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90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51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2436.5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王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纵浩
合议组组长:王立石
参审员:王玥
国际分类号:A61F5/01,B33Y10/00,B33Y8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公布或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2436.5,名称为“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王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13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4931927U,公告日为2016年01月06日;
对比文件2:CN 104665970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WO 2016/071773A2,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2日;
对比文件4:CN 202821748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其特征在于,包含矫正部件,人能穿戴矫正部件,所述矫正部件上包含多个凹槽;所述凹槽中放置有压力传感器;所述矫正部件包含两部分,两部分之间能够对接,对接的部分为中间折线,中间折线边沿包含固定孔,还包含能插进固定孔的固定螺钉;所述固定孔包含一列以上,一列以上并列布置,固定螺钉插进不同列的固定孔中,能改变两部分之间的角度;所述一列以上的固定孔位于凸起上;所述凹槽中放置有压力传感器;所述矫正部件上包含线槽,压力传感器通过该线槽中的线连接外部;所述矫正部件采用3D打印而成;该凹槽使得传感器内置,不会挤压人体。
2. 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如下步骤:
用三维扫描仪扫描出人体数据后,根据患者脊柱侧弯的实际情况进行数据处理,然后把加工后的数据用3D打印技术,打印出贴合患者的的脊柱矫正支具;
在脊柱矫正支具上安装有多个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用来实时采集患者受力的大小,收集患者不同部位受力的大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传感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或者有线通信模块连接中控部分;所述述矫正部件为高透气性材料制备而成。”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矫正支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多个凹槽,且矫正部件上包含线槽,压力传感器通过该线槽中的线连接外部;2)矫正部件包含两部分,相应的两部分之间能够对接,对接的部分为中间折线,中间折线边沿包含固定孔,还包含能插进固定孔的固定螺钉,所述固定孔包含一列以上,一列以上并列布置,固定螺钉插进不同列的固定孔中,能改变两部分之间的角度,所述一列以上的固定孔位于凸起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矫正部件。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其包括多个凹槽及线槽,然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包括多个压力传感器,且位于靶标的后腰椎相应处的压力传感器设置于凹槽5822中,压力传感器595通过接线向微型计算机598传输数据的基础上,在矫正部件上设置多个凹槽以容纳多个压力传感器,设置线槽以便于接线走线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脊柱矫形器,其给出了一种调节矫正部件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对其进行改进。而至于将矫正支具设置为包括两部分,相应的两部分之间能够对接,对接的部分为中间折线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矫正部件设置为包含两部分,相应的两部分之间能够对接,对接的部分为中间折线,在中间折线边沿设置一列以上并列布置的固定孔,且包含能插进固定孔的固定螺钉,从而使得将固定螺钉插进不同列的固定孔中,能改变两部分之间的角度。而至于将一列以上的固定孔设置为位于凸起上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是打印出矫正支具后安装压力传感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体安装压力传感器的时机。然而在矫正支具的打印过程中压力传感器或者是在矫正支具打印完成后安装压力传感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压力传感器通过有线通信模块连接微型计算机,矫正支具具有多个透气孔。而至于采用无线通信模块,高透气性材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2-3,驳回决定中还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给出了另一种评述:(4)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矫形器的三维打印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在脊柱矫正支具上安装有多个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用来实时采集患者受力的大小,收集患者不同部位受力的大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辅助医护人员调整矫形压力。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脊柱侧弯矫形器,其给出了“辅助医护人员调整矫形压力”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对其进行改进。