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a,b∈C且a≠b)-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a,b∈C且a≠b)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6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410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45054.X
申请日:2014-02-07
复审请求人:袁智斌 袁可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娟
合议组组长:范玉霞
参审员:林芳
国际分类号:G06F17/10;G06Q50/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进行修改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相同,则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5054.X,名称为“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a,b∈C且a≠b)”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袁智斌、袁可馨,申请日为2014年02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均指出:假设本申请克服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之后,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334814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7-8、10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3、7-8、10和说明书中的“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以下简称为面试]”、“阅卷者或面试考官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或面试中(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或面试中以下简称为答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对考生的面试作答情况进行量分(对答卷或面试情况进行测评与量分以下简称为阅卷)”、“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或部分使用计算器、计算机、网络、录像机、录音机、手工计分等开展选拔性考试笔试或面试的考试测量与评价的操作规程与方法统称为考试-阅卷平台(简称为平台)”、“面试考官对被扫描或传输进平台的考生答卷”等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3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简称为“权重分”量分法)(a,b∈C且a≠b)[备注:所谓节点就是“一个测验题目在从初始状态到达目标状态的变换过程中……有些子目标……必须要达到,问题解决才有可能继续下去……把这样的子目标叫做节点”,考试阅卷与测评(阅卷与测评以下简称为阅卷)的评分标准中的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也被视为节点,或说阅卷评分标准中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与节点是同义词并可以将之统称为节点,本文中引用的各常数或参数(比如a,b,α,β,χ,λ等)均是复数集C中的待定系数],该发明与现有的或传统的选拔性考试的原始分量分法(备注:现有的或传统的原始分量分法的特点是试卷卷面预设出了各题各步的分数值、阅卷人员依据评分标准并根据考生各题的解答情况来给出相应的分数值)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在选拔性考试试卷已经确定且考生已按照选拔性考试要求规范参加考试或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以下简称为面试]并正常规范交卷或作答的情况下,阅卷者或面试考官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或面试中(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或面试中以下简称为答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并对考试答卷进行量分或对考生的面试作答情况进行量分(对答卷或面试情况进行测评与量分以下简称为阅卷),本人发明的对答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或其转换成的相关数据进行等值(等价)化处理操作规程进而确保阅卷所得答卷上的各题各节点的原始分数(或直接量分值)具有等值(等价)性和可累加性的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a,b∈C且a≠b)区别于现有的或传统的原始分量分法的特征是:在遵循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等价)思想、计算选拔性考试试卷单科总分的原则与答卷上各题各节点阅卷所得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等相关数据等值(等价)化处理与合成选拔性考试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和各科权重分总分的操作规程下,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或部分使用计算器、计算机、网络、录像机、录音机、手工计分等开展选拔性考试笔试或面试的考试测量与评价的操作规程与方法统称为考试-阅卷平台(简称为平台),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将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的每一道选择题和每一道填空题均视为一个标准节点,同样将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中的主观题的最基础最常规的通性通法的解法1的每一个给分点或给分步骤均视为一个标准节点,而主观题相应的其他解法被定义为相对于解法1而言的新解法,对各新解法进行编号,依次为新解法s(s∈N*),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设置了对考生给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新解法s(s∈N*)给予加分的加分机制,同时新解法s(s∈N*)的每一个给分点或给分步骤均定义为新节点,在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或相应的数据扫描与输入设备等上,设计主观题解法类型s之值的选择键(或标识),在对第i名考生第t题的新解法进行阅卷前,阅卷人员在确定第i名考生的解法类型是解法s后,优先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或相应的数据扫描与输入设备等上选定和输入s之值,然后再进行阅卷,这样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就会自动(或手动)、准确、分门别类地进行计分、统计、储存、传输和相应转换分数,有的主观题含有多个小问题,对于含有l(l∈N*且l>1)个小问题且这些小问题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每个小问题均是在题目的大前提和本小题的具体条 件下各自独立解答)的主观题,“权重分”量分法将其细化并分解为l个独立的主观题,各自独立地被划分标准节点和被界定新解法新节点后,再进行阅卷评分,非数学科的选拔性考试科目的阅卷采用本法中发明的相应的新的量分机制进行阅卷,阅卷过程中阅卷人员或面试考官对被扫描或传输进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的考生答卷(或考生直接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解答并规范提交的答卷)上的各标准节点与新节点直接进行0-1二值量分或者a-b二值量分(a,b∈C且a≠b),正确解答一个标准节点或新节点直接给1分,否则给0分(或者正确解答一个标准节点或新节点直接给b分,否则给a分(a,b∈C且a≠b)),并将新节点的0-1二值分(或者a-b二值分)转换成相应的标准节点的分数xitk,将标准节点0-1二值量分(或者a-b二值量分)所得分数(或者将相应的新节点的0-1二值分、或者新节点的a-b二值分转换成相应的标准节点的分数)xitk合成其节点权重分 将各题的各节点权重分yitk合成各题的权重分 再将其各题的权重分Tit合成其单科权重分 以及将其各单科权重分加权平均合成其各科权重分总分其中第ω科考试科目的权重为ξω[备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节点阅卷所得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等相关数据等值(等价)化处理与合成选拔性考试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和各科权重分总分的操作规程”也被简称为“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且此规程共有八项(详见本文以下各点)]。
