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绿色荧光标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13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542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48487.7
申请日:2015-06-24
复审请求人:西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伟
合议组组长:刘桂明
参审员:王少华
国际分类号:C30B29/14,C30B29/62,C30B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时,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8487.7,名称为“一种具有绿色荧光标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5日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在油酸、油胺、乙醇和水的反应体系中,加入硝酸钙和磷酸盐在120~200?C进行第一次水热反应获得纯的羟基磷灰石纳米棒,反应的时间为5~20 h,其中油酸、油胺、乙醇和水的体积比为(2~6): (0.5~2): (10~20): (10~20),所述磷酸盐选自磷酸钠、磷酸氢钠、磷酸二氢钠,硝酸钙与磷酸盐的摩尔比为:1:1.67;
(2)待第一次水热反应温度降至室温后,加入硝酸铽进行二次水热反应,硝酸铽与硝酸钙的摩尔比为0.05:1 ~ 0.2:1,反应的时间为5~20 h,离心得沉淀,将沉淀分散至环己烷中,使用乙醇助沉离心,获得直径为6~9 nm、长度为140~160nm的具有绿色荧光标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
2. 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
3. 权利要求2所述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应用于活体细胞荧光标记。”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Comparative investigationon the crystal structure and cell behavior of rare-earthdoped fluorescent apatite nanocrystals”, Xiyu Li,et al.,《Materials Letters》,第125卷,第78-81页,公开日:2014年03月29日)公开了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0.5g的十八胺在磁搅拌溶解于4ml油酸和16ml乙醇中,然后向混合溶液中加入7ml浓度为0.28M 的Ca(NO3)2溶液,2ml浓度为0.20M 的Tb(NO3)3溶液,7ml浓度为0.20M 的Na3PO4溶液。将混合溶液搅拌10min,160℃水热反应16h,自然降至室温。离心后得到白色沉淀物,洗涤,冻干。得到直径为12nm、长度为180nm的具有绿色荧光标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参见第78页第2部分-第79页第3部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二者制备方法不同,本申请通过两步法制备,先制得了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而后通过稀土元素铽对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进行二次掺杂,并具体限定了两步的反应时间,以及第一步反应后的具体处理方式;对比文件1通过一步即制得了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原料不同,本申请中采用的了油胺,对比文件1采用了十八胺,本申请具体限定了油酸、油胺、乙醇和水的体积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加料顺序、以及硝酸钙与磷酸钠的摩尔比、硝酸铽与硝酸钙的摩尔比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得到的单晶纳米棒的直径和长度不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替代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CN102826526A,公开日2012年12月19日)公开了一种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0.8 g 十八胺、4mL油酸和16mL的无水乙醇加入到50mL的聚四氟乙烯水热反应釜中搅拌成透明溶液,然后依次向釜中再加入0.25M的硝酸钙水溶液7mL、0.25M的碳酸氢钠水溶液7mL和0.15M的磷酸氢二钠水溶液3.5mL,搅拌均匀;上述的反应体系中,硝酸钙、碳酸氢钠和磷酸氢二钠的摩尔份数比为1:1:0.3。步骤二:密封步骤一的最终混合溶液,在120℃下反应15小时后,自然冷却至室温;步骤三:离心步骤二中的反应终止液得到沉淀,用环己烷与无水乙醇洗涤沉淀2-4次,得到具有蓝色荧光的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其直径约为3-4 纳米,长约300-600nm。步骤四:若在步骤二结束时,向反应釜内加入0.25 M的硝酸铕(或硝酸铽)水溶液0.7mL(稀土元素与步骤一中的钙元素的摩尔比为1:10)。搅拌均匀后,重复步骤二的密闭反应过程,结束后自然冷却至室温,离心反应终止液得到沉淀,用环己烷与无水乙醇洗涤沉淀2-4次,获得具有掺杂铕(铽)的具有红色(或绿色)荧光的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参见说明书第0027-0029段)。而权利要求2所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是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的。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2所述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应用于活体细胞荧光标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应用于活体细胞MG63荧光标记(参见第80页右栏第2段-第81页左栏第1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权利要求2所述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应用于活体细胞荧光标记。