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亮度的基于内容的动态控制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亮度的基于内容的动态控制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36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21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497.2
申请日:2012-09-28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弘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戴丽娟
国际分类号:G06F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则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497.2,名称为“显示亮度的基于内容的动态控制方法和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28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5598565A,公告日为1997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3:US2006129948A1,公开日为2006年06月15日。
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关注区域确定电路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的z顺序确定电路,对窗口内容区域进行排序前先通过z顺序确定电路确定该窗口为前景窗口,而对比文件2未包括确定窗口为前景窗口的z顺序确定电路。独立权利要求6、1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确定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在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对窗口内容区域进行排序前先基于z顺序确定该窗口在前景,而对比文件2未包括基于z顺序确定窗口在前景。但对比文件3给出了根据z顺序确定窗口为用户当前关注的窗口(成为焦点)的技术启示,而前景窗口是多窗口环境下用户当前关注的窗口,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在多窗口环境下,容易想到每一个单独的软件程序在确定哪些像素重要和不重要前先确定当前软件程序的窗口在前景(即用户当前关注的窗口),而面对如何确定用户当前关注的窗口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而根据z顺序确定窗口为用户当前关注的窗口(成为焦点)。因此权利要求1、6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和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利要求2-5、7-10和11-15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其上面存储在被执行时导致所述机器执行如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执行该方法对应的指令存储于机器可读介质中并由机器执行,因此该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8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关注区域确定电路,所述关注区域确定电路配置成在所述显示器上确定用户关注区域,所述关注区域确定电路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的z顺序确定电路、配置成简要描述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窗口的应用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配置成当所述z顺序确定电路确定所述应用的窗口在前景中时基于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对所述窗口内的内容排序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排序;以及
亮度调节电路,所述亮度调节电路配置成将所述关注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一亮度级,并且将所述关注区域以外的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二亮度级,其中,所述第二亮度级低于所述第一亮度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z顺序确定电路还配置成从窗口管理器获得所述多个窗口的所述z顺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关注区域确定电路还包括交迭确定电路,所述交迭确定电路配置成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大小和交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亮度级和所述第二亮度级由所述用户选择。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选择所述第二亮度级以减少所述显示器的功率消耗。
6. 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器上确定用户关注区域,其中,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简要描述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窗口的应用、以及当基于所述z顺序将所述窗口确定为在前景中时基于所述简要描述对所述窗口内的内容排序,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排序;
将所述关注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一亮度级;以及
将所述关注区域以外的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二亮度级,其中,所述第二亮度级低于所述第一亮度级。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从窗口管理器获得所述多个窗口的所述z顺序。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关注区域还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大小和交迭。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亮度级和所述第二亮度级由所述用户选择。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第二亮度级以减少所述显示器的功率消耗。
11. 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在所述显示器上确定用户关注区域的部件,其中,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简要描述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窗口的应用、以及当基于所述z顺序将所述窗口确定为在前景中时基于所述简要描述对所述窗口内的内容排序,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排序;
用于将所述关注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一亮度级的部件;以及
用于将所述关注区域以外的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二亮度级的部件,其中,所述第二亮度级低于所述第一亮度级。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用于从窗口管理器获得所述多个窗口的所述z顺序的部件。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确定关注区域还包括用于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大小和交迭的部件。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亮度级和所述第二亮度级由所述用户选择。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选择所述第二亮度级以减少所述显示器的功率消耗。
