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音产生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警示音产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00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90992
优先权日:2014-01-21
申请(专利)号:201510028213.X
申请日:2015-01-20
复审请求人:浜名湖电装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凡
合议组组长:李普昕
参审员:鲍欣欣
国际分类号:H04R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8213.X,名称为“警示音产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浜名湖电装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65744A,公开日为1992年10月28日;对比文件2:CN102695113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产生警示音的警示音产生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检测车辆的电池所输出的电池电压的分压检测用电路包含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2、控制装置在电池电压的全部范围内,针对电池电压的每个检测值,确定驱动占空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环境温度变化时保持系统输出稳定。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温度补偿系统和温度补偿方法:与温度有关的元件可以包括二极管或一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有源或无源的与温度有关的元件,二极管或一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有源或无源的与温度有关的元件被配置为提供相对于温度变化的电压(Vp)。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补偿环境温度的变化从而使得系统输出稳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使得环境在低温或高温时,将喇叭输出的声音稳定,而设置二极管具有负温度系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产生警示音的警示音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电产生磁力的线圈(13);
受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力而产生磁吸引力的固定铁心(12);
被振动片(14)固定支撑,受所述固定铁心产生的磁吸引力而向所述固定铁心移动的可动铁心(11);
包含电阻和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检测车辆的电池(3)所输出的电池电压的分压检测用电路;
根据所述可动铁心和所述固定铁心发生碰撞的碰撞占空比,确定驱动占空比的控制装置(2),所述驱动占空比与向所述线圈施加的电压相对应;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针对通过所述分压检测用电路检测出的所述车辆的电池(3)所输出的电池电压的每个检测值,确定所述驱动占空比,所述驱动占空比被设定为比所述碰撞占空比低预定范围的比例,所述控制装置根据该确定的驱动占空比的值,控制向所述线圈施加的驱动电压;
所述控制装置在所述电池电压的全部范围内,针对所述电池电压的每个检测值,确定所述驱动占空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音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压检测用电路包括2个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警示音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利用回归曲线求出所述电池电压的检测值所对应的所述碰撞占空比,所述回归曲线表示所述电池电压与所述碰撞占空比这二维变量间成立的特性。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警示音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针对所述电池电压的每个检测值,将所述驱动占空比确定为所述碰撞占空比的80%至98%范围内所包含的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警示音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将所述驱动占空比确定为所述碰撞占空比的90%至98%范围内所包含的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包含电阻和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检测车辆的电池(3)所输出的电池电压的分压检测用电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使用温度传感器的情况下,根据温度变化来确定驱动占空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分压检测用电路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以检测随温度变化而变化的TP1的值,从而根据检测出的TP1来确定驱动占空比。即,通过具有负温度系数二极管的分压检测用电路,即使不使用温度传感器,也能够根据温度变化来改变驱动占空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法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温度补偿电路包括二极管或一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有源或无源的与温度有关的元件,该温度补偿电路用于至少部分地补偿数字麦克风系统中的温度灵敏度,以忽略温度变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的温度补偿电路的作用是为了使系统忽略温度的变化,无论系统中温度怎么变化,数字麦克风系统的灵敏度不变,即,使得系统的灵敏度与温度无关。权利要求1中具有负温度系数二极管的分压检测用电路的作用为在不使用温度传感器的情况下,根据温度变化来确定驱动占空比。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具有与温度有关的二极管的电路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具有负温度系数二极管的分压检测用电路的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无法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技术启示。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使用包括与温度有关的二极管的补偿电路来调节系统的灵敏度,使得灵敏度与温度无关。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使用温度传感器的情况下,根据温度变化来确定驱动占空比。