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紧控制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拉紧控制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91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74323
优先权日:2014-10-10
申请(专利)号:201510939863.X
申请日:2015-10-10
复审请求人:贝克顿·迪金森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浩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王敏
国际分类号:B65C9/42(2006.01);B65C9/00(2006.01);B65C9/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9863.X,名称为“拉紧控制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贝克顿·迪金森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第1-23页)、说明书第1-119段(第1-21页);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574600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2:US3835897A, 公告日为1974年09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拉紧基底的拉紧控制设备,其包括:
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基底的第一端;
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基底的相对的第二端,第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基底置于拉紧的状态;和
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施加至基底的第一端的第一扭矩等于施加至基底的相对的第二端的第二扭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所述致动器适于以预定增量移动基底。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基底是适于接收用于注射器的标签的信息的材料。
5. 一种用于拉紧基底的拉紧控制设备,其包括:
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基底的第一端;
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基底的相对的第二端,第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基底置于拉紧的状态;
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以及
打印机,其配置为在基底的一部分上打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施加至基底的第一端的第一扭矩等于施加至基底的相对的第二端的第二扭矩。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致动器适于以预定增量移动基底。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基底是适于接收用于注射器的标签的信息的材料。
9. 一种用于对注射器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其包括:
适于接收用于注射器的标签的信息的材料,所述材料具有第一端和相对的第二端;
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所述材料的第一端;
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所述材料的相对的第二端,第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所述材料置于拉紧的状态;以及
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所述材料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所述材料。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加标签系统,还包括打印机,其适于在所述材料上打印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加标签系统,其中所述材料包括用于接收用于标签的信息的部分和可移除的背衬层。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加标签系统,还包括移除设备,其适于在所述信息已经打印到用于接收信息的部分上之后从所述材料自动地移除所述可移除的背衬层。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加标签系统,其中施加至所述材料的第一端的第一扭矩等于施加至所述材料的相对的第二端的第二扭矩。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加标签系统,其中所述致动器适于以预定增量移动所述材料。”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拉紧控制设备还包括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B)拉紧控制设备还包括打印机,其配置为在基底的一部分上打印。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本申请中的加标签系统用于对注射器加标签,相应地材料可适于接收用于注射器的标签的信息;(B)加标签系统还包括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材料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材料。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14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现代机械设计理论与应用》一书中记载了“由于其仪器设备向高精度化和高性能化的发展,对纳米级微驱动系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当运动分辨率达到亚微米级或纳米级时,固体致动器特别是压电致动器在微驱动定位技术中体现出优势”,由此可见,现有设备对驱动定位技术中精度化的要求高,以及致动器是本领域用来移动或控制物体的常用机械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通过设置致动器来精确定位基底的位置,即通过设置致动器来控制基底的移动,使其可以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本发明的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并且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公开或教导使材料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沿前后方向移动的动作,对比文件1的贴标签机已设置了马达11和能够移动材料的马达20,这足以有效实现材料的张紧和供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出发想到还需要另外的一个致动器来使材料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沿前后方向移动。(2)技术特征“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不仅仅限定了“移动基底的致动器”,还进一步限定了致动器,即其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和后向上移动基底,这对于本发明来说是重要的,尽管致动器是常见执行机构,但设置致动器如何操作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致动器是常见的执行机构,其可独立施加至物体以精确控制物体的移动,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基底的移动方向是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因此,为了精确控制可移动标签部分的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致动器,以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2)公知常识证据《现代机械设计理论与应用》中记载了“由于其仪器设备向高精度化和高性能化的发展,对纳米级微驱动系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当运动分辨率达到亚微米级或纳米级时,固体致动器特别是压电致动器在微驱动定位技术中体现出优势”,由此可见,现有设备对驱动定位技术中精度化的要求高,以及致动器是本领域用来移动或控制物体的常用机械器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机械设备精度化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致动器来独立地精确定位基底的位置;该公知常识证据属于机械领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以及打印机,其配置为在基底的一部分上打印。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权利要求9的加标签系统是一种用于对注射器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包括:适于接收用于注射器的标签的信息的材料;(B)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所述材料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所述材料。