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流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86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73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64270.5
申请日:2016-03-22
复审请求人: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爽
合议组组长:雒晓明
参审员:汤莎亮
国际分类号:G01R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以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64270.5,名称为“一种分流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067861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1097232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884209Y,公告日为2007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流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片第一拼接片,该第一拼接片为平直形状,第一拼接片由中间段的采样电阻片和两端的导电引片拼接而成;
至少一片第二拼接片,该第二拼接片由中间段的采样电阻片和两端的导电引片拼接而成,且两端的导电引片呈弯折形状;
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分别与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相对应并采用焊接相固定;
所述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和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分别处在呈大致平行的两个平面中;所述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的长度尺寸和第一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的长度尺寸大致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第二拼接片中,采样电阻片的两端端面分别与对应端的导电引片的对应端面采用对接焊接工艺实现拼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焊接工艺为电子束焊或激光焊。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分别与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焊接相固定为高频焊焊接相固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第二拼接片中,所述采样电阻片为锰铜片或考铜片或康铜片。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第二拼接片中,所述导电引片为紫铜片或黄铜片或青铜片或铁铜合金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与对应的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焊接相固定时,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与第一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呈大致平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 引片中还设有凹槽,所述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分别嵌置在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对应凹槽中并通过高频焊焊接相固定。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还设有用来焊接采样线的凸出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位置处在第二拼接片与第一拼接片焊接位置的外侧。”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流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流式电流取样互感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和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分别处在呈大致平行的两个平面中;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的长度尺寸和第一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的长度尺寸大致相同。对于上述区别,无论锰铜在第二分流板的中间支板处还是侧翼处,锰铜均是作为采样电阻使用,其采样精度也不会有所变化,同时,电阻的大小公知地与材料的横截面和长度有关,因此,根据实际的分流比调整锰铜的长度,使得第一分流板和第二分流板中锰铜的长度尺寸大致相同,以及将锰铜调整至中间支板的位置,均是未脱离对比文件1本质的简单改型,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9-10。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流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片第一拼接片,该第一拼接片为平直形状,第一拼接片由中间段的采样电阻片和两端的导电引片拼接而成;
至少一片第二拼接片,该第二拼接片由中间段的采样电阻片和两端的导电引片拼接而成,且两端的导电引片呈弯折形状;
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分别与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相对应并采用焊接相固定;
所述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和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分别处在呈大致平行的两个平面中;所述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的长度尺寸和第一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的长度尺寸大致相同;
所述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还设有用来焊接采样线的凸出部;所述凸出部的位置处在第二拼接片与第一拼接片焊接位置的外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第二拼接片中,采样电阻片的两端端面分别与对应端的导电引片的对应端面采用对接焊接工艺实现拼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接焊接工艺为电子束焊或激光焊。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分别与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焊接相固定为高频焊焊接相固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第二拼接片中,所述采样电阻片为锰铜片或考铜片或康铜片。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第二拼接片中,所述导电引片为紫铜片或黄铜片或青铜片或铁铜合金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与对应的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焊接相固定时,第二拼接片的 采样电阻片与第一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呈大致平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流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中还设有凹槽,所述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分别嵌置在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对应凹槽中并通过高频焊焊接相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1)二者原理不同。