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利用数据光学传输和接收数据的光学读取装置的医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27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69543
优先权日:2012-12-18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552.2
申请日:2013-12-13
复审请求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晓波
合议组组长:郑其蔚
参审员:朱莹莹
国际分类号:A61B5/00,G06K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通过比较二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是理解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后能够得出的技术效果。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552.2,名称为“利用数据光学传输和接收数据的光学读取装置的医疗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概括地,本申请涉及医疗装置和光学读取装置的组合,其中医疗装置将其传感器测量的值编码为可机读光信号并在其显示器上显示,光学读取装置读取可机读光信号并将其解码和解释,其中可机读光信号的其中至少一个显示元件(display element)或区段(segment)独立可控,其颜色或亮度随时间变化,从而实现对其他显示元件或区段的信息的编码,提高信息的传输能力。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1117212 A1,公开日期为2011年09月29日;
对比文件2:US2007146137 A1,公开日期为2007年06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和2018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包括:至少一个传感器(1.4)、用于显示多个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的仪器显示器(1.2)和仪器控制单元(1.1),仪器控制单元(1.1)适于控制仪器显示器(1.2),使得由传感器(1.4)测量的至少一个测量值和/或其衍生的数据被编码到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中,其中,光学读取装置(2)适于从医疗装置(1)读取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以对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解码,以及产生对应于已解码的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的消息,其中,仪器控制单元(1.1)和/或仪器显示器(1.2)适于形成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作为相邻的像素(1.2.2)的至少一个区段(4.1、4.2、4.3、4.4、4.5)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仪器显示器(1.2)包括具有预定的几何形式、以预定的几何布置构成的多个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并且其中,仪器控制单元(1.1)和/或仪器显示器(1.2)适于形成作为被接通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的子集的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形成为像素,并且其中,仪器控制单元(1.1)和/或仪器显示器(1.2)适于形成条码形式的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形成为像素,并且其中,仪器控制单元(1.1)和/或仪器显示器(1.2)适于形成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作为二维码。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二维码形成为DataMatrix码。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二维码形成为QR码。
7.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中的一项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 其中,至少一个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在其颜色方面随时间变化。
8.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中的一项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传感器(1.4)形成为用于测量血液分析物、特别是血糖的传感器。
9.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中的一项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进一步包括用于存储至少一个测量值和/或其衍生值的仪器存储单元(1.3),其中,多个测量值和/或其衍生值被编码到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中。
10. 根据先前权利要求中的一项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医疗装置(1)形成为药物输送装置,并且其中,传感器(1.4)适于测量注射的至少一个参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光学读取装置(2)包括具有至少一个光敏感元件的光接收器(2.6)、装置存储单元(2.3)、装置控制单元(2.1)和装置输出单元(2.2),其中,利用光接收器(2.6)接收的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由装置控制单元(2.1)解码并且可选地由装置存储单元(2.3)存储,并且其中,对应于已解码的可机读光信号(4)的消息由装置控制单元(2.1)产生并且由装置输出单元(2.2)发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光接收器(2.6)包括摄像头。
13.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装置输出单元(2.2)形成为信息显示器(2.2.1)。
14.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装置控制单元(2.1)通过处理接收的和可选地存储的已解码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来产生解释性消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解释性消息包括对患者行为的建议,以便实现与由医疗检测仪(1)测量的值有关的至少一个预定的准则。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装置控制单元(2.1)包括产生解释性消息的推理引擎。