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7,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8,10-14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打印/贴标一体化的设计方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加标签系统中集成打印装置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集成打印装置,以根据不同的需要,打印出不同的标签信息。根据打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打印过程一般伴随着打印装置与打印对象的对准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打印装置后,为保证基底上用于接收用于标签的信息的部分相对于打印装置准确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很容易想到进一步设置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以此来提高打印精度,保证打印质量。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基底配置为包括标签并且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将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适于接收用于注射器的标签的信息的材料”修改为“配置为包括标签并且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的材料”,将权利要求4和8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对注射器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需要两个步骤:第一,将对比文件2的打印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拉紧控制设备中;第二,在此基础上想到如何控制基底的移动。第一步骤没有结合启示,因为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更没有提出或解决该技术问题;对于第二步骤,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和后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是本发明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或建议本发明记载的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和后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根本没有公开或教导这种使材料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应沿前后方向移动的动作。对比文件1的贴标签机已经设置了马达 11和能够移动材料的马达20,这足以有效地实现材料的张紧和供给,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动机的情况下,尽管用于移动或控制物体的致动器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本领域普遍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贴标签机的基础上不会想到还需要使材料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沿前后方向移动。复审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拉紧基底的拉紧控制设备,其包括:
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基底的第一端;
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基底的相对的第二端,第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基底置于拉紧的状态;和
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
其中,所述基底配置为包括标签并且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施加至基底的第一端的第一扭矩等于施加至基底的相对的第二端的第二扭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所述致动器适于以预定增量移动基底。
4. 一种用于拉紧基底的拉紧控制设备,其包括:
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基底的第一端;
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基底的相对的第二端,第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基底置于拉紧的状态;
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以及
打印机,其配置为在基底的一部分上打印,
其中,所述基底配置为包括标签并且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施加至基底的第一端的第一扭矩等于施加至基底的相对的第二端的第二扭矩。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拉紧控制设备,其中致动器适于以预定增量移动基底。
7. 一种用于对注射器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其包括:
配置为包括标签并且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的材料,所述材料具有第一端和相对的第二端;
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所述材料的第一端;
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所述材料的相对的第二端,第 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所述材料置于拉紧的状态;以及
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所述材料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所述材料。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加标签系统,还包括打印机,其适于在所述材料上打印信息。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加标签系统,其中所述材料包括用于接收用于标签的信息的部分和可移除的背衬层。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加标签系统,还包括移除设备,其适于在所述信息已经打印到用于接收信息的部分上之后从所述材料自动地移除所述可移除的背衬层。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加标签系统,其中施加至所述材料的第一端的第一扭矩等于施加至所述材料的相对的第二端的第二扭矩。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加标签系统,其中所述致动器适于以预定增量移动所述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第1-23页)、说明书第1-119段(第1-21页);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拉紧基底的拉紧控制设备。对比文件1(CN102574600A)公开了一种用于拉紧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相当于“基底”)的拉紧控制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7],[0036],[0061]段;附图1-3):其包括:变速电机11(相当于“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的第一端;变速电机20(相当于“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的相对的第二端,第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置于拉紧的状态;其中,背衬卷筒纸3配置为包括压敏标签2。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还包括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B)基底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
