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视频传输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视频传输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3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960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1211.8
申请日:2016-05-06
复审请求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伦杰
合议组组长:冯美玉
参审员:付圆媛
国际分类号:H04L29/06(2006.01);H04N7/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另一部分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它对比文件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含有该另一部分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1211.8,名称为“一种视频传输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977305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对比文件2:CN101867825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视频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当前网络总带宽,以及确定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
在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总和需要占用的网络带宽大于当前网络总带宽时,将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通过视频拼接技术来对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进行组合后从各视频通道传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判断当前网络总带宽是否大于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总和需要占用的网络带宽,是判断当前网络总带宽是否能保证每路视频的画面分辨率,和/或,当前网络总带宽是否能保证每路视频的画质传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当前网络总带宽,以及确定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是在有传输视频的视频通道请求时进行确定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视频拼接技术来对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进行组合后从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过程中,对其中若干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进行组合后从一个视频通道传输,包括:
确定需通过视频拼接技术进行组合的各视频通道;
对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视频画面进行拼接后获得一个拼接后的视频画面;
将所述拼接后的视频画面在一个视频通道中传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规则是根据各视频通道的优先级预设的。
6. 一种视频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当前网络总带宽,以及确定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
传输模块,用于在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总和需要占用的网络 带宽大于当前网络总带宽时,将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通过视频拼接技术来对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进行组合后从各视频通道传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传输模块进一步用于通过判断当前网络总带宽是否能保证每路视频的画面分辨率,和/或,当前网络总带宽是否能保证每路视频的画质传输,来判断当前网络总带宽是否大于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总和需要占用的网络带宽。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确定模块进一步用于在有传输视频的视频通道请求时,确定当前网络总带宽,以及确定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传输模块进一步用于在通过视频拼接技术来对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进行组合后从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过程中,对其中若干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进行组合后从一个视频通道传输,包括:
确定需通过视频拼接技术进行组合的各视频通道;
对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视频画面进行拼接后获得一个拼接后的视频画面;
将所述拼接后的视频画面在一个视频通道中传输。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传输模块进一步用于根据各视频通道的优先级来预设所述预设规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占用的网络带宽,使视频播放流畅,并保证所需视频的画质清晰。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输多路视频内容。因此它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通过一路视频通道传输合并后的多路视频数据,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确定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码流”,只需要保证合并后的多路视频数据的码率小于“当前网络总带宽”即可,因此,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必然要确定当前网络总带宽以及确定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码流”并不准确。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分辨率是指视频图像的大小或尺寸,分辨率关系到图像的清晰度,分辨率越高,图像越清晰,并非驳回决定中的观点“对比文件1中涉及到的分辨率是体现网络带宽的一种量纲或指标”,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工程应用中,会降低视频数据的视频画面质量。而本申请技术方案应用于网络带宽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将用户认为重要程度高的视频,希望画面清晰度高的视频,在视频拼接时,组合较少的视频,甚至不组合其他视频,使该视频通过一路视频通道传输给用户,满足用户所需视频的画质清晰,一些用户认为重要程度较低的视频,在视频拼接时,组合较多的视频,并通过其他视频通道传输,保证了视频播放流畅,实现在带宽不足的情况下,保证所有视频通道的视频都能播放流畅,同时保证所需的视频画面质量。3)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用一路视频通道传输所有视频信号,对优先高的视频信号使用较高的抽帧率,对优先级低的视频信号使用较低的抽帧率,降低所有视频信号的占用的带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由一路视频通道传输所有信号,并且优先级高的视频信号画面质量高,优先级低的视频信号画面质量低,因此,在带宽不足的情况下,出现视频播放不流畅的情况。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涉及多路视频传输,也没有给出解决本申请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4)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在带宽不足的情况下,保证所有视频通道都能播放流畅,同时保证所需的视频画面质量的有益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现有技术中对于跨省、跨市等广域网的数字监控,在带宽的限制下,目前只能传输一路高清视频,无法传输多路高清视频。那么为了能够在带宽受限的情况下传输多路高清视频,对比文件1根据监控侧的分辨率和待合成的视频数据的路数确定分辨率门限值,判断待合成的视频数据的分辨率是否不超过分辨率门限值,若超过,则调整待合成的视频数据的分辨率使其不超过分辨率门限值,将多路待合成视频数据合并为一路视频数据进行传输。