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备定制的聚合物制品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备定制的聚合物制品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89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61986
优先权日:2013-12-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74190.X
申请日:2014-12-17
复审请求人:PPG工业俄亥俄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明
合议组组长:孙思
参审员:金婷
国际分类号:B29C35/02;B29C35/08;B29C33/38,B29C37/00,B29C33/42,B29D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没有被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及其它现有技术中获得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述技术特征能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4190.X,名称为“制备定制的聚合物制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PPG工业俄亥俄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7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7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利用磁场控制磁性流体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磁流体数量为一个或多个,而对比文件1采用微致动器控制金属,聚合物,金属化聚合物等及其组合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可逆模制表面形状的替换生成方式。对比文件2采用磁场控制磁流体以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给出了采用磁场控制磁流体以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磁流体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模制表面材料,并通过磁场控制其形貌;磁流体的数量可基于实际模具大小尺寸进行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备的产品,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5056953A1,公开日为2005年3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597846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22项、说明书第1-45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制备定制的聚合物制品的方法,包括:
(a)提供两个模具半部分,每个半部分具有外表面和内表面;
(b)将该两个模具半部分组装形成模具组装体,使得该两个模具半部分的内表面彼此面对,从而限定在它们之间的空腔;
(c)在(b)之前或之后施加一个或多个磁性流体至至少一个模具半部分的内表面;
(d)将流体聚合物材料送入(b)中形成的空腔;
(e)在(d)之前或之后,受控地施加磁场至该一个或多个流体以依照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形成定制的相反的表面;
(f)使含有该流体聚合物材料的模具组装体经历足以进行该流体聚合物材料的至少部分聚合或硬化的条件;和
(g)将该两个模具半部分分开以提供聚合物制品,该聚合物制品具有至少一个对应于该磁性流体的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的表面。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在(e)中的将该两个模具半部分分开之前或之后去除。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性流体材料为水性铁磁流体。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性流体材料为全卤化的铁磁流体。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性流体包括磁流变流体。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性流体包含含钴的颗粒,含镍的颗粒,和/或合金。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磁场施加到所述模具组装体时所述磁性流体材料与所述流体聚合物材料是不混溶的。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个模具半部分的至少之一包含玻璃。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定制的聚合物制品为镜片。
10.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构成对于个别镜片佩戴者来说特定的预定的光学度数或形状。
11.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镜片具有:具有符合未调整的前模具半部分的形貌的外表面,和具有符合该磁性流体的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的形貌的背表面。
12.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镜片包括平光镜片,单焦镜片,多焦镜片,或渐变度数镜片。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聚合物材料选自可光聚合的材料,热固性材料,和热塑性材料。
1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聚合物材料选自聚碳酸酯,碳酸双烯丙酯,聚氨酯,聚脲氨酯,聚硫脲氨酯,环氧树脂,硫代环氧树脂,环烯烃(共)聚合物和基于(甲基)丙烯酸酯的材料。
15. 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聚合物材料包括热固性聚合物材料,其在(f)中部分聚合,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h)使该部分聚合的聚合物制品经历足以使该部分聚合的聚合物制品完全聚 合的条件。
16. 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流体聚合物材料包括热塑性聚合物材料,其在(f)中部分硬化,并且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h)使该部分硬化的聚合物制品经历足以使该部分硬化的聚合物制品完全硬化的条件。
1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磁性流体在(b)之前被施加至至少一个模具半部分的内表面。
18.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磁性流体在(b)之后被施加至至少一个模具半部分的内表面。
19.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在(d)之前被受控地施加至该一个或多个流体以依照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形成定制的相反的表面。
20.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磁场在(d)之后被受控地施加至该一个或多个流体以依照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形成定制的相反的表面。
21.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制品为聚合物片材的形式。
