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休闲船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休闲船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96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01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8254.3
申请日:2016-08-08
复审请求人:温岭市旭日滚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亚楠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李萌
国际分类号:B63B35/73(2006.01),B63B3/16(2006.01),B63B2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证据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8254.3,名称为“一种休闲船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温岭市旭日滚塑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1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第1-7页);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1、CN 101293566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
2、CN 204002412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
3、CN 202544668U,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休闲船艇,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体成型的船身,在船身一侧安装有用于驱动船身移动的马达,在船身一侧还安装有支撑梁且支撑梁上设有遮盖船身的遮阳棚,在船身中部设有桌子,在船身底部密封嵌设有观赏玻璃组件;
船身呈圆盘状,在船身底部开设有若干通孔,观赏玻璃组件包括上玻璃和下玻璃,所述的上玻璃密封安装于通孔上端口处,所述的下玻璃密封安装于通孔的下端口处;
船身呈圆盘状,通孔位于船身底部下表面的端口处由外向内依次具有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在第一台阶面上设有下固定压圈,下玻璃位于第二台阶面上并设置于下固定压圈内。
在下固定压圈内端面上嵌设有密封条,所述密封条紧贴于第一台阶面上;
通孔位于船身底部上表面的端口处具有第三台阶面,在第三台阶面上由内向外设有密封圈和上固定压圈,上述的上玻璃抵靠在密封圈上;
上固定压圈的外端面径向向内延伸形成有环形挡沿,上玻璃位于环形挡沿和密封圈之间且上玻璃的外边缘紧贴于上固定压圈的内侧壁;
在通孔边缘处设置有若干安装孔,安装孔的两端开口分别开设于第一台阶面和第三台阶面上,在安装孔中穿设有紧固螺栓且紧固螺栓一端贯穿密封条并固设于下固定压圈上,另一端固设于密封圈上;
在上固定压圈上穿固有紧固螺丝,紧固螺丝下端贯穿密封圈且在紧固螺丝下端设有嵌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在上述的休闲船艇,其特征在于,船身呈圆盘状,在船身内部侧壁上开挖有若干均匀分布的储物槽,在储物槽的上端开口处铺盖有座板,在储物槽的侧部开口处盖合有门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在上述的休闲船艇,其特征在于,船身呈圆盘状,桌子包括桌板和若干桌脚,桌脚一端与船身固连,另一端与桌板固连,在桌板中部开挖有大孔。
4. 根据权利要求3在上述的休闲船艇,其特征在于,所述桌板采用玻璃材质制成。”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一体成型的船身,支撑梁安装在船身一侧,船身中部设有桌子;(2)船身底部密封嵌设有观赏玻璃组件;(3)船身呈圆盘状,在船身底部开设有若干通孔,以及观赏玻璃组件与通孔的具体配设结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2)为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3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3)。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将船底设置为透明的方式来解决观赏水中景色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采用密封嵌设玻璃组件的方式来实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申请中所记载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实质为安装玻璃时的一个承载槽,第三台阶面实质为安装玻璃时的一个承载面,将玻璃压载并安装在其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玻璃安装问题时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生活中玻璃安装的常识性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玻璃密封结构给出了限定其轴向、径向移动以防止其脱落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