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58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60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1445.1
申请日:2016-04-11
复审请求人:北京动科瑞利文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朝
合议组组长:李英
参审员:葛加伍
国际分类号:H02J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1445.1,名称为“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动科瑞利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电机组控制模块监控市电供电情况,接收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
终端控制器获取并存储所述通信设备在市电正常供电时的负载容量信息,并将所述负载容量信息发送至智能控制模块;
当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时,执行市电供电异常处理方法: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并向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放电信号,所述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自动启动,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控制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向外部通信设备供电;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所述发电机组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柴油机供电信号,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包括蓄电池组,当所述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的蓄电池组与所述发电机组一起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或者,在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增加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在市电供电异常时,使得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共同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
当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时,执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处理方法: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充电信号,所述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自动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浮充工作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柴油机供电信号,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进一步为: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向终端控制器发送柴油机供电信号,所述终端控制器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将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发送至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蓄电池组,用于在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被屏蔽后,进入静止状态,并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放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还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充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进入浮充工作状态。
4. 一种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智能控制模块、发电机组、发电机组控制模块、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和终端控制器,其中,
所述终端控制器,用于获取并存储所述通信设备在市电正常供电时的负载容量信息,并将所述负载容量信息发送至所述智能控制模块;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用于监控市电供电情况,在市电异常时,接收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向所述发电机组发送市电异常信号,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输出放电信号,并用于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柴油机供电信号,还用于在市电恢复正常时,向所述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充电信号;
所述智能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送的所述放电信号、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和充电信号,并将所述放电信号发送至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向外部通信设备供电,将所述充电信号发送至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浮充工 作状态,并在接收到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后,屏蔽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还用于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当所述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与所述发电机组一起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
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包括蓄电池组,用于接收所述充电信号和所述放电信号,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进入浮充工作状态,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向所述外部通信设备供电,并在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被屏蔽后,进入静止状态;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还包括和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所述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用于当所述通信设备的通信业务发展超出预期容量,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与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共同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
所述发电机组,用于接收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送的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自动启动,并在输出电压稳定后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同时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自动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终端控制器,用于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接收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送的柴油机供电信号,并将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发送至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蓄电池组,用于在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被屏蔽后,进入静止状态,并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放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还用于接收所述 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充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进入浮充工作状态。”