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以及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以及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0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0255
优先权日:2013-12-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68739.4
申请日:2014-12-10
复审请求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立虎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李慧杰
国际分类号:B21D25/04(2006.01);B21D24/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8739.4,名称为“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以及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JP2014/082664,申请人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6月16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本申请的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4日由“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变更为上述申请人。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16日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第1-20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7(第1-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1221064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1日;
对比文件2:JP2007245188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27日;
对比文件3:JP2004009107A,公开日为2004年01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拉伸成形品的制造装置,其包括:
具有彼此相对的约束面的冲模以及压料圈;
冲头,其在利用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这两者的所述约束面约束了板材的坯料的周缘部的状态下,通过将所述坯料的成形区域向所述冲模侧相对地压入,从而进行所述坯料的成形区域的拉伸成形;
锁紧压边筋,其以彼此相似的形状设于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各自的所述约束面,从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各自的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地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
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所述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所述第5面,
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
且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伸成形品的制造装置,其中,
在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梯形形状或矩形形状的情况下,将凸形状以及凹形状这1组设为1节时的所述多个凹凸部的节距处于5mm~50mm的范围内,且所述凹凸部的高度处于1.0mm~10.0mm的范围内。
3. 一种拉伸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如下工序:
将板材的坯料载置于冲模与压料圈之间的工序,冲模与压料圈在彼此相对的约束面设置有设为彼此相似的形状的锁紧压边筋,该锁紧压边筋从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地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
利用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约束所述坯料的周缘部的工序;
在约束了所述坯料的周缘部的状态下,通过利用冲头将所述坯料的成形 区域向所述冲模侧相对地压入来对所述坯料进行拉伸成形的工序,
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所述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所述第5面,
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
且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各自的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所述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所述第5面,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2)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各自的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所述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所述第5面,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2)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波形凹凸部的压边圈结构,可以起到与在本申请中相同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当面对使用波形凹凸部作为第1面不能够达到预想的压边效果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压边圈中寻找其他的凹凸部的形状作为第1面从而调节压边效果,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这样一种梯形的凹凸状压边圈,其所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第1面的凹凸部形状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凹凸部形状以调节其压边效果。(2)申请人认为本申请通过第4、5、6面而形成的凹凸部能够产生更大的变形阻力,并能够提高锁紧力。然而,对比文件2也通过第4、5、6面交叉而形成的凸凹部结构;同时,单纯地认为凹凸部具有第4面、第5面、第6面的形式优于凹凸部为三角形的形式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1、3中导致缺乏引用基础的部分“所述”(共4处)。
