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周运动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圆周运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43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1F260088
优先权日:2008-01-21
申请(专利)号:201510207865.X
申请日:2009-01-01
复审请求人:任文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馥瑞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邹爱敏
国际分类号:B62D61/04(2006.01),;B62K11/00(2013.01),;B60B19/00(2006.01),;F03G3/06(2006.01),;B60K8/00(2006.01),;B60C23/10(2006.01),;B02C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7865.X,名称为“圆周运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任文林。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10001774.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9年01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1月21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4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38(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所述的同轴车轮包括同一轴向的车轮;同轴指二个或二组轮子同一根轴,所述的同一轴向指二个或二组车轮不同一根轴但在同一直线、同一轴向的位置上;所述的车体两边包括车体两端或车体两头;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独轮车,独轮车有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发动机安装在车体上;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以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为主轮,主轮位于车体中部下方,车体带有辅轮,辅轮安装在车体前部或/和后部,主轮具有承载或驱动或制动或转向作用,主轮相对车体运动,发动机安装在车体上,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所述的同轴车轮包括同一轴向的车轮,所述的同轴指二个或二组轮子同一根轴,所述的同一轴向指二个或二组车轮不同一根轴但在同一直线、同一轴向的位置上;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车体上有传动装置,发动机的动力先传到车体上对应车轮上部的位置,然后对轮子的上部边缘传动,所述的发动机是电动机;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有喷气发动机安装在车体上,向车体后面喷气,推动车子前进;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有储气罐安装在车体上,向车体后喷气,推动车子前进;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有风扇位于车体中部或上部,向后吹风,推动车子前进;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有吹气口位于车体上对应车轮上部的位置,在车体上对车轮上部吹风,在车轮周边有接受吹力的档板或叶片或凹窝;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车体(22)下部重于上部;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电源(26)位于车体底部,以降低重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其特征是行车中,主轮着地,辅轮不着地或轻微着地或间断性着地,或主轮着地且只有一只辅轮着地或轻微着地或间断性着地;
或,所述的车包括汽车、火车、外星车、玩具车;
或,车体带有锚板,锚板起能升降;
或,车体带有辅轮,或车体带有2以上个辅轮;
或,或车体前后各有一个辅轮,两个主轮和两个辅轮呈菱形分布;
或,在车轮的钢圈里或在车轮外面的同一轴向位置上安装有储存压缩空气的储气罐,储气罐呈与轮胎形状相应的圆周形管状或圆饼状,该储气罐周边有多个喷气口,喷气口向后喷气,推动车子前进;或,储气罐的吹气口有阀门,阀门只有在轮子转动到上方位置时才会打开;或,储气罐有多个吹气口,每一吹气口都设有弹性活动盖,弹性活动盖可以绕轴传动,在车体上对应轮子顶点的地方有一挡板,当轮子上的某一个吹气口转动到顶点位置时,挡板拨动弹性活动盖,高压气体得以喷出,产生推力,经过挡板后,弹性活动盖复又关闭,下一个吹气口重复这个动作;或,有磁铁安装在挡板处,当轮子上的某一个吹气口转动到顶点位置时,磁铁的吸引力将弹性活动开关打开,高压气体得以喷出,产生推力,经过挡板后,弹性活动开关复又关闭,下一个吹气口重复这个动作;或,上述挡板固定在车轮轴上;或,吹气是间歇式吹风,每隔一定时间吹一次;
或,所述的发动机是电动机,电动机轴上有起传动作用的胶辊。
3. 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摆连接,即车体与车轮以摆结构的方式连接,车体可以相对车轮摆动;在车体或摆杆或轮子上设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包括限位桩或限位台阶或限位弹簧;或,所述车的部分车轮与车体摆连接;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车体上有车体轴,车轮圆心处有车轮轴承,车体轴的直径小于车轮的轴承孔的直径,车体轴连接在车轮轴承内环下方;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车轮与车体之间有摆杆,摆杆一头连接在车体轴上,另一头连接在车轮轴上;所述的摆杆可以是一杆状物或一摆盘;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摆连接,即车体与车轮以摆结构的方式连接,车体可以相对车轮摆动;在车体或摆杆或轮子上设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包括限位桩或限位台阶或限位弹簧;所述的车是无动力车,包括火车车厢、拖车。
4. 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所述的同轴车轮包括同一轴向的车轮;同轴指二个或二组轮子同一根轴,所述的同一轴向指二个或二组车轮不同一根轴但在同一直线、同一轴向的位置上;所述的车体两边包括车体两端的端面和车体两头靠近端头的位置;有传动装置将人的力量先传递到车体上对应车轮上部的位置,然后传动车轮,或所述的车是独轮车;
