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货运的客户控制管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4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1585
优先权日:2013-01-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70854.0
申请日:2013-11-04
复审请求人: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越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郭姝梅
国际分类号:G06Q10/08,G06Q50/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公知常识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0854.0,名称为“货运的客户控制管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US2012/0303542A1,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9日)、对比文件2(CN101203873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该请求为默认偏好,且自动授权;新的货运标识符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所述消息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中的“默认偏好且自动授权”,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17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6B、说明书摘要;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的默认偏好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经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接收针对具有指示来自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请求;
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更新所述客户概况,以反映针对具有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
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接收与待递送至所述客户的第一物品相应的电子货运数据,其中相应于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a)包括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地址,以及(b)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所述第一物品的递送;
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从所述多个客户概况标识针对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
响应于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用于所述客户的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和与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而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其中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以及
生成并提供消息至在所述客户概况中标识的电子目的地地址,所述消息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消息包括所述第一物品的预计递送日。
3. 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默认偏好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包括计算机程序代码,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使得所述装置至少:
接收针对具有指示来自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请求;
更新所述客户概况,以反映针对具有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
接收与待递送至所述客户的第一物品相应的电子货运数据,其中相应于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a)包括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地址,以及(b)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所述第一物品的递送;
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从所述多个客户概况标识针对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
响应于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用于所述客户的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和与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而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其中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以及
生成消息至在所述客户概况中标识的电子目的地地址,所述消息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消息包括所述第一物品的预计递送日。
5. 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的默认偏好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具有被存储在其中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部分的至少一个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部分包括:
被配置为接收针对具有指示来自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请求的可执行部分;
被配置为更新所述客户概况以反映针对具有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的可执行部分;
被配置为接收与待递送至所述客户的第一物品相应的电子货运数据的可执行部分,其中相应于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地址并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所述第一物品的递送;
被配置为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而从所述多个客户概况标识针对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可执行部分;
响应于标识所述客户概况、至少部分地基于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附和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而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的可执行部分;
被配置为通过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自动更新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以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可执行部分;以及。
被配置为生成消息至在所述客户概况中标识的电子目的地地址的可执行部分,所述消息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所述消息包括所述第一物品的预计递送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响应于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与用于所述客户的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和与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而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修改为“响应于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修改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以反映所述第一物品能够被递送到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并且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修改后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和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并对独立权利要求3、5进行了类似修改,此外,在权利要求5中新增了特征“其中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权利要求5中删除了特征“被配置为通过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自动更新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以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可执行部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客户授权后更新货运数据以反映递送物品而无需亲笔签名。本申请是基于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自动更新货运数据以反映递送物品而无须亲笔签名。而且对比文件1中,如果货运数据中递送地址错误,则会存在无需亲笔签名下物品送错地址的风险。而本申请只有货运地址与客户概况地址匹配时才修改为无需亲笔签名,这样提高了递送的准确度。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的默认偏好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经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接收针对具有指示来自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请求;