复审请求人认为:“拉伸成形”和“拉深成形”是两种不同的成形工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拉伸成形工艺,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涉及拉深成形工艺,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拉伸成形和拉深成形不存在相互转用的关系”,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的拉深技术转用到对比文件1的拉伸技术中。对比文件2的压边筋是台阶状且按压坯料端面的面的整个面形成有波形状的凹凸部,而对比文件3的压边筋以在平坦面上沿一个方向排列的凹凸的方式形成,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参照对比文件3的形成为平坦面的压边筋而将对比文件2的台阶状的压边筋的凹凸部的形状设为矩形形状的凹凸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矩形形状的压边筋的锁紧力高于三角形形状的压边筋。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在本领域通常所认知的技术范围内,“拉伸”和“拉深”实质上没有区别,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拉伸”和“拉深”不同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即使“拉伸”和“拉深”是不同的,也不能够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对比文件2公开的压边筋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压边筋结构基本一致,因此能够起到和本申请中相同的限制对板料流入量的作用,同时也能够起到和本申请相同的在保证压边效果的同时减小板料边部的废品量的作用。本申请中“尽量不使坯料流入的拉深压边筋”相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原材料流入的压边筋”仅仅是最终限制流入的程度的效果上有区别,其限制的目的一致、压边筋的结构一样,因此将具有相同限制板料流动功能的压边筋进行转用具有启示。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拉伸成形和拉深成形不存在相互转用的关系”的目的仅在于说明两种成形方式是不同的,并不代表两种成形方式所使用的所有配套装置、上下模结构、压边筋结构均是不同的。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面对需要调整压边筋凹凸部分所带来的压边力、调整限制板料流动能力时有动机在本领域寻找其他凹凸形压边筋的形状来改良压边效果,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梯形凹凸的形状作为对比文件2第1面的凹凸形状,以解决相应问题。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凹凸形压边筋的形状应用作为对比文件2压边筋的凹凸形部分的形状,具有启示,并且不具有技术障碍。最后,本申请的实施例1、2分别针对比较例1、2进行对比,由于实施例1、2不仅仅是压边筋形状不同,在两者的节距、楔高度、楔壁角度均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单纯的认为矩形形状的压边筋的锁边效果优于三角形,不具有说服力。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各自的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第5面,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2)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的锁紧压边筋从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地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第5面,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2)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压边筋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压边筋结构基本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其在对比文件2中可以起到与本申请中相同的限制对坯料流入量的作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压边筋具有和本申请中基本相同的凹凸部结构,因此也能够起到和本申请相同的在保证压边效果的同时减小压边筋沿模具由内向外方向的尺寸,从而减小坯料边部的废品量的作用。复审请求人强调拉深成形和拉伸成形的技术原理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两者的压边筋具有相同的台阶结构和凸凹面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它们客观上能够起到相同的作用,即是提高对坯料的约束力,限制坯料的流入。本申请中的“尽量不使坯料流入的压边筋”相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原材料流入的压边筋”仅仅在限制坯料流入程度的效果上有所区别,其限制的目的是一致的、采用的压边筋的结构是类似的,因此将具有相同限制坯料流动功能的压边筋在拉深成形与拉伸成形之间进行转用存在技术启示。同时,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压边筋的结构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也未记载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了哪些结构上的改进,使得本申请能够实质上不使坯料的周缘部向成形区域流入;其次,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拉伸成形和拉深成形不存在相互转用的关系”。但是,该记载的目的仅在于说明拉伸成形和拉深成形这两种成形工艺有所不同,并不代表这两种成形工艺所使用的所有配套装置、上下模结构、压边筋结构等均是不同的,如前所述,本申请的压边筋结构与对比文件2中的压边筋结构基本相同,且它们之间的转用不存在技术障碍;再次,对比文件3是一种凹凸形的压边筋,能够起到限制坯料流动的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1面上形成有凹凸部的压边筋,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面对需要调整凹凸部所带来的压边力、调整限制坯料流动能力等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本领域寻找其他形状的凹凸部来改良压边效果。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同样的凹凸部形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这不存在技术障碍;最后,本申请实施例1、2分别针对比较例1、2进行对比,实施例1、2不仅仅是凹凸部形状不同(矩形、三角形),同时两者的节距、楔高度、楔壁角度等也有所不同,由此导致了矩形凹凸部与三角形凹凸部在锁边效果上的区别。在权利要求书中未对凹凸部的节距、楔高度、楔壁角度等参数加以限定的情况下,单纯的认为矩形凹凸部的锁边效果优于三角形凹凸部的锁边效果,不具有说服力。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中的“拉伸”修改为“胀形”,并请求将发明名称修改为“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以及制造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其包括:
具有彼此相对的约束面的冲模以及压料圈;
冲头,其在利用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这两者的所述约束面约束了板材的坯料的周缘部的状态下,通过将所述坯料的成形区域向所述冲模侧相对地压入,从而进行所述坯料的成形区域的胀形成形;
锁紧压边筋,其以彼此相似的形状设于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各自的所述约束面,从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各自的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地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
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第5面,
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
且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其中,
