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76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828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19557.5
申请日:2017-05-09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晓蓓
合议组组长:张玥
参审员:孙世新
国际分类号:G21B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其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是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710319557.5,发明名称为“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使得安全因子q95大于6的高安全因子q95,极向比压大于1.6的高极向比压,三角度大于0.55的高三角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其特征在于:能够在低动量注入条件下和低台基碰撞率情况下实现高约束运行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约束运行模式对等离子体具有较高的约束能力,约束改善H98因子可达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约束运行模式具有高的等离子体储能,高的自举电流份额,低的破裂风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约束运行模式具有等离子体边界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所述边界局域模的频率超过1kHz,偏滤器靶板热流峰值远小于第一类边界局域模,接近于杂草型边界局域模。”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然而,权利要求1仅是对想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作出描述,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而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2、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权利要求2-5仅是对聚变堆的运行条件或可实现的效果作出描述,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而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涉及:对权利要求1在表述方式上进行了修改,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5。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在聚变堆运行在高约束运行模式时,将安全因子q95设置为大于6,极向比压设置为大于1.6,三角度设置为大于0.55的方式,获得高等离子体储能,高约束改善因子和幅度很小、频率超过1kHz的接近于杂草型的边界局域模,优化的高内感条件有助于获得更好的等离子体芯部约束。高安全因子条件能够显著降低等离子体破裂的风险。高极向比压条件能够获得较高的自举电流份额,有利于等离子体的稳态运行。高极向比压条件和高三角度条件有助于获得高频小幅度的边界局域模。该设计所要求的运行模式,可重复性强,具有良好的鲁棒性,可在低台基碰撞率和低动量注入条件下实现,与未来聚变反应堆的运行区间相兼容。该运行模式伴有的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有助于解决第一壁瞬态热负荷问题,同时具有较强的粒子和杂质排除能力,避免等离子体芯部的杂质累积问题。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运行模式进行了限定,即当聚变堆运行在高约束运行模式时,通过限定了安全因子q95大于6,极向比压大于1.6,三角度大于0.55这三项参数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满足EAST托卡马克装置及未来聚变堆装置高参数长脉冲运行需要的技术问题,获得高等离子体储能,高约束改善因子和幅度很小、频率超过1KHz的接近于杂草型的边界局域模的技术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聚变堆运行在高约束运行模式时的安全因子q95设置为大于6,极向比压设置为大于1.6,三角度设置为大于0.5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8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8日随复审请求书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在安全因子q95大于6的高安全因子q95条件下,极向比压大于1.6的高极向比压条件下,三角度大于0.55的高三角度条件下使聚变堆运行在高约束运行模式,实现一种稳态完全非感应的芯部高约束兼边界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的集成运行模式”改为“将聚变堆运行在高约束运行模式时安全因子q95设置为大于6,极向比压设置为大于1.6,三角度设置为大于0.55”,改变后的内容由罗列运行条件变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主动进行设置参数,这样的设置过程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外,该修改文本中删去了原始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实现一种稳态完全非感应的芯部高约束兼边界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的集成运行模式”,删去该部分内容之后的技术方案和原技术方案相比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原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了“与已有技术相比,本申请的有益效果体现在:本申请提出了一种新的托卡马克运行模式概念设计方案,该设计运行在优化的高内感、高安全因子、高极向比压和高三角度条件下”、原说明书第[0018]段记载了“适用于未来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模式,在EAST装置上的具体实施,运行在高三角度条件下,三角度大于0.55,最高达0.65”;即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实际上是借助于EAST装置而实现的, EAST托马克核聚变实验装置,其运行原理是在装置的真空内加入少量氢的同位素氘或氚,通过类似变压器的原理使其产生等离子体,然后提高其密度、温度使其发生聚变反应,反应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能量。对于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 “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由于其是借助于EAST装置而实现的,为使聚变堆运行在高约束运行模式,并且要实现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获得高等离子体储能,高约束改善因子和幅度很小、频率超过1kHz的接近于杂草型的边界局域模。优化的高内感条件有助于获得更好的等离子体芯部约束”,其参数设置,例如安全因子q95设置为大于6、极向比压设置为大于1.6、三角度设置为大于0.55等必然都是人为设置和操作的,脱离了人为的设置和操作,EAST装置不可能实现上述的方法,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中关于安全因子、极向比压和三角度的修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原说明书的记载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次,修改前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实现一种稳态完全非感应的芯部高约束兼边界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的集成运行模式”,实际上是对上述运行模式的客观概括,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客观上也能够实现稳态完全非感应的芯部高约束兼边界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的集成运行模式的技术效果,因此删除该特征,并没有造成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与原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实质的区别,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其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是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一种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然而,权利要求1仅是对想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作出描述,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而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运行方法,其中限定特征“将聚变堆运行在高约束运行模式时的安全因子q95设置为大于6,极向比压设置为大于1.6,三角度设置为大于0.55”,上述特征限定了适用聚变堆的稳态高约束高频小幅度边界局域模式的运行条件,因此该特征是技术手段;由此权利要求1解决了满足EAST托卡马克装置及未来聚变堆装置高参数长脉冲运行需要的问题,该问题是技术问题,其取得的效果是获得高等离子体储能,高约束改善因子和幅度很小、频率超过1KHz的接近于杂草型的边界局域模,该效果是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构成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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