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更新所述客户概况,以反映针对具有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
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接收与待递送至所述客户的第一物品相应的电子货运数据,其中相应于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a)包括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地址,以及(b)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所述第一物品的递送;
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从所述多个客户概况标识针对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
响应于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修改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以反映所述第一物品能够被递送到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并且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修改后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和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其中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以及
生成并提供消息至在所述客户概况中标识的电子目的地地址,所述消息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
“3. 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默认偏好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包括计算机程序代码,所述至少一个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为利用所述处理器使得所述装置至少:
接收针对具有指示来自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请求;
更新所述客户概况,以反映针对具有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
接收与待递送至所述客户的第一物品相应的电子货运数据,其中相应于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a)包括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地址,以及(b)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所述第一物品的递送;
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从所述多个客户概况标识针对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
响应于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修改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以反映所述第一物品能够被递送到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并且至少 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修改后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和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其中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以及
生成消息至在所述客户概况中标识的电子目的地地址,所述消息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
“5. 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的默认偏好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具有被存储在其中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部分的至少一个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部分包括:
被配置为接收针对具有指示来自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请求的可执行部分;
被配置为更新所述客户概况以反映针对具有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的可执行部分;
被配置为接收与待递送至所述客户的第一物品相应的电子货运数据的可执行部分,其中相应于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地址并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所述第一物品的递送;
被配置为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而从所述多个客户概况标识针对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可执行部分;
响应于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而修改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以反映所述第一物品能够被递送到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并且至少部分地基于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和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修改后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而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的可执行部分,其中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以及
被配置为生成消息至在所述客户概况中标识的电子目的地地址的可执行部分,所述消息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0057],[0069]-[0073]段、图4)公开了:通过电子货运地址与客户概况中地址的匹配,能修改并关联相关货运数据,授权递送物品无需亲笔签名。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地址匹配后,基于该地址确定是否递送物品而无需亲笔签名。此外,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有关收件人可以在包裹运输到收件人之前指示递送优选或指令的内容。因此,在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实现本申请的“基于货运数据的地址与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承运方系统自动更新货运数据以反映递送物品而无需亲笔签名”。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有关根据客户偏好自动修改货运数据中递送指令为“物品递送而无需亲笔签名”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5-6都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响应于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修改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以反映所述第一物品能够被递送到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修改为“响应于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将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修改为指示所述第一物品能够被递送到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对权利要求3、5进行了类似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如果物品的运送数据中包含错误的地址,则会找不到正确的顾客简档。相反,在本发明中,将物品的货运数据中的预期接收者的送货地址与包含在与要运送的物品相对应的客户概况中的送货地址进行比较,从而避免了如果物品的货运数据中包含错误地址,在无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将物品递送到错误的地址的风险。因此,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将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修改为指示所述第一物品能够被递送到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7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6B、说明书摘要;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公知常识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的默认偏好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户控制管理货运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32,44-57,60-65,69-84,图4-20):所述用户控制管理货运的方法开始于客户注册客户递送程序(400),承运方系统创建该客户的客户概况,客户标识符可唯一识别客户概况并关联货运数据;客户可以向承运方系统提供有关客户递送程序的多种偏好(405),如图8-9所示通讯偏好、递送偏好、递送选项,和/或递送指令等,客户可以编辑修改这些偏好(可见,承运方系统能够接收客户设定客户概况中的默认偏好)。承运方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还包括存储有指令的存储器,处理器执行存储器中的指令来实现各项处理。