在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梯形形状或矩形形状的情况下,将凸形状以及凹形状这1组设为1节时的所述多个凹凸部的节距处于5mm~50mm的范围内,且所述凹凸部的高度处于1.0mm~10.0mm的范围内。
3. 一种胀形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如下工序:
将板材的坯料载置于冲模与压料圈之间的工序,冲模与压料圈在彼此相对的约束面设置有设为彼此相似的形状的锁紧压边筋,该锁紧压边筋从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地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
利用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约束所述坯料的周缘部的工序;
在约束了所述坯料的周缘部的状态下,通过利用冲头将所述坯料的成形 区域向所述冲模侧相对地压入来对所述坯料进行胀形成形的工序,
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第5面,
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
且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
复审请求人提交证据1作为将“拉伸成形”修改为“胀形成形”的修改依据,提交证据2-证据5以证明“胀形成形”与“拉深成形”是完全不同的成形方法,证据1-证据5如下:
证据1:《日汉机电工程词典(新编本)》,杨希武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2004年01月31日;
证据2:《金属塑性成形手册(上)》,胡正寰等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07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2009年07月31日;
证据3:《冲压工艺与模具设计》,王桂英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
证据4:《冷冲压工艺与模具设计》,李卫民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2010年11月30日;
证据5:《冲压工艺与模具设计》,熊志卿主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2011年06月30日。
复审请求人指出:胀形成形与拉伸成形是完全不同的冲压成形方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不存在彼此可以转用的关系以在拉深成形过程中坯料注入为目的的拉延压边筋与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以在胀形成形过程中约束坯料端部为目的的锁紧压边筋组合。
合议组经合议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06月16日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4页)、摘要附图;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128段(第1-20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0021-0034段,权利要求1,附图1-4):其包括:
具有彼此相对的约束面的冲模3及压料圈4,约束面位于冲模3及压料圈4的边缘;
冲模3的约束面设置有凸部3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锁紧压边筋),压料圈4的约束面设置有凹部4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锁紧压边筋),即凸部3a和凹部4a以彼此相似的形状设于冲模3及压料圈4各自的约束面;
冲头2,其在利用冲模3和压料圈4这两者的约束面的凸部3a和凹部4a约束了板材的坯料5周缘部的状态下,通过将坯料5的成形区域向冲模侧3相对地压入,从而进行坯料5的成形区域的胀形成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各自的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第5面,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2)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在压紧坯料的情况下提高材料成品率,如何通过设计凹凸部的形状设定锁紧力的大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拉深成形压边筋及成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7、0022-0025段、附图2):冲模11及压料圈12各自的外轮廓处具有拉伸凸缘20(相当于锁紧压边筋),拉深凸缘20朝向中央部地具有波形部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面)、与波形部22交叉的纵壁部2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2面)以及与纵壁部21交叉的压边面12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3面),波形部22具有多个凹凸部;其中,波形部22包括多个脊部22A,相应的脊部22A之间设置有底部22B,每个脊部22A是凸弯曲的,每个底部22B是凹弯曲的,每个脊部22A与其相邻的底部22B通过倾斜面22C连接;也即,波形部22具有多个凹凸部,每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倾斜面22C(该彼此相对的倾斜面22C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4面以及第6面)以及与上述两倾斜面22C交叉的脊部22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5面);其中,彼此相对的倾斜面22C以及脊部22A均与纵壁部21交叉。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能起到通过压边筋限制材料流动,通过在第1面设置凹凸部在保证压边效果的同时减少边部浪费,并提高成品率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的胀形成形与对比文件2中的拉深成形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冲压成形方法,在胀形成形和拉深成形过程中均需要通过压边筋限制坯料的流动,因此,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胀形成形中采用传统压边筋结构的时候坯料成品率较低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冲压成形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12-0018、0022-0028、0033、0037、0038段,附图2、3):冲模3和压料圈2各自的约束面上设置有彼此形状相似的锁紧压边筋5、7,锁紧压边筋5、7形成为多个凹凸部的形式,在从压料圈2的外轮廓朝向中央部来观察该多个锁紧压边筋5、7时,其具有梯形形状。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凹凸部为梯形形状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梯形压边筋为材料提供锁紧力,防止材料流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压边筋的凹凸部的截面设置为梯形的启示,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需要调节锁紧力和锁紧效果时,在面对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波形凹凸部作为第1面时不能够达到预想的压边效果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压边筋中寻找其他的凹凸部的形状作为第1面从而调节压边效果,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凹凸部形状应用于对比文件1、2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凹凸部的截面形状为梯形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锁紧力的需要容易想到将凹凸部的截面形状改变为其他类似的形状,例如矩形形状或梯形形状、矩形形状的组合等,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0段,附图3):梯形压边筋的纵向长度L1、L2长度约为30~58mm,凹部的深度T1和凸部的高度T2约为2.5~3mm,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节距的长度约为60~116mm,凹凸部的高度约为5~6mm(落入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内)。