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和信息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36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41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8726.3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博
合议组组长:钟翊
参审员:马良
国际分类号:G06F1/32,G02B2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该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8726.3,名称为“电子设备和信息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7年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03081003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电子设备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便携型终端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上述在任何情况下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都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2、第一存储单元,用于接收并缓存所述处理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一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一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一数据;第二存储单元,用于接收并缓存所述处理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二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二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二数据;3、其中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分别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同时显示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对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其中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或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所述第一内容或所述第二内容”。区别特征1、3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
第二显示单元,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
处理单元,用于产生对应第一内容的第一数据和对应第二内容的第二数据,并输出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以及当满足第一条件时,将所述电子设备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无法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
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接收并缓存所述处理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一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一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一数据;以及
第二存储单元,用于接收并缓存所述处理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二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二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二数据,
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分别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同时显示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或者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 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对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或者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或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所述第一内容或所述第二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电源单元,至少用于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和所述处理单元供电,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电源单元的电量满足第一条件时,将所述电子设备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如果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前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正处于工作状态,则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后,所述处理单元关闭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并且,
其中如果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前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未处于工作状态,则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后,所述处理单元禁止对启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请求的响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包括:
本体装置,以及
固定装置,其与所述本体装置连接,所述固定装置至少包括一固定状态,在所述固定状态下,所述固定装置能作为一环状空间或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近似环状空间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所述处理单元中的每一个位于所述本体装置和/或所述固定装置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原理 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显示原理不同。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包括:
显示组件,用于输出与第一图像对应的初始光线;以及
光学组件,至少部分设置在所述初始光线的照射区域内,用于将来自所述显示组件的与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初始光线进行光路转换为第一出射光,所述第一出射光能在特定平面内形成与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放大的虚像,并且
其中用户观看到的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上显示的图像为实像。
7.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第一内容;和第二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第二内容,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所述方法包括:
产生对应所述第一内容的第一数据和对应所述第二内容的第二数据,并输出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以及
当满足第一条件时,将所述电子设备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无法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
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接收并缓存所述第一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一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一数据;以及
