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清洁水泥或矿产业的旁路气体的方法以及水泥或矿产业的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2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0339
优先权日:2013-11-06
申请(专利)号:201480060846.2
申请日:2014-11-06
复审请求人:蒂森克虏伯工业解决方案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征
合议组组长:易方
参审员:吴紫平
国际分类号:B01D53/8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解决了其所述的技术问题,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0846.2,名称为“用于清洁水泥或矿产业的旁路气体的方法以及水泥或矿产业的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蒂森克虏伯工业解决方案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5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JP特开2009-298677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清洁水泥或矿产业的旁路气体(11)的方法,其具有至少以下方法步骤:
a.将移除的旁路气体(11)冷却至500℃至150℃,
b.对旁路气体(11’)进行粗糙地除尘,将含尘量降低30%至95%,方法步骤a)和b)也能够以相反的顺序执行,
c.随着进一步进行除尘,减小包含于部分除尘的旁路气体中的气态成分,
其特征在于,在方法步骤c)中,进行氮氧化物和/或碳氢化合物和/或一氧化碳的催化还原,
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19.1,19.2,19.3)用于方法步骤b)和c),在第一腔室中进行粗糙除尘,在第二腔室中与精细除尘一起还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其中,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域中被分流出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旁路气体的粗糙除尘之前或之后与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分离器(15.1,15.2,15.3,15.4)相结合,利用注入的还原剂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聚四氟乙烯、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陶瓷过滤器或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玻璃纤维用作用于催化还原的分离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温度150℃和500℃之间进行催化还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方法步骤c)中,利用注入的吸附剂减少旁路气体的酸性成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熟料生产的经处 理的反应物用于优化分离或处理,所述熟料生产的经处理的反应物为诸如生料和滤尘或者消石灰或熟石灰。
7. 一种用于生产煅烧材料的方法,其中,产生于窑炉(3)的窑炉废气的部分量作为旁路气体(11)被抽取,并且根据前述方法中的一个或多个被清洁,并且通过SNCR和/或SCR过程的方式来减少剩余窑炉废气(7)的氮氧化物,随后将窑炉废气(7’)与清洁的旁路气体(11”)重新汇合,或者利用分离烟道的方式将窑炉废气(7’)排放。
8. 一种水泥或矿产业的设备,其具有窑炉(3)和连接至窑炉(3)用于抽取旁路气体的旁路系统(9),该旁路系统(9)包括以下装置:
a.冷却装置(12),其用于将移除的旁路吸气冷却至优选为500℃至150℃,
b.粗糙除尘装置(14),其用于将旁路气体的含尘量减小30%至95%,
c.清洁装置(15),其用于减少包含于部分除尘的旁路气体中的气态成分,其包含精细除尘阶段,
其特征在于,清洁装置包括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分离器(15.1,15.2,15.3,15.4),
粗糙除尘装置(14)和清洁装置(15)容纳于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19.1,19.2,19.3),粗糙除尘装置(14)容纳于第一腔室,清洁装置(15)与精细除尘装置一起容纳于第二腔室,
其中,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域中被分流出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泥或矿产业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窑炉(3)伴随有具有用于减少氮氧化物的SNCR装置的废气系统,旁路系统(9)在窑炉(3)的区域中从废气系统分流,并且在SNCR装置或SCR装置后再次连接至废气系统,或利用分离烟道的方式进行排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且节省成本地降低氮氧化物以及碳氢化合物和/或一氧化碳的量,而对比文件1则是降低来自窑炉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量,对比文件1中粗糙过滤和精细过滤这两个步骤之间必须进行调温,以避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再合成,因此粗糙过滤器和精细过滤器之间的温度调节装置是关键的,不可省却的,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本发明中的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直接相邻布置,也不会直接在粗糙除尘步骤之后进行精细除尘和催化还原。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清洁水泥或矿产业的旁路气体(11)的方法,其中,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域中被分流出去,所述方法具有至少以下方法步骤:
a.将移除的旁路气体(11)冷却至500℃至150℃,
b.对旁路气体(11’)进行粗糙地除尘,将含尘量降低30%至95%,
c.紧随方法步骤b)之后,随着进一步进行除尘,减小包含于部分除尘的旁路气体中的气态成分,
其特征在于,在方法步骤c)中,进行氮氧化物和/或碳氢化合物和/或一氧化碳的催化还原,