2.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等价)思想、计算选拔性考试试卷单科总分的原则与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节点阅卷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等相关数据的等值(等价)化处理操作规程,其特征为:本人在研究现有的或传统的选拔性考试原始分量分法中敏锐地发现了现有的或传统的原始分量分法存在因未能确保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的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阅卷直接量分值或其转换成的分数值中的每1分一定相互等值(等价)、从而导致所得的现有的原始分量分法下的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标准节点)的阅卷直接量分值或其转换成的分数值不一定具备答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等价)可加性的原则性错误,于是本人原创性地发明了:①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等价)思想——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的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量分值或量分值经过转换后所得相应分数值必须是等值(或等价)的和可累加的,此阅卷所得的原始分或量分等或由其转换而得相应数据的等值(等价)性是其具有可累加性的基础与根本保障,②计算选拔性考试试卷单科总分的原则、前提:在计算选拔性考试单科总分前必须对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 的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直接量分值或直接量分值经过转换后所得相应分数值进行等值(等价)化处理操作,从而使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分数均满足等值(等价)和可累加的要求,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各试题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分数的等值(等价)性和可累加性是由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各试题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标准节点)的量分值或转换成的相应的分数值来求该科考试科目单科总分的前提与必要条件,各考试科目的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必须具备有序性(即不同考生的同时参加同一考试科目的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按照相应标准或要求均是可以比较大小进而可以按照相应标准对其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进行排序的),否则所求出的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是错误的和无效的,或者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是无法求出来的,③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节点阅卷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等相关数据的等值(等价)化处理与合成选拔性考试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和各科权重分总分的操作规程。
3.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一——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设置对具有独创性新解法的特别加分机制,其特征为:设置主观题新解法的采集、评价、定义新节点、增补评分标准并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发布的机制,对于第t(t∈N*)道题(主观题),考生给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解法s(s∈N*)(以下简称第t题新解法s),无论此题实际的正确解答率如何,只要该解法具有独创性和技巧性,都将被匿名提供给阅卷待定加分平台,由阅卷专家组在未知答卷者姓名的情况下集体确定是否对之加分以及加分数值Jts的大小,Jts的初始值或默认值为0分,但对于特别优秀的新解法的加分数值Jts可能较大或很大,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发布此加分数值Jts后,对以第t题新解法s为准来量分的第i(i∈N*)名考生的解答,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或手动)地对其正确给出的在第t题新解法s共q(q∈N*且q>1)个新节点中的从第1个新节点到第k′(k′∈N*且k′≤q)个新节点共k′(k′∈N*且k′≤q)个新节点的解答赋予加分数值Jit,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二——主观题的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规则,其特征如下:假设在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中,第t题最基础、最常规的解法1有p(p∈N*)个标准节点(依据标准节点的定义,客观题的标准节点数p=1,主观题的标准节点数p>1且p∈N*),而第t题的其它新解法s或在阅卷中采集到的考生给出的新解法s(s∈N*且s>1)有q(q∈N*)个新节点,设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解答中,其正确解答了新解法s的 从第1个新节点到第k′(k′∈N*且k′≤q)个新节点共k′(k′∈N*且k′≤q)个新节点,从而其该题的此解法的解答中各节点的节点分转化为标准节点的0-1二值分的规则如下[注:[x]为取整函数(其中x为实数),[x]的函数值为不超过实数x的最大整数]:
①当时,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第i名考生第t题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公式为:

或
②当时,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第i名考生第t题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公式为:

或
③当时,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 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第i名考生第t题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公式为:

或
④当时,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第i名考生第t题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公式为:xitk=1,k∈{1,2,3,…,p}
或xitk=b,k∈{1,2,3,…,p}.
5.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三——标准节点权重分yitk,其特征为:“有比较才有鉴别”,人们又常说“价格由市场说了算”,借鉴此点,“权重分”量分法认为,第i名考生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yitk既要反映该考生在该标准节点上的解答情况,又要参照全体考生对该标准节点的实际解答情况来决定,因此,①“权重分”量分法规定第i名考生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yitk的计算公式为其中xitk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所获得的0-1二值分,或为该考生新解法的新节点0-1二值分转换成的标准节点二值分,N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的总人数(包括报名后缺考的考生数),ntk是该科目卷面评分结束后由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统计出的全体考生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或由新解法对应的节点的0-1二值分转换而成的)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之和 (它大致反映了正确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考生人数),②或规定第i名考生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yitk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xitk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所获得的0-1二值分,或为该考生新解法的新节点0-1二值分转换成的标准节点二值分,N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的总人数(包括报名后缺考的考生数), ntk是该科目卷面评分结束后由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统计出的全体考生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或由新解法对应的节点的0-1二值分转换而成的)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之和 (它大致反映了正确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考生人数),③或规定第i名考生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yitk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xitk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所获得的a-b(a,b∈C且a≠b)二值分,或为该考生新解法的新节点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成的标准节点二值分,N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的总人数(包括报名后缺考的考生数),ntk是该科目卷面评分结束后由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统计出的全体考生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或由新解法对应的节点的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而成的)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之和 (它大致反映了正确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考生人数)。
