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的装置及其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的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51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830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86299.1
申请日:2016-11-09
复审请求人:武汉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莎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孙长欣
国际分类号:H02N2/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86299.1,名称为“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的装置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武汉理工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压电材料安装模块(1),所述压电材料安装模块(1)包括设置在内部的压电材料(1.1)和用于固定压电材料(1.1)的固定框架(1.2),多个所述压电材料安装模块(1)连接成砰击能发电装置(2)。
2. 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装置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位置确定方法、砰击能发电装置(2)材料选择方法和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方式确定方法,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位置确定方法为:
对于船长小于80m的单体船,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船艏,所述安装在船艏的砰击能发电装置(2)具体位置为船艏入水砰击位置处的横剖面上砰击点处剖线与水平线的夹角小于25~35°的位置;
对于船长大于80m的细长单体船,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船艏和船舯,所述安装在船舯的砰击能发电装置(2)具体位置为船两舷侧浮心向船长方向首尾两侧各延伸0.05~0.15倍船长的位置,高度方向位置为船舷墙顶部至向下0.05~0.15倍船舶吃水线高度的位置;
对于双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湿甲板;
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材料选择方法为:
对于长度小于100m的船舶,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压电材料(1.1)为压电陶瓷;
对于长度大于100m的船舶,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压电材料(1.1)为压电橡胶;
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方式确定方法,由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和船舶结构形式确定:
对于船长小于80m的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船艏,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
对于双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双体船的湿甲板,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
对于船长大于80m的细长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船艏和船舯,船艏处的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船舯处发电装置(2)的安装方式为条状型。”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 2012/175922A2,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2:KR 10-2012-0057042A,公开日为2012年6月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装置包括多个压电材料安装模块。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在对比文件1中所引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2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2。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装置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位置确定方法、砰击能发电装置(2)材料选择方法和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方式确定方法,砰击能发电装置(2)包括压电材料安装模块(1),所述压电材料安装模块(1)包括设置在内部的压电材料(1.1)和用于固定压电材料(1.1)的固定框架(1.2),多个所述压电材料安装模块(1)连接成砰击能发电装置(2),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位置确定方法为:
对于船长小于80m的单体船,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船艏,所述安装在船艏的砰击能发电装置(2)具体位置为船艏入水砰击位置处的横剖面上砰击点处剖线与水平线的夹角小于25~35°的位置;
对于船长大于80m的细长单体船,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船艏和船舯,所述安装在船舯的砰击能发电装置(2)具体位置为船两舷侧浮心向船长方向首尾两侧各延伸0.05~0.15倍船长的位置,高度方向位置为船舷墙顶部至向下0.05~0.15倍船舶吃水线高度的位置;
对于双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湿甲板;
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材料选择方法为:
对于长度小于100m的船舶,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压电材料(1.1)为压电陶瓷;
对于长度大于100m的船舶,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压电材料(1.1)为压电橡胶;
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方式确定方法,由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和船舶结构形式确定:
对于船长小于80m的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船艏,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
对于双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双体船的湿甲板,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
对于船长大于80m的细长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2)安装在船艏和船舯,船艏处的砰击能发电装置(2)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船舯处发电装置(2)的安装方式为条状型。”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结合船舶砰击压力的特点和船舶的结构及型线特点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船舶砰击能高效收集方法”。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关于上述技术问题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没有动机进行试验,因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针对船舶结构和型线特点的针对性设计,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针对船舶结构和型线特点进行不同的设计,也不知道怎么进行设计。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突出有益效果是:实际使用时,先根据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确定方法确定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位置,然后根据砰击能发电装置材料选择方法选择砰击能发电装置的材料,最后根据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方式确定方法确定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本申请结合船舶砰击压力的特点和船舶的结构及型线特点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船舶砰击能高效收集方法,便于实施。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的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属于压电发电技术领域,都公开了一种设置在船舶上利用波浪冲击船舶的能量(即砰击能)进行发电的技术方案,具体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超级油轮船体中应用压电材料收集砰击能的装置和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一种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船体的船舶中采用压电材料收集砰击能的装置和方法,且对比文件1和2都限定了压电材料在船体中的安装位置及其安装方式,即给出了根据船舶结构和型线特点进行不同设计的启示,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并无本质不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已经能够解决“有效利用压电陶瓷吸收砰击能发电”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既能提高船舶的抗波浪冲击能力,又能给船舶的日常用电提供绿色能源”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充分利用砰击能,必然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选择部件安装位置、材料及安装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类型的船舶受波浪冲击的不同部位,根据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有限的试验,得出具体的装置安装位置、材料、安装方式的方法,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在本申请并未给出做出该选择的具体理由和数据支撑,也并未公开该选择能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29 日又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29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相同,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结合船舶砰击压力的特点和船舶的结构及型线特点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船舶砰击能高效收集方法”。