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68253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动中通”应急通信车的设计,刘琨伟、郑兴义,《专用汽车与配件》,2011年第4期,第38-41页,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市电供电异常时,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并向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放电信号,智能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控制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向外部通信设备供电;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所述发电机组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柴油机供电信号,即智能控制模块控制高频开关电源先向负载供电,同时启动柴油发电机,待柴油发电机工作稳定以后,将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当市电恢复正常时,发电机组自动停止向通信设备供电;(2)本申请由发电机组控制模块监控市电供电情况,接收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当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时,执行市电供电异常处理方法;当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时,执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处理方法;由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异常或恢复正常信号,并分别向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放电或充电信号,智能控制模块接收到上述信号后对高频开关电源作出相应控制;(3)还可以在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增加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在市电供电异常时,使得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共同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4)终端控制器获取并存储所述通信设备在市电正常供电时的负载容量信息,并将所述负载容量信息发送至智能控制模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控制系统包括智能控制模块和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电机组控制模块用于监控市电供电情况,在市电异常时,接收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向所述发电机组发送市电异常信号,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输出放电信号,并用于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柴油机供电信号,还用于在市电恢复正常时,向所述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充电信号;智能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送的所述放电信号、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和充电信号,并根据上述信号控制高频电源系统的工作;发电机组接收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送的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自动启动,并在输出电压稳定后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同时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自动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2)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还包括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所述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用于当所述通信设备的通信业务发展超出预期容量,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与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共同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3)还包括终端控制器,用于获取并存储所述通信设备在市电正常供电时的负载容量信息,并将所述负载容量信息发送至所述智能控制模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汽车电源系统,与本申请的通信网络机房电源系统在用电规模上有很大区别,对比文件2中的发动机与本申请的发电机组有明显差别;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高频开关电源;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无法融合。2)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增加蓄电池组数,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3)权利要求1具有减少发电机组设计容量,保持发电机组负荷平衡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又于2019年08月16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电机组控制模块监控市电供电情况,接收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
终端控制器获取并存储所述通信设备在市电正常供电时的负载容量信息,并将所述负载容量信息发送至所述智能控制模块。
当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时,执行市电供电异常处理方法: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并向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放电信号,所述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自动启动,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控制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向外部通信设备供电;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所述发电机组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柴油机供电信号,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包括蓄电池组,当所述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的蓄电池组与所述发电机组一起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或者,在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增加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在市电供电异常时,使得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共同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
当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时,执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处理方法: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充电信号,所述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自动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浮充工作状态。
当发电机组供电期间,其单供容量不能完全满足通信功率时,此时如果蓄电池组有一定的富裕容量,智能控制模块也可以通过预先设定的功率比例阈值,使得通信负载的部分功率由发电机组提供,部分功率由蓄电池组提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柴油机供电信号,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进一步为: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向终端控制器发送柴油机供电信号,所述终端控制器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将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发送至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任一所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一步包括:蓄电池组,
所述蓄电池组,用于在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被屏蔽后,进入静止状态,并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放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还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充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进入浮充工作状态。
4. 一种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智能控制模块、发电机组、发电机组控制模块、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和终端控制器,其中,
所述终端控制器,用于获取并存储所述通信设备在市电正常供电时的负载容量信息,并将所述负载容量信息发送至所述智能控制模块
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用于监控市电供电情况,在市电异常时,接收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向所述发电机组发送市电异常信号,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输出放电信号,并用于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柴油机供电信号,还用于在市电恢复正常时,向所述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充电信号;
所述智能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送的所述放电信号、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和充电信号,并将所述放电信号发送至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向外部通信设备供电,将所述充电信号发送至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浮充工作状态,并在接收到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后,屏蔽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还用 于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当所述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与所述发电机组一起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