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个通过水热法一步合成铽元素与氟元素共同掺杂的具有绿色荧光的羟基磷灰石纳米棒。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反应体系中的氟离子去掉。并且反应体系中三价铽离子的掺杂量的增加会强化油酸的模板功效,使获得的产物的长径比大幅增大,无法进行生物学细胞标记的应用;羟基的荧光淬灭作用也会导致无法获得可用于生物细胞标记的具有荧光的纳米棒。(2)本申请进行了对比实验验证,在第一步合成羟基磷灰石纳米棒的实验中,直接加入铽盐溶液,进行铽掺杂羟基磷灰石的一步水热合成。附图4和图5显示其制备得到的纳米线尺寸不适合作为荧光标记,而且制备的一步铽掺杂的纳米线因为产物晶格中羟基的荧光淬灭作用使其荧光扫描峰值非常微弱。(3)对比文件2中提供了一个碳酸根和稀土离子共掺杂的荧光纳米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一样也是采用两步法进行了纳米晶的制备,但是两者的机理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采用两步法获得的纳米荧光材料,其荧光的获得是基于碳酸根的掺杂将羟基磷灰石晶格中的羟基取代,致使原纳米晶格中的羟基淬灭机制不在存在,从而使后续稀土离子掺杂的磷灰石纳米线具有鲜亮的荧光特性。而本申请是利用二次合成中三价稀土铽离子扩散置换羟基磷灰石中的二价钙离子,使得终产物晶格表面因为化合价的匹配缺陷,弥补了羟基存在的荧光淬灭负效应。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实验结果并不会因为对比文件2的存在而有可预期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并不是只有铽元素与氟元素共同掺杂的具有绿色荧光的羟基磷灰石纳米棒(FA:Tb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铽元素掺杂的羟基磷灰石纳米棒(HA:Tb3)。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是将合成HA:Tb3的技术方案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得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直径为12nm、长度为180nm(参见第78页第2部分-第79页第3部分)。即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棒的长径比与本申请直径为6-9nm,长约为140-160nm的纳米棒长径比近似。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铽元素掺杂的羟基磷灰石纳米棒也可以具有绿色荧光(参见对比文件1第80页左栏第2段和图2),其与本申请都是通过水热法制备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可以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2)申请人对于对比文件2的机理分析并不正确。原因如下: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其提供的是一种具有鲜亮蓝色荧光的磷酸根缺陷的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碳酸根的掺杂将羟基磷灰石晶格中的磷酸根取代。并不是申请人意见陈述中所说的碳酸根取代羟基磷石灰石的羟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晶体中的阴离子相互取代,存在于半径相似的阴离子。而碳酸根与羟基离子半径相差甚远。由此,碳酸根的掺杂也只能取代羟基磷灰石晶格中的磷酸根。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基于碳酸根的掺杂将羟基磷灰石晶格中的羟基取代,致使原纳米晶格中羟基淬灭机制不在存在。而且对比文件2采用两步法获得了具有鲜亮的荧光特性的稀土离子掺杂的羟基磷灰石。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两步法制备铽掺杂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先制得了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而后通过稀土元素铽对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进行二次掺杂,可以获得具有鲜亮的荧光特性的铽离子掺杂的羟基磷灰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掺杂机理是相同的。都是先制备羟基磷灰石纳米材料,而后通过采用稀土铽离子置换羟基磷灰石中的二价钙离子。且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属于铽掺杂羟基磷灰石纳米材料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两步法用于制备铽掺杂羟基磷灰石纳米棒,得到具有荧光强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纳米棒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即HA:Tb3 纳米晶体的制备方法(参见第78页2中的3-12行,第79页3中的6-7行,图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不同,本申请通过两步法先制备得到了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而后通过稀土元素铽对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进行二次掺杂;并且,其具体的制备条件存在不同,例如:两步的反应时间,第一步反应后的具体处理方式,采用的原料、物料的投料量等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的了油胺,对比文件1采用了十八胺,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油酸、油胺、乙醇和水的体积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加料顺序、以及硝酸钙与磷酸钠的摩尔比、硝酸铽与硝酸钙的摩尔比不同);以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得到的单晶纳米棒的规格不同。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记载了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具体制备方法,其中部分制备条件不同。