接收并缓存所述第二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二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二数据,
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控制将所述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控制将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分别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同时显示所述第一内 容和所述第二内容;或者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将所述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对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或者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将所述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将所述第一数据或所述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所述第一内容或所述第二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电源单元,至少用于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和所述处理单元供电,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判断所述电源单元的电量是否满足第一条件,
当所述电源单元的电量满足第一条件时,将所述电子设备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前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正处于工作状态,则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后,关闭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并且,
其中如果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前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未处于工作状态,则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后,禁止对启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请求的响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的限定:在第一模式下,满足第二条件,触发第二显示显示第二内容;在第二模式下,满足所述第二条件,有3种不同的关于第二内容的显示策略。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在不同的模式下,基于第二条件,执行不同的显示控制”的技术方案。事实上,在对比文件2中,仅在判断出电池的剩余电量达到低电量时才会弹出对话按钮,基于用户对对话按钮的选中进行相应显示屏的关闭,在对比文件2中,如果如前所述按下熄灭按钮是第二条件,那么第一模式下如何按下熄灭按钮?通过熄灭按钮可以触发第二内容的显示吗?显然都是不能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第一模式下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的可能。在审查过程中,一方面,审查员割裂方案,没有整体考虑,所以尽管yota phone或其他墨水屏是已有设备,但是与上述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的逻辑/效果没有必然联系。另一方面,如上文中所比较的那样,对比文件2特征对比有误。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在不同的模式下,基于第二条件,执行不同的显示控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且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并实现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上述3种策略是相互独立的,其为3种不同的显示技术方案,在实质审查的任何一次通知书中,从未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1中基于第二条件而触发了针对第二内容的显示模式。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低电量以及用户选中对应的关闭按钮时(即满足第一条件),为了节省能耗,关闭对应的显示屏,而对于未关闭的另一显示屏,将被关闭显示屏的内容与该未关闭显示屏的内容进行合并并显示于未关闭的显示屏上(即从第一模式转换至第二模式,并将将第一显示内容和第二显示内容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
对于上述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的“第二条件的触发显示策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第二条件的具体内容,然而,在现有技术中,由于数据的更新而导致显示刷新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公知常识,由此,该数据刷新所引起的触发事件即可以认为是第二条件,由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数据和第二显示单元显示第二数据的第一模式以及具有第一显示单元合并显示第一数据和第二数据、关闭第二显示单元的第二模式”的基础上,为了及时更新显示数据,在数据改变时,分别进行第一显示数据和第二显示数据的更新操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为了节省能耗,在对比文件2既定的合并显示的基础上,所述数据更新也通常为合并更新,上述属于公知常识。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合并显示的基础上,选择显示以及单一显示这两种方案其通常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显示内容的常规设定,并不能作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最后,对于所谓的特征割裂,上述第一条件和第二条件在本申请中并未有任何的说明,而在此前的通知书中,第一条件为低功耗模式选择以及第二条件作为数据更新,其为符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逻辑推断,而上述yota phone或其他墨水屏的高低功耗的双屏显示方案其同样可以应用于与对比文件2相关的显示方法中,其可以达到降低显示功耗的效果。即反驳了申请人在2018年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所述的“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低于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是产品的设计需要(如满足不同的应用场景),而非为了节能省电”的意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上述3种策略是相互独立的,其为3种不同的显示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低电量以及用户选中对应的关闭按钮时(即满足第一条件),为了节省能耗,关闭对应的显示屏,而对于未关闭的另一显示屏,将被关闭显示屏的内容与该未关闭显示屏的内容进行合并并显示于未关闭的显示屏上(即从第一模式转换至第二模式,并将将第一显示内容和第二显示内容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对于上述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的“第二条件的触发显示策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第二条件的具体内容,然而,在现有技术中,由于数据的更新而导致显示刷新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公知常识,由此,该数据刷新所引起的触发事件即可以认为是第二条件,由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数据和第二显示单元显示第二数据的第一模式以及具有第一显示单元合并显示第一数据和第二数据、关闭第二显示单元的第二模式”的基础上,为了及时更新显示数据,在数据改变时,分别进行第一显示数据和第二显示数据的更新操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为了节省能耗,在对比文件2既定的合并显示的基础上,所述数据更新也通常为合并更新,上述属于公知常识。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合并显示的基础上,选择显示以及单一显示这两种方案其通常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显示内容的常规设定,并不能作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最后,对于所谓的特征割裂,上述第一条件和第二条件在本申请中并未有任何的说明,而在此前的通知书中,第一条件为低功耗模式选择以及第二条件作为数据更新,其为符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逻辑推断,而上述yota phone或其他墨水屏的高低功耗的双屏显示方案其同样可以应用于与对比文件2相关的显示方法中,其可以达到降低显示功耗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9项,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当满足第二条件时,由于所处的模式不同,执行的显示控制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便携式终端、控制方法和程序,其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在不同的模式下,基于第二条件,执行不同的显示控制”的技术方案。