3均为双层玻璃,且已经分别给出了下层玻璃以及上层玻璃的安装采用固定压紧部件进行压载、并且进行密封安装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对于密封这一技术问题也仅仅记载了将密封装置紧贴玻璃与承载槽或承载面安装,这对于玻璃安装是显而易见的,且密封装置也仅仅为密封圈、密封条等常规密封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根本无需也无从在船体上设置用于观察船底景观的玻璃;(2)在对比文件2中,密封性主要依靠耐压玻璃与筒体间的O型密封圈实现,这造成在耐压玻璃破裂或O型密封圈失效时,水渗透至耐压玻璃与观察玻璃之间的间隙时,水会流入至舱内;(3)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密封圈的具体安装位置,也未给出如何通过密封圈实现水和气体的密封;(4)本申请采用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玻璃配设方式,达到了将双层玻璃有效密封安装在船底的技术效果,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将船底设置为透明的方式来解决观赏水中景色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耐压玻璃用于公开下玻璃,上玻璃的安装方式则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对于耐压玻璃与观察玻璃之间具有间隙,本申请的双层玻璃之间也具有上述的间隙;对于此处的密封,本申请记载了:“在下固定压圈内端面上嵌设有密封条,所述密封条紧贴于第一台阶面上”,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下固定压圈内端面上具有密封垫。本申请的下玻璃破裂或密封条失效时水也会渗透至双层玻璃中间的间隙。对于上玻璃,本申请记载了:“上玻璃抵靠在密封圈上;上玻璃位于环形挡沿和密封圈之间”,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相当于环形挡沿的结构以及上固定圈;对于船舶上的安装结构设置密封装置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对于密封圈也仅仅记载了将上玻璃抵靠在密封圈上。而对于“台阶面”,其实质是与固定压圈受力相反的一承载面;本领域众所周知,固定压圈施加一个方向的力,必然要有一承载面承载玻璃才能实现其固定的作用。且由对比文件2、3的附图中均可以看出具有承载玻璃的横向结构,将该承载结构限定为台阶面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综上,复审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船身为一体成型的;在船身中部设有桌子;(2)在船身底部密封嵌设有观赏玻璃组件;在船身底部开设有若干通孔;以及观赏玻璃组件与通孔的具体配设结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为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2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区别技术特征(2)。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设置通孔来密封嵌设观赏玻璃组件的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玻璃的配设方式属于常规替换;(2)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固定压圈以及密封圈来对玻璃进行紧固和密封的技术启示;而对于该安装结构的借鉴与对比文件2中采用O型密封圈进行密封的技术方案互不影响;(3)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通孔两侧分别设置台阶放置内外双层玻璃并且采用压紧螺母以及密封圈将玻璃密封安置在通孔上的技术启示;具体的密封圈的设置则借鉴对比文件2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获得;(4)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2的基础上根据船底的特点结合本领域常规的密封和紧固手段能够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与提复审请求时的理由基本相同,认为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合议组组长/参审/主审由熊茜/李萌/韩亚楠变更为张晋/李萌/韩亚楠,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第1-7页);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休闲船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太阳能的水中观景艇(相当于一种休闲船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图1):具有船体1(相当于船身),船体1的尾部安装一风力推进器3以及一个与风力推进器3相连的马达4(相当于在船身一侧安装有用于驱动船身移动的马达);在船体1一侧还安装有支撑梁(具体参见附图图1),且支撑梁上设有太阳能吸收板2,太阳能吸收板2作为船体1的篷顶起到遮阳挡雨的作用(相当于支撑梁上设有遮盖船身的遮阳棚);船体1在吃水线以下全部采用透明玻璃钢;船体1呈圆盘状。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船身为一体成型的;在船身中部设有桌子;
