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陶瓷加热管及其制造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陶瓷加热管及其制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46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99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5534.7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念国
合议组组长:赵颖
参审员:张健
国际分类号:H05B3/48,C04B3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5534.7,名称为“一种陶瓷加热管及其制造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陶瓷加热管,对比文件1(CN1957641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02日)公开了一种陶瓷加热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引棒左端安装于陶瓷内,及其陶瓷体的粉末的成分及其配比。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电极引出结构的电极引出部与电极引出线相连,露出于陶瓷体11的侧面,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相应设置,从而合理设置电极引线或者引出部的具体形状及其具体位置则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及结合实际需求,设置陶瓷的粉末的构成成分及其相应比例则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陶瓷加热管的制造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陶瓷加热器的制造工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首先选择发热元件,加工成所需形状,并焊接引棒以及在装配注浆成型的过程中添加相应的水、粘结物以及解胶混合物。然而结合实际工艺过程,首先选择相应的发热元件并进行相应加工焊接引棒以及注浆成型时的相应操作均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陶瓷加热管,其特征在于:主要由陶瓷(2)、引棒(1)和发热元件(3)组成,所述引棒(1)与发热元件(3)相连,所述引棒(1)左端与发热元件(3)均安装于陶瓷(2)内,所述陶瓷(2)的粉末的主要成份为:氧化钙2%-4%、氧化硅0.5%-1.5%,剩余均为氧化铝粉。
2. 一种陶瓷加热管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S1: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发热元件(3),加工成所需形状,并焊接引棒(1);
S2:按照陶瓷(2)的粉末成型方法和设计外形及技术参数选择对应的模具;
S3:装配发热元件(3)和模具,用陶瓷(2)的粉末包覆发热元件并成型,并在注浆成型的过程中添加占陶瓷(2)的粉末质量成份15%-28%的水、粘结剂、解胶剂混合物;
S4:根据设计需要装配其他元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陶瓷加热管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水、粘结剂、解胶剂三者质量比例为8:1: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与发热元件一端连接的引棒的数量为一个”和“发热元件为加热丝”。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具有“突出部”的结构,本申请并无对比文件1中的“突出部”,使得简化陶瓷加热管结构的同时还能保证加热管的实际使用性能;(2)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它所应用的引出部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3)本申请其加热元件为发热丝,应用于普通家电领域,对比文件1是作为一种特殊领域应用的某一种结构,且对比文件1中为导电体作为加热部件组成电热体,为非常规加热体,且对比文件1中为一侧通电另一侧加热,带电端及加热端在加热器两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陶瓷加热管,其特征在于:主要由陶瓷(2)、引棒(1)和发热元件(3)组成,所述引棒(1)与发热元件(3)相连,所述引棒(1)左端与发热元件(3)均安装于陶瓷(2)内,所述陶瓷(2)的粉末的主要成份为:氧化钙2%-4%、氧化硅0.5%-1.5%,剩余均为氧化铝粉,与发热元件(3)一端连接的引棒(1)的数量为一个,所述发热元件(3)为加热丝。”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针对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具体限定的内容为准,实际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与发热元件的一端连接的引出部的数量为一个,而选择所述的发热元件为电热丝则为所属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1中设置突出部是因为实际应用需要,而且该特定结构也相应提供了能够缩短加热器全长而降低成本的功能,结合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是否设置相应的突出部;再次,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其与发热元件一端连接的电极引出线的数量为一个;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突出部区域的散热问题,设置了相应的引出部结构,然而,结合实际应用,设置相应引出结构的具体形状和位置则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最后,对比文件1的陶瓷加热管,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与本申请一样均为陶瓷加热装置,其发热元件均为电热型;而且其相应的加热结构在所属领域应用也较为普遍,具体参见:《小家电检修技术快易通 