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包括蓄电池组,用于接收所述充电信号和所述放电信号,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进入浮充工作状态,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向所述外部通信设备供电,并在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被屏蔽后,进入静止状态;所述高频电源系统还包括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所述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用于当所述通信设备的通信业务发展超出预期容量,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与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共同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
所述发电机组,用于接收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送的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自动启动,并在输出电压稳定后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同时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自动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
当发电机组供电期间,其单供容量不能完全满足通信功率时,此时如果蓄电池组有一定的富裕容量,智能控制模块也可以通过预先设定的功率比例阈值,使得通信负载的部分功率由发电机组提供,部分功率由蓄电池组提供。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终端控制器,用于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接收所述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发送的柴油机供电信号,并将所述柴油机供电信号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发送至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4~5之任一所述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蓄电池组,用于在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被屏蔽后,进入静止状态,并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放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还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充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进入浮充工作状态。”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终端控制器获取并存储所述通信设备在市电正常供电时的负载容量信息,并将负载容量信息发送至智能控制模块; 2)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自动启动,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所述发电机组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自动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3)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柴油机供电信号,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4)当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智能控制模块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的蓄电池组与发电机组一起向通信设备供电;智能控制模块通过预先设定的功率比例阈值,使得通信负载的部分功率由发电机组提供,部分功率由蓄电池组提供。另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5),在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增加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在市电供电异常时,使得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共同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其为与权利要求1“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增加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的控制方法对应的系统,包含与上述方法各个功能对应的模块,因此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三)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四)对于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电源系统也用于为通信设备供电,电源系统的控制方法与通信设备位于车上还是机房无关,与用电规模也无关,将对比文件2的电源系统的控制方法用于通讯网络机房电源系统无需克服技术领域的障碍。对比文件2利用发动机发电也相当于一种发电机,与本申请的发电机组无本质区别。对于高频开关电源,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启示,可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2)虽然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增加蓄电池组数,但是当原有供电装置的容量不能满足负载需求时,新增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共同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3)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得出的有益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汽车的电源系统,与本申请通讯网络机房的电源系统有着很大的区别,其在用电量的规模上有很大的差别,用电量的多少决定了电源控制系统的不同,进而选择的开关的种类和型号就有很大的差别,根本不能通用;对比文件2中的发动机与本申请的发电机组也有着明显的差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针对的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无法融合。2)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原来的蓄电池组进行电池容量的选择,而不是另外增加蓄电池的组数;并不是什么系统都可以具备“新增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共同供电”这个功能的,要看原系统有没有可扩展的接口等等,并不是简单的一句话,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都不具备“新增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共同供电”的功能。3)“为稳定可靠地供电,在市电正常供电时实时监测并存储负载容量信息,在市电供电异常时根据负载容量信息提供电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这一观点,并没有给出理论依据。“为了稳定可靠地供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是在市电和发电机工作电源中进行选择的控制,以保证持续稳定地对通信设备供电,而不容易想到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4)能够达到如下有益效果:有利于保证通信设备的可靠运行;能够缓解发电机组容量不足的问题;在保障系统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减少了发电机组的设计容量,还能够保持发电机组负荷平衡,安全运行,不仅减少了投资,有效提高了发电机组的使用效率,还有利于节能减排,减小机房面积,减少资源浪费。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368253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动中通”应急通信车的设计,刘琨伟,郑兴义,《专用汽车与配件》,2011年第4期,第38-41页,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5日。