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99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5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0962.9
申请日:2016-09-19
复审请求人:宁波高新区敦和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霞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郑湘南
国际分类号:B65G47/14(2006.01),B65G47/29(2006.01),B65G47/22(2006.01),B65G43/08(2006.01),B65G1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0962.9,名称为“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高新区敦和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959884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5666263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3:“嵌入式微系统”,王绍伟等,第71-72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6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包括送料装置(1)、导料槽(2)、加工装置(3)、下料槽(4),所述导料槽(2)的出口端与所述加工装置(3)对接,所述下料槽(4)的入口端与所述加工装置(3)对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送料装置(1)与所述导料槽(2)之间的过渡导槽(5),所述导料槽(2)的中端穿设有挡料杆(21)与挡料板(22),所述挡料板(22)位于所述挡料杆(21)的下方,所述过渡导槽(5)、所述导料槽(2)及所述下料槽(4)与水平面之间均形成夹角,所述送料装置(1)的驱动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所述过渡导槽(5)包括上导槽(51)和下导槽(52),所述过渡导槽(5)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呈L形,所述上导槽(51)与下导槽(52)之间设置有弧形过渡板(53),所述上导槽(51)的槽宽不小于轴承内圈(6)的直径,所述下导槽(52)的槽宽与轴承内圈(6)的轴向高度相等;
所述送料装置(1)为自动送料振动盘,所述自动送料振动盘的出料口与所述过渡导槽(5)的入口端对接;所述上导槽(51)上设置有红外线感应装置(511),所述红外线感应装置(511)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当所述过渡导槽(5)及所述导料槽(2)内的轴承内圈(6)堆积到所述红外线感应装置(511)装置处时,所述红外线感应装置(511)发送信号到所述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送料装置(1)的驱动装置停止工作;
所述下料槽(4)底部设置有均匀排列的腰形通孔(4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装置(3)包括电磁铁吸头(31)、用于支撑轴承内圈(6)的摆放座(32)、用于将轴承内圈(6)推送到所述下料槽(4)中的推料气缸(33),所述电磁铁吸头(31)和所述推料气缸(33)均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料槽(2)呈L形,所述导料槽(2)的槽宽与轴承内圈(6)的轴向高度相等,所述导料槽(2)的末端设置有导料挡板(2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杆(21)与所述挡料板(22)之间的距离与轴承内圈(6)的直径相等。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杆(21)可伸缩垂直穿入所述导料槽(2),所述挡料杆(21)为扁平状,与轴承内圈(6)接触的端部为尖端,所述挡料杆(21)的驱动装置为第一气缸(211),所述第一气缸(211)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板(22)可伸缩地垂直穿入所述导料槽(2),所述挡料板(22)的驱动装置为第二气缸(221),所述第二气缸(221)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用于轴承内圈上料,对比文件1是用于轴承外圈,还包括送料装置、控制装置、设置在送料装置与导料槽之间的过渡导槽,过渡导槽与水平面之间形成夹角,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过渡导槽包括上导槽和下导槽,过渡导槽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呈L形,上导槽与下导槽之间设置有弧形过渡板,上导槽的槽宽不小于轴承内圈的直径,下导槽的槽宽与轴承内圈的轴向高度相等,下料槽底部设置有均匀排列的腰形通孔;2)送料装置为自动送料振动盘,自动送料振动盘的出料口与过渡导槽的入口端对接;3)上导槽上设置有红外线感应装置,红外线感应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当过渡导槽及导料槽内的轴承内圈堆积到红外线感应装置处时,红外线感应装置发送信号到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控制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停止工作。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提供对比文件3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用于轴承零件的上料,对比文件1存在集中供料的需求,而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轴承外圈的供料中采用了送料单元,设置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红外线检测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物料检测方式,当过渡导槽及导料槽内的轴承内圈堆积到红外线感应装置处时,红外线感应装置发送信号到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控制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停止工作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送料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也没有公开红外线感应装置与控制装置连接从而控制驱动装置的工作,以上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传感器实现控制仅仅是一种原理性的认知,然而设置传感器类型、位置以及具体控制工作方式则不是公知常识;尤其在轴承送料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没有提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还限定了“所述下料槽(4)底部设置有均匀排列的腰形通孔(41)”,使得残余研磨液能够回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包括送料装置(1)、导料槽(2)、加工装置(3)、下料槽(4),所述导料槽(2)的出口端与所述加工装置(3)对接,所述下料槽(4)的入口端与所述加工装置(3)对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送料装置(1)与所述导料槽(2)之间的过渡导槽(5),所述导料槽(2)的中端穿设有挡料杆(21)与挡料板(22),所述挡料板(22)位于所述挡料杆(21)的下方,所述过渡导槽(5)、所述导料槽(2)及所述下料槽(4)与水平面之间均形成夹角,所述送料装置(1)的驱动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所述过渡导槽(5)包括上导槽(51)和下导槽(52),所述过渡导槽(5)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呈L形,所述上导槽(51)与下导槽(52)之间设置有弧形过渡板(53),所述上导槽(51)的槽宽不小于轴承内圈(6)的直径,所述下导槽(52)的槽宽与轴承内圈(6)的轴向高度相等;
