垒,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卡爪的两个工作端面均为圆弧面,在应用过程中可以根据环类工件的特点及加工需求进行外壁夹紧和内壁撑紧之间的切换,通过设置圆弧面,也可以提高夹紧时的夹持面积;通过设置六个卡爪,进行多点定位,进而减小变形。原申请文件中关于凸条的记载仅仅为“外夹凹台6上形成凸条7”及“凸条7靠近凹槽4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6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并没有记载为什么设置凸条及设置凸条带来的技术效果。即使如申请人上述意见陈述所说引入凸条具有更好的夹持效果,但是根据所夹持工件的外形的实际形状,比如管在外端部设置有止口时,为了使夹持更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相应设置有圆弧面的凸条对工件外止口定位,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夹紧组件为3个,间隔120°均匀分布;两侧肩部均形成螺孔,夹紧组件底面形成环形卡槽;外夹凹台上形成凸条,凸条靠近凹槽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夹紧定心装置装夹直径与工件一一对应,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卡爪的两个工作端面为圆弧面以适应被夹持工件的形状,其增加了夹紧时的夹紧面积,三爪卡盘是本领域常用的卡盘的结构,采用三点定位的方式是本领域在装夹工件时所常用的方式,对比文件1中采用六个卡爪则是针对被夹持工件直径较大时为了更加稳定的夹持工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被夹持工件的具体需要来选择卡爪的数量和布置方式,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端部存在外止口的零件是本领域常用的零部件,而将夹紧组件的形状与被夹持工件的形状相匹配以提高夹持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当对上述结构的部件进行夹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与该管部件端部相适配的具有圆弧面且其弧度与外夹凹台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的凸条以提高夹持效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内容为:将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三个间隔120°均匀分布的夹紧组件(1),所述夹紧组件(1)是由肩部(11)和凸部(12)形成的截面呈凸字形的结构,两侧肩部(11)均形成螺孔(2),底面形成环形卡槽(3);凸部(12)外侧壁形成内撑凹台(5),内侧壁形成外夹凹台(6),外夹凹台(6)上形成凸条(7);所述内撑凹台(5)和外夹凹台(6)的侧壁均为向外凸出的圆弧面,所述凸条(7)靠近凹槽(4)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6)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夹紧装置的装夹直径与工件装夹定位基准尺寸基本一致,所述夹紧组件(1)的肩部(11)的内侧端面形成弧形凹槽(4),所述内撑凹台(5)底面高于外夹凹台(6)的底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凸条7。为实现精确夹紧,本申请中的装夹直径是与工件一一对应的,而且,为了适应待夹取工件端口部有凸台,即存在端部外止口的管的夹紧问题,引入了凸条7的设计。本申请克服了夹具通用的技术偏见:提高了对夹具的认知程度,实现了夹紧装置专具专用,利用匹配的弧度,提高了夹紧时的夹持面面积,利用三点定位的方式,在实现对中夹紧的同时,最大可能降低工件发生形变的可能,提高后续加工精度;其次,利用凸条7的对应设计,尤其是具有相同形状的圆弧面弧度,利用凸条7进行针对工件的外止口,凸条对外止口的肩部进行顶持定位,凸条7的高度小于外止口的台阶高度,这样,当夹紧时凸条7并不会对唇口处进行夹紧,主要靠外夹凹台6部分进行施力夹紧,有效克服了唇口较薄易发生形变的弊端,实现薄弱区域的有效规避。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的专具专用的记载,虽然有的夹具上设计了不同的台阶,但是显然其仅是用来针对不同直径的管材,没有针对性的设计凸条实现端口规避的记载,过大的台阶高度以及各产品台阶上的坡面倒角即可证明其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设计,本申请创造性地突破了常规认知的局限性,克服了技术偏见和认知壁垒,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类工件的夹紧定心装置,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内撑外夹的两用夹紧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37段、附图1-6):包括六个均匀分布的卡爪13(相当于夹紧组件),卡爪13是由肩部和凸部形成的截面呈凸字形的结构(参见附图4),凸部外侧壁形成内撑凹台,内侧壁形成外夹凹台;内撑凹台和外夹凹台的侧壁均为向外凸出的圆弧面。卡爪13与滑动支撑臂5滑动连接,滑动支撑臂设置在滑动导轨8上,隐含公开了夹紧装置的装夹直径与工件装夹定位基准尺寸基本一致。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夹紧组件为3个,间隔120°均匀分布;两侧肩部均形成螺孔,夹紧组件底面形成环形卡槽;外夹凹台上形成凸条,凸条靠近凹槽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夹紧组件的肩部的内侧端面形成弧形凹槽,内撑凹台底面高于外夹凹台的底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不同的夹持工件实现夹紧组件的连接和固定,提高工件的夹持效果。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卡爪13与滑动支撑臂5滑动连接,滑动支撑臂设置在滑动导轨8上的方式实现卡爪的连接和固定,为了实现连接和固定,设置夹紧组件底面形成环形卡槽,两侧肩部均形成螺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根据实际夹紧需求,具体选择夹紧组件为3个,间隔12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夹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外夹凹台上形成凸条,将凸条靠近凹槽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件的夹持需求所做的常规设置;根据所夹持工件的不同工况,为了使夹持更稳定,设置夹紧组件的肩部的内侧端面形成弧形凹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做的常规设置;根据内外所夹持工件的不同工况,相应设置内撑凹台底面高于外夹凹台的底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环类工件的夹紧定心装置在轴向上实现对工件的压紧和防松,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该装置装夹直径与工件一一对应,即隐含公开了上述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卡爪的两个工作端面为圆弧面以适应被夹持工件的形状,其增加了夹紧时的夹紧面积;三爪卡盘是本领域常用的卡盘的结构,采用三点定位的方式是本领域在装夹工件时所常用的方式,对比文件1中采用六个卡爪则是针对被夹持工件直径较大时为了更加稳定的夹持工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被夹持工件的具体需要来选择卡爪的数量和布置方式,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外夹凹台上形成凸条,凸条靠近凹槽的一侧侧壁形成圆弧面,且弧度与外夹凹台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端部存在外止口的零件是本领域常用的零部件,将夹紧组件的形状与被夹持工件的形状相匹配以提高夹持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当对上述零部件进行夹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与该管部件端部相适配的具有圆弧面且其弧度与外夹凹台侧壁的圆弧面弧度相同的凸条以进一步提高夹持效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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