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关于上述技术问题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没有动机进行试验。本申请的说明书背景技术最后一段记载了“目前,将压电效应利用在船舶上的技术很少,如何通过砰击压力与结构入水角,入水速度,位置,船舶载重量,与波浪间夹角等多种因素确定压电装置的方法更是鲜有研究”。由此可知,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的针对性设计,并非是常规技术手段。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突出有益效果是:实际使用时,先根据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确定方法确定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位置,然后根据砰击能发电装置材料选择方法选择砰击能发电装置的材料,最后根据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方式确定方法确定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本申请结合船舶砰击压力的特点和船舶的结构及型线特点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船舶砰击能高效收集方法,便于实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项),经审查,2019年05月16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 2012/175922A2,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2:KR 10-2012-0057042A,公开日为2012年6月5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装置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3页最后1段及说明书附图1-5):包括压电发电装置(相当于压电材料安装模块),其包括压电转换装置2(相当于压电材料安装模块包括设置在内部的压电材料)和基底1、保持树脂3(基底1、保持树脂3相当于用于固定压电材料(1.1)的固定框架)。每个压电发电装置可以在所有方向上连接到其他压电发电装置上,安装在船舶外壳上的压电发电装置(相当于多个压电材料安装模块连接成砰击能发电装置);压电发电装置设置在船艏和船舯(相当于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和船舯),且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船舶砰击能装置的使用方法,该方法包括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确定方法、砰击能发电装置材料选择方法和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方式确定方法;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确定方法为:对于船长小于80m的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安装在船艏的砰击能发电装置具体位置为船艏入水砰击位置处的横剖面上砰击点处剖线与水平线的夹角小于25~35°的位置;对于船长大于80m的细长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和船舯,安装在船舯的砰击能发电装置具体位置为船两舷侧浮心向船长方向首尾两侧各延伸0.05~0.15倍船长的位置,高度方向位置为船舷墙顶部至向下0.05~0.15倍船舶吃水线高度的位置;对于双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湿甲板;砰击能发电装置材料选择方法为:对于长度小于100m的船舶,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压电材料为压电陶瓷;对于长度大于100m的船舶,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压电材料为压电橡胶;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方式确定方法,由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和船舶结构形式确定:对于船长小于80m的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对于双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双体船的湿甲板,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对于船长大于80m的细长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和船舯,船艏处的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船舯处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条状型。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船型选择合适的压电材料及安装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压电发电装置的船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0005段至第7页第0044段及说明书附图1-6):在船舶外壳上的拉伸与挤压机械能能够被安装在外壳上的压电发电装置转换为电能。压电发电装置140能够被安装在上甲板、中部甲板(相当于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湿甲板)和底部外壳上,例如,能够安装在外壳长度从船头开始的1/3到2/3长度区间(相当于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效收集船舶砰击能装置的使用方法,包括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确定方法,其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根据船型选择压电材料安装位置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部件材质与安装方式及位置,为了获得更好的发电效果而设置砰击能发电装置材料选择方法和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方式确定方法,并具体选择设置“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确定方法为:对于船长小于80m的单体船,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所述安装在船艏的砰击能发电装置具体位置为船艏入水砰击位置处的横剖面上砰击点处剖线与水平线的夹角小于25~35°的位置;对于船长大于80m的细长单体船,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和船舯,所述安装在船舯的砰击能发电装置具体位置为船两舷侧浮心向船长方向首尾两侧各延伸0.05~0.15倍船长的位置,高度方向位置为船舷墙顶部至向下0.05~0.15倍船舶吃水线高度的位置;对于双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湿甲板”,“砰击能发电装置材料选择方法为:对于长度小于100m的船舶,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压电材料为压电陶瓷;对于长度大于100m的船舶,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压电材料为压电橡胶”、“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方式确定方法,由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位置和船舶结构形式确定:对于船长小于80m的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对于双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双体船的湿甲板,所述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对于船长大于80m的细长单体船,砰击能发电装置安装在船艏和船舯,船艏处的砰击能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网状型;船舯处发电装置的安装方式为条状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有限的试验得出的,不需要付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属于压电发电技术领域,都公开了一种设置在船舶上利用波浪冲击船舶的能量(即砰击能)进行发电的技术方案,具体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超级油轮船体中应用压电材料收集砰击能的装置和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一种在船体的船舶中采用压电材料收集砰击能的装置和方法,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限定了压电材料在船体中的安装位置及其安装方式,即给出了根据船舶结构和型线特点进行不同设计的启示,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并无本质不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已经能够解决“有效利用压电陶瓷吸收砰击能发电”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既能提高船舶的抗波浪冲击能力,又能给船舶的日常用电提供绿色能源”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充分利用砰击能,必然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选择部件安装位置、材料及安装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类型的船舶受波浪冲击的不同部位,根据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有限的试验,得出具体的装置安装位置、材料、安装方式的方法,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在本申请并未给出做出该选择的具体理由和数据支撑,也并未公开该选择能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4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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