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运行运动控制系统的方法和运动控制系统和方法执行程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83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80805
优先权日:2013-12-12
申请(专利)号:201410764748.9
申请日:2014-12-11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
合议组组长:高芳
参审员:刘锋
国际分类号:G05B19/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64748.9,名称为“运行运动控制系统的方法和运动控制系统和方法执行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5在引用不具备新颖性的权利要求时其也不具备新颖性、在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时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52785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1-4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运行运动控制系统(26)的方法,其中,为了逐段地标定运动轨迹使用C2连续标定函数(4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样条算法算出多边形的顶点,所述多边形包括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42)并且确定了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的变化走向,所述顶点确保了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42)的单调变化走向和沿着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42)的均匀的曲率分布。
3. 一种具有程序编码工具的计算机程序(32),用于当所述计算机程序(32)在运动控制系统(26)的控制设备上实施时,执行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所有步骤。
4.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特别是数字存储介质,具有存储在计算机能读取的数据载体上的程序编码工具,用于当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在运动控制系统(26)的控制设备上实施时,执行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5. 一种具有处理单元(30)和存储器(28)的运动控制系统(2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算机程序(32)加载到所述存储器中,所述计算机程序在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26)时通过所述处理单元(30)来实施。”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西门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选择包含所述运动控制系统的机器的一段运动轨迹,使用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一段运动轨迹,并且基于标定的运动轨迹来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运行运动控制系统(26)的方法,其中,为了逐段地标定运动轨迹使用C2连续标定函数(42),其中,选择包含所述运动控制系统的机器的一段运动轨迹,使用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一段运动轨迹,并且基于标定的运动轨迹来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都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针对的技术问题是:在不超过从跟随器的预定边界的情况下,使从跟随器与主源同步。与此相比,本发明所针对的技术问题是:改进对相应从属值区域和引导值区域的标定,使得同步连接的传动机构(例如,凸轮盘)的变化能够与同步连接在全部的引导和从属区域中的传递函数无关地逐段地C2连续地延伸或压缩。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选择包含所述运动控制系统的机器的一段运动轨迹,使用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一段运动轨迹,并且基于标定的运动轨迹来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其仅公开了借助五次厄米插值样条进行拟合,从而将从装置的运动路径与主装置的运动路径进行拟合,使得从装置与主装置同步。然而,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公开或者提及选择从装置的运动路径的其中一段,以通过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一端运动路径,并根据该标定的运动路径来运行从装置。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运行控制系统的方法,能够获得改进对相应从属值区域和引导值区域的标定,尤其是基于标定函数的C2连续性,例如同步连接的凸轮盘的变化能够与同步连接在全部的引导和从属区域中的传递函数无关地逐段地C2连续地延伸或压缩这样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运动控制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在同步运动中避免不连续性导致的速度与加速度的跳跃式和冲击式改变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根据样条算法算出多边形的顶点,所述多边形包括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并且确定了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的变化走向,所述顶点确保了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的单调变化走向和沿着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的均匀的曲率分布”构成了权利要求2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段运动轨迹”修改为“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另外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作出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运行运动控制系统(26)的方法,其中,为了逐段地标定运动轨迹使用C2连续标定函数(42),其中,选择包含所述运动控制系统的机器的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使用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并且基于标定的所述运动轨迹来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其中,根据样条算法算出多边形的顶点,所述多边形包括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42)并且确定了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的变化走向,所述顶点确保了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42)的单调变化走向和沿着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42)的均匀的曲率分布。
2. 一种具有程序编码工具的计算机程序(32),用于当所述计算机程序(32)在运动控制系统(26)的控制设备上实施时,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有步骤。