或,其特征是只以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为主轮,主轮位于车体中部下方,车体带有辅轮,辅轮安装在车体前部或/和后部,主轮具有承载或驱动或制动或转向作用,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所述的同轴车轮包括同一轴向的车轮,所述的同轴指二个或二组轮子同一根轴,所述的同一轴向指二个或二组车轮不同一根轴但在同一直线、同一轴向的位置上,有传动装置将人的力量先传递到车体上对应车轮上部的位置,然后传动车轮。
5. 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车轮和车体合为一体,车轮安装在车体表面的中部或车体两头,或只有一个车轮,安装在车体表面中间;或只有一个车轮,其胎面宽度达到车体宽度的三分之一或以上;运动时,车体与车轮一起转动;或带有拖架,作为拖车使用;或连接成列车运行;
或,一种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车轮和车体合为一体,车轮安装在车体表面的中部或车体两头,或只有一个车轮,安装在车体表面中间;或只有一个车轮,其胎面宽度达到车体宽度的三分之一或以上;运动时,车体与车轮一起转动;有发动机及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包括皮辊传动装置、齿轮传动装置、齿孔传动装置、链条或传动轴和齿轮传动装置、皮带和皮带轮传动装置。
6. 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所述的同轴车轮包括同一轴向的车轮;同轴指二个或二组轮子同一根轴,所述的同一轴向指二个或二组车轮不同一根轴但在同一直线、同一轴向的位置上;所述的车体两边包括车体两端的端面和车体两头靠近端头的位置;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同轴车指独轮车,独轮车有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发动机安装在车体上;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以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为主轮,主轮位于车体中部下方,车体带有辅轮,辅轮安装在车体前部或/和后部,主轮具有承载或驱动或制动或转向作用,主轮相对车体运动,发动机安装在车体上,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所述的同轴车轮包括同一轴向的车轮,所述的同轴指二个或二组轮子同一根轴,所述的同一轴向指二个或二组车轮不同一根轴但在同一直线、同一轴向的位置上;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车体上有传动装置,发动机的动力先传到车体上对应车轮上部的位置,然后对轮子的上部边缘传动,所述的发动机是电动机;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有喷气发动机安装在车体上,向车体后面喷气,推动车子前进;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有储气罐安装在车体上,向车体后喷气,推动车子前进;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有风扇位于车体中部或上部,向后吹风,推动车子前进;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有吹气口位于车体上对应车轮上部的位置,在车体上对车轮上部吹风,在车轮周边有接受吹力的档板或叶片或凹窝;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车体(22)下部重于上部;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不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电源(26)位于车体底部,以降低重心。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摆连接,即车体与车轮以摆结构的方式连接,车体可以相对车轮摆动;在车体或摆杆或轮子上设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包括限位桩或限位台阶或限位弹簧;或,所述车的部分车轮与车体摆连接;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车体上有车体轴,车轮圆心处有车轮轴承,车体轴的直径小于车轮的轴承孔的直径,车体轴连接在车轮的轴承内环里的下方边缘;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车包括车轮、车体和发动机,其特征是车轮与车体之间有摆杆,摆杆一头连接在车体轴上,另一头连接在车轮轴上;所述的摆杆可以是一杆状物或一摆盘;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摆连接,即车体与车轮以摆结构的方式连接,车体可以相对车轮摆动;在车体或摆杆或轮子上设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包括限位桩或限位台阶或限位弹簧;所述的车是无动力车,包括火车车厢、拖车。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只有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所述的同轴车轮包括同一轴向的车轮;同轴指二个或二组轮子同一根轴,所述的同一轴向指二个或二组车轮不同一根轴但在同一直线、同一轴向的位置上;所述的车体两边包括车体两端的端面和车体两头靠近端头的位置;有传动装置将人的力量先传递到车体上对应车轮上部的位置,然后传动车轮,或所述的车是独轮车;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只以二个或二组同轴车轮为主轮,主轮位于车体中部下方,车体带有辅轮,辅轮安装在车体前部或/和后部,主轮具有承载或驱动或制动或转向作用,车轮相对车体转动,车体上设有载人的位置;所述的同轴车轮包括同一轴向的车轮,所述的同轴指二个或二组轮子同一根轴,所述的同一轴向指二个或二组车轮不同一根轴但在同一直线、同一轴向的位置上,有传动装置将人的力量先传递到车体上对应车轮上部的位置,然后传动车轮;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车轮和车体合为一体,车轮安装在车体表面的中部或车体两头,或只有一个车轮,安装在车体表面中间;或只有一个车轮,其胎面宽度达到车体宽度的三分之一或以上;运动时,车体与车轮一起转动;或带有拖架,作为拖车使用;或连接成列车运行;
或,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所述的同轴车包括车轮和车体,其特征是车轮和车体合为一体,车轮安装在车体表面的中部或车体两头,或只有一个车轮,安装在车体表面中间;或只有一个车轮,其胎面宽度达到车体宽度的三分之一或以上;运动时,车体与车轮一起转动;有发动机及传动装置,传动装置包括皮辊传动装置、齿轮传动装置、齿孔传动装置、链条或传动轴和齿轮传动装置、皮带和皮带轮传动装置。
7. 一种球磨机,其特征是将圆周体(102)置于基轮(30)上,基轮安装在基座(31)上,基轮随圆周体(102)转动,或,所述的球磨机是搅拌机或做圆周运动的机器。
8. 一种球磨机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将圆周体(102)置于基轮(30)上,基轮安装在基座(31)上,基轮随圆周体(102)转动,或,所述的球磨机是搅拌机或做圆周运动的机器。”
