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透气防风透湿的涂料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透气防风透湿的涂料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1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620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209394.1
申请日:2015-06-29
复审请求人:宣乐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殊卓
合议组组长:姚希
参审员:杨坤
国际分类号:C09D175/08,C09D183/07,C09D183/05,C09D7/65,C09D7/6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即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209394.1,名称为“一种透气防风透湿的涂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宣乐。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6月29日,公开日为2018年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4页),以及2018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风透气型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料的重量份为:聚醚型耐水解聚氨酯树脂40、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 45、含氢硅油 14、膨胀蛭石 8、热膨胀微胶囊 10、催化剂氯铂酸1,硅氮烷0.5、十二烷基硫酸钠1.6、植物胶2、耐磨剂0.8、硫酸钡粉末45、木质纤维素8、硅烷偶联剂4.5、硅藻土3、抑制剂12、纳米二氧化硅5、钛白粉 7、紫外光稳定剂 10和乙醇30;所述热膨胀微胶囊是在热塑性树脂的球壳里含一种挥发性物质加热膨胀得到的,其中,所述球壳的成分包括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丁二烯、聚醋酸乙烯酯、氯丁橡胶和其它乙烯基低聚合物的共聚物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热膨胀微胶囊中挥发性物质包括丁烷、异丁烷、丙烷、二氯乙烷中的一种或几种;该涂料的制备包括如下两个主要步骤:
(1)将上述比例的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纳米二氧化硅、硅氮烷和乙醇在高剪切混合机中混合1-2h,200℃真空下处理后冷却至室温得到均匀混合物,加入热膨胀微胶囊和催化剂氯铂酸,然后过滤得到组分A;
(2)将上述比例的木质纤维素加入反应釜中,然后加入硫酸钡粉末和硅藻土搅拌混合均匀,先超声分散 15-20min 后球磨分散15-20h,然后加入组分A之外的其它剩余组成原料,搅拌均匀得到组分B;再将A、B组分混合经过超声分散25-35min 和球磨分散4-6h制得防潮抗老化型涂料;
所述热膨胀微胶囊直径膨胀前在约5.0-15微米范围内,膨胀后在约20-50微米范围;所述纳米二氧化硅的比表面积至少要200m2/g。”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448361 A,公开日期:2015年3月25日;
公知常识证据1:“聚氨酯树脂及其应用”,刘益军,第34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2012年1月31日;
公知常识证据2:“粮食大辞典”,席德清,第397页,中国物资出版社,公开日期:2009年12月31日;
公知常识证据3:“防腐蚀表面工程技术”,李金桂,第50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2003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聚醚型耐水解聚氨酯树脂;(2)权利要求1还包括一定量的填料、助剂、溶剂;同时具体限定了热膨胀微胶囊的种类、纳米二氧化硅的比表面积;(3)权利要求1限定的涂层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防水型聚氨酯涂层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的含有亲水基团的聚醚系聚氨酯实质是聚醚型耐水解聚氨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调整涂层的防水性有动机对聚醚型耐水解聚氨酯的含量进行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膨胀蛭石是隔热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低,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热膨胀微胶囊混合在涂料中具有阻尼、隔声、抗冲击、并降低涂层密度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调整涂层的隔热、隔声等效果有动机添加上述组分,根据对涂料性能的实际需求有动机对膨胀蛭石、热膨胀微胶囊的含量进行调整得到合适的添加量。硫酸钡粉、木质纤维素、硅藻土、纳米二氧化硅、钛白粉、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含氢硅油、催化剂氯铂酸、硅氮烷、十二烷基磺酸钠、植物胶、耐磨剂、硅烷偶联剂、紫外光稳定剂、抑制剂、乙醇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添加剂或涂料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有动机添加上述组分,根据对涂料性能的实际需求有动机对其含量进行调整得到合适的添加量。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本领域常见的物质作为热膨胀微胶囊的球壳和胶囊中的挥发性物质以及选择热膨胀微胶囊的尺寸、纳米二氧化硅的比表面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采用高剪切混合机混合原料、将不同的物质混合制备成涂料、加热真空处理然后再冷却至室温、过滤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原料的加入顺序、混合时间、真空处理温度、超声分散时间和球磨分散时间。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述涂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料在组成、制备方法上存在大量区别,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各组分的配比,也没有公开如何使涂料具有透气防风防湿功能。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各公知常识证据仅列举了相应组分(例如热膨胀微胶囊)具有某些特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热膨胀微胶囊混合在涂料中具有阻尼、隔声、抗冲击、并降低涂层密度的性能。