对比文件2(US3835897A)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注射器14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5行-第8栏第55行;附图1-2):具有标签50的带188(相当于“基底”)配置为包括标签50并且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14。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1)区别技术特征(A)使得本申请的致动器能够独立于施加至可动标签部的拉力而增量地前后移动可动标签部,第二加标签子系统允许准确控制可动标签部的运动,第二加标签子系统允许准确控制可动标签部的运动,从而控制将辅助材料施加至可动标签部、将人力可读信息打印在可动标签部上以形成第二标签、以及使用切割机构将笫二标签从可动标签部切割,可见,区别技术特征(A)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注射器14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但其仅具有一套向前牵引基底的驱动机构,其没有给出设置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的技术启示。(3)进一步地,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现代机械设计理论与应用》中公开了“由于其仪器设备向高精度化和高性能化的发展,对纳米级微驱动系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当运动分辨率达到亚微米级或纳米级时,固体致动器特别是压电致动器在微驱动定位技术中体现出优势”,但是,该证据未公开任何有关“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得到的是,固体致动器在微驱动定位技术中的应用有助于高精度化和高性能化,但是,无法得到任何有关“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技术启示;该证据公开的内容明显适合于微机械MEMS领域,而本申请显然不属于MEMS领域,两者领域上的差别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在该证据中寻找动机或启示去改进对比文件1的装置。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拉紧基底的拉紧控制设备。对比文件1(CN102574600A)公开了一种用于拉紧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相当于“基底”)的拉紧控制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7],[0036],[0061]段;附图1-3):其包括:变速电机11(相当于“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的第一端;变速电机20(相当于“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的相对的第二端,第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置于拉紧的状态;其中,所述背衬卷筒纸3配置为包括压敏标签2。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还包括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B)还包括打印机,其配置为在基底的一部分上打印;基底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
对比文件2(US3835897A)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注射器14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5行-第8栏第55行;附图1-2):包括打印装置200(相当于“打印机”),其配置为在具有标签50的带188(相当于“基底”)的标签50(即公开了“一部分”)上打印;其中,所述带188配置为包括标签50并且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14。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1)区别技术特征(A)使得本申请的致动器或指引控制系统能够独立于施加至可动标签部的拉力而增量地前后移动可动标签部。第二加标签子系统允许准确控制可动标签部的运动,从而控制将辅助材料施加至可动标签部、将人力可读信息打印在可动标签部上以形成第二标签、以及使用切割机构将笫二标签从可动标签部切割。即区别技术特征(A)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注射器14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但其仅具有一套向前牵引基底的驱动机构,其没有给出另外设置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的技术启示。(3)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代机械设计理论与应用》公开了“由于其仪器设备向高精度化和高性能化的发展,对纳米级微驱动系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当运动分辨率达到亚微米级或纳米级时,固体致动器特别是压电致动器在微驱动定位技术中体现出优势”,但是,该证据未公开任何有关“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得到的是,固体致动器在微驱动定位技术中的应用有助于高精度化和高性能化,但是,无法得到任何有关“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技术启示;该证据公开的内容明显适合于微机械MEMS领域,而本申请显然不属于MEMS领域,两者领域上的差别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在该证据中寻找动机或启示去改进对比文件1的装置。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因此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对注射器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对比文件1(CN102574600A)公开了一种用于对物品4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7],[0036],[0061]段;附图1-3):其包括:配置为包括压敏标签2并且配置为施加至物品4的背衬卷筒纸3(相当于“材料”),所述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具有第一端和相对的第二端;变速电机11(相当于“第一马达”),其在第一方向上施加第一扭矩至所述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的第一端;变速电机20(相当于“第二马达”),其在第二方向上施加第二扭矩至所述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的相对的第二端,第二方向与第一方向大体相反,从而将所述具有压敏标签2的背衬卷筒纸3置于拉紧的状态。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权利要求7的加标签系统是一种用于对注射器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包括: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的材料;(B)致动器,其适于独立于施加至所述材料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所述材料。
对比文件2(US3835897A)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注射器14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5行-第8栏第55行;附图1-2):包括:配置为包括标签50并且配置为施加至注射器14的材料。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1)区别技术特征(B)使得本申请的致动器或指引控制系统能够独立于施加至可动标签部的拉力而增量地前后移动可动标签部。第二加标签子系统允许准确控制可动标签部的运动,从而控制将辅助材料施加至可动标签部330、将人力可读信息打印在可动标签部上以形成第二标签、以及使用切割机构将笫二标签300从可动标签部切割。即区别技术特征(B)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效果。(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注射器14加标签的加标签系统,但其仅具有一套向前牵引基底的驱动机构,其没有给出另外设置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的技术启示。(3)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代机械设计理论与应用》公开了“由于其仪器设备向高精度化和高性能化的发展,对纳米级微驱动系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当运动分辨率达到亚微米级或纳米级时,固体致动器特别是压电致动器在微驱动定位技术中体现出优势”,但是,该证据未公开任何有关“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致动器”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得到的是,固体致动器在微驱动定位技术中的应用有助于高精度化和高性能化,但是,无法得到任何有关“适于独立于施加至基底的拉力而在前向方向和后向方向上移动基底”的技术启示;该证据公开的内容明显适合于微机械MEMS领域,而本申请显然不属于MEMS领域,两者领域上的差别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在该证据中寻找动机或启示去改进对比文件1的装置。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足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1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因此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2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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