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烟草种子发芽床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烟草种子发芽床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4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686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9730.5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秋香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王四珍
国际分类号:A01C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9730.5,名称为“一种烟草种子发芽床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2018年10月11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K、Ca、Zn离子对烤烟种子萌发及幼苗抗旱性的影响”,汪邓民等,中国烟草科学,第1期,第14-18页,1998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草种子发芽床:其制备方法是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选择无化学污染的粒径在1mm左右的砂子,用清水冲洗干净,置于托盘121℃高压灭菌后备用;
步骤2:灭菌后砂子加水拌匀,根据发芽皿直径大小,在培养皿中加入培养皿厚度1/3--1/2的沙子,再加入纯净水刚好没过沙子,使所有砂子湿润;
步骤3:在砂子表面铺上一张和培养皿直径大小一致的滤纸;
步骤4:采用人工气候培养箱进行培养,湿度控制在70%-80%。”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砂子粒径及清洗、灭菌,加砂和加水量,在砂子上铺上滤纸,采用人工气候箱培养,湿度在70-8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烟草种子发芽床。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砂床作为烟草种子发芽床,其次书籍(“种子检验理论与技术”,徐献军主编,第129页,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1年12月)中公开了在砂床上覆盖潮湿吸水纸,这与本申请所述的在砂子表面铺设滤纸是一致的,滤纸大小与培养皿一致也是本领域的通常做法,其效果能够预期。本申请并没有将铺设滤纸后的砂床与未铺设滤纸的砂床进行比较,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表明铺设滤纸后的砂床比未铺设滤纸的砂床具有更好的效果,因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砂子上铺设滤纸与书籍《种子检验理论与技术》中公开的在砂床上盖上潮湿的吸水纸或玻璃板目的不同,本申请的白色滤纸具有防止烟草种子掉入砂粒间的缝隙,便于调查发芽率等作用;(2)砂子粒径对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起到重要作用、灭菌更快更彻底、含水量、砂子厚度等是本申请的独到之处;(3)本申请说明书中砂子基质实质是砂子加滤纸,简写为砂子发芽床;(4)在本申请提供的技术方案中,整个发芽过程不需定期补充水分,烟草种子发芽、生根均在白色的滤纸表面进行,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中在砂子上面覆盖滤纸与书籍《种子检验理论与技术》中在砂子上覆盖吸水纸的作用是类似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能够对滤纸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而将其置于砂子上;另外,基于原申请文件中并未提到砂子粒径大小给本申请在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方面带来何种效果,因而所述在后补交的试验数据不能被接受。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存在缺陷,在说明书表1中的不同处理之间种子发芽率和发芽指数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种子活力指数相差巨大,明显有违常识,复审请求人未提供更详细的数据加以支撑。综上,复审请求人的试验数据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烟草种子发芽床的制备方法中:步骤1还包括:砂子选择无化学污染的且粒径在1mm左右,用清水冲洗干净,置于托盘121℃高压灭菌后备用;步骤2还包括:灭菌后砂子加水拌匀,根据发芽皿直径大小,在培养皿中加入培养皿厚度1/3-1/2的砂子,再加入纯净水刚好没过砂子,使所有砂子湿润;还包括步骤3:在砂子表面铺上一张和培养皿直径大小一致的滤纸;步骤4还包括:采用人工气候培养箱进行培养,湿度控制在70%-8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烟草种子发芽效果更好。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并提供书籍1、2、3(书籍1:“种子生物学”,纪瑛等编著,第11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12月31日;书籍2:“种子检验和研究方法”,菲尔索娃著,第115-117页,农业出版社,1958年8月31日;书籍3:“种子检验学”,张春庆等编著,第47-51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月31日)作为公知证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滤纸为白色并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体现。另外,滤纸为白色,在砂子上铺设滤纸组合作为发芽床,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2)。(2)砂子为1mm左右粒径、砂子的含水量的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1),由此,选择加入水刚好没过砂子使所有砂子润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培养皿中加入砂子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种子发芽的需要,并根据培养皿的厚度来选择合适厚度的砂子,选择培养皿中砂子厚度为培养皿厚度的1/3-1/2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本申请并没有将铺设滤纸后的砂床与未铺设滤纸的砂床进行比较,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表明铺设滤纸后的砂床比未铺设滤纸的砂床具有更好的效果。另外一方面,在砂子上铺一张和培养皿大小一致的滤纸组合作为发芽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为砂子发芽床,后续需要额外加水,容易带来污染且影响种子摆布形状;而本申请为砂子湿润后在表面上铺一张和培养皿直径大小一致的滤纸作为发芽床,整个发芽过程中不需要补充水分。