3.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特别是数字存储介质,具有存储在计算机能读取的数据载体上的程序编码工具,用于当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在运动控制系统(26)的控制设备上实施时,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4. 一种具有处理单元(30)和存储器(28)的运动控制系统(2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程序(32)加载到所述存储器中,所述计算机程序在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26)时通过所述处理单元(30)来实施。”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的图4A-B中,仅公开了将从动器的移动进行拟合(与主源的移动主曲线拟合),而该从动器的移动尤其是从不同的位置136开始的,即与图4A所示的主源的初始位置132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标定函数对主源的主曲线(主简档)120进行标定或对从动器的曲线200进行标定,相反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拟合来重新计算或者重新确定出从动器的曲线200,以生成一个与主源的移动曲线相拟合的曲线。可见,对比文件1对从动器的移动曲线的计算或者拟合过程没有被应用于主源的其自身曲线的一部分区段上。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选择包含所述运动控制系统的机器的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使用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并且基于标定的所述运动轨迹来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没有对“运动轨迹”进行选择和对选择出的“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进行标定,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从动器的移动曲线进行拟合的过程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对相同运动轨迹的、所特意选择出的一个区段进行的标定过程。对比文件1没有对主源的主移动曲线(主简档)进行选择,且将选择出的主源的主移动曲线的区段进行标定,并根据标定后的该移动曲线来移动从动器。根据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方法,提供了对移动轨迹进行标定,借助该标定过程使得移动轨迹被转换为修改后的移动轨迹,从而尤其使得该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改善了运动控制系统的运行。(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启示采用技术特征“根据样条算法算出多边形的顶点,多边形包括C2连续标定函数并且确定了C2连续标定函数的变化走向,顶点确保了C2连续标定函数的单调变化走向和沿着C2连续标定函数的均匀的曲率分布”来解决本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同步连接的在全部的引导和从属区域中的传递函数无关地逐段地C2连续地延伸或压缩同步连接的凸轮盘的变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及2019年12月25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1-4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运动控制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使从跟随器的控制信号与主源同步的方法和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27-39段、图1-5):本发明提供一种包括从跟随器、主源和计算机的系统。计算机的技术效果是使用服从从跟随器的运动学限制的位置对位置关系来使从跟随器的控制信号与主源简档同步。通过应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来拟合控制信号的第一位置与控制信号配置成与主简档同步的第二位置之间的曲线,使控制信号与主简档同步。图3是用于定义使从跟随器108与主简档120同步的曲线的示范方法164的流程图160。方法164包括拟合(196)控制信号124的第一位置136与第二位置188之间曲线。图4B示出表示在与主简档120同步时从跟随器108的位置的位置曲线200。如图4B所示,位置曲线200已经在第一位置136与第二位置188之间拟合(196)。位置曲线200使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进行拟合(196),以便实质消除不合需要的运动、如跳动,同时如控制信号124所表示的从跟随器108与主简档120同步。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包括从跟随器、主源和计算机的系统中,计算机的技术效果是使用服从从跟随器的运动学限制的位置对位置关系来使从跟随器的控制信号与主源简档同步,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即为一种运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用于使从跟随器的控制信号与主源同步的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用于运行运动控制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图4B示出表示在与主简档120同步时从跟随器108的位置的位置曲线200,该位置曲线200已经在第一位置136与第二位置188之间拟合,且为使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进行拟合。其中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曲线部分相当于本申请中所选择的包含运动控制系统的机器的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曲线具有二阶参数连续性,即其第一和第二导数是连续的,相当于本申请的C2连续函数。因此,对比文件1通过应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来拟合控制信号的第一位置与控制信号配置成与主简档同步的第二位置之间的曲线,使控制信号与主简档同步,就相当于本申请中为了逐段地标定运动轨迹使用C2连续标定函数,选择包含运动控制系统的机器的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使用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并基于标定的运动轨迹来运行运动控制系统。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根据样条算法算出多边形的顶点,所述多边形包括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并且确定了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的变化走向,所述顶点确保了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的单调变化走向和沿着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的均匀的曲率分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造所使用的C2连续标定函数。
对比文件1图4B中示出了使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拟合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位置曲线,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同样采用了样条算法,并且其样条算法确定了所使用的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曲线函数即C2连续标定函数具有单调变化走向。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采用样条算法构造其他具有类似特性的曲线函数达到相同的效果。例如贝塞尔曲线就是一种非常常用的参数曲线,贝塞尔曲线由控制多边形定义,多边形顶点为其控制顶点,n次贝塞尔曲线段由n 1个顶点控制。此外,对比文件1中同样确定了C2连续标定函数具有单调变化走向,而还可确保沿C2连续标定函数的均匀的曲率分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采用例如贝塞尔曲线代替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曲线作为C2连续标定函数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根据样条算法算出多边形的顶点,多边形包括C2连续标定函数并且确定了C2连续标定函数的变化走向,所述顶点确保了C2连续标定函数的单调变化走向和沿着C2连续标定函数的均匀的曲率分布。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对从动器的移动曲线的计算或者拟合过程没有被应用于主源的其自身曲线的一部分区段上。