但是,仅记载了实施例1中制备得到的产品的规格,即8nm×150nm,并给出了附图中的图谱数据。实施例6为对比实例,根据附图4-5,其采用和实施例1相同的投料量,进行一步掺杂法制备得到的产品的规格不适合作为荧光标记,并且荧光强度较弱,而采用两步法的实施例1能够得到具有较强荧光强度和适当规格的产品。但是,实施例1仅是在特定的制备条件下进行的反应,而权利要求1限定了宽泛的制备条件,以及不同的原料,例如:磷酸盐还可以是除去磷酸钠之外的其它磷酸盐,没有限定采用的原料的浓度等。而且,根据实施例1-5也不能确定准确的水的加入量。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产品的规格为6-9nm和140-160nm,而上述仅能够确定实施例1制备得到了8nm×150nm的产品。制备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产品的规格形态发生明显的改变,或者导致荧光强度的减弱。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能够获得类似实施例1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解决其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7-0029段实施例5的步骤一、二、四。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步法制备铽掺杂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的方法,其先制得了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而后通过稀土元素铽对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进行二次掺杂。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进行两步法制备铽掺杂的磷灰石纳米线(棒)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采用两步法制备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先进行第一次水热反应获得纯的磷灰石纳米棒,然后加入硝酸铽进行二次水热反应,得到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应时间为16h,投料量,以及相关的制备方法。此外,对比文件1第80页左栏倒数第1-2段、右栏第1段讨论了其中涉及的不同离子的比例范围。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反应合适的投料量,反应时间,后处理方式等具体的操作条件。对于十八胺与油胺(9-十八烯胺),其结构极其类似,化学性质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油胺替换对比文件1方法的反应体系中的十八胺。对于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规格,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已经得到直径为12nm、长度为180nm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并且其也具有同样或者类似的用途,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最终得到的产品的规格。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实质上保护的是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上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直径为12nm、长度为180nm的具有绿色荧光标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并且其能够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棒的规格和权利要求2限定的规格类似,均可以作为荧光探针使用。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涉及保护权利要求2所述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应用于活体细胞荧光标记。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纳米棒能够作为荧光探针的相关技术内容,即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应用于活体细胞MG63荧光标记。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纳米羟基磷灰石产生的荧光强度无法应用于细胞的荧光标记,解决办法是通过卤素离子(如氟、氯等)或碳酸根离子取代羟基以消除羟基的淬灭作用而实现纳米晶荧光效果的增强,本申请制备了无羟基取代的具有强绿色荧光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2)对比文件1核心技术是稀土铽掺杂的氟磷灰石纳米棒,其荧光特性是基于F离子的影响,其和本申请对应产品的作用机理不同。对比文件1仅证明了铽掺杂的氟磷灰石纳米棒可以进行细胞的绿色荧光标记(对比文件1图3C-D),没有给出铽掺杂的羟基磷灰石的细胞荧光标记图。(3)本申请对比实施例6表明,本申请克服了因为Tb3 掺杂计量而引起产物的形貌尺寸大幅度变化问题,能够获得合适的纳米晶。(4)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碳酸根取代羟基磷灰石中的羟基,对比文件1“氟磷灰石”中是采用氟离子取代羟基磷灰石中的羟基,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也证明没有羟基淬灭影响的纳米线很容易产生荧光。(5)申请人实验发现,采用与两步法相同的物料比例与系统,将两步法合成合并为一步法合成,对比文件2中铽掺杂的碳羟基磷灰石纳米线不能被一步合成获得单晶。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采用两步合成法,可获得具有鲜亮绿色荧光的铽掺杂的羟基磷灰石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时,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即HA:Tb3 纳米晶体的制备方法:0.5g十八胺在磁搅拌下,溶解于聚四氟乙烯衬里的高压釜中的4ml油酸和16ml乙醇中,然后向混合溶液中加入7ml浓度为0.28M 的Ca(NO3)2溶液,2ml浓度为0.20M 的Tb(NO3)3溶液,7ml浓度为0.20M 的Na3PO4溶液。将混合溶液搅拌10min,160℃水热反应16h,自然降至室温。