6.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四——题目的权重分,其特征为:①规定选拔性考试第ω科考试中第i名考生第t题权重分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表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的所有标准节点的权重分之和,Jit表示第i名考生在第t题获得的加分,若第i名考生对第t题给出了多于一种解法的解答,则以该考生给出的此题的各个解法所获得的中的最大者(或其a-b(a,b∈C且a≠b)二值分状态下模最大的),作为第i名考生第t题的权重分,②或者规定第i名考生第t题权重分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的所有标准节点的权重分之和,Jit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获得的加分,若其对第t题给出了多种解法的解答,则以该考生此题的各个解法所获得的 中的最大者(或其a-b(a,b∈C且a≠b)二值分下模最大的),作为其该题的权重分。
7.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五——第i名考生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其特征为:①规定选拔性考试中第i名考生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 科权重分的计算公式为其中yitk表示第i名考生在第ω科考试科目的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表示第i名考生在该科目所有题的所有标准节点的权重分之和,表示第i名考生在该科目所有题获得的加分Jit之和,YMax是全体考生在该科目获得的中的最大值(或其a-b(a,b∈C且a≠b)二值分状态下模最大的 保留两位小数,②或者规定第i名考生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yitk表示第i名考生在第ω科考试科目的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表示第i名考生在该科目第t题的所有标准节点的权重分之和,Jit是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或手动)对其正确给出的在第t题新解法s共q(q∈N*且q>1)个新节点中的从第1个新节点到第k′(k′∈N*且k′≤q)个新节点的解答赋予的加分数值,且YMax是全体考生在该科目获得的中的最大值(或其a-b(a,b∈C且a≠b)二值分状态下模 最大的保留v(v∈C)位小数。
8.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六——非数学科的选拔性考试科目的新的量分机制,其特征为:对于能析出和细化确定选拔性考试(或面试)试题的解答节点的科目的同一试卷答卷上的各题的量分方法采取数学单科[各节点直接进行0-1(或a-b)二值量分(a,b∈C且a≠b)、由此直接量分值转换成各节点权重分、单题权重分和合成单科权重分]的量分方法,对于无法或较难析出或细化出解答节点的科目或试题,比如语文中的作文等主观题的评分问题,采取增多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标准节点)的方法来细化评分规则,力求尽量将主观评价标准客观化,对于此类较难划分出节点的非数学学科的选拔性考试科目和试题的阅卷方式,采取由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随机从阅卷人员中确定四人同时对同一份试卷答卷上同一道题目的同一节点进行初评,当阅卷人员将各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确定并传输到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后,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适时进行自动(或手动)检验,若四者对同一个节点评分大致相同,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该生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否则,若发现在同一份试卷同一试题的同一节点上同时出现两个0分与两个1分(或两个a分与两个b分)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则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或手动)将此份试卷此题(此节点)的解答提供给另外四位阅卷者再行评卷,若第二轮阅卷未再出现两个0分与两个1分(或两个a分与两个b分)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的情况,则将所得的两轮评卷的这八个数据实行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或去掉模最大的两个分数和模最小的两个分数)后对余下的四个数据进行算术平均(或对其模进行算术平均),并以此数据作为该生此题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否则进行第三轮阅卷,若第三轮阅卷未再出现两个0分与两个1分(或两个a分与两个b分)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的情况,则将此三轮阅卷所得的12个卷面原始分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或去掉模最大的两个分数和模最小的两个分数)后,进行算术平均(或对其模进行算术平均),并将此数据(算术平均分)作为其此题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否则由专家组裁定其此题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将如上最终所得的此题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按照前面权力要求1所述规则转换成标准节点权重分,对于非数学学科考试中的创新解答与权力要求1所述数学科一样给予加分,然后再按照权力要求1所述数学单科的(标准)节点权重分合成单科权重分的公式进行合成这些学科的单科权重分成绩。
9.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七——选拔性考试各科成绩合成考试总分的新的量分机制,其特征为:依据不同的选拔性考试的要求与目的,由命题人员和招考单位代表等专家在考试之前根据考试大纲和相关要求确定出各科权重分的权重(其中第ω科考试科目的权重为ξω),然后对第i名考生的各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实行加权平均合成该考生的选拔性考试各科权重分总成绩(总分)Zi,其计算公式为其中常数υ,ψ,ξω,ζ,k1,k2∈C,为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权重分(其中第ω科考试科目的权重为ξω),ZMax是全体考生的各科权重分成绩加权平均分的最大值或其模的最大值。
10. 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八——本文以上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将自动化(或手动)地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其特征为:考生的各科答卷被规范、清晰、有序、加密、完整地扫描(或传输)到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或考生直接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加密直接解答并规范提交答卷(注:加密指考生各科答卷上的个人信息在阅卷前经过加密处理且在阅卷全部工作结束前任何人均无法查看到各份答卷对应的考生的考号、姓名、分数等关键信息的),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化(或手动)地将阅卷人员输入的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各题各节点0-1二值或节点a-b二值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转换为节点权重分、合成单科权重分、各单科权重分加权平均合成该考生选拔性考试各科权重分总分的操作规程和整套程序将由本人或本人授权他人来制作成相应的手动操作规程、(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软件、光盘等并经本人授权使用或授权安装、内化到指定的计算机(或网络)上且实行有偿使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或手动)地对阅卷人员输入的第i名考生的各题各解法的各节点的0-1(或a-b(a,b∈C且a≠b))二值量分值进行相应计算处理来对分数进行转换与合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声称已删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3、7-8、10和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将权利要求1、3、7-8、10和说明书恢复为修改前的原始状态,但是并未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属研究领域不同。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不同,所属的背景技术不同,研究问题不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同,研究所得具体操作成果不同。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二者各自的研究成果的优点(功效)不同:对比文件1“能判阅同时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的试卷,操作技术和设备要求低,对答卷的纸张质量、用笔和印刷要求低、校正方便”;而本申请为“本量分法简便易行且增强了对考生的知识、能力、素质与发展潜力测量的科学性与精准性、为择优录取提供了技术保障”。4)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之间存在本质差异,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之间存在本质差异,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2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之间存在本质差异。5)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是否预设试卷或题目的分数上存在差异:对比文件1是依据考前预设的“满分值”来进行阅卷量分的;本申请的量分法直接根据考生解答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正误判断的量分的。