第2版》(第二章,第一节)(作者:孙立群,荣翟柯编著;出版发行: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06;ISBN号:978-7-118-07254-9);《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图8-25)(作者 :张国治编著;出版发行: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1.09;ISBN号:978-7-5019-8405-3);《注塑成型新工艺新技术与注塑模具创新设计实用手册 第3卷》(图4-8-34)(作者 :王天成主编;出版发行: 世界知识音像出版社,2005;ISBN号:7-5013-1032-7);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实际具体应用对其电热元件进行相应选取或对陶瓷加热装置的结构进行相应的改进,上述均为所属领域的常规应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首先,针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具体限定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其不可以具有“突出部”,而且对比文件1中设置突出部是因为实际应用需要,而且该特定结构也相应提供了能够缩短加热器全长而降低成本的功能,结合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是否设置相应的突出部。(2)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其与发热元件12一端连接的电极引出线15a或15b的数量为一个;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突出部区域的散热问题,设置了相应的引出结构,然而,结合实际应用,设置相应引出结构的具体形状和位置则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简化工艺的目的,只设置一个引出部是最简单的,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练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3)对比文件1的陶瓷加热管,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与本申请一样均为陶瓷加热装置,其发热元件均为电热型;而且其相应的加热结构在所属领域应用也较为普遍,具体参见:《小家电检修技术快易通 第2版》(第二章,第一节)(作者:孙立群,荣翟柯编著;出版发行: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06;ISBN号:978-7-118-07254-9);《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图8-25)(作者 :张国治编著;出版发行: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1.09;ISBN号:978-7-5019-8405-3);《注塑成型新工艺新技术与注塑模具创新设计实用手册 第3卷》(图4-8-34)(作者 :王天成主编;出版发行: 世界知识音像出版社,2005;ISBN号:7-5013-1032-7);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实际具体应用对其电热元件进行相应选取或对陶瓷加热装置的结构进行相应的改进,上述均为所属领域的常规应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陶瓷上在引棒伸出的位置处无突出结构”,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本申请图1中可以直观的显示陶瓷为等径的结构,端部是平整的平面结构,并无突出的结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只由陶瓷、引棒和发热元件组成,且与发热元件一端连接的引棒的数量为一个,陶瓷在引棒伸出的位置处无突出结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简化陶瓷加热管结构的同时还能保证加热管的实际使用性能,避免出现局部过热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的引出部13a的作用仅在于将引线15借助引出部13a引出,引出部13a并无解决突出部16散热问题的作用,尤其是在引出部13a的数量只有1个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解决散热问题。(2)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引出部13a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比文件1中提出了只采用1个引出部13a时无法保证加热管的导电耐久性,也就说明了采用1个引出部13a就会导致产品不合格的问题,即在对比文件1的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摒弃“与发热元件一端连接的引棒的数量为一个”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1的突出部16的直径不能与陶瓷体11等径,才能保证不会发生局部发热的问题,即对比文件1中并不能没有突出部16,这并非实际需要,而且增加了突出部16后,其长度明显增加了,而对比文件1中实际上缩短加热器全长的功能是靠U字形的发热电阻体12来实现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陶瓷加热管,其特征在于:主要由陶瓷(2)、引棒(1)和发热元件(3)组成,所述引棒(1)与发热元件(3)相连,所述引棒(1)左端与发热元件(3)均安装于陶瓷(2)内,所述陶瓷(2)的粉末的主要成份为:氧化钙2%-4%、氧化硅0.5%-1.5%,剩余均为氧化铝粉,与发热元件(3)一端连接的引棒(1)的数量为一个,所述发热元件(3)为加热丝,陶瓷(2)上在引棒(1)伸出的位置处无突出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 CN 1957641A,公开日:2007年05月02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陶瓷加热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陶瓷加热管(说明书第5页第6行-第11页第8行,附图1-3),具体公开了主要由陶瓷体11,发热电阻体12,电极引出线15a、15b以及与电极引出线相连的电极引出部组成,所述电极引出线与发热电阻体相连,与发热元件12一端连接的电极引出线15a或15b的数量为一个,所述电极引出线与发热电阻体均安装于陶瓷体11中,与所述引出线相连的电极引出部露出于主体部11的侧面中;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陶瓷体的粉末的主要成分为氮化硅、氧化铝和氧化硅。