该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无法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技术启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在不使用温度传感器的情况下,根据温度变化来确定驱动占空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分压检测电路的电压来确定驱动占空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的实质在于:分压检测用电路包含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温度变化时使得分压电路的输出电压能够反映温度变化值。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极管或一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有源或无源的温度有感的元件被配置为提供相对于温度变化的电压(Vp)。且其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即输出值随着温度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5744A,公开日为1992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2695113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产生警示音的警示音产生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电子固体激励电路的机动车喇叭,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17页第9行至第20页第5行):一个安装在腔内的驱动线圈;一个安装在外壳上的磁极块,并且向着线圈轴向延伸;一个安装在振膜上的插棒式磁铁心,并且向着极块延伸,用于当线圈受激励时而使振膜振动;一个耦合在电压源和线圈之间的激励电路,用于产生一个用于激励线圈的直流脉冲串(相当于控制装置根据确定的驱动占空比的值,控制向线圈施加的驱动电压);激励电路包括用于把脉冲串的占空比调整到一个所需值的第二调整装置,激励电路包括用于随着电压源的电压的变化相反地改变占空比的装置;来自机动车电池的电源电压B (或用于喇叭的测试和调整的可变直流源)经喇叭的线圈连接到大功率MOSFET的漏极上;脉冲串的占空比是通过加到集成电路的第3脚上的控制电压而建立的,这个控制电压是通过由补偿器电路上的占空比或导通时间产生的;补偿器电路包括串联在电路的第12脚和地之间的一个固定电阻器和可变电阻器,第12脚在分压器装置的电阻器154和92的两端加上一个稳压电源或基准电压;第3脚上的控制电压是通过调节可变电阻92和改变B 电压而变化的;如果B 电压变化,由于可变电阻器在一个固定值上,则第3脚的控制电压将改变;B 电压中的电压减少,将引起在第3脚中的控制电压的下降,并且占空比将增加;在贝壳式喇叭的情况下,当喇叭达到蜂音点时,即当插棒式铁心碰撞极块时,出现不希望的音质,为了避免机械接触,需减小占空比,典型的占空比约减少2%(相当于驱动占空比被设定为比撞击占空比低预定范围的比例,控制装置根据确定的驱动占空比的值,控制向线圈施加的驱动电压)。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1)控制装置在电池电压的全部范围内,针对电池电压的每个检测值,确定驱动占空比。(2)权利要求1的警示音产生装置包括:包含电阻和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检测车辆的电池(3)所输出的电池电压的分压检测用电路,所述控制装置针对通过所述分压检测用电路检测出的所述车辆的电池(3)所输出的电池电压的每个检测值,确定所述驱动占空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电池电压的全部范围内确保合适的声压和音质,以及如何根据温度变化确定驱动占空比。
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能够在整个电池电压的全部范围内使得喇叭保持合适的声压和音质,而设置控制装置在电池电压的全部范围内,针对电池电压的每个检测值,确定驱动占空比,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分压检测用电路包括电阻和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控制装置根据分压检测用电路的检测值确定驱动占空比。由于该分压检测用电路包括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因此该分压检测用电路的检测值是随温度的变化而变化的值,如当温度下降时该分压检测用电路的检测值升高,也就是说当该检测值升高时可以确定环境温度下降,而温度下降时线圈电阻降低,线圈的磁力增加会引发可动铁心和固定铁心发生碰撞。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通过构造包括电阻和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的分压检测用电路,当不使用温度传感器时,利用分压检测用电路的检测值也能检测出环境温度的变化,从而根据该检测值控制驱动占空比,使得驱动占空比随温度的变化相应的增大或降低。而对比文件1的补偿器电路仅包括电阻,对比文件1的补偿器电路并不包括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该补偿器电路的作用是产生控制电压,该控制电压用于建立加到驱动器上的脉冲串的占空比,虽然该控制电压改变时将引起脉冲串占空比的增加或减小,但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补偿器电路不包括具有负温度系数的二极管,因此该控制电压并不会随温度的变化而变化,通过该控制电压无法检测出温度的变化,因此也就无法根据温度变化来改变占空比。因此,对比文件1的补偿器电路并不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分压检测用电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温度补偿系统和温度补偿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2]-[0038]段):温度补偿电路200可以包括与温度有关的元件110,其被配置为提供相对于与温度无关的电压参考105的第一参考 (REF1)。与温度有关的元件110可以包括二极管或一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有源或无源的与温度有关的元件,二极管或一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有源或无源的与温度有关的元件被配置为提供相对于温度变化的电压(VD)。二极管可以在正向电压上呈现出-2mV/℃ 的改变。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极管具有负温度系数,二极管上的电压随温度发生变化,但对比文件2完全不涉及驱动占空比,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补偿数字麦克风系统中的温度灵敏度,其中数字麦克风系统包括温度敏感膜,对比文件2中的二极管用于温度补偿电路,该温度补偿电路的作用是补偿数字麦克风系统中的温度灵敏度,以有效地忽略温度变化。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温度变化来改变驱动占空比,权利要求1中具有负温度系数二极管的分压检测用电路的作用是为了得到随温度变化的检测值,使得在不使用温度传感器的情况下,也能够根据温度变化来改变驱动占空比。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的分压检测用电路与对比文件2的温度补偿电路的作用也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温度变化来改变驱动占空比,以避免可动铁心和固定铁心发生碰撞,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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