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凹槽内设置压力传感器,医护人员根据压力传感器反馈数据,准确掌握矫形器压力情况,并确认是否需要调整矫形压力的启示下,为了更精确的调整矫正压力,在矫正部件上设置多个凹槽以监测患者多个部位的受力情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压力传感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或者有线通信模块连接中控部分;矫正部件采用高透气性材料制备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记载了“两块后背侧板9通过后背固定螺钉10与后背固定板7相连”,对比文件4中的固定螺钉只是连接。而本申请中“还包含能插进固定孔的固定螺钉;所述固定孔包含一列以上,一列以上并列布置,固定螺钉插进不同列的固定孔中,能改变两部分之间的角度”,即本申请能改变两部分之间的角度,因此能改变两部分夹持的效果和力度,能够有效适应不同的体型。(2)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所述压力传感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或者有线通信模块连接中控部分”。(3)对比文件1-4中矫正支具的受力设计全凭经验不准确,支具的受力是否合适也不知道,有效受力累计作用时间不能准确衡量,矫正支具更换全凭经验,不能给出准确的更换支具的时间的问题,不能够检测患者是否在实时地戴着矫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具体如下:(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矫正支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矫正部件上包括多个凹槽,且矫正部件上包含线槽,压力传感器通过该线槽中的线连接外部;2)矫正部件包含两部分,两部分之间能够对接,对接的部分为中间折线,中间折线边沿包含固定孔,还包含能插进固定孔的固定螺钉,固定孔包含一列以上,一列以上并列布置,固定螺钉插进不同列的固定孔中,能改变两部分之间的角度,一列以上的固定孔位于凸起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矫正部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其包括多个凹槽及线槽,然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包括多个压力传感器,且位于靶标的后腰椎相应处的压力传感器设置于接受器5822中,压力传感器595通过接线向微型计算机598传输数据的基础上,在矫正部件上设置多个凹槽以容纳多个压力传感器,并且设置线槽以便于走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脊柱矫形器,其给出了通过不同连接孔的连接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的启示。而将矫正支具的设置为两部分并将该两部分直接连接来固定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采用两部分直接连接的情形时,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螺钉直接连接在两部分的不同连接孔内,从而可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而两部分直接连接时,该两部分连接处由于螺钉的夹紧作用显然会出现凸起,且当螺钉连接在不同孔内时该两部分之间的夹角显然也是不同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披露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问题相同,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它们的预期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采用无线通信模块,高透气性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将感觉单元(582)定位在支架后段的容器(5822)中,可将压力施加到颈椎、胸椎或腰椎后部的靶区(581)”,其核心是“向一个区域施加压力”,感觉单元不是力度传感器,实际上对比文件3未公开压力传感器。且对比文件3中的“容器(5822)”是个通口,支架架不上,无法知道支架整体对人的压力,因此该“容器(5822)”无法对应本申请中的“凹槽”。本申请通过凹槽中贴身放置传感器,从而能够获取全身压力数据,且传感器放置的时候不会挤压人体,能增加人的舒适感。
2)对比文件4中前胸板是夹持前胸的,后背板是夹持后背的,无法改变夹持角度,矫正是用不可变形的夹板对部件进行夹持,对比文件4中通过勒紧带子无法实现矫正,只会把人勒伤。本申请中通过螺栓改变两部分的夹持角度,能改变两部分夹持的效果和力度,能够有效适应不同的体型,且调整后也是刚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公布或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采用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该最接的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0089]-[0139]段,图19-21、31-38、55-65):该智能矫正支具包含矫正部件583,人能穿戴矫正部件583,矫正部件上包含接受器5822(即凹槽);接受器5822中放置有压力传感器595,主体591被接纳在接受器5822中并通过螺钉592固定在适当位置,例如,作为靶标的后腰椎相应处;压力传感器595位于粘弹性衬垫594和主体591的压力施加件596之间;所述矫正部件包含四部分,四部分之间能够对接;压力传感器595感测所施加的压力并可将其收集并传输,所述智能矫正支具具有相关能力的微型计算机598、电池和接线;所述矫正部件采用3D打印而成;设置多个压力传感器,以监测最高压力的解剖学区域或远端和近端矫正器中的其他压力点的压力;由图58、59及上述内容可知,接受器5822使得传感器595内置,不会挤压人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矫正部件上包括多个凹槽,且矫正部件上包含线槽,压力传感器通过该线槽中的线连接外部;2)矫正部件包含两部分,两部分之间能够对接,对接的部分为中间折线,中间折线边沿包含固定孔,还包含能插进固定孔的固定螺钉,固定孔包含一列以上,一列以上并列布置,固定螺钉插进不同列的固定孔中,能改变两部分之间的角度,一列以上的固定孔位于凸起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矫正部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其包括多个凹槽及线槽,然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包括多个压力传感器,且位于靶标的后腰椎相应处的压力传感器设置于接受器5822中,压力传感器595通过接线向微型计算机598传输数据的基础上,在矫正部件上设置多个凹槽以容纳多个压力传感器,并且设置线槽以便于走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