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40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26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29717.3
申请日:2013-09-1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颖
合议组组长:张念国
参审员:赵颖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29717.3,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8-10、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8、1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314309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用户通过经由触摸面板130在其上进行拖动操作和按压操作来操作快门按钮310,当触摸面板130获取了针对快门按钮310的按压操作时,控制器150使成像部分110执行对被摄对象的成像,用户经由触摸面板130针对快门按钮310进行拖动操作时,控制器150根据拖动操作移动快门按钮310,并且根据移动距离设置定时器160,随着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倒数预定量,快门按钮310被显示为沿与拖动操作的方向相反的方向移动,当快门按钮310到达其初始显示位置时,成像部分110执行成像处理;为了得知用户对快门按钮310进行了拖动操作,必然需要首先判断是否接收到针对快门按钮310的拖动操作,当判断结果表明接收到拖动操作之后才能进行后续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图像采集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获取的图像质量较低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达到相同的提高获取图像的质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第四实施例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完全对应一致的程序模块构架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8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9-1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或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及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图像采集界面中能够呈现第一可交互对象,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能够通过与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一操作,利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所述显示单元为触摸显示单元,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能够在所述触摸显示单元显示的图像采集界面中被移动,所述方法包括:
判断是否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操作,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所述第二操作时,获得所述第二操作的第一参数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长度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延时采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操作为将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进行移动的操作。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至少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的终点位置;
基于预设定时区域与预设定时时长的对应关系,将所述终点位置所在的预设定时区域对应的预设定时时长确定为所述第一时间长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操作为按住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操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持续时长;
将所述持续时长确定为所述第一时间长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操作为以大于预设压力值的压力值按压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操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的压力值;
基于压力值范围与预设时长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压力值所在的压力值范围对应的预设时长确定为所述第一时间长度。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后,还包括: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至少显示所述第一时间长度。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一图像采集单元,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图像采集界面中能够呈现第一可交互对象,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能够通过与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一操作,利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所述显示单元为触摸显示单元,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能够在所述触摸显示单元显示的图像采集界面中被移动,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操作,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所述第二操作时,获得所述第二操作的第一参数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时间长度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延时采集。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操作为将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进行移动的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至少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的终点位置;基于预设定时 区域与预设定时时长的对应关系,将所述终点位置所在的预设定时区域对应的预设定时时长确定为所述第一时间长度。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操作为按住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操作。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二操作对应的持续时长;将所述持续时长确定为所述第一时间长度。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操作为以大于预设压力值的压力值按压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操作。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二操作的压力值;基于压力值范围与预设时长的对应关系,将所述压力值所在的压力值范围对应的预设时长确定为所述第一时间长度。
16. 如权利要求9-15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二控制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至少显示所述第一时间长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6项权利要求。其中,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特征“显示的图像采集界面中”,同时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对应有第二操作轨迹,所述第二操作轨迹用以确定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中,仅仅需要根据第二操作轨迹确定出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即可,而并不关心第一可交互对象具体是怎样由起点位置被移动至终点位置的。而在对比文件1中,在通过快门按钮310进行定时拍摄的时候,只能通过对快门按扭310进行拖动操作来实现,其操作方式较为单一,快门按钮在进行拖动操作时只能依照设定的轨迹进行操作,而与本申请中只需要依据第二操作轨迹确定出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由于在第二操作移动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过程中,第一可交互对象并非是沿一固定的轨迹进行移动,使得用户能够更加随意的对第一可交互对象进行操作,提高了用户体验。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及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能够呈现第一可交互对象,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能够通过与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一操作,利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所述显示单元为触摸显示单元,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能够在所述触摸显示单元显示的图像采集界面中被移动,所述方法包括:
判断是否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操作,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所述第二操作时,获得所述第二操作的第一参数信息,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对应有第二操作轨迹,所述第二操作轨迹用以确定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
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
基于所述第一时间长度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延时采集。”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一图像采集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能够呈现第一可交互对象,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能够通过与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一操作,利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所述显示单元为触摸显示单元,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能够在所述触摸显示单元显示的图像采集界面中被移动,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操作,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所述第二操作时,获得所述第二操作的第一参数信息,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对应有第二操作轨迹,所述第二操作轨迹用以确定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
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时间长度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延时采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新增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拖动操作对应本申请的第二操作,快门按钮310的位置对应第一参数信息,由拖动操作引起的快门按钮310的移动路径对应第二操作轨迹,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指示在初始状态下快门按钮310的位置开始在设置定时器时快门按钮310的位置结束的路径对应第二操作轨迹用以确定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体现“第一可交互对象并非是沿一固定的轨迹进行移动”,也未体现上述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即使本申请第二操作在对第一可交互对象进行移动时可以沿任意轨迹在图像采集区域进行移动并最终确定滑动终点的位置,其也是滑动操作的常见应用方式。基于上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使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随着定时器160的倒数进度,快门按钮310移动,使得其由拖动操作引起的移动被逐渐拉回。当快门按钮310到达其初始显示位置时,成像部分110执行成像处理。成像处理的剩余时间实质上是由快门按钮310在定时器-可设置时间显示312被拖动的位置相对于快门按钮310的初始位置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新增的技术特征。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陈述,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体现。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对应有第二操作轨迹,所述第二操作轨迹用以确定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本申请中为了获得具体的延时时间,不需要获知第二操作轨迹的具体形状,只是基于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就可以进行确定;而对比文件1中却需要具体的路径的形状,对比文件1的路径注定为直线,其具体依据直线段的长短来确定延时时间的长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申请日2013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仍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102314309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说明书第[0049]-[0051]、[0068]-[0085]段,图1-4),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信息处理设备100(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成像部分110(相当于图像采集单元)和触摸屏140(相当于触摸显示单元),成像部分110对被摄对象成像,触摸屏140对用户显示操作屏幕300,操作屏幕300包括快门按钮310(相当于第一可交互对象)和目标图像320(相当于图像采集界面);
用户通过经由触摸面板130在其上进行拖动操作(相当于第二操作)和按压操作(相当于第一操作)来操作快门按钮310(相当于所述第二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操作);快门按钮310(第一可交互对象)能够在触摸屏140显示的操作屏幕300中被移动;
当用户经由触摸面板130针对快门按钮310进行按压操作时,控制器150使成像部分110执行对被摄对象的成像(相当于电子设备的用户能够通过与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一操作,利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
控制器150确定触摸面板130是否已经获取针对快门按钮310的拖动操作(步骤S105),如果在步骤S105确定已获取拖动操作,则控制器150接下来获取快门按钮310的位移量(步骤S107)(说明书第[0110]-[0113]段,相当于判断是否接收到针对第一可交互对象的第二操作,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所述第二操作时,获得所述第二操作的第一参数信息);
当用户经由触摸面板130针对快门按钮310进行拖动操作时(相当于接收到针对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所述第二操作时),控制器150根据拖动操作移动快门按钮310,并且根据移动距离(相当于获得所述第二操作的第一参数信息)设置定时器160(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确定第一时间长度),响应于用户经由触摸面板130的拖动操作,快门按钮310被显示为已向屏幕的左侧移动,控制器150根据此时的移动距离设置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随着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倒数预定量,快门按钮310被显示为沿与拖动操作的方向相反的方向移动,随着定时器160的倒数进度,快门按钮310移动,使得其由拖动操作引起的移动被逐渐拉回,当快门按钮310到达其初始显示位置(相当于起点位置)时,成像部分110执行成像处理(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时间长度控制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延时采集);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被显示为由拖动操作引起的快门按钮310的移动的路径(相当于第二操作轨迹),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指示在图3中所示的初始状态下快门按钮310在操作屏幕300上的位置(相当于终点位置)开始并且在图4中所示的设置定时器时快门按钮310在操作屏幕300上的位置结束的路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可交互对象能够在所述触摸显示单元显示的图像采集界面中被移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设置位置,方便用户进行拍摄时的操作。