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带宽受限情况下调整视频分辨率以便传输的方案,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网络摄像机的网络带宽取决于分辨率,且分辨率与带宽又是呈现正比关系的(参见教科书《视觉感知与智能视频监控》,谢剑斌等,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03,第10-11页;教科书《计算机组成原理答疑解惑与典型题解》,陈琳琳,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5.01,第252-253页;以及教科书《城市消防物联网研究与应用展望》,顾金龙,薛林,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06,第141-142页),因此对比文件1将多路分辨率超出门限值的视频调整分辨率后合为一路传输,其技术实质就是将多路视频进行压缩从而使得传输码流在网络带宽之内。另外,本申请图6实施例也明确提到以最低分辨率为标准来判断当前网络带宽是否足够,这也充分说明了分辨率的大小代表了网络带宽的大小。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技术本质上是相同的,虽然对比文件1牺牲掉了一部分分辨率,但其还能保证每一路视频的画质和流畅性。其次,对比文件1中分辨率门限值是根据监控侧的分辨率和待合成的视频数据的路数确定的,其也是为了保证画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传输多路视频,而根据前述理由,监控侧的分辨率和待合成视频数据的路数就体现了网络总带宽的情况。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对比文件1也暗含着对网络带宽的判定和确定要合成哪些分辨率超过门限值的待合成视频数据的过程。最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就在于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对优先级低的多路视频数据进行合并,那么对比文件1可能存在着将用户认为重要的视频进行合并传输从而影响到画质的问题,即对比文件1存在改进动机。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多路视频动态分配优先级并且将该多路视频合并传输的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人们认为重要的画面的画质不受影响,那么可以为其分配高优先级的通道进行传输,而不重要的画面分配低优先级通道进行传输;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监控的视频占用大量的带宽,可以将该多路视频进行合并传输。因此,对比文件2也达到了既保证重要画面画质不受影响的目的又节省了网络带宽。然而就像申请人争辩的,对比文件2是将所有路数的视频进行了合并传输,但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得到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将部分待合成视频进行合并传输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中优先级低的视频进行合并传输也是容易实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977305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1867825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视频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39]段)公开了一种视频处理方法及装置和系统,并且具体公开了:对于跨省、跨市等广域网的数字监控,在带宽的限制下,如果希望进行多方位监控,目前只能传输多路低码率视频,如果希望传输高清视频,则目前只能传输一路高清视频,也就只能监控到一个摄像头拍摄的区域。以及一种视频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获得待合成的多路视频数据;针对每一路待合成的视频数据,判断分辨率是否超过分辨率门限值,若是则将分辨率调整为等于或低于所述分辨率门限值;将多路待合成的视频数据合并为一路视频数据。以及,通过图像拼接方式,按照预设的视频通道的标识的位置关系,将经过判断后的多路符合成的视频数据合并为一路视频数据。以及本实施例通过控制待合成视频数据的分辨率以及将多路视频数据合并为一路视频数据,实现用一路视频数据的码流传输多路视频数据,相当于减少了多路视频数据所占用的码率,因此可传输多路高清视频数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多路高清视频合并为一路视频数据传输的方法,虽然本领域中传输的视频分辨率与网络带宽呈现正比关系,对比文件1中也存在对超过分辨率门限值的高清视频合并以减少要传输数据的步骤,但是对比文件1中对高清视频是否要合并的依据是该高清视频的分辨率,而不是网络可用的总传输带宽。如果高清视频的分辨率不超门限,而网络带宽又不够,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不会对高清视频进行合并操作,这就会导致视频不能流畅播放;如果高清视频的分辨率超过门限,即使网络带宽足够,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会对高清视频进行合并操作,并不会利用足够的带宽来充分的提高视频画面质量,反而会降低视频数据的视频画面质量。虽然对比文件中1中提到高清视频的传输存在网络带宽限制,但是对比文件1仅仅是意识到高分辨率的视频对网络传输不利,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对带宽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可用带宽以提高视频质量给出启示,而只是仅对超过分辨率门限的视频合并以减小带宽占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关注的只是多路视频的流畅播放,而至于流畅播放同时所需的视频画面质量,对比文件1并不关心。另外,本申请附图7对应的实施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41]-[0142]段)提到了“(1)此自适应算法不需要设定最小保证画质(最小分辨率),而是尽最大可能保证尽量多的原始画面通道,此种自适应算法适用于用户对低优先级通道画质不关心,只关心尽量多的高优先级视频通道的原始画质的情况;(2)当带宽较小,对一路重要通道也无法进行处理时,将采取对所有通道的压缩拼接处理策略,保证所有请求的视频画面可以得到监视”。因此,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而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分辨率的门限值是如何获得的,监控侧的分辨率和待合成视频数据的路数的乘积充其量也只是传输视频所需的网络带宽,而不是当前网络实际可用的总带宽。
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确定当前网络总带宽,以及确定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在当前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的码流总和需要占用的网络带宽大于当前网络总带宽时,将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通过视频拼接技术来对各视频通道传输的视频进行组合后从各视频通道传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带宽不足的情况下,保证所有视频通道的视频都能播放流畅,同时保证所需的视频画面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段)公开了一种多路视频循环监控的方法及其装置,并且具体公开了:为了克服现有图像监控设备需要占用大量传输带宽和存储空间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一种利用一路视频处理和传输通道进行多路视频有优先级的循环监控的装置(下文称为“抽帧器”)及其方法,该抽帧器不仅能完成多路信号循环监控,用一路视频信号的带宽传送了最多可达50路的被监控信号,节省了大量的传输带宽和存储空间,而且能自行定义各路视频信号的优先级,动态地分配信道,优先级的设定取决于被监控信号的重要性,优先级高的被监控信号将被以更高的频率以场为单位抽取采集。多路被监控信号最终能复用为一路非标准视频信号,利用一个图像编码器进行压缩编码,进一步节省了带宽,图像编码器的利用率大大提高。多路视频信号的编码仅仅采用一个图像编码器,节省了设备成本。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多路视频信号以“抽帧”的方式合并为一路非标准视频信号的方法,对比文件2的方案并不存在将多路视频进行合并的判断标准,其将视频进行合并的理由与具体的网络带宽没有任何关系。即使网络带宽足够,对比文件2的方案也会进行合并,同样不会利用足够的带宽来充分的提高视频画面质量,反而会降低视频数据的视频画面质量。虽然对比文件中2中提到图像监控设备需要占用大量传输带宽和存储空间,但是与对比文件1一样,对比文件2关注的只是多路视频的流畅播放,而至于流畅播放同时的视频画面质量,对比文件2也不关心。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事先确定了当前网络总带宽,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当前网络总带宽在保证流畅传输的基本前提下,将尽可能多的带宽用于提高视频画面的质量,解决了当前在带宽不足的情况下,若所有视频通道都要得到监视,则视频播放不流畅,且视频画面质量会受到影响的问题,实现了在带宽不足的情况下,保证所有视频通道都能播放流畅,同时保证所需的视频画面质量的有益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上述评述的内容,权利要求6-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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