具体来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显示控制单元101接收到电池剩余电量已经不多于预定剩余电量的通知时,显示控制单元101通过对话向用户通知向节能屏幕模式转变,并且通过检测熄灭按钮是否被按下以确定关闭哪一个显示器。其中,将被关闭的显示器的显示屏幕与没有被关闭的显示器的显示屏幕组合,导致聚合显示。相比之下,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在电量充足时,第二显示单元未必始终执行显示。因此,需要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在第二显示单元未执行显示的情况下,如果电池电量剩余不多,不会通知用户向节能模式转换,而只是在后台自动地切换。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也不可能教示在第一模式下当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的显示控制,且这时执行的显示控制与在第二模式下当满足第二条件时执行的显示控制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关注在不同的模式下,响应于相同的控制输入而执行的显示控制结果不同,进而并未公开或教示当满足第二条件时,由于所处的模式不同,执行的显示控制不同的技术方案。如果合议组坚持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样的技术方案,请给出对比文件2中的哪些内容如何体现了“在不同的模式下,响应于相同的控制输入而执行的显示控制结果不同”的详细说明。在技术效果方面,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模式切换后不会马上执行显示的切换,而只是对未来的显示控制方式进行切换。只有当用户期望观看时,才执行显示的切换,因此能够更贴合用户的需求。对比文件2只是在切换模式后马上提示用户选用哪一个显示器进行显示,这与上述技术问题是完全不同的,当然也不能实现这样的技术效果。从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7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
第二显示单元,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
处理单元,用于产生对应第一内容的第一数据和对应第二内容的第二数据,并输出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以及当满足第一条件时,将所述电子设备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无法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
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接收并缓存所述处理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一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一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一数据;以及
第二存储单元,用于接收并缓存所述处理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二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二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二数据,
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分别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同时显示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或者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 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对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或者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或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所述第一内容或所述第二内容,
其中所述第二条件为接收到触发第二显示单元进行显示的指令。 ”
“7.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第一内容;和第二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第二内容,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所述方法包括:
产生对应所述第一内容的第一数据和对应所述第二内容的第二数据,并输出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以及
当满足第一条件时,将所述电子设备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无法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
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接收并缓存所述第一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一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一数据;以及
接收并缓存所述第二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二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二数据,
其中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控制将所述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控制将所述第 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分别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同时显示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或者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将所述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对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或者
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将所述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
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判断是否满足第二条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将所述第一数据或所述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所述第一内容或所述第二内容,
其中所述第二条件为接收到触发第二显示单元进行显示的指令。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该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081003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便携型终端(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4段至第56段,附图1-6):双屏便携式终端1包括左盒110和右盒120。 左盒110和右盒120通过铰链机制等在中间连接。在下文中,左盒110 和右盒120一起也称为各个盒。各个盒包括左显示器111(相当于第一显示单元)和右显示器 121(相当于第二显示单元),左显示器111和右显示器121采用有机EL,将节能屏幕显示控制的开始设置为待用,直到显示控制单 元101从电池监控单元102接收到电池103的电池剩余电量已经不多于 预定剩余电量的通知,屏幕显示器A显示在左显示器111上,屏幕显示器B显示在右显示器121上。屏幕显示器A和屏幕显示器B指示的应用可以相同或不同(当A和B分别显示不同的应用时,该显示模式相当于当于在所述第一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当显示控制单元101接收到电池剩余电量已经不多于预定剩余电量的通知时,显示控制单元101通过对话向用户通知向节能屏幕模式转变,对话可以是布置熄灭按钮,当在每个显示屏的前台上按熄灭按钮时关闭显示器,通过用户使用触笔130点击熄灭按钮131,关闭点击了熄灭按钮131的一侧的显示器,熄灭后参加附图6(相当于当满足第一条件时,将所述电子设备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其保持左侧显示器111不关闭,右侧显示器121关闭(参见附图6,左侧显示器111继续显示原A显示内容和屏幕B的内容,其相当于在所述第二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处于能显示所述第一内容的状态,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处于无法显示所述第二内容的状态;此外,上述原屏幕A和原屏幕B的内容必然通过相关的处理控制器进行处理,相当于处理单元,用于产生对应第一内容的第一数据和对应第二内容的第二数据,并输出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