22. 聚合物制品,其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步骤(b),即将两个模具半部分组装形成模具组装体,两个半模内表面彼此面对形成空腔;(2)对比文件1的透镜的两个表面必须与半模具的模制和非模制表面一致,而本申请的模制透镜仅有一个表面与模制的半部分一致,另一个表面与磁性流体的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一致;(3)对比文件2主要涉及变形铁磁流体的形状,没有教导或暗示使用去除的固化层;(4)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具有可变形的模制表面,可以是透镜的一个表面变形为发明所需要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再使用另外的可变形铁磁流体,对比文件1和2也未给出采用对比文件2的铁磁流体来代替对比文件1的可变形的模制表面的启示;(5)对比文件1和2也未教导本申请的模具的再循环或再利用的容易性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1)和(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2段公开:模具可以由两个半模构成,一个半模可以具有可变形的模面,另一个半模可具有固定的成型面。当使用两个半模时,显然,两个半模内表面彼此相对形成空腔,且透镜一个表面与非模制表面一致,另一表面与模制表面一致;针对(3):对比文件2固化层对应本申请聚合物材料,均在固化后去除;针对(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利用磁场控制磁性流体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而对比文件1采用微致动器控制金属等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仅提供一种不同的可逆形状形成方式,而该方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二者领域相近,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且效果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利用磁场控制磁性流体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的启示;针对(5):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是可逆的模制表面,模具模制表面形状可逆因此能够实现再循环。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而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22项、说明书第1-45段和说明书摘要。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没有被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及其它现有技术中获得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述技术特征能为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制备定制的聚合物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眼科镜片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5、0072段),包括以下步骤:a)提供模具,所述模具的至少一半包括:(i)非模制表面和模制表面,其中所述模制表面的至少一部分能够可逆地变形;(ii)用于使模制表面的可变形部分可逆地变形的调节装置;b)使模制表面的可变形部分变形为适于将一个或多个光学特性赋予透镜表面的形状;c)在模制表面模具上沉积透镜形成材料;和d)在适合形成眼用透镜的条件下固化透镜形成材料。一旦固化完成并且从模具中取出所形成的镜片,就可以操纵调节装置,使得模制表面返回到其原始形状或者呈现用于模制另一处方镜片的另一形状。所述模具可由两个半模组成,每个半模具有可变形的模制表面。或者,一个半模具可以具有可变形的模具表面,而另一个半模具可以具有固定的模制表面。当定位用于模制镜片时,半模可以彼此接触,所述接触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步进电机、螺杆驱动器等及其组合。在这种情况下,优选使用密封装置来密封模具,以便形成可接受的透镜边缘。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在两个模具半部分组装之前或之后施加一个或多个磁性流体至至少一个模具半部分的内表面;进一步将流体聚合物材料送入模具的空腔之前或之后,受控地施加磁场至该磁性流体以依照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形成定制的相反的表面。
基于该区别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保持模具形状不变的情况下,形成与所需镜片表面形貌相反的表面,进而得到所需形状的镜片。
对此,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眼科镜片的制造方法是通过使模具的形状发生改变以匹配所需镜片表面形貌、再施加聚合物材料模制以获得所需镜片。本申请中制备定制的聚合物制品的方法是使模具形状保持不变、通过磁流体变形匹配所需镜片表面形貌,实现采用同一模具制备多种定制的制品。二者形成匹配所需镜片表面形貌的方式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需要采用具有可逆变形材质的模具,并通过精密的形状调整工具和程序来实现模具的表面变形,而本申请对模具材质并无可逆变形的需求,只需配备相应的控制磁流体发生相应变形的电磁场即可。基于对比文件1,由于已经通过模具的表面变形来实现对镜片表面形状的匹配,且对比文件1中采用模具变形的方式已经解决了采用同一模具制备不同需求镜片的问题,不存在使用磁性流体的变形来制备所需形貌镜片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其中加入磁流体来匹配镜片表面的形状。
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光学调制与微成型的可变形铁磁流体层器件、成型方法和成型的固化层(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7、0088段):器件包括片上电路的集合,该电路中的每个电路被配制成在被激励时产生垂直与该集合的平面型表面的磁场;铁磁性流体层,其与平面型表面接合;以及逻辑电路,被配置成选择性激励该集合中的一个或多个电路以便:在该被激励的电路处产生磁场;响应于该磁场,引起该铁磁性流体层的变形;以及调制指向该铁磁性流体层的光束。成型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提供根据本发明的器件,该器件包括可固化的至少一个液体层,在激励该片上电路时该液体层可变形;激励该片上电路,以便获得在铁磁性流体层中变形的期望图案;在铁磁性流体层变形时通过使可固化层固化来使该可固化层成型;以及移除已固化层。已固化层反映铁磁性流体变形的图案,从而使得精细的凸块形状的像素化可见。对比文件2属于光学调制器和微成型器件技术领域,虽然公开了通过磁性流体变形使固化层形成图案的方案,但其是利用铁磁性流体在片上电路激发下形成的铁磁性流体的局部变形,形成流体突起,多个流体突起构成复杂、精细的像素化图案,用于光学调制器件。可见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磁流体制备光学调制器件的方法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中使用模具制备镜片的方法,同时基于对比文件1也不存在使用磁性流体的变形来制备所需形貌镜片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1和2之间不具有结合启示,另外,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生产高光学表面品质的高度定制的制品和其他透明体,模具可以容易地再循环或再利用,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1直接或间接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聚合物制品,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意见可概括为:(1):对比文件2固化层对应本申请聚合物材料,均在固化后去除;(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利用磁场控制磁性流体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而对比文件1采用微致动器控制金属等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仅提供一种不同的可逆形状形成方式,而该方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二者领域相近,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且效果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采用利用磁场控制磁性流体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的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是可逆的模制表面,模具模制表面形状可逆因此能够实现再循环。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虽然形成了固化层,但该固化层是用于光学调制器用途,对比文件2属于光学调制器和微成型器件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明显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时对比文件1也不存在使用磁性流体的变形来制备所需形貌镜片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1和2之间不具有结合启示。(2)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权利要求1中是将磁性流体施加到模具半部分内,进一步将流体聚合物材料送入模具的空腔之前或之后,受控地施加磁场至该磁性流体以依照预定的特定表面形貌形成定制的相反的表面。也即权利要求1中利用磁场使磁性流体形成特定表面形状,而不是形成模制表面的可逆形状,本申请中模具的形状不发生变化,磁性流体形成特定表面形状后可用于再次模制其他形状的产品,不需进行可逆变形,对于该区别,在对比文件1和2中均未给出技术启示。因此驳回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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