对比文件1可能出现量分(评分)的人为误差或者偏差、直接导致选拔性考试的阅卷量分(评分)不科学、不精准。6)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是否设置各题权重和各科权重上存在差异。7)基于在研究中发现了选拔性考试阅卷量分中至今依然客观存在的十大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发明了解决此十大技术问题的概念、思想、策略、原则(规则)、公式与方法等,建构了全新、系统、科学、可行的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者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者a-b)二值分数等值转化为节点权重分与各节点权重分分数的等值可累加化合成单科权重分总分成绩,以及各科单科权重分总分合成考生各科考试权重分总分的处理思路、原则、规则、公式、方法或操作流程等。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26日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书以及恢复权利请求书,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仍然声称已删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3、7-8、10和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将权利要求1、3、7-8、10和说明书恢复为修改前的原始状态,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但是并未提交相应的修改替换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复审请求人提到将“权利要求1、3、7-8、10和说明书恢复为修改前的原始状态”,但未提交相应的修改替换页。因此,针对驳回所针对的文本进行审查,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8日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书以及恢复权利请求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复审请求人将原申请文件中关于“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以下简称为面试]”、“面试考官对被扫描或传输进平台的考生答卷”的部分内容删除;将“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或部分使用计算器、计算机、网络、录像机、录音机、手工计分等开展选拔性考试笔试或面试”修改为“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的开展选拔性考试”、将“阅卷者或面试考官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或面试中(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或面试中以下简称为答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对考生的面试作答情况进行量分(对答卷或面试情况进行测评与量分以下简称为阅卷)”修改为“阅卷者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以下简称为答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并对考试答卷进行量分(对答卷实际情况进行测评与量分以下简称为阅卷)”,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部分文字表达。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简称为“权重分”量分法)(a,b∈C且a≠b)[备注:所谓节点就是“一个测验题目在从初始状态到达目标状态的变换过程中……有些子目标……必须要达到,问题解决才有可能继续下去……把这样的子目标叫做节点”,考试阅卷与测评(阅卷与测评以下简称为阅卷)的评分标准中的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也被视为节点,或说阅卷评分标准中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与节点是同义词并可以将之统称为节点,本文中引用的各常数或参数(比如a,b,α,β,χ,λ等)均是复数集C中的待定系数],该发明与现有的或传统的选拔性考试的原始分量分法(备注:现有的或传统的原始分量分法的特点是试卷卷面预设出了各题各步的分数值、阅卷人员依据评分标准并根据考生各题的解答情况来给出相应的分数值)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在选拔性考试试卷已经确定且考生已按照选拔性考试要求规范参加考试并正常规范交卷或作答的情况下,阅卷者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以下简称为答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并对考试答卷进行量分(对答卷实际情况进行测评与量分以下简称为阅卷),本人发明的对答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或其转换成的相关数据进行等值(等价)化处理操作规程进而确保阅卷所得答卷上的各题各节点的原始分数(或直接量分值)具有等值(等价)性和可累加性的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a,b∈C且a≠b)区别于现有的或传统的原始分量分法的特征是:在遵循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等价)思想、计算选拔性考试试卷单科总分的原则与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节点阅卷所得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等相关数据等值(等价)化处理与合成选拔性考试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和各科权重分总分的操作规程下,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的开展选拔性考试的考试测量与评价的操作规程与方法统称为考试-阅卷平台(简称为平台),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将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的每一道选择题和每一道填空题均视为一个标准节点,同样将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中的主观题的最基础最常规的通性通法的解法1的每一个给分点或给分步骤均视为一个标准节点,而主观题相应的其他解法被定义为相对于解法1而言的新解法,对各新解法进行编号,依次为新解法s(s∈N*),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设置了对考生给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新解法s(s∈N*)给予加分的加分机制,同时新解法s(s∈N*)的每一个给分点或给分步骤均定义为新节点,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或相应的数据扫描与输入设备等上,设计主观题解法类型s之值的选择键(或标识),在对第i名考生第t题的新解法进行阅卷前,阅卷人员在确定第i名考生的解法类型是解法s后,优先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或相应的数据扫描与输入设备等上选定和输入s之值,然后再进行阅卷,这样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就会自动、准确、分门别类地进行计分、统计、储存、传输和相应转换分数,有的主观题含有多个小问题,对于含有l(l∈N*且l>1)个小问题且这些小问题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每个小问题均是在题目的大前提和本小题的具体条件下各自独立解答)的主观题,“权重分”量分法将其细化并分解为l个独立的主观题,各自独立地被划分标准节点和被界定新解法新节点后,再进行阅卷评分,非数学科的选拔性考试科目的阅卷采用本法中发明的相应的新的量分机制进行阅卷,阅卷过程中阅卷人员对被扫描或传输进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的考生答卷(或考生直接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解答并规范提交的答卷)上的各标准节点与新节点直接进行0-1二值量分或者a-b二值量分(a,b∈C且a≠b),正确解答一个标准节点或新节点直接给1分,否则给0分(或者正确解答一个标准节点或新节点直接给b分,否则给a分(a,b∈C且a≠b)),并将新节点的0-1二值分(或者a-b二值分)转换成相应的标准节点的分数xitk,将标准节点0-1二值量分(或者a-b二值量分)所得分数(或者将相应的新节点的0-1二值分、或者新节点的a-b二值分转换成相应的标准节点的分数)xitk合成其节点权重分将各题的各节点权重分yitk合成各题的权重分再将其各题的权重分Tit合成其单科权重分以及将其各单科权重分加权平均合成其各科权重分总分其中第ω科考试科目的权重为ξω[备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节点阅卷所得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等相关数据等值(等价)化处理与合成选拔性考试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和各科权重分总分的操作规程”也被简称为“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且此规程共有八项(详见本文以下各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等价)思想、计算选拔性考试试卷单科总分的原则与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节点阅卷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等相关数据的等值(等价)化处理操作规程,其特征为:本人在研究现有的或传统的选拔性考试原始分量分法中敏锐地发现了现有的或传统的原始分量分法存在因未能确保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的