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19.1,19.2,19.3)用于方法步骤b)和c),在第一腔室中进行粗糙除尘,在第二腔室中与精细除尘一起还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旁路气体的粗糙除尘之前或之后与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分离器(15.1,15.2,15.3,15.4)相结合,利用注入的还原剂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聚四氟乙烯、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陶瓷过滤器或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玻璃纤维用作用于催化还原的分离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温度150℃和500℃之间进行催化还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方法步骤c)中,利用注入的吸附剂减少旁路气体的酸性成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熟料生产的经处理的反应物用于优化分离或处理,所述熟料生产的经处理的反应物为 诸如生料和滤尘或者消石灰或熟石灰。
7. 一种用于生产煅烧材料的方法,其中,产生于窑炉(3)的窑炉废气的部分量作为旁路气体(11)被抽取,并且根据前述方法中的一个或多个被清洁,并且通过SNCR和/或SCR过程的方式来减少剩余窑炉废气(7)的氮氧化物,随后将窑炉废气(7’)与清洁的旁路气体(11”)重新汇合,或者利用分离烟道的方式将窑炉废气(7’)排放。
8. 一种水泥或矿产业的设备,其具有窑炉(3)和连接至窑炉(3)用于抽取旁路气体的旁路系统(9),
其中,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域中被分流出去,该旁路系统(9)包括以下装置:
a.冷却装置(12),其用于将移除的旁路吸气冷却至优选为500℃至150℃,
b.粗糙除尘装置(14),其用于将旁路气体的含尘量减小30%至95%,
c.清洁装置(15),其用于减少包含于部分除尘的旁路气体中的气态成分,其包含精细除尘阶段,
其特征在于,清洁装置包括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分离器(15.1,15.2,15.3,15.4),
粗糙除尘装置(14)和清洁装置(15)容纳于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19.1,19.2,19.3),粗糙除尘装置(14)容纳于第一腔室,清洁装置(15)与精细除尘装置一起容纳于第二腔室,
其中,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相互邻接地布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泥或矿产业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窑炉(3)伴随有具有用于减少氮氧化物的SNCR装置的废气系统,旁路系统(9)在窑炉(3)的区域中从废气系统分流,并且在SNCR装置或SCR装置后再次连接至废气系统,或利用分离烟道的方式进行排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步骤a对冷却温度做了进一步限定,步骤b对粗糙除尘后气体的含尘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将含尘量降低30%至95%;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用于方法步骤b)和c),在第一腔室中进行粗糙除尘,在第二腔室中与精细除尘一起还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域中被分流出去,在方法步骤c中,还可以进行碳氢化合物和/或一氧化碳的催化还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紧凑的混合过滤器。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两个实施方式(分别对应图1和图2),图2中采用了调温装置,而图1中并未采用调温装置,由图1中可以看出,旁路气体通过冷却风扇33供应的冷空气进行冷却后,经过旋风器34进行粗分离,然后直接进入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中(喷雾机4是任选的可以注入脱硫剂的装置),进行精细除尘和有机物的去除(催化剂同时使得氮氧化物得到有效的分解),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不含有调温装置的技术方案,在该方案中是直接在粗糙除尘步骤之后进行精细除尘和催化还原的,旋风器34和高温袋式过滤器2也是通过管道相接相邻布置的,调温装置不是必须的。另一方面,从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说,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3-46段以及图1)中明确公开了在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中,将排气G2中的微尘集尘同时将排气G2中的有机污染物质分解除去,采用钛钒系催化剂不仅对有机污染物的分解活性高,同时,对NOx有较高的分解活性,即对比文件1的高温袋式过滤器客观上也有效的降低氮氧化物的量。同时,在本领域,在集成的装置中实现多项功能是公知的,如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210-211页)公开了综合运用高温脉冲喷射式布袋除尘室,集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于一体的SNRB工艺流程,其中脱硫、脱硝和除尘都在包含吸收剂、催化剂的高温布袋除尘器单元中完成,设备结构紧凑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不同的催化剂以去除旁路气体中相应的有害物质,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证据1均不能证明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用于方法步骤b)和c)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相比于现有技术需要更少的空间同时保证步骤b)紧随步骤c)清洁过程的进行,对比文件1和证据1均不能实现这样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5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解决了其所述的技术问题,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9-298677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24日;
公知常识证据1:《燃料与环保分册》,徐宏建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年1月第一版,第201-211页,公开日为2013年1月31日。