离心后得到白色沉淀物,洗涤,冻干。得到直径为12nm、长度为180nm的具有绿色荧光标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参见第78页2中的3-12行,第79页3中的6-7行,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不同,本申请通过两步法先制备得到了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而后通过稀土元素铽对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进行二次掺杂;并且,其具体的制备条件存在不同,例如:两步的反应时间,第一步反应后的具体处理方式,采用的原料、物料的投料量等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的了油胺,对比文件1采用了十八胺,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油酸、油胺、乙醇和水的体积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加料顺序、以及硝酸钙与磷酸钠的摩尔比、硝酸铽与硝酸钙的摩尔比不同);以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得到的单晶纳米棒的规格不同。
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记载了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具体制备方法,其中部分制备条件不同。但是,仅记载了实施例1中制备得到的产品的规格,即8nm×150nm,并给出了附图中的图谱数据。实施例6为对比实例,根据附图4-5,其采用和实施例1相同的投料量,进行一步掺杂法制备得到的产品的规格不适合作为荧光标记,并且荧光强度较弱,而采用两步法的实施例1能够得到具有较强荧光强度和适当规格的产品。但是,实施例1仅是在特定的制备条件下进行的反应,而权利要求1限定了宽泛的制备条件,以及不同的原料,例如:磷酸盐还可以是除去磷酸钠之外的其它磷酸盐,没有限定采用的原料的浓度等。而且,根据实施例1-5也不能确定准确的水的加入量。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产品的规格为6-9nm和140-160nm,而上述仅能够确定实施例1制备得到了8nm×150nm的产品。制备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产品的规格形态发生明显的改变,或者导致荧光强度的减弱。
因此,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能够获得类似实施例1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解决其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7-0029段实施例5的步骤一、二、四。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步法制备铽掺杂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的方法,其先制得了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而后通过稀土元素铽对碳羟基磷灰石超细纳米线进行二次掺杂。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进行两步法制备铽掺杂的磷灰石纳米线(棒)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采用两步法制备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先进行第一次水热反应获得纯的磷灰石纳米棒,然后加入硝酸铽进行二次水热反应,得到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应时间为16h,投料量,以及相关的制备方法。此外,对比文件1第80页左栏倒数第1-2段、右栏第1段讨论了其中涉及的不同离子的比例范围。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反应合适的投料量,反应时间,后处理方式等具体的操作条件。对于十八胺与油胺(9-十八烯胺),其结构极其类似,化学性质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油胺替换对比文件1方法的反应体系中的十八胺。
对于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规格,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已经得到直径为12nm、长度为180nm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并且其也具有同样或者类似的用途,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最终得到的产品的规格。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权利要求2涉及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产品,使用制备方法特征进行限定,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性质由其组成和规格确定,与其采用何种具体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无关,因此,制备方法特征对其没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2实质上保护的是一种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直径6-9nm,长度140-160nm)。上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直径为12nm、长度为180nm的具有绿色荧光标记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并且其能够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参见摘要,第80页右栏第2段-第81页左栏第1段,图3),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纳米棒的规格和权利要求2限定的规格类似,均可以作为荧光探针使用。