b)在船身底部密封嵌设有观赏玻璃组件,在船身底部开设有若干通孔,观赏玻璃组件包括上玻璃和下玻璃,上玻璃密封安装于通孔上端口处,下玻璃密封安装于通孔的下端口处,通孔位于船身底部下表面的端口处由外向内依次具有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在第一台阶面上设有下固定压圈,下玻璃位于第二台阶面上并设置于下固定压圈内,在下固定压圈内端面上嵌设有密封条,密封条紧贴于第一台阶面上,通孔位于船身底部上表面的端口处具有第三台阶面,在第三台阶面上由内向外设有密封圈和上固定压圈,上玻璃抵靠在密封圈上,上固定压圈的外端面径向向内延伸形成有环形挡沿,上玻璃位于环形挡沿和密封圈之间且上玻璃的外边缘紧贴于上固定压圈的内侧壁,在通孔边缘处设置有若干安装孔,安装孔的两端开口分别开设于第一台阶面和第三台阶面上,在安装孔中穿设有紧固螺栓且紧固螺栓一端贯穿密封条并固设于下固定压圈上,另一端固设于密封圈上,在上固定压圈上穿固有紧固螺丝,紧固螺丝下端贯穿密封圈且在紧固螺丝下端设有嵌件。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制造船身、如何为乘客娱乐提供场所以及提供另一种玻璃的具体配设方式。
对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于船身的制造,一体成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船舶领域的常规制造方式;另外,桌子、椅子等休闲设备在休闲船艇上为常规设置,在船身中部放置桌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船体在吃水线以下全部采用透明玻璃钢,其目的是方便游客观赏到船底的水中景色;而利用通孔来密封嵌设观赏玻璃组件同样是常规的配设玻璃的方式;从而不难设计:在船身底部开设有若干通孔,在通孔内密封嵌设观赏玻璃组件;这是对玻璃配设方式的常规替换。
对于玻璃的具体配设方式,对比文件3(CN202544668U)公开了一种双层观察窗,其外部与水接触,是一种水中观察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图1):筒状的观察窗1包括内观察窗玻璃3(对应上玻璃)和外观察窗玻璃2(对应下玻璃);内观察窗座5和外观察窗座4内部形成通孔,内观察窗玻璃3通过压紧螺母密封安装于内观察窗座5上,外观察窗玻璃2通过压紧螺母密封安装于外观察窗座4上,安装在内、外观察窗座5、4上的内、外观察窗玻璃3、2均可以通过密封圈对水和气体进行密封(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内观察窗座5形成有台阶(具体参见附图图1),内观察窗玻璃3位于台阶面上,外观察窗座4也形成有台阶(具体参见附图图1),外观察窗玻璃2也位于台阶面上。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通孔两侧分别设置台阶放置内外双层玻璃并且采用压紧螺母以及密封圈将玻璃密封安置在通孔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启示,为了玻璃与船底内外表面齐平,具体设计“观赏玻璃组件包括上玻璃和下玻璃,上玻璃密封安装于通孔上端口处,下玻璃密封安装于通孔的下端口处;在通孔的上下端口处设置放置玻璃、密封结构等的台阶”是能够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更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CN204002412U)公开了一种水下密闭耐压观察窗,其也是双层玻璃的结构,且对外层耐压玻璃5的密封进行了如下公开(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图1):筒体11形成了安装内外玻璃的通孔,在通孔外端安装有用于防止水从筒体11和耐压玻璃5之间渗进筒体11的密封垫3(相当于密封圈),密封垫3远离筒体11的一端设置有观察窗压紧块4(相当于固定压圈),观察窗压紧块4上安装有压紧螺钉7,压紧螺钉7连接在筒体11的端部,从而将观察窗压紧块4和密封垫3固定在筒体11上,密封垫3及观察窗压紧块4均为环形;观察窗压紧块4径向向内延伸形成环形挡沿。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固定压圈以及密封圈来对玻璃进行紧固和密封的具体结构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启示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的紧固密封方式对船底的双层玻璃进行紧固密封。
由此,在对比文件3、2的启示下,考虑到密封条也是常规的密封部件,而且,无论将玻璃置于台阶面与固定压圈和密封圈之间,还是将玻璃置于密封圈与固定压圈之间,这均是常规结构变换;从而具体设计下玻璃的安装方式为“通孔位于船身底部下表面的端口处由外向内依次具有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在第一台阶面上设有下固定压圈,下玻璃位于第二台阶面上并设置于下固定压圈内;在下固定压圈内端面上嵌设有密封条,密封条紧贴于第一台阶面上”、上玻璃的安装方式为“通孔位于船身底部上表面的端口处具有第三台阶面,在第三台阶面上由内向外设有密封圈和上固定压圈,上玻璃抵靠在密封圈上;上固定压圈的外端面径向向内延伸形成有环形挡沿,上玻璃位于环形挡沿和密封圈之间且上玻璃的外边缘紧贴于上固定压圈的内侧壁”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能够显而易见地预料得到。