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阅卷直接量分值或其转换成的分数值中的每1分一定相互等值(等价)、从而导致所得的现有的原始分量分法下的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标准节点)的阅卷直接量分值或其转换成的分数值不一定具备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等价)可加性的原则性错误,于是本人原创性地发明了:①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等价)思想——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的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量分值或量分值经过转换后所得相应分数值必须是等值(或等价)的和可累加的,此阅卷所得的原始分或量分等或由其转换而得相应数据的等值(等价)性是其具有可累加性的基础与根本保障,②计算选拔性考试试卷单科总分的原则、前提:在计算选拔性考试单科总分前必须对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的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直接量分值或直接量分值经过转换后所得相应分数值进行等值(等价)化处理操作,从而使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分数均满足等值(等价)和可累加的要求,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各试题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者标准节点)的分数的等值(等价)性和可累加性是由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各试题各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标准节点)的量分值或转换成的相应的分数值来求该科考试科目单科总分的前提与必要条件,各考试科目的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必须具备有序性(即不同考生的同时参加同一考试科目的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按照相应标准或要求均是可以比较大小进而可以按照相应标准对其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进行排序的),否则所求出的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是错误的和无效的,或者单科总分或各科权重分总分是无法求出来的,③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各题各节点阅卷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等相关数据的等值(等价)化处理与合成选拔性考试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和各科权重分总分的操作规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一——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设置对具有独创性新解法的特别加分机制,其特征为:设置主观题新解法的采集、评价、定义新节点、增补评分标准并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发布的机制,对于第t(t∈N*)道题(主观题),考生给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解法s(s∈N*)(以下简称第t题新解法s),无论此题实际的正确解答率如何,只要该解法具有独创性和技巧性,都将被匿名提供给阅卷待定加分平台,由阅卷专家组在未知答卷者姓名的情况下集体确定是否对之加分以及加分数值Jts的大小,Jts的初始值或默认值为0分,但对于特别优秀的新解法的加分数值Jts可能较大或很大,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发布此加分数值Jts后,对以第t题新解法s为准来量分的第i(i∈N*)名考生的解答,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地对其正确给出的在第t题新解法s共q(q∈N*且q>1)个新节点中的从第1个新节点到第k′(k′∈N*且k′≤q)个新节点共k′(k′∈N*且k′≤q)个新节点的解答赋予加分数值Jit,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二——主观题的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规则,其特征如下:假设在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中,第t题最基础、最常规的解法1有p(p∈N*)个标准节点(依据标准节点的定义,客观题的标准节点数p=1,主观题的标准节点数p>1且p∈N*),而第t题的其它新解法s或在阅卷中采集到的考生给出的新解法s(s∈N*且s>1)有q(q∈N*)个新节点,设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解答中,其正确解答了新解法s的从第1个新节点到第k′(k′∈N*且k′≤q)个新节点共k′(k′∈N*且k′≤q)个新节点,从而其该题的此解法的解答中各节点的节点分转化为标准节点的0-1二值分的规则如下[注:[x]为取整函数(其中x为实数),[x]的函数值为不超过实数x的最大整数]:
①当时,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第i名考生第t题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公式为:

或
②当时,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第i名考生第t题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公式为:

或
③当时,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第i名考生第t题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公式为:

或
④当时,第i名考生给出的第t题新解法s的新节点0-1(或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为第i名考生第t题解法1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k∈{1,2,…,p})的公式为:xitk=1,k∈{1,2,3,…,p}
或xitk=b,k∈{1,2,3,…,p}.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三——标准节点权重分yitk,其特征为:“有比较才有鉴别”,人们又常说“价格由市场说了算”,借鉴此点,“权重分”量分法认为,第i名考生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yitk既要反映该考生在该标准节点上的解答情况,又要参照全体考生对该标准节点的实际解答情况来决定,因此,①“权重分”量分法规定第i名考生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yitk的计算公式为其中xitk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所获得的0-1二值分,或为该考生新解法的新节点0-1二值分转换成的标准节点二值分,N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的总人数(包括报名后缺考的考生数),ntk是该科目卷面评分结束后由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统计出的全体考生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或由新解法对应的节点的0-1二值分转换而成的)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之和 (它大致反映了正确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考生人数),②或规定第i名考生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yitk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xitk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所获得的0-1二值分,或为该考生新解法的新节点0-1二值分转换成的标准节点二值分,N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的总人数(包括报名后缺考的考生数),ntk是该科目卷面评分结束后由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统计出的全体考生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或由新解法对应的节点的0-1二值分转换而成的)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 之和 (它大致反映了正确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考生人数),③或规定第i名考生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yitk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xitk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所获得的a-b(a,b∈C且a≠b)二值分,或为该考生新解法的新节点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成的标准节点二值分,N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的总人数(包括报名后缺考的考生数),ntk是该科目卷面评分结束后由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统计出的全体考生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或由新解法对应的节点的a-b(a,b∈C且a≠b)二值分转换而成的)的标准节点二值分xitk之和 (它大致反映了正确解答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考生人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四——题目的权重分,其特征为:①规定选拔性考试第ω科考试中第i名考生第t题权重分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表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的所有标准节点的权重分之和,Jit表示第i名考生在第t题获得的加分,若第i名考生对第t题给出了多于一种解法的解答,则以该考生给出的此题的各个解法所获得的中的最大者(或其a-b(a,b∈C且a≠b)二值分状态下模最大的作为第i名考生第t题的权重分,②或者规定第i名考生第t题权重分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的所有标准节点的权重分之和,Jit为第i名考生在第t题获得的加分,若第i名考生对第t题给出了多种解法的解答,则以该考生此题的各个解法所获得的 中的最大者(或其a-b(a,b∈C且a≠b)二值分下模最大的作为第i名考生该题的权重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五——第i名考生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其特征为:①规定选拔性考试中第i名考生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的计算公式为其中 yitk表示第i名考生在第ω科考试科目的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表示第i名考生在该科目所有题的所有标准节点的权重分之和,表示第i名考生在该科目所有题获得的加分Jit之和,YMax是全体考生在该科目获得的 中的最大值(或其a-b(a,b∈C且a≠b)二值分状态下模 最大的保留两位小数,②或者规定第i名考生第ω科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yitk表示第i名考生在第ω科考试科目的第t题第k个标准节点的权重分,表示第i名考生在该科目第t题的所有标准节点的权重分之和,Jit是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对其正确给出的在第t题新解法s共q(q∈N*且q>1)个新节点中的从第1个新节点到第k′(k′∈N*且k′≤q)个新节点的解答赋予的加分数值,且 YMax是全体考生在该科目获得的中的最大值(或其a-b(a,b∈C且a≠b)二值分状态下模最大的保留v(v∈C)位小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六——非数学科的选拔性考试科目的新的量分机制,其特征为:对于能析出和细化确定选拔性考试试题的解答节点的科目的同一试卷答卷上的各题的量分方法采取数学单科[各节点直接进行0-1(或a-b)二值量分(a,b∈C且a≠b)、由此直接量分值转换成各节点权重分、单题权重分和合成单科权重分]的量分方法,对于无法或较难析出或细化出解答节点的科目或试题,比如语文中的作文等主观题的评分问题,采取增多给分点或给分步骤(节点或标准节点)的方法来细化评分规则,力求尽量将主观评价标准客观化,对于此类较难划分出节点的非数学学科的选拔性考试科目和试题的阅卷方式,采取由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随机从阅卷人员中确定四人同时对同一份试卷答卷上同一道题目的同一节点进行初评,当阅卷人员将各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确定并传输到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后,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 适时进行自动检验,若四者对同一个节点评分大致相同,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该生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否则,若发现在同一份试卷同一试题的同一节点上同时出现两个0分与两个1分(或两个a分与两个b分)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则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将此份试卷此题(此节点)的解答提供给另外四位阅卷者再行评卷,若第二轮阅卷未再出现两个0分与两个1分(或两个a分与两个b分)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的情况,则将所得的两轮评卷的这八个数据实行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或去掉模最大的两个分数和模最小的两个分数)后对余下的四个数据进行算术平均(或对其模进行算术平均),并以此数据作为该生此题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否则进行第三轮阅卷,若第三轮阅卷未再出现两个0分与两个1分(或两个a分与两个b分)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的情况,则将此三轮阅卷所得的12个卷面原始分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或去掉模最大的两个分数和模最小的两个分数)后,进行算术平均(或对其模进行算术平均),并将此数据(算术平均分)作为其此题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否则由专家组裁定其此题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将如上最终所得的此题此节点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按照前面权利要求1所述规则转换成标准节点权重分,对于非数学学科考试中的创新解答与权利要求1所述数学科一样给予加分,然后再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数学单科的(标准)节点权重分合成单科权重分的公式进行合成这些学科的单科权重分成绩。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七——选拔性考试各科成绩合成考试总分的新的量分机制,其特征为:依据不同的选拔性考试的要求与目的,由命题人员和招考单位代表等专家在考试之前根据考试大纲和相关要求确定出各科权重分的权重(其中第ω科考试科目的权重为ξω),然后对第i名考生的各考试科目的单科权重分实行加权平均合成该考生的选拔性考试各科权重分总成绩(总分)Zi,其计算公式为其中常数υ,ψ,ξω,ζ,k1,k2∈C,为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权重分(其中第ω科考试科目的权重为ξω),ZMax是全体考生的各科权重分成绩加权平均分的最大值或其模的最大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权重分”量分法操作规程之八——本文以上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将自动化地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其特征为:考生的各科答卷被规范、清晰、有序、加密、完整地扫描(或传输)到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或考生直接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加密直接解答并规范提交答卷(注:加密指考生各科答卷上的个人信息在阅卷前经过加密处理且在阅卷全部工作结束前任何人均无法查看到各份答卷对应的考生的考号、姓名、分数等关键信息的),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化地将阅卷人员输入的第i名考生的第ω科考试科目的各题各节点0-1二值或节点a-b二值的卷面原始分(或阅卷直接量分值)转换为节点权重分、合成单科权重分、各单科权重分加权平均合成该考生选拔性考试各科权重分总分的操作规程和整套程序将由本人或本人授权他人来制作成相应的操作规程、(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软件、光盘等并经本人授权使用或授权安装、内化到指定的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或计算机网络)上且实行有偿使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自动地对阅卷人员输入的第i名考生的各题各解法的各节点的0-1(或a-b(a,b∈C且a≠b))二值量分值进行相应计算处理来对分数进行转换与合成。”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了“力求做到分数正确反映出考生解答试卷的实情和面试中作答的实际表现”,其中,关于“面试中作答的实际表现”的内容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考试阅卷与评测的具体评分标准:包括对答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原始分数等值化、对新解法设置的加分机制、对主观题的细化分解、对节点权重的设置、对各个题目权重的设置、对各个单科权重的设置以及具体的加权方法的“权重分”量分法的操作规程;2)考生直接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解答并规范提交答卷。区别特征1)均属于人为制定的规则,未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技术手段,没有做出技术贡献。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仍然属于人为制定的评分规则,未做出技术贡献;权利要求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人为制定的规则。