16. 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其上面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导致所述机器执行如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任何修改,仅提出了如下陈述意见:(1)对比文件2仅仅关注每次只有单个应用软件产生的一个窗口显示于平板显示器上的情形。且对比文件2全文实际上涉及的是便携电子装置中的平板显示器系统,在便携电子装置的这种平板显示器上,由于其受限的尺寸,呈现多个窗口并非常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的动机修改对比文件2的便携电子装置以便结合多窗口显示方案。在对比文件2的使用场景中,不存在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多个窗口”的这种技术需要。而且,在受到对比文件2的教导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关注“确定哪一个窗口为用户当前关注窗口”这样的特定技术问题,更不用提如何确定在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2)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先确定了所关注的窗口,然后才得出窗口的Z顺序的变化,可见对比文件3实际上是在确定z顺序级别之前先确定了所关注的窗口,这与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内容相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显示器上显示多个窗口在本领域非常普遍,例如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可以显示多个窗口。对比文件2的平板在具体实施时需要选择操作系统,而平板采用如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等可以显示多个窗口的操作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此时显示器存在显示多个窗口的情况;在显示器显示多个窗口的情况下,显然存在确定哪一个窗口为用户当前关注窗口的技术需求;(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z顺序确定电路”的作用是确定多个窗口的z顺序和确定应用的窗口在前景中。而对比文件3记载的“窗口安全模块WSM 309”具有相同的作用:窗口安全模块WSM 309持续监视表400中的多个窗口(图4)的z顺序是否发生改变,......,如果一个新的窗口通过用户的动作(例如点击该窗口)而成为焦点,该窗口被窗口管理模块WMM 311设置为z顺序(第一层)的顶层,WSM 309发布指令至WMM 311以关闭窗口安全选项700规定的任意安全功能(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2]段及图4、5)。窗口安全模块WSM 309监视多个窗口的z顺序相当于确定多个窗口的z顺序,WSM 309根据窗口的z顺序变为顶层后确定该窗口为用户当前关注窗口,这是因为该窗口在通过用户的动作成为焦点后被窗口管理模块WMM 311设置为z顺序的顶层,WSM 309根据窗口的z顺序变为顶层后确定该窗口为用户当前关注窗口,对于WSM 309来说,确定z顺序在先,确定用户当前关注窗口在后,相当于本申请的“z顺序确定电路”。关于WSM 309如何确定用户当前关注窗口,对比文件3还记载了“步骤1004,WSM监视窗口表(表400)以检测任意窗口活动性或状态的改变,特别地,WSM 309使用如窗口z顺序的指示来监视显示器中一个窗口是否为活动的或非活动的,然后在步骤1006,WSM 309确定显示器中的一个窗口是否变为活动的”(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9]段),其明确公开了WSM 309先确定窗口的z顺序再确定其为关注的窗口。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显示器上显示多个窗口在本领域非常普遍,例如在已被广泛应用的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中即在显示器中显示多个窗口,而Microsoft曾于2002年11月推出用于平板电脑的操作系统Windows XP Tablet PC Edition,平板电脑中应用的该操作系统可以显示多个窗口。可见对比文件2的平板在具体实施时需要选择操作系统,而平板采用如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等可以显示多个窗口的操作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此时显示器存在显示多个窗口的情况;在显示器显示多个窗口的情况下,显然存在确定哪一个窗口为用户当前关注窗口的技术需求;(2)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9]段及附图图4-5和10):如图4所示,利用窗口管理模块生成并管理图示的表格400,在该表格400中会对各显示窗口应用进行描述(相当于隐含公开了“简要描述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窗口的应用”),其中包括对每一窗口应用的z层级顺序进行确定和描述(相当于隐含公开了“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且如图5所示,根据图4的表格400在屏幕中生成相应窗口显示,其中表格400中具有最高z层级顺序、即所具有的级别为“1”的“传真”窗口509在所有其他窗口应用的最顶部显示。此外,在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步骤1004,WSM监视窗口表(表400)以检测任意窗口活跃性或状态的改变,特别地,WSM 309使用如窗口z顺序的指示来监视显示器中一个窗口是活跃的还是非活跃的,然后在步骤1006,WSM 309确定显示器中的一个窗口是否变为活跃的。可见,对比文件3中对应于图4-5的说明书部分的确公开的是根据各窗口的受关注程度排列出各窗口的z顺序级别,即公开的是在确定z顺序级别之前先确定了关注的窗口,但在对比文件3图10所示的流程图中则明确提出了通过窗口的z层级顺序能够判定相应窗口是否为活跃关注窗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也公开了根据窗口的z层级顺序对相应窗口的关注度进行确定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先确定各应用窗口的z顺序排序,然后在根据该z顺序排序来对关注区域进行判断的技术内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6项,其中作出了如下修改:(1)将独立权利要求 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关注区域确定电路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的z顺序确定电路、配置成简要描述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窗口的应用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配置成当所述z顺序确定电路确定所述应用的窗口在前景中时基于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对所述窗口内的内容排序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排序”修改为“所述关注区域确定电路包括确定应用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的z顺序确定电路、配置成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配置成当所述z顺序确定电路确定所述应用的窗口在前景中时对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所确定的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指示来确定的”;(2)将独立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简要描述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窗口的应用、以及当基于所述z顺序将所述窗口确定为在前景中时基于所述简要描述对所述窗口内的内容排序,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排序”修改为“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应用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以及当基于所述z顺序将所述窗口确定为在前景中时对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指示来确定的”;(3)将独立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 “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简要描述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窗口的应用、以及当基于所述z顺序将所述窗口确定为在前景中时基于所述简要描述对所述窗口内的内容排序,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排序”修改为“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应用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以及当基于所述z顺序将所述窗口确定为在前景中时对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指示来确定的”。