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系统及数字娱乐点播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91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4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7387.9
申请日:2015-02-04
复审请求人:福建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鲜萍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富瑶
国际分类号:G06Q1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7387.9,名称为“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系统及数字娱乐点播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建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831485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云端服务器接收提交的预订请求;
所述云端服务器将该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
网关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预订请求,并提交给所述线下管理系统;
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理预订请求,并将处理后的预订信息更新至所述云端服务器;
其中,所述线下资源为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所述云端服务器将该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进一步具体为: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所述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环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云端服务器接收提交的预订请求,还进一步具体为:
线下管理系统将线下资源信息或异动信息实时上报到网关服务器;
网关服务器收集线下管理系统上报的信息并上报给云端服务器;
云端服务器根据接收的信息更新其云端数据库;
根据云端数据库预订线下资源,并将预订请求提交至云端服务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理预订请求,并将处理后的预订信息更新至所述云端服务器;还进一步具体为:
线下管理系统进行创建预订线下资源的处理,将处理结果回复给网关服务器;
网关服务器将处理结果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回复队列;
云端服务器通过监听在线队列服务器的回复队列,接收网关服务器回复的处理结果;并即时通知用户预订结果,若预订成功,则成功锁定线下管理系统的线下资源。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云端服务器还建立线下资源的三维模型,提供用户查看线下资源的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进一步包括:预订成功后,用户在预订时间内进行支付,并通过支付成功后产生的验证码到商家进行消费。
6. 一种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云端服务器,与在线队列服务器对接,用于接收预订请求,并将预订请求发送给在线队列服务器;
在线队列服务器,用于接收云端服务器的预订请求,并将预订请求发送给网关服务器;
网关服务器,与线下管理系统对接,用于接收在线队列服务器的预订请求,并提交给线下 管理系统;
线下管理系统,用于处理预订请求,并将处理后的预订信息更新到云端服务器;
其中,所述线下资源为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所述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进一步具体为: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所述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环境。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云端服务器,与在线队列服务器对接,用于接收预订请求,再通过在线队列服务器提供的请求队列的向网关服务器发送线下资源的预订请求,同时还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器的回复队列;
在线队列服务器,用于云端服务器向网关服务器提供请求队列和网关服务器向云端服务器提供回复队列;
网关服务器,与线下管理系统对接,用于线下管理系统实时主动上传商家的线下资源数据信息;同时网关服务器还接入互联网,用于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并将预订请求的处理结果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回复队列;
线下管理系统,用于处理预订请求,并用于管理商家线下资源数据信息,实时主动向网关服务器上传商家的线下资源数据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所述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环境。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云端服务器还建立线下资源数据的三维模型,提供用户查看线下资源的信息。
10. 一种数字娱乐点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权利要求6-9之一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系统。”
驳回理由具体如下:(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所述云端服务器将该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网关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预订请求,传递给线下管理系统, 其中,所述线下资源为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所述云端服务器将该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进一步具体为: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②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所述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环境。针对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请求的管理和传递。针对区别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云端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交互过程,其区别仅仅在于中间利用队列服务器和网关进行存储和转发,在本领域中,队列服务器为一种为客户端提供消息队列,路由和目录服务的设备,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的选择的设备,此外通过网关服务器进行转发客户端和服务段之间的消息,以及对消息服务器进行监听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②,在本领域中,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云端服务器与在线队列服务器对接,并将预订请求发送给在线队列服务器,在线队列服务器,用于接收云端服务器的预订请求,并将预订请求发送给网关服务器;网关服务器,与线下管理系统对接,用于接收在线队列服务器的预订请求,并提交给线下管理系统, 其中,所述线下资源为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所述云端服务器将该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进一步具体为: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②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所述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环境。针对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请求的管理和传递。