(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涉及的是基于计算机网络平台的试卷扫描、存储等内容,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一致;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研究问题、研究成果、操作成果,都不需要与本申请记载的相关内容一致;3)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效果也不需要与本申请记载的效果一致,并且其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即可获得;4)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应该以对比文件所有的公开内容为基准,包括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而并非某一个对应的权利要求不一致,就不能作为评价基准;5)本申请的分数设置手段、权重设置手段属于因人而异的人为规定,未利用自然规律,未带来技术贡献;6)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概念、思想、策略、原则、规则、公式、方法和操作流程”,均非技术方面的改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声称将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的“力求做到分数正确反映出考生解答试卷的实情和面试中作答的实际表现”“再次正式修改为‘力求做到分数正确反映出参加选拔性考试(包括选拔性笔试和选拔性面试)的考生在选拔性笔试中解答试卷的实情和选拔性面试中作答的实际表现’”,但是并未提交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创造性:1)本申请的量分规则是客观、科学且不以命题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阅卷者等人的意志为转移。量分体现了本申请量分的客观性,同时也体现了不变性与唯一性。此点满足了自然规律中的“表现为某种条件下的不变性”。2)本申请标准节点权重分的定义是客观、科学的且是遵循、依据和充分运用了自然规律的。完全由选拔性考试中考生独立在各题各个节点的解答客观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是本申请依据和充分利用客观自然规律的体现。3)本申请的量分法成功解决了传统或现行的选拔性考试阅卷量分中客观存在的十大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实现了科学精准地量化确定考生在实际解答试题中所体现和折射出其的相关知识、能力、素质与发展潜力等相对于全体报名参加选拔性考试的考生的高低强弱的排序(排位)的技术效果,为择优录取提供了新的科学坚实的技术保障,具有创造性。4)数学属于技术,而本申请的核心技术是依据和充分利用客观自然规律而创造发明出来的,因此这当然带来了技术贡献,并将带来选拔性考试阅卷量分领域里的革命性变革。5)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不一致。6)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通知书中的所有观点都是错误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研究领域。本申请中的概念、思想、策略、原则、规则、公式、方法和操作流程属于技术方面的改进且带来了新的技术贡献。(2)关于说明书修改超范围:选拔性考试涵盖了选拔性笔试(简称笔试)、选拔性面试(简称面试)等。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7日再次提交了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将说明书第3页第[0019]段记载的“力求做到分数正确反映出参加选拔性考试(包括选拔性笔试和选拔性面试)的考生在选拔性笔试中解答试卷的实情和选拔性面试中作答的实际表现”修改为“力求做到分数既正确反映出考生解答试卷的实情又正确反映出该考生相对于和其一起同时参加同一科目考试的其他考生们的实际表现的高低排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7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摘要;2019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进行修改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相同,则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1)删除了“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以下简称为面试]”、“面试考官对被扫描或传输进平台的考生答卷”的部分内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中,“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面试(口试、测试、问答、质疑、实验、操作、表演、辩论等)以下简称为面试]”、“面试考官对被扫描或传输进平台的考生答卷”等特征修改超范围的缺陷。(2)将“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或部分使用计算器、计算机、网络、录像机、录音机、手工计分等开展选拔性考试笔试或面试”修改为“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的开展选拔性考试”。即删除了有关“计算机、网络、录像机、录音机、手工计分”“开展”“笔试或面试”的内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中,“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或部分使用计算器、计算机、网络、录像机、录音机、手工计分等开展选拔性考试笔试或面试的考试测量与评价的操作规程与方法统称为考试-阅卷平台(简称为平台)”等特征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关于修改后的内容,申请日2014年02月07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将选拔性考试试卷上的每一道选择题和每一道填空题均视为一个标准节点”的内容,也即“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系统的开展选拔性考试”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3)将“阅卷者或面试考官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或面试中(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或面试中以下简称为答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对考生的面试作答情况进行量分(对答卷或面试情况进行测评与量分以下简称为阅卷)”修改为“阅卷者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以下简称为答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并对考试答卷进行量分(对答卷实际情况进行测评与量分以下简称为阅卷)”,而申请日2014年02月07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1中包括“阅卷者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考试试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并进行考试试卷量分,本人发明的对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原始分数(或阅卷直接量分值)或其转换成的相关数据进行等值(等价)化处理操作进而确保考试阅卷所得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的各题各节点的原始分数(或直接量分值)”的内容,也即“阅卷者依据各题的评分标准来专业化地评判考生在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选拔性考试同一试卷答卷上以下简称为答卷上)各题的实际解答情况并对考试答卷进行量分(对答卷实际情况进行测评与量分以下简称为阅卷)”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内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相应的,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中,也做了与权利要求书对应的修改。进一步的,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中,将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页第[0019]段记载的“力求做到分数正确反映出参加选拔性考试(包括选拔性笔试和选拔性面试)的考生在选拔性笔试中解答试卷的实情和选拔性面试中作答的实际表现”修改为“力求做到分数既正确反映出考生解答试卷的实情又正确反映出该考生相对于和其一起同时参加同一科目考试的其他考生们的实际表现的高低排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缺陷。
另外,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中,将说明书第3页第[0019]段记载的“力求做到分数正确反映出参加选拔性考试(包括选拔性笔试和选拔性面试)的考生在选拔性笔试中解答试卷的实情和选拔性面试中作答的实际表现”修改为“力求做到分数既正确反映出考生解答试卷的实情又正确反映出该考生相对于和其一起同时参加同一科目考试的其他考生们的实际表现的高低排序”。其中,“反映出该考生相对于和其一起同时参加同一科目考试的其他考生们的实际表现的高低排序”是新修改的内容,而申请日2014年02月07日提交的原始说明书第[0067]段记载了:“可以对原始卷面得分按试题解答的给分点来计分和按给分点的排序分来进行统计与计算、传输和储存等”;根据以上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可以对考生同一科目的考分,也即实际表现进行评分排序,因此,“力求做到分数既正确反映出考生解答试卷的实情又正确反映出该考生相对于和其一起同时参加同一科目考试的其他考生们的实际表现的高低排序”的修改内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的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属于人为制定的规则;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实质审查阶段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101334814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3.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选拔性考试节点0-1(或a-b)二值权重分量分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化的扫描阅卷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页倒数第1段):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试卷定义模块、基于VBA的答卷制作工具、文档扫描仪、数据库服务器、答卷信息自动识别模块、答卷识别结果校正模块、自动评分汇总模块。