复审请求人还指出:(1)对比文件2仅仅关注每次只有单个应用软件产生的一个窗口显示于平板显示器上的情形;并且对比文件2中,每个单独的软件程序是基于用户和软件程序之间的实时交互来确定哪些像素是重要的。因此,在没有用户交互的情况下,电源管理系统195无法确定哪些像素是重要的并且应该被提供更多的功率;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一种用于分析窗口以确定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的电路。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配置成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技术特征“配置成......对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所确定的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2)对比文件3也是依赖于用户交互动作来确定所关注的窗口。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技术特征“配置成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技术特征“配置成......对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所确定的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和11如下:
“1. 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关注区域确定电路,所述关注区域确定电路配置成在所述显示器上确定用户关注区域,所述关注区域确定电路包括确定应用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的z顺序确定电路、配置成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配置成当所述z顺序确定电路确定所述应用的窗口在前景中时对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所确定的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指示来确定的;以及
亮度调节电路,所述亮度调节电路配置成将所述关注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一亮度级,并且将所述关注区域以外的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二亮度级,其中,所述第二亮度级低于所述第一亮度级。
6. 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器上确定用户关注区域,其中,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应用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以及当基于所述z顺序将所述窗口确定为在前景中时对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指示来确定的;
将所述关注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一亮度级;以及
将所述关注区域以外的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二亮度级,其中,所述第二亮度级低于所述第一亮度级。
11. 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在所述显示器上确定用户关注区域的部件,其中,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应用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以及当基于所述z顺序将所述窗口确定为在前景中时对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指示来确定的;
用于将所述关注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一亮度级的部件;以及
用于将所述关注区域以外的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二亮度级的部件,其中,所述第二亮度级低于所述第一亮度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则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2:US5598565A,公告日为1997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3:US2006129948A1,公开日为2006年06月15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其能够根据用户的关注调整相应屏幕区域的像素功率(相当于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行至第7栏第45行及附图图1至图5):该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能够降低提供至对用户最不重要的像素的功率,同时提供更多功率至位于用户注意力集中的屏幕区域的像素(相当于隐含公开了“亮度调节电路,所述亮度调节电路配置成将所述关注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一亮度级,并且将所述关注区域以外的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二亮度级,其中,所述第二亮度级低于所述第一亮度级”);所述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允许每一个单独的软件程序确定哪些像素对用户重要和哪些像素不太重要,而每个软件程序可以持续地调节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的设置以使不同像素在不同时间被认定为是重要的,且如图3a-3f所示在不同情况下确定出了应用窗口内具有不同划分区域的重要像素区域(由于该管理系统在不同情况下会确定出应用窗口内具有不同划分区域的重要像素区域,即在窗口内根据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布局和位置确定出了一定区域范围的重要像素区域而将其排序在重要度的首位以确定其为最受用户关注区域并使其接收更多电能,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采用基于窗口内不同区域各自具有的性质、布局和位置进行识别分析并对相应区域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和排序的处理过程、相应电路装置及相应构件模块,因此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关注区域确定电路,所述关注区域确定电路配置成在所述显示器上确定用户关注区域”以及“配置成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配置成对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所确定的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指示来确定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关注区域确定电路还包括确定在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的z顺序确定电路,且内容区域排序电路对窗口内容区域进行排序之前会先通过z顺序确定电路确定相应应用的窗口在前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窗口显示的情况下确定用户当前关注的窗口。