针对区别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云端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交互过程,其区别仅仅在于中间利用队列服务器和网关进行存储和转发,在本领域中,队列服务器为一种为客户端提供消息队列,路由和目录服务的设备,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的选择的设备,此外通过网关服务器进行转发客户端和服务段之间的消息,以及对消息服务器进行监听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②,在本领域中,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是:视听包厢或房间等场所营业并非是24小时连续营业的特殊性,除了需要解决营业时间内网关服务器开启的情况下的对于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的精准预定,还必然需要同时解决在非营业时间段时网关服务器关闭的情况下的对于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的精准预定,公知常识证据作用于本申请作用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特别强调需要采用在线队列服务器,在线队列服务器属于消息服务器,利用它可以实现异步往网关服务器进行推送,即网关服务器未连接上来之前预订指令存在队列服务器中,等网关连接上来后就自动往网关服务器上进行推送。2)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的IP环境不仅可降低开发和维护成本,同时通过队列服务器可解决动态IP带来的消息转发和回复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云端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交互过程,其区别仅仅在于中间利用队列服务器和网关进行存储和转发,而利用队列服务器进行存储和网管进行转发是本领域的惯用的技术手段,《云计算及其实践教程》,郝卫东编著,出版日期:2014年07月,公开了一种简单队列服务SQS(这项服务诞生于2007年),亚马逊为了解决云计算平台之间同组件的通信开发的SQS服务。与任何的消息队列服务一样,把消息传递给订阅了的消息队列服务器,接收者从队列获取消息,对消息内容进行处理。通过这种方式,及时消息的接收方还没有启动相应的接收模块也没有关系,服务内部会缓存相应的消息,而一旦有消息接受组件被运行,则队列服务将消息提交给相应的运行模块进行处理。即也是一种通过队列服务器实现的一种异步推送,等待接收模块接收后进行处理,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此技术应用于不同的现实场景,而包房预定的场景只是常规选择之一。此外其还公开了这个系统为低耦系统,可以增加和删除相应的组件,而在本领域中进行添加相应的网关进行消息的转发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动态IP环境是本领域的常规的配置环境,其特点就是降低开发和维护成本,比如公知的DHCP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中,DHCP服务器集中管理分配IP地址,其中存在DHCP服务器,接收和分配地址,进行地址的分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线下资源为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2)所述云端服务器将该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以及所述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进一步具体为: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网关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预订请求,并提交给所述线下管理系统;3)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所述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 IP 环境。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该预订方法的具体应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请求的管理和传递。针对区别特征1),该区别特征限定的是方法应用的实际场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应用场景,例如数字视听包厢、房间或其他场景,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云端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进行交互,其区别仅仅在于中间利用队列服务器和网关服务器进行存储和转发,在本领域中,队列服务器是一种为客户端提供消息队列、路由和目录服务的设备,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见设备也是提供消息队列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通过网关服务器进行转发客户端和服务端之间的消息,以及对消息服务器进行监听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3),在本领域中,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无论处于动态IP或静态IP都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7-1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特别强调需要采用在线队列服务器,可以使处于动态IP环境的网关服务器稳定处理云端服务器的请求,实时返回请求结果。通过网关服务器,线下管理系统可以实时向云端服务器上传资源数据信息和异动信息,同时,网关服务器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并将线下管理系统请求的处理结果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回复队列。2)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的IP环境不仅可降低开发和维护成本,同时可以保障数据安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都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831485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酒店自助预订系统及其工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4段):
1、各酒店服务器将存储的各客房空闲状态信息及价格信息实时发送至云端服务器;
2、预订终端通过互联网连接至云端服务器并进行用户账号登录;
3、预订终端进行客房信息查询、客房预订及预付费的动作(相当于“云端服务器接收提交的预订请求”);
4、云端服务器接收到的上述动作信息后进行分析、处理后发送客房预订信息至对应的酒店服务器(相当于“提交给所述线下管理系统”);
5、酒店服务器执行指定客房的预订动作(相当于“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理预订请求”),并反馈信息给云端服务器(相当于“并将处理后的预订信息更新至所述云端服务器”);
6、云端服务器发送确认客房预订成功信息及付费信息至预订终端;
7、预订终端进行确认后,酒店服务器授权用户账号控制受控终端;
8、预订终端进行控制受控终端动作。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线下资源为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2)所述云端服务器将该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以及所述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进一步具体为: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网关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预订请求,并提交给所述线下管理系统;(3)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所述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 IP 环境。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该预订方法的具体应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请求的管理和传递。