本申请采用第一拼接片1和第二拼接片2构成采样电阻片,并通过第一拼接片1的两端的导电引片12的凸出部122来实现电流采集,因此,测量结果是第一拼接片1的采样电阻片11的电流和流过第二拼接片2的采样电阻片21的电流之和,即“分流片”并不起分流作用,而是作为整体构成采样电阻片,最终获得精确的测量结果;而对比文件1,利用互感原理,为解决互感器体积大的技术问题,将电流分流,并测量流经第二分流板2的电流,而真正起到采样电阻作用的仍然是第一分流板2,即对比文件1的第一分流板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拼接片1和第二拼接片2构成的整体。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分流板3的基础上,没有舍弃互感器,即舍弃第二分流板3的分流作用,而将分流板3作为采样电阻从而改进第一分流板2结构的技术启示。2)二者的结构和工艺不同。本申请将第二拼接片2的两端的导电引片22的弯折部分221分别与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12采用高频焊焊接固定;而对比文件1将第二分流板3的中间支板32穿过互感器1,第二分流板3的两端再与第一分流板2焊接。此外,本申请第二拼接片2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221和第二拼接片2的采样电阻片21分别处在大致相同的两个平面中,第二拼接片2的采样电阻片21的长度尺寸和第一拼接片1的采样电阻片11的长度尺寸大致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分流板3的锰铜5处在侧翼位置,与第二分流板3的八字型的两端边不平行,且第二分流板3的锰铜5只有很短一段,与第一分流板2的锰铜5长度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以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流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流式电流取样互感器(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7]段,图1-8),一并公开了一种分流片,其包括:互感器1、第一分流板2(即第一拼接片)、第二分流板3,第一分流板2为平面型(即平直形状),分别由位于中部的锰铜5(即采样电阻片)和位于两侧的紫铜4(即导电引片)组成;第二分流板3为八字型,分别由紫铜4和位于其中一侧翼31的锰铜5组成,第一分流板2与第二分流板3中 锰铜5与紫铜4的面积大小由通过第一分流板2与第二分流板3的电流大小决定,第二分 流板3的中间支板32穿过互感器1与第一分流板2焊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还设有用来焊接采样线的凸出部;2)还包括至少一片第二拼接片,第二拼接片由中间段的采样电阻片和两端的导电引片拼接而成,且两端的导电引片呈弯折形状;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分别与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相对应并采用焊接相固定;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和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分别处在呈大致平行的两个平面中;所述第二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的长度尺寸和第一拼接片的采样电阻片的长度尺寸大致相同,凸出部的位置处在第二拼接片与第一拼接片焊接位置的外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不改变采样电阻片材质金相的前提下,提高分流片的计量精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流器的形成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14行,图1),包括分流器由两片紫铜1与2和一片锰铜3构成,锰铜片3的相对的侧端面分别与两片的紫铜1、2的侧端面相连接,该连接是焊接,且在紫铜片1、2上有固定孔和采样端(即凸出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紫铜片上设置采样端的技术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作为采样端,并提高采样线连接的可靠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在对比文件1,在第一拼接片的导电引片上设置用来焊接采样线的凸出部,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质是电阻片,其与第一拼接片构成一个整体,作为采样电阻片。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的第二分流板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拼接板,分流式取样结构所使用的第一分流板2、第二分流板3也是采样电阻片,且两者并联,虽然互感器1采集的是流经第二分流板3的电流,但对比文件1的最终目的仍然是采集流过第一分流板2和第二分流板3的总电流,只要第一分流板2、第二分流板3各自的电阻值已知,当流过第二分流板3的电流被测得后,总电流可以根据欧姆定律计算得到;2)检测电流的方式较多,除了对比文件1的互感器之外,还有其它的测量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采用如对比文件2或3给出的引出两个采样端的方式来测量电流,从而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互感器1。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第二拼接片本质是电阻片,是并联电阻的一个分支电阻,其作用是与第一拼接片并联求电流和,从而提高电流计算精度;而对比文件1的第二分流板3本质是互感器二次侧的一部分,其作用是将互感器一次侧的电流分流,使得互感器的体积减小。可见,第二分流板3并非作为采样电阻,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仅利用第一分流板2作为采样电阻即可求得线路总电流的基础上,再设置另外的采样电阻。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分流板3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拼接板;2)本申请采用欧姆定律原理,利用U/R=I计算得到总电流值;而对比文件1利用第二分流板3直接获得电流值I,再利用互感器的比例关系得到断路器的电流值,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弃用互感器1,即弃用互感器电流测量原理,而换用欧姆定律测量电流原理,将第一分流板2和第二分流板3合为整体作为阻值很小的电阻片接入测量电路,进而用U/R=I计算得到总电流值。
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式电能表分流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5行,图1),包括两紫铜片1和2、一锰铜片3,所述的紫铜片1和2上有安装孔4和5;两紫铜片1和2间固定有锰铜片3,锰铜片3的两侧端面分别与紫铜片1和2的铡端面固定,锰铜片的厚度与紫铜片的厚度相同,它们的固定端的长度也相同,所述的固定是电子光束焊接;紫铜片1和2上有采样端6和7,紫铜片1有接地端8,采样端6和7为紫铜片1和2侧端面向外延伸的凸起,凸起与紫铜片在同一个平面上;接地端8与紫铜片6在同一平面上。可见,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且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第二拼接片及第二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的弯折部分分别与第一拼接片的两端的导电引片相对应并采用焊接相固定,提高了分流片的计量精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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