所述送料装置(1)为自动送料振动盘,所述自动送料振动盘的出料口与所述过渡导槽(5)的入口端对接;所述上导槽(51)上设置有红外线感应装置(511),所述红外线感应装置(511)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当所述过渡导槽(5)及所述导料槽(2)内的轴承内圈(6)堆积到所述红外线感应装置(511)装置处时,所述红外线感应装置(511)发送信号到所述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送料装置(1)的驱动装置停止工作;
所述下料槽(4)底部设置有均匀排列的腰形通孔(41);
所述加工装置(3)包括电磁铁吸头(31)、用于支撑轴承内圈(6)的摆放座(32)、用于将轴承内圈(6)推送到所述下料槽(4)中的推料气缸(33),所述电磁铁吸头(31)和所述推料气缸(33)均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所述导料槽(2)呈L形,所述导料槽(2)的槽宽与轴承内圈(6)的轴向高度相等,所述导料槽(2)的末端设置有导料挡板(2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杆(21)与所述挡料板(22)之间的距离与轴承内圈(6)的直径相等。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杆(21)可伸缩垂直穿入所述导料槽(2),所述挡料杆(21)为扁平状,与轴承内圈(6)接触的端部为尖端,所述挡料杆(21)的驱动装置为第一气缸(211),所述第一气缸(211)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板(22)可伸缩地垂直穿入所述导料槽(2),所述挡料板(22)的驱动装置为第二气缸(221),所述 第二气缸(221)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用于轴承零件的上料,对比文件1存在集中供料的需求,而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轴承外圈的供料中采用了送料单元,设置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红外线检测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物料检测方式,当过渡导槽及导料槽内的轴承内圈堆积到红外线感应装置处时,红外线感应装置发送信号到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控制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停止工作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送料装置和设置在送料装置与导料槽之间的过渡导槽,送料装置为自动送料振动盘,过渡导槽与水平面形成夹角,过渡导槽包括上导槽和下导槽,过渡导槽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呈L形,上导槽与下导槽之间设置有弧形过渡板,上导槽的槽宽不小于轴承内圈的直径,下导槽的槽宽与轴承内圈的轴向高度相等;自动送料振动盘的出料口与过渡导槽的入口端对接;上导槽上设置有红外线感应装置,红外线感应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当过渡导槽及导料槽内的轴承内圈堆积到红外线感应装置处时,红外线感应装置发送信号到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控制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停止工作,即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推料机构为推料气缸,导料槽的槽宽与轴承内圈的轴向高度相等。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提供对比文件3作为公知证据。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2公开了送料单元90,其必然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而红外感应装置是监视和检测常用的技术手段,将其用于自动上料装置以检测其上料过程中的堆积情况并发出相关信号使送料装置自动停止是对其常规性能的应用,其具体设置位置和具体应用领域可以根据材料容易堆积的位置和具体零部件的特性进行选择;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下料道3底部设置有均匀排列的椭圆形通孔,用于轴承在滚动过程中,使得粘在轴承上的研磨液落下,也即上述通孔及其作用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现输送自动化是物流传输的普遍需求,应用传感器实现控制仅仅是一种原理性的认知,然而设置传感器类型、位置以及具体控制工作方式则不是公知常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相应证据并未记载“自动送料振动盘为轴承内圈加工的常规部件”;2)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送料装置、过渡导槽、控制装置、红外线感应装置及这些部件设置的位置关系,在对比文件1没有送料装置和过渡导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对比文件2披露的相关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联想或尝试如何设置红外线感应装置及其位置关系,这明显有悖于评判“三步法”的逻辑,因此,复审请求人不能认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轴承内圈自动上料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轴承外圈自动上下料装置(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7):自动上下料装置包括上料道7(即导料槽)、位于加工区域的加工装置、下料道3(即下料槽),上料道7的出口端与加工装置对接,下料道3的入口端与加工装置对接(参见说明书第29段、附图1-3),还包括控制机构(即控制装置),上料道7的中端穿设有上料挡杆6(即挡料杆)和上料挡板10(即挡料板),上料挡板10位于上料挡杆6的下方,上料道7及下料道3与水平面之间均形成夹角(参见附图1-3);
下料道3底部设置有均匀排列的椭圆形通孔(即腰形通孔,参见说明书第35段、附图3);
加工装置包括电磁无心夹具12(相当于本申请的电磁铁吸头)、用于支撑轴承外圈的支承组件(相当于本申请的摆放座,参见说明书第31段)、用于将轴承外圈推送到下料道3中的电磁铁推料机构13,电磁无心夹具12和电磁铁推料机构13均与控制机构电信号连接(参见说明书第34-35段);
上料道7呈L形,上料道7 的末端设置有轴承挡板14(即导料挡板,参见说明书第30段);
上料挡杆6和上料挡板10之间的距离与轴承外圈的直径相等(参见附图1);
上料挡杆6可伸缩垂直穿入上料道7,上料挡杆6的驱动装置为第一电磁铁8(参见说明书第29-35段、附图1-7);