17.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6中的一项的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其中,光学读取装置(2)形成为移动电话或个人数字助理,包括 摄像头、处理单元、存储单元、显示器和/或扬声器。”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医疗装置通过传感器测量相关测量值,该测量值或衍生的数据被编码;仪器显示器具有多个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可机读光信号作为相邻的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其中采用传感器测量出相关测量值并对该值或其衍生数,且在被测量值指示消耗品的量的情况下,为了提醒使用者消耗品是否充足,点亮元件的颜色随时间变化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将可机读光信号作为相邻的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5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比,除了要求保护的主题,整体性地替换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删除了原权利要求7和1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1中的多个技术特征,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医疗装置(1)包括:用于显示多个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的仪器显示器(1.2)和光学读取装置(2),光学读取装置(2)包括具有至少一个光敏感元件的光接收器(2.6)、装置存储单元(2.3)、装置控制单元(2.1)和装置输出单元(2.2),其中,利用光接收器(2.6)接收的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由装置控制单元(2.1)解码,其中,对应于已解码的可机读光信号(4)的消息由装置控制单元(2.1)产生并且由装置输出单元(2.2)发送,其中,装置控制单元(2.1)通过处理接收的已解码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来产生解释性消息,其中,解释性消息包括对患者行为的建议,以便实现与由医疗装置(1)测量的值有关的至少一个预定的准则,
其中,医疗装置(1)形成为药物输送装置,
其中,医疗装置(1)的仪器显示器(1.2)的多个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中的至少一个在其颜色方面随时间变化,并且
其中,由光接收器(2.6)接收的和由装置控制单元(2.1)解码的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包括通过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的至少一部分的颜色随时间变化而编码的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用医疗装置零部件的颜色识别结果对信号进行编码,没有对颜色随时间改变相关内容给出任何的明示或者暗示,当然也不会对本申请通过相邻的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随时间改变形成可机读光信号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同样也没有对本申请形成可机读光信号的方案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医疗装置的消耗品随时间而消耗,其显示元件的光信号具有相应的颜色的变化以对用户进行提醒,并在该信号传输后被解码,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一)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至少一个传感器(1.4)”、“仪器控制单元(1.1)”以及“仪器控制单元(1.1)适于控制仪器显示器(1.2),使得由传感器(1.4)测量的至少一个测量值和/或其衍生的数据被编码到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中”删除,由于传感器、仪器控制单元是医疗装置1的必要组件,产生可机读光信号是医疗装置1的仪器显示器的必要功能,删除上述技术特征与克服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没有关系且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不是为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所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接受。
(二)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医疗装置1包括光学读取装置2,与原始申请文件中有关医疗装置1和光学读取装置2是通过光路3连接起来的两个不同的组件不一致,因此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有关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规定。
(三)关于被驳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转动剂量旋钮12可以选定药剂剂量并在信息显示部显示该剂量,因此医疗装置1必然具备对剂量旋钮12的转动进行检测的传感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16行到第11页第31行部分充分阐述了医疗装置显示的信息可能是变化的信息,例如药剂剂量的变化,显示信息的变化必然导致相邻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随时间改变;同时,对比文件2(参见第5、21-31段,图1、2)公开了一种处理医学测量数据的系统,为了更有效地处理获取的数据,其医学测量装置120可以处理多个传感器125产生的医学测量读数并以各种条形码形式在其LCD显示器130上显示,由扫描装置140扫描后将数据传输给计算机系统150显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将对比文件1的LCD显示器上显示的测量值以编码的方式呈现以更有效地处理数据的技术启示,从而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全部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7项)。该修改与驳回所针对的文本相比,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仪器显示器(1.2)被分为分立的仪器显示器区段,每个仪器显示区段包括一个或多个相邻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所述一个或多个相邻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同时受到控制,但是独立于其它仪器显示器区段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结合光学读取装置(2)的医疗装置(1),包括:至少一个传感器(1.4)、用于显示多个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1.2.2)的仪器显示器(1.2)和仪器控制单元(1.1),仪器控制单元(1.1)适于控制仪器显示器(1.2),使得由传感器(1.4)测量的至少一个测量值和/或其衍生的数据被编码到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中,其中,光学读取装置(2)适于从医疗装置(1)读取