然而,首先,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是指被应用于主源的自身曲线的一部分区段,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也并不是指应用于主源的自身曲线的一部分区段。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在主装置周期内必须标定从装置的运动”,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在第二个完全示出的主装置周期中、即在示出了标定区域的起点和终点的垂直线55,56之间,进行对第三周、即从轴的运动的标定”,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是在主装置周期内对从装置运动的标定,而也并不是对主装置自身曲线的标定。在此基础上,对于特征“选择包含所述运动控制系统的机器的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使用所述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所述运动轨迹的其中一段,并且基于标定的所述运动轨迹来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4B示出表示在于主简档120同步时从跟随器108的位置的位置曲线200,该位置曲线200已经在第一位置136与第二位置188之间拟合,且为使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进行拟合。可见,位置曲线200就代表了从装置的运行路径,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曲线部分也就是所选择的运动路径的其中一段,使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进行拟合,也就是通过C2连续标定函数来标定所选择的运动路径的其中一段,从装置的运行显然是根据标定的运动路径来进行的。因此,上述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2)对于特征“根据样条算法算出多边形的顶点,多边形包括C2连续标定函数并且确定了C2连续标定函数的变化走向,顶点确保了C2连续标定函数的单调变化走向和沿着C2连续标定函数的均匀的曲率分布”,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使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拟合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位置曲线,显然同样采用了样条算法,并且从对比文件1图4B可以看出,其样条算法确定了所使用的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曲线函数即C2连续标定函数具有单调变化走向。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还可以采用样条算法构造其他具有类似特性的曲线函数达到相同的效果。例如贝塞尔曲线就是一种非常常用的参数曲线,其由控制多边形定义,多边形顶点为其控制顶点,n次贝塞尔曲线段由n 1个顶点控制。此外,确保沿C2连续标定函数的均匀的曲率分布,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来说,本申请属于运动控制领域,用于主装置与从装置的同步连接,具体如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中,在运行周期内改变主从装置之间的偏移或偏置时,必须标定从装置的运动,获取运动同步的运动,而在标定区域内,线性标定导致了速度变化走向中的不连续性并且在加速度变化中走向中产生了脉冲式峰值。为避免这种不连续性和随之而来的跳跃式的速度变化走向以及冲击式的加速度变化走向,待标定的区域借助单调的且C2连续的函数延伸或压缩。C2函数是如下的函数,其第一和第二导数是连续的。由于C2连续性,实现加速度连续的能耦合性和加速度连续的耦合,加速度仅仅连续地且不跳跃式地变化(说明书第28-37段,图3-5)。对比文件1涉及用于使跟随器的控制信号与主源同步的方法和系统,同样属于运动控制领域,用于跟随器与主源的同步。具体地,在已知系统中,从跟随器位置必须与主源的特定位置对应的断点来与主简档同步(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和本申请改变主从装置之间的偏移或偏置时,必须标定从装置的运动的应用情况一致。图5B中示出使用线性斜坡(也就是线性标定)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进行拟合的从跟随器位置曲线,图5C示出的速度曲线出现了第一尖峰和第二尖峰,表示同步时从跟随器的速度突然减小或增加,图5D示出的加速度曲线出现了尖峰,可当成斜坡过程开始时和/或在从跟随器与主简档同步时引起跟随器的跳动,其对应于本申请中线性标定导致了速度变化走向中的不连续性并且在加速度变化中走向中产生了脉冲式峰值。图4B示出与主简档同步时从跟随器的位置曲线,已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使用五次厄米插值样条(其具有C2连续性,属于C2连续标定函数)进行拟合,实质消除了不合需要的运动。图4C和图4D分别示出了速度曲线与加速度曲线没有跳动,实现了连续地且不跳跃式地变化。从图4B所示出的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拟合还可以看出,其样条算法确定了所使用的五次厄米插值样条曲线函数即C2连续标定函数具有单调变化走向。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基本构思和本申请实质上是相同的。而对于区别特征“根据样条算法算出多边形的顶点,多边形包括C2连续标定函数并且确定了C2连续标定函数的变化走向,顶点确保了C2连续标定函数的单调变化走向和沿着C2连续标定函数的均匀的曲率分布”,其实质上只是采用公知的由控制多边形定义的贝塞尔曲线来构造所使用的C2连续标定函数,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程序编码工具的计算机程序,用于当所述计算机程序在运动控制系统的控制设备上实施时,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有步骤。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又一方面,提供一种包含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包括配置成指示计算机通过下列步骤使从跟随器与主源同步的至少一个代码段(参见说明书第6段)。系统包括主源、从跟随器以及包括处理器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指示计算机操作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2段)。其计算机程序显然具有程序编码工具,且计算机程序在运动控制系统的控制设备上实施。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特别是数字存储介质,具有存储在计算机能读取的数据载体上的程序编码工具,用于当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在运动控制系统的控制设备上实施时,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又一方面,提供一种包含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包括配置成指示计算机通过下列步骤使从跟随器与主源同步的至少一个代码段(参见说明书第6段)。计算机可以包括例如软盘驱动器或光盘驱动器等装置,用于从例如软盘、CD-ROM、磁光盘或数字通用光盘的计算机可读介质读取数据(参见说明书第31段)。系统包括主源、从跟随器以及包括处理器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指示计算机操作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2段)。其中,计算机可读介质就是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可以是数字存储介质,其计算机程序显然具有程序编码工具,且计算机程序在运动控制系统的控制设备上实施。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处理单元和存储器的运动控制系统,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程序加载到所述存储器中,所述计算机程序在运行所述运动控制系统时通过所述处理单元来实施。
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包括主源、从跟随器以及包括处理器的计算机。计算机与系统进行操作控制通信并配置成操作系统,具体来说操作主源和从跟随器。处理器配置成指示计算机操作系统。作为补充或替代,计算机程序指示计算机操作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2段)。其中必然具有存储器以加载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通过处理单元来实施。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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