采用紧固螺栓贯通若干个需要被连接紧固的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设计“在船底通孔边缘处设置有若干安装孔,安装孔的两端开口分别开设于第一台阶面和第三台阶面上,在安装孔中穿设紧固螺栓且紧固螺栓一端贯穿密封条并固设于下固定压圈上,另一端固设于密封圈上;在上固定压圈上穿固紧固螺丝,紧固螺丝下端贯穿密封圈且在紧固螺丝下端设有嵌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上下层玻璃以及其密封装置连接在一起而采用的常规连接紧固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船体1呈圆盘状。而“在船身内部侧壁上开挖有若干均匀分布的储物槽,在储物槽的上端开口处铺盖有座板,在储物槽的侧部开口处盖合有门板”为游船的常规装修设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船体1呈圆盘状。而设计“桌子包括桌板和若干桌脚,桌脚一端与船身固连,另一端与桌板固连”是桌子的常规组成方式以及其安装在船上的常规固定方式;且根据实际需要在桌板中部开挖大孔属于常规设计,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将桌板也设置为玻璃材质以方便观赏水中景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桌板材料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
(1)在对比文件1中,透明玻璃钢船体是在吃水线以下全部采用透明玻璃钢;因此,根本无需也无从在船体上设置用于观察船底景观的玻璃。
(2)在对比文件2中,其为水下密封耐压观察窗,耐压玻璃在水压作用下会移动,而观察玻璃只是简单的安装于筒体上,并无密封结构,因此其密封性主要依靠耐压玻璃与筒体间的O型密封圈实现,这造成在耐压玻璃破裂或O型密封圈失效时,水渗透至耐压玻璃与观察玻璃之间的间隙时,水会流入至舱内。
(3)在对比文件3中,其仅在说明书中提到安装在窗座上的内、外观察窗玻璃均可以通过密封圈对水和气体的密封,但并未给出密封圈的具体安装位置,也未给出何如通过密封圈实现水和气体的密封。
(4)本申请采用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玻璃配设方式,达到了将双层玻璃有效密封安装在船底的技术效果,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1)对比文件1中设计船体在吃水线以下全部采用透明玻璃钢的目的是方便游客观赏到船底的水中景色,而利用通孔来密封嵌设观赏玻璃组件同样是常规的配设玻璃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以上两种常规的配设玻璃的方式之一;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设置通孔来密封嵌设观赏玻璃组件的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玻璃的配设方式属于常规替换。
(2)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外层耐压玻璃5的密封结构,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固定压圈以及密封圈来对玻璃进行紧固和密封的技术启示。而对于上述结构的借鉴与对比文件2中采用O型密封圈进行密封的技术方案互不影响。
(3)虽然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正文中未详细描述密封圈的安装位置,但是其给出了在通孔两侧分别设置台阶放置内外双层玻璃并且采用压紧螺母以及密封圈将玻璃密封安置在通孔上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说明书第[0018]段)。具体的密封圈的设置则借鉴对比文件2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获得。
(4)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2的基础上根据船底的特点结合本领域常规的密封和紧固手段能够得到的:
首先,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通孔两侧分别设置台阶放置内外双层玻璃并且采用压紧螺母以及密封圈将玻璃密封安置在通孔上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固定压圈以及密封圈来对玻璃进行紧固和密封的具体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启示的指引下,为了使得玻璃与船底内外表面齐平,能够想到采用不同的台阶面对玻璃、密封圈等进行限位承载以及形成密封防止水进入到船体;而考虑到密封条也是常规的密封部件,而且,无论将玻璃置于台阶面与固定压圈和密封圈之间,还是将玻璃置于密封圈与固定压圈之间,这均是常规结构变换;从而具体设计获得本申请的玻璃配设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3、2的启示下,且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玻璃配设方式进行的常规设计或常规结构改变,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采用紧固螺栓贯通若干个需要被连接紧固的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设计“在船底通孔边缘处设置有若干安装孔,安装孔的两端开口分别开设于第一台阶面和第三台阶面上,在安装孔中穿设紧固螺栓且紧固螺栓一端贯穿密封条并固设于下固定压圈上,另一端固设于密封圈上;在上固定压圈上穿固紧固螺丝,紧固螺丝下端贯穿密封圈且在紧固螺丝下端设有嵌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上下层玻璃以及其密封装置连接在一起而采用的常规连接紧固方式。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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