另外,通过改变压边筋的节距长度和凹凸部高度来控制调节胀形成形时的锁紧力,进而调控材料成品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不同节距和凹凸部高度的组合进行有限的常规试验即能得到合适的节距范围——5mm~50mm。此外,当凹凸部的形状从梯形转换为矩形,使用与梯形形状类似的凹凸部节距和高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胀形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胀形成形品的制造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0021-0034段,权利要求1、2,附图1-4):其包括如下工序:
将板材的坯料5载置于冲模3与压料圈4之间的工序,冲模3与压料圈4在彼此相对的约束面设置有设为彼此相似的形状的凸部3a和凹部4a(凸部3a和凹部4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锁紧压边筋);
利用冲模3以及压料圈4约束坯料5的周缘部的工序;
在约束了坯料5的周缘部的状态下,通过利用冲头2将坯料5的成形区域向冲模3侧相对地压入来对坯料5进行胀形成形的工序。
因此,权利要求3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冲模以及所述压料圈的锁紧压边筋从外轮廓朝向中央部地具有第1面、与所述第1面交叉的第2面以及与所述第2面交叉的第3面,并且所述第1面具有多个凹凸部;所述多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第4面以及第6面、与所述第4面以及所述第6面交叉的第5面,所述第4面、所述第5面以及所述第6面与所述第2面交叉;(2)在从所述压料圈的外轮廓朝向所述中央部来观察所述多个凹凸部时,具有梯形形状、矩形形状或将它们组合而成的形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在压紧坯料的情况下提高材料成品率,如何通过设计凹凸部的形状设定锁紧力的大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拉深成形压边筋及成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7、0022-0025段、附图2):冲模11及压料圈12各自的外轮廓处具有拉伸凸缘20(相当于锁紧压边筋),拉深凸缘20朝向中央部地具有波形部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面)、与波形部22交叉的纵壁部2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2面)以及与纵壁部21交叉的压边面12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3面),波形部22具有多个凹凸部;其中,波形部22包括多个脊部22A,相应的脊部22A之间设置有底部22B,每个脊部22A是凸弯曲的,每个底部22B是凹弯曲的,每个脊部22A与其相邻的底部22B通过倾斜面22C连接;也即,波形部22具有多个凹凸部,每个凹凸部具有彼此相对的倾斜面22C(该彼此相对的倾斜面22C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4面以及第6面)以及与上述两倾斜面22C交叉的脊部22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5面);其中,彼此相对的倾斜面22C以及脊部22A均与纵壁部21交叉。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能起到通过压边筋限制材料流动,通过在第1面设置凹凸部在保证压边效果的同时减少边部浪费,并提高成品率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的胀形成形与对比文件2中的拉深成形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冲压成形方法,在胀形成形和拉深成形过程中均需要通过压边筋限制坯料的流动,因此,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胀形成形中采用传统压边筋结构的时候坯料成品率较低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冲压成形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12-0018、0022-0028、0033、0037、0038段,附图2、3):冲模3和压料圈2各自的约束面上设置有彼此形状相似的锁紧压边筋5、7,锁紧压边筋5、7形成为多个凹凸部的形式,在从压料圈2的外轮廓朝向中央部来观察该多个锁紧压边筋5、7时,其具有梯形形状。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凹凸部为梯形形状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梯形压边筋为材料提供锁紧力,防止材料流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压边筋的凹凸部的截面设置为梯形的启示,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需要调节锁紧力和锁紧效果时,在面对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波形凹凸部作为第1面时不能够达到预想的压边效果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压边筋中寻找其他的凹凸部的形状作为第1面从而调节压边效果,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凹凸部形状应用于对比文件1、2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凹凸部的截面形状为梯形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锁紧力的需要容易想到将凹凸部的截面形状改变为其他类似的形状,例如矩形形状或梯形形状、矩形形状进行组合得到凹凸部形状以适配不同的加工需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胀形成形工艺和拉深成形工艺的技术原理有所不同,但它们属于工艺接近的技术领域,彼此之间的借鉴不存在技术壁垒。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压边筋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压边筋结构基本相同,即对比文件2的压边筋也具有依次交叉的第1面、第2面、第3面,以及设置于第1面上的由第4面、第5面、第6面形成的多个凹凸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其在对比文件2中可以起到与本申请中相同的限制对坯料流入量的作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压边筋具有和本申请中基本相同的凹凸部结构,因此也能够起到和本申请相同的在保证压边效果的同时减小压边筋沿模具由内向外方向的尺寸,从而减小坯料边部的废品量的作用。本申请中的“尽量不使坯料流入的压边筋”相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原材料流入的压边筋”仅仅在限制坯料流入程度的效果上有所区别,其限制的目的是一致的、采用的压边筋的结构是类似的,因此将具有相同限制坯料流动功能的压边筋在拉深成形与胀形成形之间进行转用存在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拉深成形过程中的拉延压边筋与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胀形成形过程中的锁紧压边筋组合,进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