在本领域中,图像采集界面为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时所显示的界面。而在采集图像的图像采集界面中设置虚拟拍摄按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移动虚拟拍摄按键进行延时拍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将可以移动的虚拟拍摄按键同样置于取景框中,扩大取景图像的显示范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74]段):当用户经由触摸面板130针对快门按钮310进行拖动操作时,控制器150根据拖动操作移动快门按钮310,并且根据移动距离设置定时器160。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图2-4):控制器150根据由拖动操作引起的快门按钮310的移动距离设置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例如,控制器150可以使用线性函数根据移动距离确定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响应于用户经由触摸面板130的拖动操作,快门按钮310被显示为已向屏幕的左侧移动,控制器150根据此时的移动距离设置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随着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倒数预定量,快门按钮310被显示为沿与拖动操作的方向相反的方向移动,随着定时器160的倒数进度,快门按钮310移动,使得其由拖动操作引起的移动被逐渐拉回,当快门按钮310到达其初始显示位置(相当于起点位置)时,成像部分110执行成像处理;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被显示为由拖动操作引起的快门按钮310的移动的路径,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指示在图3中所示的初始状态下快门按钮310在操作屏幕300上的位置(相当于终点位置)开始并且在图4中所示的设置定时器时快门按钮310在操作屏幕300上的位置结束的路径。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第四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51]段,图10):持续时间大于或者等于预定时间的按压操作可以被获取为针对快门按钮410的第一操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操作),控制器250可以被配置为根据第一操作的持续时间设置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可见,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公开了第二操作为按住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操作。并且,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一定的交互操作获得相应的参数信息,因此,该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给出了技术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第四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第四实施例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151]段,图10):持续时间大于或者等于预定时间的按压操作可以被获取为针对快门按钮410的第一操作,控制器250可以被配置为根据第一操作的持续时间设置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第四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8]-[0139]段,图10):当用户经由触摸面板230针对快门按钮410进行按压力的大小大于预定值的按压操作时,控制器250根据按压力的大小设置定时器160。可见,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公开了第二操作为以大于预设压力值的压力值按压所述第一可交互对象的操作。并且,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一定的交互操作获得相应的参数信息,因此,该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给出了技术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第四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第四实施例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8]段,图10):当用户经由触摸面板230针对快门按钮410进行按压力的大小大于预定值的按压操作时,控制器250根据按压力的大小设置定时器160。对比文件1第四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根据按压压力的大小设置定时器,因此,其必然是根据按压压力的大小与延迟时间的对应关系设置定时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第四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而基于压力值范围设定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压力值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7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77]-[0082]段,图4):操作屏幕300除了快门按钮310、定时器-可设置时间显示312和目标图像320之外,还显示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和定时器的剩余时间辅助显示316(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和定时器的剩余时间辅助显示316能够实时显示成像之前的剩余时间,也必然能够显示最初确定的剩余时间,也即第一时间长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9-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可知,权利要求9-1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响应于用户经由触摸面板130的拖动操作,快门按钮310被显示为已向屏幕的左侧移动。信息处理设备100的控制器150根据此时的移动距离设置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随着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倒数预定量,快门按钮310被显示为沿与拖动操作的方向相反的方向移动。具体地,随着定时器160的倒数进度,快门按钮310移动,使得其由拖动操作引起的移动被逐渐拉回。当快门按钮310到达其初始显示位置时,成像部分110执行成像处理。
因为定时器160的计数器值是根据由拖动操作引起的快门按钮310的移动距离设置的。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被显示为由拖动操作引起的快门按钮310的移动的路径。即,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指示在图3中所示的初始状态下快门按钮310在操作屏幕300上的位置开始并且在图4中所示的设置定时器时快门按钮310在操作屏幕300上的位置结束的路径。
可见,不管如何拖动快门按钮310,由于快门按钮310从被拖动的在定时器-可设置时间显示312的当前位置开始被逐渐拉回,并在其到达其初始显示位置时结束成像延时,成像部分执行成像处理,因此,成像处理的剩余时间实质上是由快门按钮310在定时器-可设置时间显示312被拖动的位置相对于快门按钮310的初始位置确定,剩余时间的最大时间即为将快门按钮310拖动到最左侧的位置。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新增的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1的拖动操作对应本申请的第二操作,快门按钮310的位置对应第一参数信息,由拖动操作引起的快门按钮310的移动路径对应第二操作轨迹,定时器的剩余时间显示314指示在初始状态下快门按钮310的位置开始在设置定时器时快门按钮310的位置结束的路径对应第二操作轨迹用以确定第一可交互对象的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
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所限定。关于第二操作的运动轨迹,本申请在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参见第[0079]段)(参考图3A)数字31代表第一可交互对象,数字32代表第二操作对应的第二操作轨迹,箭头代表第二操作轨迹的运动方向,图3A中以第二操作轨迹是直线为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体现第一可交互对象并非是沿一固定的轨迹进行移动,未体现第二操作在对第一可交互对象进行移动时涉及的具体实现轨迹,也未体现上述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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