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引棒左端安装于陶瓷内,与发热元件一端连接的引棒数量为一个,发热元件为加热丝,及其陶瓷体的粉末的成分及其配比,陶瓷上在引棒伸出的位置处无突出结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电极引出结构的电极引出部与电极引出线相连,露出于陶瓷体11的侧面,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相应设置,从而合理设置电极引线或者引出部的具体形状及其具体位置则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及结合实际需求,设置所述陶瓷的粉末的构成成分及其相应比例则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陶瓷上在引出部设置有突出结构,其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无突出结构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陶瓷上的引出部设置突出结构解决了更方便与外界进行电连接的技术问题,而如果不考虑与外界更方便地电连接的技术问题,而直接将引出线15引出陶瓷形成引棒结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普通技术知识,其也是最简单最基本的产品结构。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突出部区域的散热问题,设置了相应的引出部结构,然而,结合实际应用,设置相应引出结构的具体形状和位置则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简化工艺的目的,只设置一个引出部是最简单的,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练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而且使用加热丝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发热元件,将其使用在对比文件1的陶瓷加热管中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陶瓷加热管的制造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陶瓷加热器的制造工艺(说明书第5页第6行-第11页第8行,附图1-3),具体公开了包括以下工艺步骤:首先由电绝缘陶瓷构成的主体部11的主要成分与烧结助剂混合调制出原料粉末,将原料粉末挤压成型后并通过相互贴合得到两块陶瓷体(即根据成型方法和设计外形及技术参数选择对应模具),在陶瓷成形体的至少一个贴合面上制作了在钨中添加混合适量的有机溶剂、溶媒的发热体浆料,并将其在成形体上通过丝网印刷法印刷成发热电阻体12及引出部13a、13b的导体形,发热电阻体12和引出部13a、13b之间夹入以钨为主要成分用作导电体的引线15a、15b,并使之与发热电阻体12和引出部13a、13b相互贴紧;之后,以1650-1800℃的温度热压烧结,从而一同烧结陶瓷体11和发热电阻体12(即装配发热元件和模具),还配置用于形成电极引出孔18的成孔部件41之碳精棒。
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首先选择发热元件,加工成所需形状,并焊接引棒以及在在装配注浆成型的过程中添加相应的水,粘结物以及解胶混合物。然而结合实际工艺过程,选择首先选择相应的发热元件并进行相应加工焊接引棒以及注浆成型时的相应操作均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结合实际工艺条件,合理设置相应水、粘结剂以及解胶剂的质量比例则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在陶瓷的引出部设置有突出结构,其与修改后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无突出结构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陶瓷上的引出部设置突出结构解决了更方便与外界进行电连接的技术问题,而如果不考虑与外界更方便地电连接的技术问题,而直接将引出线15引出陶瓷形成引棒结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普通技术知识,其也是最简单最基本的产品结构。(2)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其与发热元件12一端连接的电极引出线15a或15b的数量为一个;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突出部区域的散热问题,设置了相应的引出部结构,然而,结合实际应用,设置相应引出结构的具体形状和位置则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简化工艺的目的,只设置一个引出部是最简单的,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练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3)而且正如上面所述,在该最简单最基本的产品结构中,引棒的刚引出陶瓷的部分也会存在局部过热的技术问题,其位置和功能类似于对比文件1中的突出部16,即本申请的产品结构仍然存在引棒与陶瓷交界处局部过热的技术问题,而且本申请中也没有指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了该技术问题。即只要有不等径的比陶瓷小的引棒或引出部,其就会产生局部过热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突出部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是不能省略,而是省略后其会存在局部过热的技术问题,不是最佳或最优的选择,而且在U字形发热电阻体12实现了缩短长度的前提下,增设突出部而导致的加热器全长增加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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