脊柱矫形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8]段,图1-4):该脊柱矫正器包括前胸板和后背板,前胸板两侧均设置三个尼龙搭扣圈4,后背板两侧均设置三个尼龙搭扣带11,通过尼龙搭扣圈4和尼龙搭扣带11将前胸板与后背板相连;前胸板包括一块前胸固定板1和两块前胸侧板3,前胸固定板1上设有多列前胸螺栓连接孔5,两块前胸侧板3可以由前胸固定螺钉6固定在不同的前胸螺栓连接孔5内,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后背板包括一块后背固定板7和两块后背侧9板,后背固定板7上设有多列后背螺栓连接孔12,两块后背侧板9可以由后背固定螺钉10固定在不同的后背螺栓连接孔12内,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螺栓连接不同孔来调节矫正部件以更好适应不同人体型,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不同连接孔的连接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的启示。
而将矫正支具的设置为两部分并将该两部分直接连接来固定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采用两部分直接连接的情形时,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螺钉直接连接在两部分的不同连接孔内,从而可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而两部分直接连接时,该两部分连接处由于螺钉的夹紧作用显然会出现凸起,且当螺钉连接在不同孔内时该两部分之间的夹角显然也是不同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0089]-[0139]段,图19-21、31-38、55-65):该智能矫正支具制备方法的第一步是参考几何数据采集,该步骤的目的是捕获患者的解剖学几何结构,使用相关的三维扫描或医学成像技术以捕获个人三维几何结构,该三维几何结构随后提供用于定制三维打印矫正器的内部几何结构的基础;第二步是个人夹板设计,该步骤的目的是确定并模塑该定制三维打印矫正器的物理结构,在该步骤期间,可用油墨标记物在患者的皮肤上标记矫正器的设计特征,诸如铰链、大窗口(适用于传统方法中在石膏和热塑性塑料中应用的矫正结构的任何三维修改),以使CAD设计者遵循指令,可以标记压力传感器靶区域的位置,以便将它们转入扫描的三维数据集中;第三步是个人矫正器的三维打印,任何已知的三维打印技术都可用于该任务;在选定的位置将至少一个传感器元件附接至身体支架,以便当将所述身体支架放置在所述三维身体表面上时,将所述传感器定位在所述身体表面上的靶区域附近;所述传感器选自压力传感器(参见权利要求1,3);该智能矫正支具可以用于脊柱侧凸患者,该用于脊柱侧凸患者的智能矫正支具贴合患者,且包括多个压力传感器,以监测最高压力的解剖学区域或远端和近端矫正器中的其他压力点的压力,并可将其收集并传输。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披露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问题相同,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预期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0089]-[0139]段,附图19-21、31-38、55-65):压力传感器通过有线通信模块连接微型计算机,矫正支具具有多个透气孔。而采用无线通信模块,高透气性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图57所示,压力输送单元(571)的主体可以利用螺钉(577)或其它合适的磁性或机械附件附接到身体支架。通过粘弹性主体(575)输送预期压力(576)。所施加的压力(576)可以用位于可调节压力系统(574)和(575)的两个单元之间的压力传感器(573)来监测。通过将传感单元582定位在支架的后段中的接受器5822中,可将压力施加到颈后、胸后或腰部区域中的目标区域581。主体(591)被接收在容座5822中并且通过螺钉(592)保持在适当位置。压力传感器(595)位于粘弹性衬垫(594)和主体(591)的压力施加构件(596)之间,并且旋钮(597)可以旋转以在前后方向上推进和缩回衬垫(594)以调节施加到目标(593)的压力。所施加的压力被感测并且可以被收集和传输。
可见,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定位在接受器5822中的传感单元582来向人体施加压力,而压力传感器可通过压力传感器595来监测,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压力传感器595来检测通过矫正部件施加到人体的压力。并且对外文件3直接公开了“压力传感器595”,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将“感觉单元582”对应于“力度传感器”。另外,由图58、59及上述内容可知,接受器5822使得传感器595内置,显然该压力传感器595不会挤压人体。
2)对比文件4公开了前胸固定板1上设有多列前胸螺栓连接孔5,可以由前胸固定螺钉6固定在不同的前胸螺栓连接孔5内,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后背固定板7上设有多列后背螺栓连接孔12,可以由后背固定螺钉10固定在不同的后背螺栓连接孔12内,以适应不同体型。即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通过不同连接孔的连接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的启示。而将两部分直接连接来固定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采用两部分直接连接的情形时,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螺栓直接连接在两部分的不同连接孔内,从而可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而两部分直接连接时,该两部分之间的夹角显然是不同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另外,对比文件4中明确公开了通过“由前胸固定螺钉6固定在不同的前胸螺栓连接孔5内,以适应不同体型的人”和“由后背固定螺钉10固定在不同的后背螺栓连接孔12内,以适应不同体型”,即对比文件4是通过不同的连接孔来调节矫正的松紧,而非通过尼龙搭扣圈4和尼龙搭扣带11的组合来调节,尼龙搭扣圈4和尼龙搭扣带11只是用于“将前胸板与后背板相连”。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关于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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