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以对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解码,以及产生对应于已解码的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的消息,其中,仪器控制单元(1.1)和/或仪器显示器(1.2)适于形成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作为相邻的像素(1.2.2)的至少一个区段(4.1、4.2、4.3、4.4、4.5)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并且其中仪器显示器(1.2)被分为分立的仪器显示器区段,每个仪器显示区段包括一个或多个相邻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所述一个或多个相邻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同时受到控制,但是独立于其它仪器显示器区段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加入的技术特征使本申请这种独立的分立仪器显示器区段的布置的信息传输能力可以加倍,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因为对比文件1教导了减小待分析的数据量;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显示的颜色,没有公开或教导至少一部分可机读光信号的颜色随着时间变化;对比文件1被编码的数据或信息不是通过传感器测量得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修改是在原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中的仪器显示器补入了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特征,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光学读取装置2不再属于医疗装置1的一部分,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缺陷,因此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和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通过比较二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是理解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后能够得出的技术效果。具体到本案:
1. 关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及是否公开了测量药剂剂量的传感器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经查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与医疗装置相关的信息的装置,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9行-第33页第15行,图1-4):医疗装置1(例如注射装置),通过配合单元可释放地附接到该医疗装置的辅助装置2,以及用于确定与该医疗装置的状态和/或使用相关的信息的一个或多个光学传感器25(第2页第24-29行,第5页第14行,图4);其中信息由医疗装置的信息承载部或信息显示部提供,而光学传感器例如是照相机单元,可以捕获信息承载部或信息显示部的图像(第8页第12-17行);其中,信息显示部例如是液晶显示器(LCD)等电子显示器(第9页第5-7行,或第24页第6-7行),信息承载部例如是提供的可见编码(第9页第9-10行);信息例如可以是选定的药剂剂量,在剂量调拨程序期间显示在信息承载部或信息显示部上的剂量可能不断变化(第11页第25-28行);药剂剂量例如通过转动剂量旋钮12来选定(第24页第1-2行,图4);光学传感器捕获信息承载部或信息显示部的至少两幅图像,若图像没有变化则识别其中一幅图像上字符(第9页第16-20行),若捕获的至少两幅图像之间有任何变化则可以检测到变化(第11页第7-8行),从而通过捕获的图像确定与医疗装置的状态和/或使用相关的信息(第16页第1-3行);确定后的信息通过一电子显示器,例如LCD显示单元21(图4)进行显示,以在医疗装置的信息显示部例如被遮挡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为用户反馈信息(第16页第15-29行)。
合议组认为,关于对比文件1的剂量窗口13如何指示或显示药剂剂量,对比文件1确实描述了“例如借助打印在包含于注射装置1中的套筒19上的数字,所述数字通过剂量窗口13可见”等内容(第29页第31行到第30页第3行),可以认为该方案是一种机械式指示药剂剂量的方案。但对比文件1还公开,药剂剂量也可以用电子显示的方式(例如LCD显示器)显示在剂量窗口13,例如说明书第9页第5-7行,或说明书第24页第6-7行所描述的。很显然,在采用例如LCD等电子显示器的信息显示部显示可调节的药剂剂量时,注射装置1必然具备将剂量旋钮12的旋转量转换为电子显示器可识别并显示的电学量的传感器。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剂量旋钮12和剂量窗口13以及其中显示的信息是纯机械的没有任何传感器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同时,合议组还认为,当对比文件1的医疗装置1具有LCD信息显示部时,其必然包括控制该LCD显示的仪器控制单元。基于LCD的公知的显示原理,该LCD的各像素显然是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该装置包括医疗装置、光学读取装置(例如包括光学传感器的辅助装置)以及上述所述的例如对剂量旋钮12的转动进行检测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而,由该传感器测量或其衍生的数据(例如药剂剂量)被显示到信息显示部形成可机读光信号,辅助装置2的光学传感器25光学地捕获该可机读光信号以对其进行解码、识别和解释,并且该信息还可以是变化的信息即信息显示部显示的剂量信息随时间而变化。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到信息承载部的信息被编码,但没有明确记载显示到信息显示部的信息被编码。
2. 关于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本申请中可机读光信号是作为相邻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
合议组认为:
第一,本申请中可机读光信号应该认为是正常显示某一信息时的信号,该信号所对应的时段不应理解为包括不显示信息时的时段。对于对比文件1,虽然LCD显示信息与不显示信息时,观察到的像素的颜色有变化,但在LCD正常工作显示信息,也就是通过某些像素的光发生改变而使显示面板显示出特定图案时,特别是仅仅显示例如药剂剂量这样的数字字符时,字符各像素颜色一般是相同且不变的,因此从正常显示信息这一角度来看,将对比文件1中LCD信息显示部显示信息和不显示信息所发生的变化认为是公开了本申请中可机读光信号作为相邻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并不合理。