上料挡板10可伸缩地垂直穿入上料道7,上料挡板10的驱动装置为第二电磁铁9(参见说明书第29-35段,附图1-7);
本领域可知,无论轴承内圈还是外圈,其均为环状结构,结构并无实质不同。因此,对轴承内圈还是外圈进行上下料并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包括送料装置和设置在送料装置与导料槽之间的过渡导槽,送料装置为自动送料振动盘,过渡导槽与水平面形成夹角,过渡导槽包括上导槽和下导槽,过渡导槽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呈L形,上导槽与下导槽之间设置有弧形过渡板,上导槽的槽宽不小于轴承内圈的直径,下导槽的槽宽与轴承内圈的轴向高度相等;自动送料振动盘的出料口与过渡导槽的入口端对接;上导槽上设置有红外线感应装置,红外线感应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当过渡导槽及导料槽内的轴承内圈堆积到红外线感应装置处时,红外线感应装置发送信号到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控制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停止工作,即送料装置的驱动装置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导料槽的槽宽与轴承内圈的轴向高度相等;2)推料机构为推料气缸;挡料杆为扁平状,与轴承内圈接触的端部为尖端,所述挡料杆的驱动装置为第一气缸,所述第一气缸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挡料板的驱动装置为第二气缸,所述第二气缸与所述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
根据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轴承内圈上料自动化。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轴承外圈的磨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轴承外圈的自动上料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2-38段、附图1-6),其公开了:送料单元90(即送料装置)和过渡导槽,并且必然具有控制装置以控制整个系统的运行,送料单元90的驱动装置必然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过渡导槽设置在送料单元90与第一凹槽部101(相当于本申请的导料槽)之间(参见附图4),过渡导槽与水平面形成夹角,过渡导槽包括圆弧导料槽909(相当于本申请的上导槽)和第二凹槽部102(相当于本申请的下导槽),过渡导槽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呈L形(参见附图4),圆弧导料槽909与第二凹槽部102之间设置有弧形过渡板,圆弧导料槽909的槽宽不小于轴承外圈的直径,轴承外圈在第二凹槽部102和第一凹槽部101中滚动(参见附图4-6);送料单元90的出料口与过渡导槽的入口端对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的大部分特征,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得轴承外圈以正确姿态进入加工装置,以自动上料,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将下导槽、导料槽的槽宽设置为与轴承内圈的轴向高度相等是本领域便于轴承内圈在其内顺利滚动而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送料装置为自动送料振动盘。振动盘为输送领域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散料供给装置,例如工具书(对比文件3:“嵌入式微系统”,王绍伟等,第71-72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07月31日)中已有详细介绍,将自动送料振动盘应用于轴承内圈的加工是对其应用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采用红外线感应装置:为了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能够顺利进行,在上料过程中防止材料堆积是必然环节,本领域通常采用各种检测装置来实现,并且在出现材料堆积时发出信号使送料装置自动停止以保证工作过程的稳定运行。而采用红外线感应装置,并通过其发送信号到控制装置以实现系统的自动化运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其具体的设置位置可以根据材料容易堆积的位置进行选择,具体的将其设置于上导槽上是对安装位置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推料气缸作为推料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求对推料机构的常规选择;至于设置挡料杆为扁平状,与轴承内圈接触的端部为尖端是为了便于插入轴承内圈间而进行的常规设置;电磁铁与气缸均为往复推动器件,设置挡料杆、挡料板的驱动装置采用第一气缸、第二气缸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将第一气缸、第二气缸与控制装置电信号连接是基于整个输送下料装置的自动化控制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传感器通常用于自动化生产过程中监视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参数,使设备工作在正常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传感器工作原理、需要检测的对象及控制的对象对其类型、位置、以及具体的控制工作方式进行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到本案,将红外感应装置用于上料过程中防止材料堆积是本领域对传感器类型的常规选择;对于自动送料振动盘,对比文件3中记载了,振动盘是自动化流水线的常规组成部分,用于实现上料自动化,降低人工操作。由其工作原理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振动盘同样可以用于轴承内圈的自动上料。因此,为了提高轴承内圈上料的自动化,而采用振动盘作为上料装置是对其具体应用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对比文件1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两者上料方式不同,而提高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操作是本领域通常追求的,因此,基于上述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一种自动上料的方式,以提高自动化水平,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自动送料单元的轴承外圈磨削系统,以实现批量自动上料,减小劳动强度,提高自动化水平,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自动送料单元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上料问题的技术启示,相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相应的信息采集单元进行信息采集和监控,以实现自动化送料,如设置红外线感应装置及其位置,由上述分析可知,这与“三步法”逻辑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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