驳回决定指出:(1)本申请所涉及的圆周运动装置的理论依据,即申请人发现的“圆周定律”存在诸多违背力学基本定律之处;(2)本申请所涉及的圆周运动装置,重力可以转变为前进的动力。但是,当重心高度不变时,重力势能不会变化,重力不可能转化为动力,车体的运动只能是来源于外界的驱动,不能以较小的输入获得源源不断的重力势能的输出,因此,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牛顿定律”不能检验本申请提出的“圆周定律”;(2)实审阶段,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没有对2018年03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作出回应,违反听证原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驳回决定中就与本申请相关的实质性问题作了针对性的答复,没有违背听证原则,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并未提出与本申请相关的实质性内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明显违背牛顿定律,不具备实用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车辆行驶过程中,只要有阻力、有消耗,就需要外部动力源提供动力输入,如果没有外部动力源持续提供外力驱动车辆,则车辆在滚动阻力、空气阻力等的作用下,车速会逐渐减小直到停止。能量只能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能量不会增加,对于沿水平面移动的车辆,不存在较小输入获得较大输出的情况。(2)针对“摆动的车体和转动的车轮构成的整体的车辆”而言,当车辆位于水平面上时,其受到垂直向下的重力,而车辆是沿着水平面移动的,在重力的方向上车辆没有位移,因此,重力不做功,即不能转化为车辆前进的动能。(3)在车辆前行过程中,摆动的车体发生了重力势能向动能的转化,但是摆动的车体最初重力势能的改变来源于外力,在“摆动的车体”处于自然状态的开始和结束时刻,无论是“摆动的车体”还是整车其它部件,高度没有变化,重力势力没有变化,车的能量变化来源于外力做功,在这一过程中,重力并不会使外力做功增加。本申请违背了自然规律,致使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可能实现,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意见违背了“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圆周定律”是符合自然规律的,而牛顿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是违背自然规律的;(2)复审通知书违反了听证原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38(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同轴车,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同轴车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球磨机,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球磨机的制造方法。
从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圆周运动的车辆,能够充分利用重力,安全、节能、高效(参见说明书第3段)。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同轴车或者多轮车上应用摆结构或者偏心摆结构,以发动机作为外部动力源为例,发动机的动力通过车体上部作用于轮子上部,轮子上部给车体上部一个反作用力,这个反作用力通过车轮轴传到车体下部,由于杠杆作用,车体下部向前摆动,这样,车体的重力大部分到了轮子重力面的前方,即前进的方向,整个车子有一半以上的重量成为推动车轮的动力(参见说明书第51段)。在下坡时不需动力,在平地时理论上只需大于零的力即可驱动,上坡时可比公知结构的车省力,因为更好地利用重力(参见说明书第28段)。
可知,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利用重力做功,将其转化为推动车辆前进的动能,以充分利用重力,实现节能的效果。
但是,(1)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公知的是:汽车行驶时,发动机功率和汽车行驶的阻力功率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在汽车行驶的每一瞬间,发动机发出的功率始终等于机械传动损失功率和全部运动阻力所消耗的功率(参见“余志生,汽车理论,第1章第5节 汽车的功率平衡,2006年1月第3版,第29页”)。可见,车辆行驶过程中,只要有阻力、有消耗,就需要外部动力源提供动力输入,如果没有外部动力源持续提供外力驱动车辆,则车辆在滚动阻力、空气阻力等的作用下,车速会逐渐减小直到停止。能量只能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能量不会增加,对于沿水平面移动的车辆,不存在较小输入获得较大输出的情况。
(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功”的定义:力和在力的方向上通过位移的乘积(参见百度百科)。针对“摆动的车体和转动的车轮构成的整体的车辆”而言,当车辆位于水平面上时,其受到垂直向下的重力,而车辆是沿着水平面移动的,在重力的方向上车辆没有位移,因此,重力不做功,即不能转化为车辆前进的动能。
(3)在车辆前行过程中,摆动的车体发生了重力势能向动能的转化,但是摆动的车体最初重力势能的改变来源于外力,在“摆动的车体”处于自然状态的开始和结束时刻,无论是“摆动的车体”还是整车其它部件,高度没有变化,重力势力没有变化,车的能量变化来源于外力做功,在这一过程中,重力并不会使外力做功增加。
本申请违背了自然规律,致使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可能实现,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牛顿定律是自然科学中最基本的定律之一,是目前很多科学理论的基础,专利审查必然是在目前公认的自然科学基本定律的框架内进行的。针对本案,一方面,当车辆位于水平面上时,其受到垂直向下的重力,而车辆是沿着水平面移动的,在重力的方向上车辆没有位移,因此,重力不做功,即不能转化为车辆前进的动能。另一方面,能量只能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能量不会增加,对于沿水平面移动的车辆,不存在较小输入获得较大输出的情况。
其次,2019年07月23日的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论述,并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进行了回应,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以及附加的其他文件中也未提出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关的实质性内容,在此基础上,作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的审查决定符合听证原则。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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