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发电机组负荷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44]-[0057]段、附图1-2),包括实时监测发电机组的状况并根据所述状况生成控制策略信号;将控制策略信号转换为开关控制信号;由开关控制信号控制开关状态和蓄电池组接口电压,实现蓄电池组的充放电控制;根据所述状况生成控制策略信号包括:当市电供电时发电机组不工作,生成控制策略信号为执行蓄电池组充电信号,当市电断电时发电机组开始供电,生成控制策略信号为执行蓄电池组保持信号,由充放电控制单元接收所述控制策略信号,根据所述控制策略信号生成开关控制信号;将执行蓄电池组保持信号转换为开关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及保持控制信号;发电机组供电控制信号打开发电机组供电开关,由发电机组向负载提供供电电力,开关电源接收所述开关控制信号控制开关状态和蓄电池组接口电压,从而实现对蓄电池组充放电进行控制,开关电源为高频开关电源,蓄电池组、开关电源和充放电控制单元集成在一起(相当于高频开关电源系统,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包括蓄电池组),保持控制信号将蓄电池组切换到保持状态时,限制蓄电池组充放电电流为零,其中负载为通信负载(相当于发电机组控制模块监控市电供电情况,接收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当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时,执行市电供电异常处理方法: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并向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放电信号,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启动,智能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控制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向外部通信设备供电);当发电机组工作超负荷时,生成控制策略信号为执行蓄电池组放电信号,由发电机组和蓄电池组共同向负载提供供电电力(相当于当所述发电机组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的蓄电池组与所述发电机组一起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当市电供电时发电机组不工作,生成控制策略信号为执行蓄电池组充电信号;将执行蓄电池组充电信号转换为开关电源的市电供电及充电控制信号;市电供电控制信号打开市电供电开关,由市电向负载提供供电电力,同时充电控制信号将蓄电池组切换到利用市电充电状态,市电以恒压限流方式提供给蓄电池充电,蓄电池组始终工作在浮充状态(相当于当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时,执行市电供电恢复正常处理方法: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发电机组发出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并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充电信号;智能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浮充工作状态,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当发电机组工作超负荷时,由发电机组和蓄电池组共同向负载提供供电电力(相当于当发电机组供电期间,其单供容量不能完全满足通信功率时,此时如果蓄电池组有一定的富裕容量,智能控制模块使得通信负载的部分功率由发电机组提供,部分功率由蓄电池组提供)。
对于“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的蓄电池组与发电机组一起向通信设备供电”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终端控制器获取并存储所述通信设备在市电正常供电时的负载容量信息,并将负载容量信息发送至智能控制模块; 2)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自动启动,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所述发电机组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自动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3)发电机组控制模块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柴油机供电信号,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4)当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不满足所述通信设备的工作需求时,智能控制模块控制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的蓄电池组与发电机组一起向通信设备供电;智能控制模块通过预先设定的功率比例阈值,使得通信负载的部分功率由发电机组提供,部分功率由蓄电池组提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更好实现供配电平衡,存储负载容量信息并将其发送至控制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动中通”应急通信车的设计(参见第39页第2节),该车可采用3种供电方式,即底盘发动机取力发电、外接市电供电和后备电池应急供电,具备市电供电的条件时首选市电供电;在市电停电时,通过ATS自动切换,自动启动底盘发电机发电;恢复市电供电后,发电机停止工作并切换为市电供电。市电和发电机切换期间,由电池供电,确保供电连续不间断,保证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市电与发电机进行供电切换时保证持续稳定供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异常信号后自动启动,在所述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稳定后,所述发电机组自动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发电机供电时,保持控制信号将蓄电池组切换到保持状态,限制蓄电池组充放电电流为零的基础上,将发电机组控制模块设置为向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出发电机供电信号,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发电机组在接收到所述市电供电恢复正常信号后,自动停止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柴油发电机是常用的发电机类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通过输出电压判断是否满足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另外通过预先设定功率比例阈值,来进行蓄电池和发电机功率的分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增加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的技术方案,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5)在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增加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在市电供电异常时,使得增加的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原有蓄电池组和所述发电机组共同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当原有供电装置的容量不能满足负载需求时,新增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共同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57]段、附图1-2):市电断电时,发电机组开始工作,发电机组供电控制信号打开发电机组供电开关,由发电机组向负载提供供电电力,同时保持控制信号将蓄电池组切换到保持状态,限制蓄电池组充放电电流为零;在此基础上,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无线通信方式也是常用的通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4]-[0057]段、附图1-2)还公开了发电机组开始工作,保持控制信号将蓄电池组切换到保持状态,限制蓄电池组充放电电流为零;发电机组工作超负荷时,蓄电池组补充供电控制信号继续打开发电机组供电开关,同时将蓄电池组切换到放电状态,由发电机组和蓄电池组共同向负载提供供电电力;当市电供电时,电控制信号将蓄电池组切换到利用市电充电状态,市电以恒压限流方式提供给蓄电池充电,蓄电池组始终工作在浮充状态(相当于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放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放电信号后,向所述通信设备供电,还用于接收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发送的充电信号,并在接收到所述充电信号后,进入浮充工作状态)。在此基础上,屏蔽所述智能控制模块对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的控制功能,使得所述高频开关电源系统进入静止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型发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其为与权利要求1“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中增加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的控制方法对应的系统,包含与上述方法各个步骤对应的模块,因此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的系统与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法和系统中,涉及到的电源系统用于向通信设备供电,对比文件2中的电源系统,也是用于为通信设备供电,对于电源系统的控制,与被供电的通信设备位于车上还是机房并无直接关系,即使与用电规模相关,针对供电规模进行开关种类和型号的差别化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应用环境容易选择的,而事实上,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涉及应用环境和规模;对比文件2利用发动机发电提供电力,与本申请的发电机组无本质区别,将对比文件2的电源系统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无需克服技术领域的障碍。2)虽然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增加蓄电池组数,但是在供电领域,当原有供电装置的容量不能满足负载需求时,新增一组或多组蓄电池组共同供电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应于电池组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所需要的可扩展的接口是显而易见的,其实施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对于在市电正常供电时实时监测并存储负载容量信息,在市电供电异常时根据负载容量信息提供电力,作为发电机组负载控制方法和系统,其基本功能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和稳定,那么,为了更好地实现供配电平衡,显然需要检测信息来作为控制的基础和参考,而负载容量信息是与供配电非常相关的信息,对该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4)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得出的有益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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