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到具有类似规格的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并且也能够将其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领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涉及保护权利要求2所述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应用于活体细胞荧光标记。权利要求3所包含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纳米棒能够作为荧光探针的相关技术内容,即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作为纳米荧光探针应用于活体细胞MG63荧光标记(参见摘要倒数第1-3行,第80页右栏第2段-第81页左栏第1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陈述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铽掺杂羟基磷灰石单晶纳米棒的制备方法,即HA:Tb3 (羟基磷灰石)纳米晶体的制备方法,并中不涉及F原子的技术内容。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FA:Tb3 (氟磷灰石)晶体的制备方法。根据对比文件1第78页2中的3-12行,第79页3中的6-7行,图1,图2,以及图3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至少关注的是HA:Tb和FA:Tb两种纳米晶相对不存在(掺杂)Tb时的产品的性能的改变或者研究。根据上述内容,对比文件1制备得到了HA:Tb3 的纳米晶,而且也公开了这两种纳米晶均可以作为荧光探针使用(参见摘要),即使FA:Tb的效果要优于HA:Tb。
对比文件1图3中的C-E是关于FA:Tb的图谱,但是,对比文件1图2中C公开了FA:Tb和HA:Tb的谱图,其中FA:Tb的效果要优于HA:Tb,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HA:Tb仍然具备类似的功能或者效果,图3的A-C也验证了FA:Tb和HA:Tb对细胞的作用,两者效果类似,至少也表明HA:Tb可以用于细胞的探测,而不会对细胞产生显著的影响。
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中FA:Tb要优于HA:Tb的效果,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其HA:Tb的纳米晶也可以用于细胞的检测。对比文件1的内容并没有明确排除HA:Tb的此种用途或者功能。
对于实施例6的对比实例,根据附图4-5,实施例1的两步法优于对比实例的一步法。但是,实施例1仅是在特定的制备条件下进行的反应,而目前权利要求1限定了宽泛的制备条件,以及不同的原料,例如:磷酸盐还可以是除去磷酸钠之外的其它磷酸盐,同时没有限定采用的原料的浓度等。而且,根据本申请实施例1-5也不能确定准确的水的加入量。权利要求1限定产品的规格为6-9nm和140-160nm,而仅能够确定实施例1制备得到了8nm×150nm的产品。因为制备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产品的规格形态发生明显的改变,或者导致荧光强度的减弱。因此,不能确认权利要求1均能够获得类似实施例1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并解决了相关的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的HA:Tb也获得了比较近似的晶体尺寸。
对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对比文件2至少是采用先制备不含稀土元素的碳羟基磷灰石纳米线(棒),然后再掺杂铽来获得具有荧光特性的铽离子掺杂的磷灰石。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水热法先制备纳米棒,再通过水热法引入铽离子的两步法(即掺杂铽元素)的技术启示,即使其步骤一和二制备得到的是碳羟基磷灰石,或者是其它不同的磷灰石,也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启示下,能够想到采用同样程序的两步法来制备铽离子掺杂的磷灰石纳米棒。
申请人陈述其实验发现,对比文件2中铽掺杂的碳羟基磷灰石纳米线,采用一步法时,并不能合成获得单晶。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测试结果作为证据。并且,即使对比文件2使用一步法确实不能获得纳米晶,其同样也不会影响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掺杂铽元素时,可以采用两步法来进行。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步法能够获得HA:Tb3 纳米晶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采用两步法来对其方法进行改变。
即使权利要求1或者类似的技术方案均能够获得和实施例1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效果,对比实验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给出了可以采用水热法先制备纳米棒,再通过水热法引入铽离子的两步法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为了获得铽离子掺杂的纳米棒,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一步法替换为两步法,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可以采用一步法或者两步法来进行铽离子掺杂的技术启示,即使在制备条件存在差异时(例如:采用油胺),一步法获得的产品的荧光强度和规格差于现有技术,也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两步法对对比文件1的方法进行改进,也就能够获得相应的产品并测定其规格,并且其实际获得的产品和对比文件1的产品的规格类似,也均可以应用于同样的技术领域,例如:活体细胞荧光标记。
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制备方法的相关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也制备得到了HA:Tb3 纳米晶体,并且给出了相关的理化参数数据和规格,而根据本申请文件的记载,也不能确定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或者其实施例制备方法获得的纳米晶和对比文件1的上述纳米晶相比,具有何种程度上的有益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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