整个自动阅卷系统是一个星形结构,数据库服务器是系统的中心,其他各个模块及设备都单独以网络的形式与其相连接,用于信息传递和网络共享(相当于“计算机网络阅卷系统”、“阅卷平台”)。试卷定义模块是整个系统的第一个组件,安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用于试卷基本信息、结构信息以及答案与评分标准的定义,并把设置结果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中,为答卷制作提供信息;基于VBA的答卷制作工具是系统的第二个组件,安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用于生成答卷的电子模板,其输出结果转化为标准答卷图像和考试实际使用的答卷;系统的第三个组件是文档扫描仪,安装在扫描人员的设备间,用来接收大量的考生答卷,对其电子化并自动转存到数据库服务器中(相当于“数据扫描与输入设备”);答卷信息自动识别模块是系统的第四个组件,安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它从数据库服务器中获取考生答卷,之后进行自动识别,最后将识别结果返回给数据库服务器;系统的第五个组件是答卷信息校正模块,安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从数据库服务器获取自动阅卷的结果信息并显示,供考务人员校正,并将校正结果返回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上;自动评分汇总模块是系统的第六个组件,安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从数据库获取识别校正的结果数据,并根据试卷定义存储的信息,进行自动的评分与汇总,打印机是系统的可选组件,与自动评分汇总模块所在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打印输出成绩等统计数据(相当于“对考试答卷进行量分”、“进行阅卷,计算机网络阅卷平台就会自动、准确、分门别类地进行计分、统计、储存、传输”)。
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考试阅卷与评测的具体评分标准:包括对答卷上各题各节点的原始分数等值化、对新解法设置的加分机制、对主观题的细化分解、对节点权重的设置、对各个题目权重的设置、对各个单科权重的设置以及具体的加权方法的“权重分”量分法的操作规程;(2)考生直接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上解答并规范提交答卷。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得评分规则更加精细、合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获取标准答卷。
对于该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设定什么样的评分规则取决于人才的具体选拔策略,对什么样的解答方式、对什么样的题目、对什么样的科目设置高权重,如何设置权重分值,是否对新的解答方式设置加分,均取决于具体的人才拔擢要求,因教育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不同而不同,该区别特征(1)均属于人为制定的规则,未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技术手段,没有做出技术贡献。
对于该区别特征(2),网络在线考试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考试答卷提交方式,例如驾校考试的科目一,都是采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解答,并需要考生规范提交答卷。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对各题各节点的分数等值化的具体操作规则;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对独创性新解法的加分机制,包括具体的加分算法以及二值分转化为标准节点二值化的方法;权利要求5-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标准节点权重分、题目的权重分以及单科成绩的权重分的具体算法;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析出和细化确定非数学科考试的解答节点的方法,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总成绩的加权方法;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仍然属于人为制定的评分规则,未做出技术贡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3、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3页第6-8段):系统的第三个组件是文档扫描仪,安装在扫描人员的设备间,用来接收大量的考生答卷,对其电子化并自动转存到数据库服务器中(相当于“考生的各科答卷被规范、清晰、有序、完整地扫描到计算机网络阅卷平台”);答卷信息自动识别模块是系统的第四个组件,安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它从数据库服务器中获取考生答卷,之后进行自动识别,最后将识别结果返回给数据库服务器;系统的第五个组件是答卷信息校正模块,安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从数据库服务器获取自动阅卷的结果信息并显示,供考务人员校正,并将校正结果返回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上;自动评分汇总模块是系统的第六个组件,安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从数据库获取识别校正的结果数据,并根据试卷定义存储的信息,进行自动的评分与汇总。打印机是系统的可选组件,与自动评分汇总模块所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打印输出成绩等统计数据。根据数据库服务器中的考号信息,自动判断已识别考号的有效性(包括考号是否识别完全、考号是否存在、考号是否重复出现等情况);对于主观题,根据当前题目的满分值判断教师所判分数是否合理等。自动评分汇总,是利用本系统的自动评分汇总模块,根据自动识别和校正后的客观题答案与主观题评分识别结果,依据评分规则,自动评分汇总每份答卷的分数(相当于“计算机网络阅卷平台自动化地将阅卷人员输入的第i名考生的各题的各节点的分值进行合成”)。其中,对比文件1未限定①考生的答卷被加密扫描或传输到计算机考试-阅卷平台或直接在计算机考试-阅卷平台加密解答、②考生在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交卷、③自动转化权重分并加权、④软件光盘等授权使用或授权安装,内化到指定计算机网络考试-阅卷平台(或计算机网络)上且实行有偿使用,因此这些特征构成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的区别特征。但是,对于区别特征①,试卷信息,本领域普遍会采取保密措施,而在线的数据,以加密手段进行保护,是普遍采用的;对于区别②,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1)的评述;对于区别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动汇总分数,那么需要权值转换的情况下,自动转换其分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④,以计算机软件光盘等实现计算机应用,是本领域普遍采用的,而将其授权安装在计算机或网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软件应用手段;至于有偿或无偿使用,取决于管理人员的意愿,为常规软件管理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二值量分,体现了本申请的评分规则,特别是“参加选拔性考试的全体考生在各个节点上考生解答对了就1分、错了就0分”,这正是人为设定的具体体现,例如对于二值分,可以将该节点设置为1分,也可以设置为0.5分,不同的选拨标准下,对于同一节点可以设置不同的分值。
(2)而节点权重分公式,加权计算是常规的阅卷手段,至于具体的权重设置,也反应评分规则制定者的个人经验,以及具体的选拨标准。例如,想要选拨出基础掌握比较扎实的学生,那么就可以将基础题的权重调高,而想要选拨出思维比较活跃的学生,可以将某些对逻辑思维要求较高的题的权重调高。这些都取决于具体的选拨需求,显然是因人而异的。
(3)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传统或现行的选拔性考试阅卷量分中客观存在的十大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非技术方面的改进,特别的,如何量化学生在实际解答试题中所体现和折射出其的相关知识、能力、素质与发展潜力,如何对学生进行排序,具体的,涉及如何对试卷进行打分,或者对考生的个人素养进行评价;但是这些,改进的是所选拨的考生的素质,并非技术性的,特别是具体的选择标准还取决于选拨人员对一份好的答卷的定义,或者说,对一个优秀人才的定义,决定于决策者的个人经验;因人而异,并未带来技术贡献。
(4)单纯的数学分析方法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数学方法只有结合具体的技术领域,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才有可能成为技术手段,产生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认定的核心技术属于如何设定评分规则,效果是如何选拔人才,这并非技术效果。
(5)考试阅卷量分属于本申请的研究主题,但是并非技术领域,本申请的内容,与技术相关的内容,涉及的是基于计算机网络平台的试卷扫描、存储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或给出启示。
(6)本申请的内容,与技术相关的部分,根据前述,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给出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分数设置、权重设置手段等评分规则,但是对于分数换算,属于教育领域中的常规分数控制手段,而具体的换算标准,取决于决策者想选拨什么样的人才,这些属于因人而异的人为规定, 同样权重调节也属于常规的教育领域人才评价平衡手段,至于如何调节权重,同样取决于决策者对人才的选拨目标,属于因人而异的人为规定,未利用自然规律,未带来技术贡献。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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