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清洁水泥或矿产业的旁路气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处理水泥窑旁路气体的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46段以及图1):处理水泥窑旁路气体的装置包括从水泥窑31的炉尾至下端旋风器的窑排气流路、将燃烧气体的一部分抽气的抽气探针32、向探针供应冷风的冷却风扇33、将由探针32抽气的抽气气体G1中所含的粗粉D1分离的旋风器34、对调温后的含有微粉D2的排气G2进行进一步除尘的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将由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集尘的微粉回收的灰尘箱38、引导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的排气G3的排气风扇39。利用此装置处理水泥窑旁路气体的方法:用探针32从水泥窑31的炉尾至下端旋风器的窑排气流路将燃烧气体的一部分抽气(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移除的旁路气体);通过冷却风扇33供应的冷空气进行冷却(对应步骤a的冷却过程),然后在旋风器34,将由探针32抽气的抽气气体G1中所含的粗粉进行分离成粗粉D1和含有微粉D2的排气G2(对应步骤b的对旁路气体进行粗糙地除尘),含有微粉D2的排气G2温度为150-700℃;在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中,将排气G2中的微尘集尘同时将排气G2中的有机污染物质(如二噁英类、二噁英类的前驱体、多氯联苯等残留有机污染物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质)分解除去,采用钛钒系催化剂不仅对有机污染物的分解活性高,同时,对NOx有较高的分解活性(对应步骤c的随着进一步进行除尘,减小包含于部分除尘的旁路气体中的气态成分,在方法步骤c中,进行氮氧化物的催化还原);由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净化后的排气G3可以通过排气风扇39返回水泥窑系统,也可以向大气排放。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步骤a对冷却温度做了进一步限定,步骤b对粗糙除尘后气体的含尘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将含尘量降低30%至95%;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用于方法步骤b)和c),在第一腔室中进行粗糙除尘,在第二腔室中与精细除尘一起还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域中被分流出去,在方法步骤c中,还可以进行碳氢化合物和/或一氧化碳的催化还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紧凑的混合过滤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旋风器34出口的气体温度为150-700℃,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进气冷却到这个温度范围;选用适宜的除尘装置,将粗糙除尘后气体的含尘量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旁路气体先冷却,然后粗糙除尘,再精细除尘的同时用催化剂有效的去除气体中的有机污染物,同时对氮氧化物也能有效的分解的反应历程,在此基础上,为了简化结构,设置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用于方法步骤b)和c),在第一腔室中进行粗糙除尘,在第二腔室中与精细除尘一起还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这种集脱硫、脱硝和除尘于一体的技术在本领域也是公知的,如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210-211页)公开了综合运用高温脉冲喷射式布袋除尘室,集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于一体的SNRB工艺流程,其中脱硫、脱硝和除尘都在包含吸收剂、催化剂的高温布袋除尘器单元中完成,设备结构紧凑简单;另外,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泥窑旁路气体的处理方法用于处理窑炉入口区域中的气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具体地,设置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别中被分流出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待处理气体成分的不同,调整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中的催化剂,以实现在方法步骤c中,还可以进行碳氢化合物和/或一氧化碳的催化还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为了防止催化剂被硫腐蚀,在旋风器34和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连结的管路上,可以设置喷雾机4,并根据需要添加脱硫剂。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为了脱除气体中的氮氧化物,在旁路气体的粗糙除尘之前或之后与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分离器相结合,利用注入的还原剂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28段):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可以是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陶瓷过滤器。