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窗口显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3]段及附图图1至图10):如图4所示,利用窗口管理模块生成并管理图示的表格400,在该表格400中会对各显示窗口应用进行描述(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其中包括对每一窗口应用的z层级顺序进行确定和描述(相当于隐含公开了“确定应用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的z顺序确定电路”),且如图5所示,根据图4的表格400在屏幕中生成相应窗口显示,其中表格400中具有最高z层级顺序、即所具有的级别为“1”的“传真”窗口509在所有其他窗口应用的最顶部显示。此外,在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步骤1004,WSM监视窗口表格(表400)以检测任意窗口活跃性或状态的改变,特别地,WSM 309使用如窗口z顺序的指示来监视显示器中一个窗口是活跃的还是非活跃的,然后在步骤1006,WSM 309确定显示器中的一个窗口是否变为活跃的。可见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将多个窗口显示的z层级顺序与其受关注级别或与其是否为活跃窗口相关联的技术启示,且明确提出了通过窗口的z层级顺序能够判定相应窗口是否为活跃关注窗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平板显示器扩展多窗口显示时需要解决在多窗口显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关注窗口的问题时,能够从该对比文件3中得到结合的启示从而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结合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从而先利用z顺序确定出当前窗口为最受关注的前景窗口然后再进一步对该窗口的内容区域进行分析和排序。
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窗口管理模块WMM 311(相当于窗口管理器)作为系统的窗口管理器,管理窗口的创建、窗口的移动、窗口的图标化、窗口的尺寸调整、窗口的z顺序。可见对比文件3中,必然是从窗口管理模块WMM 311获得窗口的z顺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和4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设备的显示器中,位于角落或者边缘部分处且不与前景窗口交迭的非前景窗口的较小非交迭区域通常不是用户聚焦关注的窗口应用,例如在对比文件3图3的角落部分所示的较小尺寸的“网页811”窗口,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范畴,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相应窗口的交迭和大小情况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关注区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在关注区域确定电路中引入交迭确定电路,并将其配置成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大小和交迭,从而基于此来辅助判定相应窗口是否为关注区域;此外,在本领域中,当需要对亮度级别进行调整时采用用户手动调整方式实现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将相应的第一和第二亮度级设定为由用户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3和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6行至第5栏第2行):该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能够降低提供至对用户最不重要的像素的功率,同时提供更多功率至位于用户注意力集中的屏幕区域的像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及其工作方法,该管理系统能够实现根据用户的关注调整相应屏幕区域的像素功率(相当于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行至第7栏第45行及附图图1至图5):该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能够降低提供至对用户最不重要的像素的功率,同时提供更多功率至位于用户注意力集中的屏幕区域的像素(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将所述关注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一亮度级;以及将所述关注区域以外的区域中的所述显示亮度调节到第二亮度级,其中,所述第二亮度级低于所述第一亮度级”);其中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允许每一个单独的软件程序确定哪些像素对用户重要和哪些像素不太重要,而每个软件程序可以持续地调节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的设置以使不同像素在不同时间被认定为是重要的,且如图3a-3f所示在不同情况下确定出了应用窗口内具有不同划分区域的重要像素区域(由于该管理系统在不同情况下会确定出应用窗口内具有不同划分区域的重要像素区域,即在窗口内根据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布局和位置确定出了一定区域范围的重要像素区域而将其排序在重要度的首位以确定其为最受用户关注区域并使其接收更多电能,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采用基于窗口内不同区域各自具有的性质、布局和位置进行识别分析并对相应区域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和排序的处理过程、相应电路装置及相应构件模块,因此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在所述显示器上确定用户关注区域,其中,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以及对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其中所述关注区域是基于所述指示来确定的”)。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关注区域包括确定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并且在对窗口内容区域进行排序之前会先通过z顺序确定电路确定相应应用的窗口在前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窗口显示的情况下确定用户当前关注的窗口。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窗口显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3]段及附图图1至图10):如图4所示,利用窗口管理模块生成并管理图示的表格400,在该表格400中会对各显示窗口应用进行描述(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其中包括对每一窗口应用的z层级顺序进行确定和描述(相当于隐含公开了“确定应用在所述显示器上生成的多个窗口的z顺序的z顺序确定电路”),且如图5所示,根据图4的表格400在屏幕中生成相应窗口显示,其中表格400中具有最高z层级顺序、即所具有的级别为“1”的“传真”窗口509在所有其他窗口应用的最顶部显示。此外,在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步骤1004,WSM监视窗口表(表400)以检测任意窗口活跃性或状态的改变,特别地,WSM 309使用如窗口z顺序的指示来监视显示器中一个窗口是否为活跃的或非活跃的,然后在步骤1006,WSM 309确定显示器中的一个窗口是否变为活跃的。可见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将多个窗口显示的z层级顺序与其受关注级别或与其是否为活跃窗口相关联的技术启示,且明确提出了通过窗口的z层级顺序能够判定相应窗口是否为活跃关注窗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平板显示器扩展多窗口显示时需要解决在多窗口显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关注窗口的问题时,能够从该对比文件3中得到结合的启示从而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结合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从而先利用z顺序确定出当前窗口为最受关注的前景窗口然后再进一步对该窗口的内容区域进行分析和排序。