第二,对于对比文件1中药剂剂量被调节使得显示的字符发生变化的情况。虽然此时显示面板显示的某一或某些字符会发生变化,但显示的字符的颜色一般应与之前显示的字符的颜色相同。即使针对发生了变化的某一或某些字符而言,其也仅仅只是相关像素在显示(接通点亮)与不显示(关闭点亮)之间进行了转换,这种显示元件的接通点亮与关闭点亮的转换或可以理解为闪烁,但一般不应理解为显示的颜色发生了改变。此外,可机读光信号作为相邻的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更应理解为可机读光信号中相邻的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是按照某种特定的规律变化,而字符随药剂剂量的调节而变化并不遵从特定的规律,特别是就所述发生变化的字符的某一或某些具体的相邻像素的区段而言,其显示的变化甚至毫无规律。因此,即使针对对比文件1中药剂剂量被调节使得显示的字符变化的情况,将其认为是公开了本申请中可机读光信号作为相邻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也是不合适的。
3. 关于本申请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并且其中仪器显示器(1.2)被分为分立的仪器显示器区段,每个仪器显示区段包括一个或多个相邻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所述一个或多个相邻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同时受到控制,但是独立于其它仪器显示器区段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同时,鉴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作为时钟显示元件或像素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对于每个时钟周期,独立的二维码由仪器显示器发送,使得仪器显示器可以传输更多的信息(说明书第30、33段),合议组认为,限定显示器的某一区段的显示元件同时控制但独立于显示器其他区段的独立控制正是为了使得在正常显示信息时该区段可以独立于其他区段发生按照某种特定规律的颜色改变,以此使得该区段实现例如如说明书记载的传输时钟的功能。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作为相邻的像素(1.2.2)的至少一个区段(4.1、4.2、4.3、4.4、4.5)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和上述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可以同时应该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
基于上述事实和合理考量,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测量值和、或其衍生的数据被编码到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2)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作为相邻的像素(1.2.2)的至少一个区段(4.1、4.2、4.3、4.4、4.5)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并且其中仪器显示器(1.2)被分为分立的仪器显示器区段,每个仪器显示区段包括一个或多个相邻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所述一个或多个相邻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同时受到控制,但是独立于其它仪器显示器区段的独立可控的显示元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后能够得出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了提高显示器显示内容的容量或显示值的精确度,以及提高信息传输能力的技术问题。
4. 关于对比文件1或2是否给出了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第5、21-31段,图1、2)公开了一种处理医学测量数据的系统,为了更有效地处理获取的数据,其医学测量装置120可以处理多个传感器125产生的医学测量读数并以各种条形码形式在其LCD显示器130上显示,由扫描装置140扫描后将数据传输给计算机系统150显示。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也就是以各种编码的方式更有效地处理获取的数据以提高显示器显示内容的容量或显示值的精确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其LCD显示器上显示的测量值以编码的方式呈现以更有效地处理数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在将需要传输的信息在作为分立的显示器区段上进行编码显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可机读可信号作为相邻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以使得该区段可以作为时钟显示元件或像素,使其颜色可以相对于其它区段定期变化。对比文件1和2均仅仅涉及对显示器显示的信息进行编码传输以提高显示的容量或精确度,而没有给出对编码信息(可机读光信号)其中的一个具有相邻像素的区段的像素同时但独立于其他区段的显示元件的控制,因此没有给出对可机读光信号其中的一个具有相邻像素的区段作为类似于定期变化的时钟的技术启示。基于目前的证据,合议组认为这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取得使显示器能够传输更多信息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7也具备创造性。
5. 关于医疗装置显示元件的光信号具有相应的颜色变化以对用户进行提醒是否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医疗装置显示元件的光信号具有相应的颜色变化以对用户进行提醒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合议组认为:
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容易想到和实现不仅仅要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本身,还需要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和类似。一般而言,利用例如彩色LED等显示元件的颜色变化以对用户进行提醒确实是生活的常识,然而,本申请自始至终没有提及利用显示器显示颜色的变化对用户进行提醒,考虑到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可机读光信号作为相邻像素的至少一个区段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其目的并不在提醒用户,而是作为编码信息的时钟信号以在一个正常的信息显示时段内可以传输更多的信息。因此,结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考虑,合议组认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可机读光信号(4、4a、4b、4c、4d)作为相邻的像素(1.2.2)的至少一个区段(4.1、4.2、4.3、4.4、4.5)的颜色的随时间的变量”认为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主张脱离了本申请意图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对于原审查部门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基于目前的证据,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确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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