图13所示的承运方系统100向客户提供的网页上显示物品的货运数据,其中指示货物接收时要求接收者亲自签名。客户可以电子授权物品递送而不需要亲笔签名,选择图13所示网页中读作“授权货运释放”的超链接,然后在承运方系统100提供的递送物品无需亲笔签名的免责声明的网页中,勾选授权框,将输入的授权传输至承运方系统100。承运方系统100接收该授权(相当于经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接收针对具有指示来自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所有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请求),更新货运数据以反映物品现在能够被递送而不需要在递送点处的亲笔签名。电子授权可以具有与在递送点处亲笔签名同等的作用,可以全面应用于客户概况(例如,允许递送到特定地址的所有物品都不需要亲笔签名)(可见,电子授权是用户偏好,并更新了客户概况,用于该客户所有货运,相当于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更新所述客户概况,以反映针对具有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递送的相应电子货运数据的物品、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
所述用户控制管理货运的方法,还包括:承运方系统100接收物品的货运数据(410),货运数据包括递送地址、以及指示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所述物品的递送(图13)(相当于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接收与待递送至所述客户的第一物品相应的电子货运数据,其中相应于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a)包括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地址,以及(b)指示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被请求用于所述第一物品的递送)。
承运方系统能使用货运数据去识别一个或多个客户概况(415)。每个客户概况可以包括与客户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地址。当承运方系统100接收物品的货运数据时,能够使用物品的货运数据中的目的接收者的递送地址,去识别具有充分相似的递送地址的任何客户概况(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从所述多个客户概况标识针对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在识别出相应客户概况后,承运方系统将货运数据与客户概况进行关联(420),可以包括附加货运数据与相应的客户标识符。客户能查看他的所有货运,修改货运数据,例如提供修改指令、授权无需签名的递送方式等(由此可知,至少部分基于货运数据的递送与客户的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客户能修改他的货运数据,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修改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
承运方系统能够接收一个或多个递送指令(435),并更新货运数据以反映物品将根据这些指令进行递送,这些指令可以全面应用于客户概况。更新货运数据,可能需要采用一个新的物品/货运标识符和/或标签(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修改后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更新的货运数据可以指示一个新标签(和/或物品/货运标识符)被贴在物品上。每个物品包括物品/货运标识符,例如条码、标签、文本,贴于物品上。配送人员的移动台105扫码物品上的标识符后,显示从承运方系统获得的相应的货运数据,包括递送指令。
承运方系统自动生成并发送消息至客户概况中标识的电子目的地地址(相当于生成并提供消息至在所述客户概况中标识的电子目的地地址),消息指示物品递送的信息。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响应于与所述客户概况相关联的、自动授权将物品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的默认偏好,将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修改为指示所述第一物品能够被递送到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2)至少部分地基于来自针对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唯一客户概况标识符,产生新的货运标识符,其中所述新的货运标识符用于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生成的消息指示所述第一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系统修改物品的货运数据为自动授权物品递送而无需客户亲笔签名,以及如何产生与之相对应的新的货运标识符和消息指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承运方系统根据货运数据识别客户概况,客户概况中存储有客户偏好,例如客户选择所有物品递送而无需亲笔签名。由此可见,客户概况中所设置的“所有物品递送而无需亲笔签名”的客户偏好是客户设置的希望应用于所有物品货运的递送选项和偏好。在本领域中,在与已有数据记录或设置进行匹配的基础上能够自动实现对某个数据记录项的更改已经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为了在发生新的货运递送时能够快速应用上述的客户默认偏好,快速地将当前的物品货运数据更改为“物品递送而无需亲笔签名”,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用户已经设置“所有物品递送而无需亲笔签名”这一偏好的情况下,承运方系统可以根据识别出的客户概况中的电子授权即“物品递送而无需亲笔签名”的客户偏好,自动修改货运数据中递送指令为“物品递送而无需亲笔签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更新货运数据需要采用新的货运标识符,货运标识符例如标签、文本,货运数据与客户的客户概况相关联,客户概况包括客户名、递送选项等。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系统已根据客户概况中的客户偏好而自动修改货运数据中递送指令为“物品递送而无需亲笔签名”时,也需要产生与之相对应的新的货运标识符,以及根据关联的客户概况的标识符,获取客户概况的信息,例如客户名、递送选项,并用于生成新的货运数据的标识符,该标识符指示递送信息,例如物品将被递送至所述客户而不需要亲笔签名。此外,货运数据变化时,生成消息指示变化的货运数据,例如指示物品将被递送而不需要来自所述客户的亲笔签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指示他想接收物品的期待递送日期和时间的消息,承运方系统生成并发送指示物品递送预期日期的消息(相当于所述消息包括所述第一物品的预计递送日)(参见说明书第65段,图15A,15B)。
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默认偏好的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设定客户概况中默认偏好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2]-[0057]段和本申请说明书第[0056]-[0061]段记载了几乎一样的内容,都记载了以下内容:承运方系统能使用货运数据去识别一个或多个客户概况(415),当承运方系统100接收物品的货运数据时,能够使用物品的货运数据中的目的接收者的递送地址,去识别具有充分相似的递送地址的客户概况,将货运数据与该客户概况关联,这样客户能查看和操作他的所有货运。这部分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经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从所述多个客户概况标识针对所述第一物品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这个步骤,即权利要求1该步骤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在货运业务中,从货运安全的角度考虑,授权不签名就接收物品存在风险,因此,保证相应物品的“目的接收者”与“递送地址”与已经进行设置自动授权的客户概况完全匹配是必然且显而易见的客观要求。因而,对比文件1中根据“目的接收者”的递送地址来识别“具有充分相似的递送地址的客户概况”时,所识别的客户概况必然是该“目的接收者”的客户概况,而不会是其他目的接收者的客户概况。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样能够实现:通过比较相同“目的接收者”的货运递送地址与客户概况,来避免当物品的递送地址中包含错误的地址时会在无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将物品送达错误地址的风险。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如果物品的运送数据中包含错误的地址,则会找不到正确的顾客简档”的问题。
此外,对比文件1中,使用物品的货运数据中的目的接收者的递送地址去识别具有充分相似的递送地址的客户概况,将货运数据与该客户概况关联,这样客户能查看和操作他的所有货运,由此可知,至少部分基于货运数据的递送与客户的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客户能修改他的货运数据,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至少部分地基于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的地址与用于所述第一物品待被递送到的所述客户的所述客户概况的地址之间的匹配,修改与所述第一物品相应的所述电子货运数据”。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缺少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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