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窗口管理模块WMM 311(相当于窗口管理器)作为系统的窗口管理器,管理窗口的创建、窗口的移动、窗口的图标化、窗口的尺寸调整、窗口的z顺序。可见对比文件3中,必然是从窗口管理模块WMM 311获得窗口的z顺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和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和9均引用了权利要求6。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设备的显示器中,位于角落或者边缘部分处且不与前景窗口交迭的非前景窗口的较小非交迭区域通常不是用户聚焦关注的窗口应用,例如在对比文件3图3的角落部分所示的较小尺寸的“网页811”窗口,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范畴,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相应窗口的交迭和大小情况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关注区域;此外,在本领域中,当需要对亮度级别进行调整时采用用户手动调整方式实现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将相应的第一和第二亮度级设定为由用户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8和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6行至第5栏第2行):该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能够降低提供至对用户最不重要的像素的功率,同时提供更多功率至位于用户注意力集中的屏幕区域的像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调节显示亮度的系统,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6-10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6-10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15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并限定了存储在被执行时导致所述机器执行如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如前所述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方法,并隐含公开了执行该方法对应的指令存储于机器可读介质中并由机器执行。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只有单个应用软件产生的一个窗口显示于平板显示器上的情形,但显示器上显示多个窗口在本领域非常普遍,例如在已被广泛应用的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中即在显示器中显示多个窗口,而Microsoft曾于2002年11月推出用于平板电脑的操作系统Windows XP Tablet PC Edition,平板电脑中应用的该操作系统可以显示多个窗口。可见对比文件2的平板在具体实施时需要选择操作系统,而平板采用如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等可以显示多个窗口的操作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此时显示器存在显示多个窗口的情况;在显示器显示多个窗口的情况下,显然存在确定哪一个窗口为用户当前关注窗口的技术需求;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时很显然会面对如何在多窗口显示的情况下确定用户当前关注的窗口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扩展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应用范围的需求,在进行实际应用时会存在面对显示器显示多个窗口的情况下如何先确定出用户当前最关注的窗口、即前景窗口,然后再对该前景窗口进一步实施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对该前景窗口内不同区域的重要或关注度进行排序的处理方式的改进动机;此外,如前所述,所述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允许每一个单独的软件程序确定哪些像素对用户重要和哪些像素不太重要,而每个软件程序可以持续地调节平板显示器功率管理系统195的设置以使不同像素在不同时间被认定为是重要的,且如图3a-3f所示在不同情况下确定出了应用窗口内具有不同划分区域的重要像素区域,例如在图3a-3d所示的实施例中,是将下拉菜单310或工具栏330确定为重要像素区域从而使其接收了更多电能,而在图3e和3f所示的实施例中则是将画图区320中的不同划分区域、例如将一矩形或圆形区域范围内的像素区域确定为重要像素区域从而使其接收了更多电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窗口内根据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布局和位置确定出了一定区域范围的重要像素区域而将其排序在重要度的首位以确定其为最受用户关注区域并使其接收更多电能,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采用基于窗口内不同区域各自具有的性质、布局和位置进行识别分析并对相应区域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和排序的处理过程、相应电路装置及相应构件模块,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配置成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技术特征“配置成......对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所确定的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软件程序是否是基于用户和软件程序之间的实时交互来确定哪些像素是重要的与本申请相应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之间不具有任何因果关系,因为本申请的相应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此作出任何限定,此外,当内容区域排序分析仅针对前景窗口时,在该前景窗口内具体是如何实现不同内容区域的排序分析的,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作出任何具体公开,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也根本无法确定本申请中“当所述z顺序确定电路确定所述应用的窗口在前景中时”所述不同区域的排序是否与用户和软件程序之间的实时交互有关,因此对比文件2中每个单独的软件程序是基于用户和软件程序之间的实时交互来确定哪些像素是重要并不构成相应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因素;
(2)如前所述技术特征“配置成分析所述窗口以确定所述窗口内不同区域的布局和位置的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以及技术特征“配置成......对所述应用简要描述器电路所确定的所述不同区域排序以提供对用户而言每个区域的重要或关注的相对级别的指示的内容区域排序电路”已被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此外在对比文件3图10所示的流程图所对应的实施例中明确提出了通过窗口的z层级顺序能够判定相应窗口是否为活跃关注窗口(说明书第[0039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根据窗口的z层级顺序对相应窗口的关注度进行确定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先确定各应用窗口的z顺序排序,然后在根据该z顺序排序来对关注区域进行判断的技术内容。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是否根据用户交互动作来确定所关注的窗口”作出任何限定,而仅是限定了根据各应用窗口的z顺序来确定前景窗口,众所周知地,应用窗口的z顺序与用户和系统或程序之间的互动直接相关,正是由用户与系统或程序之间的互动动作和该互动动作发生的时间顺序决定了相应窗口的z顺序。可见,对比文件3中是否依赖于用户交互动作来确定所关注的窗口并不构成相应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因素。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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