申请人强调其具有防风透气效果,但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有任何证据表明热膨胀微胶囊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CN201711208356.4、CN201510365165.3制备方法和涂料组成完全一致,而含量有所不同,但取得的有益效果数据均为耐水压7000-9000mm水柱。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透气防风型涂料,但权利要求1最终却得到的是防潮抗老化涂料。本申请没有附着力、防风效果等的相关数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4页),以及2018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即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风透气型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干式聚氨酯防水透气薄膜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一种干式聚氨酯防水透气薄膜的制备方法,其中,对于防水透湿涂层的成分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聚醚系聚氨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涂料还包括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热膨胀微胶囊、含氢硅油 14、膨胀蛭石、催化剂氯铂酸,硅氮烷、十二烷基硫酸钠、植物胶、耐磨剂、硫酸钡粉末、木质纤维素、硅烷偶联剂、硅藻土、抑制剂、纳米二氧化硅、钛白粉、紫外光稳定剂和乙醇,限定了热膨胀微胶囊的具体组成和结构、聚醚型聚氨酯树脂为耐水解聚氨酯树脂,并限定了各组分的配比以及涂料的具体制备工艺、参数。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的记载,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热膨胀微胶囊的作用在于防风透气、抗渗漏、减少空鼓开裂,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涂料的防风透气、抗渗漏、减少空鼓开裂等性能。
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醚键耐水解,大部分聚氨酯防水材料含聚醚成分(参见第343页9.3.1节)。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膨胀蛭石是隔热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低(参见第397页左栏第2段)。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热膨胀微胶囊混合在涂层中具有阻尼、隔声、抗冲击、并降低涂层密度的性能(参见第506页第6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根据三步法,应依据本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利用该区别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方可认定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涂料成分中含有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热膨胀微胶囊和膨胀蛭石,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的记载,本申请通过在涂料中引入热膨胀微胶囊、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膨胀蛭石使得涂料具有防风透气等性能,因而,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善涂料的防风透气等性能。公知常识证据1-3并不涉及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公知常识证据2仅公开了膨胀蛭石是隔热保温材料,其所起到的作用为降低导热系数,公知常识证据3虽然公开了热膨胀微胶囊可以用于涂层中,但其所起到的作用为具有阻尼、隔声、抗冲击、降低涂层密度。现有证据并没有公开乙烯基聚有机硅氧烷具有防风透气等作用,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膨胀蛭石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的热膨胀微胶囊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1-3无法得到本申请所述的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
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的在涂层中的作用为具有阻尼、隔声、抗冲击、降低涂层密度,该作用与热膨胀微胶囊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因此,公知常识证据3与对比文件1之间缺乏结合启示。涂料的功能通常与其成份相关,在判断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相关成份用于涂料从而使得涂料具有相应功能的启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是判断创造性的必要条件。在本申请所述涂料中存在相应功能性组份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求申请文件中必须记载涂料具有相关性能的试验数据。CN201711208356.4与本申请同为CN201510365383.7的分案申请,CN201510365165.3与本申请母案CN201510365383.7说明书记载的涂料组分、配比、制备方法均相同,因而上述专利申请所述涂料为相同或极相似的涂料,且上述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耐水压数据为7000-9000mm水柱,属于为一个较大的数值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涂料其耐水压数据同位于一个较大的数值范围内并无不妥之处。通常,当技术效果需要依赖实验数据加以证实的情况下则需要说明书记载相关实验数据,而如果根据组合物中的组分能够预期该涂料具有某种性能时则不必要求说明书必须记载相关实验数据。由于本申请所述涂料中含有多种功能性组份(例如具有透气功能的热膨胀微胶囊、具有抗老化功能的紫外光稳定剂等),因而其能够同时具有透气性、抗老化性等多种性能,并不必要求说明书必须记载证明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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