针对区别特征(1),该区别特征限定的是方法应用的实际场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应用场景,例如数字视听包厢、房间或其他场景,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云端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进行交互,其区别仅仅在于中间利用队列服务器和网关服务器进行存储和转发,在本领域中,队列服务器是一种为客户端提供消息队列、路由和目录服务的设备,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见设备也是提供消息队列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通过网关服务器进行转发客户端和服务端之间的消息,以及对消息服务器进行监听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3),在本领域中,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无论处于动态IP或静态IP都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下管理系统对云服务器进行更新和信息的传递,而在本领域中,将相应的信息通过网关上传的云服务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云服务器根据信息更新数据库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1、各酒店服务器将存储的各客房空闲状态信息及价格信息实时发送至云端服务器;2、预订终端通过互联网连接至云端服务器并进行用户账号登录;3、预订终端进行客房信息查询、客房预订及预付费的动作;4、云端服务器接收到的上述动作信息后进行分析、处理后发送客房预订信息至对应的酒店服务器;5、酒店服务器执行指定客房的预订动作(相当于 “线下管理系统进行创建预订线下资源的处理”),并反馈信息给云端服务器;6、云端服务器发送确认客房预订成功信息及付费信息至预订终端(相当于“并即时通知用户预订结果”); 7、预订终端进行确认后,酒店服务器授权用户账号控制受控终端;8、预订终端进行控制受控终端动作。在本领域中,信息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通过网关服务器进行转发客户端和服务段之间的消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3、预订终端进行客房信息查询、客房预订及预付费的动作(相当于“提供用户查看线下资源的信息”);而设置三维模型供用户查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预订成功后,用户在预订时间内进行支付,并通过支付成功后产生的验证码到商家进行消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酒店自助预订系统及其工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4段):
1、各酒店服务器将存储的各客房空闲状态信息及价格信息实时发送至云端服务器;
2、预订终端通过互联网连接至云端服务器并进行用户账号登录;
3、预订终端进行客房信息查询、客房预订及预付费的动作(相当于 “云端服务器,用于接收预订请求”);
4、云端服务器接收到的上述动作信息后进行分析、处理后发送客房预订信息至对应的酒店服务器(相当于“提交给所述线下管理系统”);
5、酒店服务器执行指定客房的预订动作(相当于“线下管理系统,用于处理预订请求,”),并反馈信息给云端服务器(相当于“并将处理后的预订信息更新到云端服务器”);
6、云端服务器发送确认客房预订成功信息及付费信息至预订终端;
7、预订终端进行确认后,酒店服务器授权用户账号控制受控终端;
8、预订终端进行控制受控终端动作。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线下资源为数字视听包厢或房间;(2)所述云端服务器将该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以及所述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进一步具体为:云端服务器将预订请求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网关服务器接收来自所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预订请求,并提交给所述线下管理系统;(3)所述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所述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 IP 环境。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该预订方法的具体应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请求的管理和传递。
针对区别特征(1),该区别特征限定的是方法应用的实际场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应用场景,例如数字视听包厢、房间或其他场景,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云端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交互,其区别仅仅在于中间利用队列服务器和网关进行存储和转发,在本领域中,队列服务器是一种为客户端提供消息队列,路由和目录服务的设备,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通过网关服务器进行转发客户端和服务端之间的消息,以及对消息服务器进行监听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3),在本领域中,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无论处于动态IP或静态IP都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1、各酒店服务器将存储的各客房空闲状态信息及价格信息实时发送至云端服务器;2、预订终端通过互联网连接至云端服务器并进行用户账号登录;3、预订终端进行客房信息查询、客房预订及预付费的动作(相当于 “云端服务器,用于接收预订请求”);4、云端服务器接收到的上述动作信息后进行分析、处理后发送客房预订信息至对应的酒店服务器(相当于“提交给所述线下管理系统”);5、酒店服务器执行指定客房的预订动作,并反馈信息给云端服务器(相当于“线下管理系统,用于处理预订请求,并用于管理商家线下资源数据信息,实时主动向网关服务器上传商家的线下资源数据信息”);6、云端服务器发送确认客房预订成功信息及付费信息至预订终端;7、预订终端进行确认后,酒店服务器授权用户账号控制受控终端;8、预订终端进行控制受控终端动作。在本领域中,信息发送到在线队列服务器的请求队列,同时开始主动监听在线队列服务的回复队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通过网关服务器进行转发客户端和服务段之间的消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本领域中,线下管理系统处于局域网环境,并与网关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内对接;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3、预订终端进行客房信息查询、客房预订及预付费的动作(相当于 “提供用户查看线下资源的信息”);而设置三维模型供用户查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数字娱乐点播系统,包含权利要求6-9之一所述的可实现线下资源精准预订的系统,权利要求6-9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将预定系统应用于娱乐点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云端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交互过程,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中间利用队列服务器和网关服务器,而利用队列服务器进行存储和网管进行转发是本领域的惯用的技术手段,《云计算及其实践教程》(郝卫东编著,出版日期:2014年07月)公开了一种简单队列服务SQS,亚马逊为了解决云计算平台之间同组件的通信开发的SQS服务。与任何的消息队列服务一样,把消息传递给订阅了的消息队列服务器,接收者从队列获取消息,对消息内容进行处理。需要注意:正是通过消息队列服务器,及时消息的接收方还没有启动相应的接收模块也没有关系,服务内部会缓存相应的消息,而一旦有消息接受组件被运行,则队列服务将消息提交给相应的运行模块进行处理。因此,当网关服务器处于动态IP环境,云端服务器无法稳定访问网关服务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队列服务器的这一特性,即通过队列服务器实现异步推送,等待接收模块接收后进行处理,用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此技术应用于不同的现实场景,而包房预定的场景只是常规选择之一。同时,在动态IP环境下使用网关服务器进行消息转发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动态IP环境是本领域的常规的配置环境,其特点就是降低开发和维护成本,比如公知的DHCP服务器,在局域网环境中,DHCP服务器集中管理分配IP地址,其中存在DHCP服务器,接收和分配地址,进行地址的分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