而选择其它适宜的过滤器,如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聚四氟乙烯或具有催化活性组分的玻璃纤维,作用于催化还原的分离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6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44段以及图1)含有催化剂的高温布袋除尘器的进料温度为150-700℃(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为了防止催化剂被硫腐蚀,在旋风器34和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连结的管路上,可以设置喷雾机4,并根据需要添加脱硫剂(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在方法步骤c)中,利用注入的吸附剂减少旁路气体的酸性成分);作为脱硫剂,可以使用熟石灰、生石灰、煅烧的水泥原料(从预热器的最下级旋风器等分离的水泥原料)、煤灰、苛性钠等(使用熟石灰、生石灰、煅烧的水泥原料、煤灰、苛性钠等作为脱硫剂,以防止催化剂被硫腐蚀,对应于权利要求6的将熟料生产的经处理的反应物用于优化分离或处理,熟料生产的经处理的反应物为诸如生料和滤尘或者消石灰或熟石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煅烧材料的方法,并引用了前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水泥窑材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46段以及图1):用探针32从水泥窑31的炉尾至下端旋风器的窑排气流路将燃烧气体的一部分抽气;通过冷却风扇33供应的冷空气进行冷却,然后在旋风器34,将由探针32抽气的抽气气体G1中所含的粗粉进行分离成粗粉D1和含有微粉D2的排气G2,含有微粉D2的排气G2温度为150-700℃;在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中,将排气G2中的微尘集尘同时将排气G2中的有机污染物质分解除去(对应于权利要求7的产生于窑炉的窑炉废气的部分量作为旁路气体被抽取,并且被清洁);由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净化后的排气G3可以通过排气风扇39返回水泥窑系统,也可以向大气排放。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剩余窑炉废气的氮氧化物通过SNCR和/或SCR过程的方式来减少,并且将窑炉废气与清洁的旁路气体重新汇合,或者利用分离烟道的方式将窑炉废气排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剩余窑炉废气的氮氧化物以及清洁后窑炉废气的排放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减少剩余窑炉废气中的氮氧化物,采用SNCR和/或SCR过程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窑炉废气的排放,将窑炉废气与清洁的旁路气体重新汇合,或者利用分离烟道的方式将窑炉废气排放,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水泥或矿产业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处理水泥窑旁路气体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46段以及图1):水泥窑31 (对应于窑炉)和处理水泥窑旁路气体的装置(对应于连接到窑炉用于抽取旁路气体的旁路系统);处理水泥窑旁路气体的装置包括从水泥窑31的炉尾至下端旋风器的窑排气流路、将燃烧气体的一部分抽气的抽气探针32、向探针供应冷风的冷却风扇33(对应于冷却装置)、将由探针32抽气的抽气气体G1中所含的粗粉分离的旋风器34 (对应于粗糙除尘装置,其用于将旁路气体的含尘量减小)、对含有微粉D2的排气G2进行进一步除尘的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 (对应于清洁装置,其用于减少包含于部分除尘的旁路气体中的气态成分,其包含精细除尘阶段,清洁装置包括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分离器)、将由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集尘的微粉回收的灰尘箱38、引导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的排气G3的排气风扇39。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冷却的温度以及旁路气体粗糙除尘的含尘量进行了具体限定;粗糙除尘装置和清洁装置容纳于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粗糙除尘装置容纳于第一腔室,清洁装置与精细除尘装置一起容纳于第二腔室;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域中被分流出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紧凑的混合过滤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旋风器34出口的气体温度为150-700℃,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进气冷却到这个温度范围;选用适宜的除尘装置,将粗糙除尘后气体的含尘量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现旁路气体先冷却,然后粗糙除尘,再精细除尘的同时用催化剂有效的去除气体中的有机污染物,同时对氮氧化物也能有效的分解的反应装置,在此基础上,为了简化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供一种结构紧凑的混合过滤器,将粗糙除尘装置和清洁装置容纳于包括至少两个腔室的混合过滤器,粗糙除尘装置容纳于第一腔室,清洁装置与精细除尘装置一起容纳于第二腔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泥窑旁路气体的处理方法用于处理窑炉入口区域中的气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具体地,设置旁路气体在窑炉的入口区别中被分流出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探针32从水泥窑31的炉尾至下端旋风器的窑排气流路将燃烧气体的一部分抽气,通过旁路系统从废气系统分流(对应于权利要求9的旁路系统在窑炉的区域中从废气系统分流)。为了减少剩余窑炉废气中的氮氧化物,设置伴随SNCR和/或SCR装置的废气系统用于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窑炉废气的排放,在SNCR装置或SCR装置后再次连接至废气系统,或利用分离烟道的方式进行排放,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由探针32抽气的抽气气体G1中所含的粗粉D1分离的旋风器34,以及对调温后的含有微粉D2的排气G2进行进一步除尘的掺杂有催化活性组分的高温袋式过滤器2,这里的旋风器34和高温袋式过滤器2分别对应用于粗糙除尘的第一个腔室和用于精细除尘和氮氧化物还原的第二腔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混合过滤器。证据1是用于佐证在本领域,在集成的装置中实现如脱硫、脱硝、除尘等多项功能是公知的,可以根据需要去除的污染物的种类来设置具体的催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集成在一个设备中。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先粗糙除尘,然后在精细除尘的同时进行氮氧化物的还原的处理过程,已经实现了本申请所解决的减少水泥或矿产业的旁路气体中有害气体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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