此外,当电池剩余电量变为不多于预定剩余电量时,而且在执行本示例性实施例的熄灭处理和合并处理之后,可以将不关闭的显示器设置为单色模式。在此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延长直到终端变为不可用的时间。特别地,单色模式可以减少更多功率消耗(相当于其中在低功耗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
对比文件2通过根据电池剩余电量关闭一侧,来延长直到终端变为完全不可用的时间。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关闭的情况下合并屏幕显示来连续监视两个屏幕的屏幕显示(相当于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将第一显示内容和第二显示内容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述在任何情况下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都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2、第一存储单元,用于接收并缓存所述处理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一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一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一数据;第二存储单元,用于接收并缓存所述处理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二数据,以便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或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执行显示时需要所述第二数据的情况下输出所述第二数据;3、其中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分别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同时显示所述第一内容和所述第二内容;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对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进行组合和调整以生成第三数据,并将第三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三内容;其中在所述第一模式下,当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以显示第二内容;在所述第二模式下,当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内容时,如果满足所述第二条件,则所述处理单元控制将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第一数据或所述第二存储单元中的第二数据输出到所述第一显示单元以显示所述第一内容或所述第二内容;其中第二条件为接收到触发第二显示单元进行显示的指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省电以及进行显示数据的存储和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低功耗模式下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的情况下,为了节能省电,适时将第一显示单元的功耗低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功耗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便于操作处理,通过相应的缓存单元缓存对应显示单元的显示数据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数据和第二显示单元显示第二数据的第一模式以及具有第一显示单元合并显示第一数据和第二数据、关闭第二显示单元的第二模式”的基础上,为了及时更新显示数据,在数据改变时,分别进行第一显示数据和第二显示数据的更新以及为了便于设备的电源管理,在设备电能充足的情况下,执行第一和第二显示配合操作;在设备电能不足的情况下,有第二显示补充或者整合第一显示的信息以满足用户需求,这些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至第56段,附图1-6)对第一和第二显示器供电(其要显示内容必然要对相关数据处理单元供电,上述相当于电源单元,至少用于对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和所述处理单元供电)。
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显示控制单 元101从电池监控单元102接收到电池103的电池剩余电量已经不多于预定剩余电量的通知,基于用户的选择关闭第二显示器(相当于第一条件为所述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电源单元的电量满足阈值时,基于用户的选择将所述电子设备从第一模式切换到第二模式)。
此外,当电量不满足于应用需求时,根据设定选择通知用户或者直接就进入省电模式都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段至第125段,附图1-7)当选择关闭右侧显示器时,则关闭右侧显示器,将其内容和左侧显示器内容组合显示在左侧显示器(可见,上述右侧显示器原属于工作状态,即相当于其中如果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前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正处于工作状态,则在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之后,所述处理单元关闭所述第二显示单元)。
同时,在关闭显示的情况下,为了节省资源,同时禁止该显示的后续操作响应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限定,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
然而,在现有技术中,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设定便携式设备的外形结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至第56段,附图1-6)当电池剩余电量变为不多于预定剩余电量时,而且在执行本示例性实施例的熄灭处理和合并处理之后,可以将不关闭的显示器设置为单色模式。在此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延长直到终端变为不可用的时间。特别地,单色模式可以减少更多功率消耗,此外,可以颠倒单色操作和上述单屏操作的顺序。除单色操作和单屏操作以外,可以执行亮度控制。当电池剩余电量变为不多于预定剩余电量时,显示控制单元101执行控制,以降低左显示器111和/或右显示器121的亮度。功率消耗也通过降低亮度来减少,并且其对延长使 用时间做出贡献(相当于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单元的显示原理 与所述第二显示单元的显示原理不同)。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限定,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
然而,根据需求将显示单元设置为投影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类的权利要求,基于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是与权利要求2对应的方法类的权利要求,基于上述权利要求2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是与权利要求3对应的方法类的权利要求,基于上述权利要求3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7分别涉及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7的第二个技术方案中第二模式下的内容,而第二个技术方案中第一模式下两个屏幕是否显示相应的内容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电量不足时,系统进行提示并采取整合显示的方式用来节省电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给予用户选择在电量较为充足时主动选择节省电量模式的方案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手机用户可以在电量充足时主动设置节能模式等,使用该技术手段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现有的节省模式的启用方式,获得权利要求1、7的第一、第三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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