(2)书籍《种子检验和研究方法》中虽然记载了砂和滤纸组成的混合发芽床,但未给出本申请加入纯净水刚好没过砂子,使所有砂子润湿,然后在砂子表面铺上一张和培养皿大小一致的滤纸的技术启示。且该书籍中滤纸是被水润湿的,而本申请的滤纸未被润湿,二者会使得发芽床的含水量不同,影响发芽结果。(3)对比文件3未限定砂子的量,本申请明确限定砂子的厚度为培养皿厚度的1/3-1/2。书籍《种子生物学》中公开“砂子厚度略低于培养皿的上沿”,但本申请的砂子厚度不同,且砂子厚度的设置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4)说明书中表格有误,但不影响本申请试验数据的证明力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烟草种子发芽床。对比文件3公开了K、Ca、Zn离子对烤烟种子萌发及幼苗抗旱性的影响,其中公开了烟草种子发芽床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第14页右栏倒数第2段):将种子捞出沥干,分别播于同一培养皿中不同分区的砂床(分析纯石英砂)上(即公开了“步骤1:选择砂子;步骤2:在培养皿中加入砂子”),每皿播种80粒(每一品种40粒)重复16次,将培养皿置于培养室进行发芽试验,保持培养皿中的水分一致(可见,公开了步骤2中“使砂子湿润”以及步骤4中“进行培养”)。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烟草种子发芽床的制备方法中:步骤1还包括:砂子选择无化学污染的且粒径在1mm左右,用清水冲洗干净,置于托盘121℃高压灭菌后备用;步骤2还包括:灭菌后砂子加水拌匀,根据发芽皿直径大小,在培养皿中加入培养皿厚度1/3-1/2的砂子,再加入纯净水刚好没过砂子,使所有砂子湿润;包括步骤3:在砂子表面铺上一张和培养皿直径大小一致的滤纸;步骤4还包括:采用人工气候培养箱进行培养,湿度控制在70%-8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烟草种子发芽效果更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砂子选择粒径在1mm左右,用清水冲洗干净,置于托盘上高温灭菌后备用;灭菌之后砂子加水拌匀,根据发芽皿直径大小,在培养皿中加入一定厚度的砂子,再加入一定量的水,使所有砂子湿润,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1,其中记载了如下内容:“沙床:取建筑用沙,用0.5mm和1mm孔径的土壤筛过筛,将0.5~1mm粒径的沙用清水冲洗后放入搪瓷盘内,置于120-140℃的烘箱内烘3-4h,取出冷却后,加水拌匀(沙的含水量为饱和含水量的60-80%,用手压沙以不出现水膜为宜),将湿沙放于培养皿内,摊平,沙子厚度略低于培养皿的上沿”)。对于砂子的高温灭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砂子灭菌更彻底且效率高,具体根据种子为烟草种子,选择采用121℃高压灭菌方式属于本领域对种子灭菌方式的常规选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培养皿的厚度以及种子发芽培养的需要,在培养皿中加入培养皿厚度1/3-1/2的砂子属于对培养皿中铺设砂子厚度的常规选择。而在铺好的砂子中再加入纯净水属于对为使砂湿润而加入的水的类型的常规选择;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加水量以用手压砂不出现水膜为宜(参见书籍1),因此,加入水的量为刚好没过砂子,使所有砂子湿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对砂子润湿的常规步骤。
其次,种子小的作物发芽时,可以使用由砂和滤纸组成的混合发芽床,即在砂子表面铺上一张和培养皿直径大小一致的滤纸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2,其中记载了如下内容:种子发芽时,不使用有色的滤纸,而使用白色的滤纸,如在玻璃皿中发芽,则使用圆形滤纸。种子小的作物发芽时,要使用由砂和滤纸组成的混合发芽床。在玻璃发芽皿底上放置一层湿润的砂子,再在砂子上放上一张被水浸湿的圆形滤纸,种子便分置于滤纸上)。
最后,砂子选择无化学污染的砂子,采用人工气候培养箱进行培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3,其中记载了如下内容:砂床是种子发芽试验中较为常用的一类发芽床。砂子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发芽试验的结果,为了控制质量,应选用无任何化学药物污染的砂粒。人工气候箱用于种子发芽)。对于人工气候箱内的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烟草种子发芽的需要进行常规的选择即可,所述湿度为70%-80%属于烟草种子萌发的常规湿度条件。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发芽床为砂子发芽床,砂子上未铺设滤纸,后续需要额外加水。但是种子小的作物发芽时,可以使用由砂和滤纸组成的混合发芽床,即在砂子表面铺上一张和培养皿直径大小一致的滤纸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2)。(2)书籍2虽未给出本申请加入纯净水刚好没过砂子,但是根据书籍1记载的“加水拌匀(沙的含水量为饱和含水量的60-80%,用手压沙以不出现水膜为宜)”可知,“加水没过砂子”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虽然书籍2中记载的滤纸先被水润湿再铺设,而本申请在砂子表面铺设的是未被润湿的滤纸,但根据水没过砂子的表面,滤纸铺设在砂子表面时也会被水润湿,因此,滤纸在铺设前是否先被润湿,实际上并不会带来明显差异,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试验数据来证明二者之间的差异。况且,发芽过程中含水量的控制本身也属于常规参数控制,为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于砂子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砂子太厚,则发芽床上预留的高度则少,而砂子层太薄,则蓄水能力则差,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培养皿的厚度以及种子发芽培养的需要,在培养皿中加入培养皿厚度1/3-1/2的砂子属于对培养皿中铺设砂子厚度的常规选择。(4)由于种子小的作物发芽时,选择砂子加滤纸作为发芽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2,其中记载了:种子小的作物发芽时,要使用由砂和滤纸组成的混合发芽床。在玻璃发芽皿底上放置一层湿润的砂子,再在砂子上放上一张被水浸湿的圆形滤纸,种子便分置于滤纸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烟草种子这种小种子作物发芽时,自然会选择砂子加滤纸来作为发芽床。而有关具体的涉及烟草种子发芽的参数,如砂子的厚度、湿度等参数的设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参数设置。本申请说明书中以及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供的试验数据均是关于不同类型发芽床,即砂子加滤纸发芽床、滤纸发芽床、琼脂发芽床的试验数据,并没有针对砂子加滤纸的发芽床在采用不同参数进行发芽的试验数据。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有力的试验数据来证明这些参数的设置属于非常规参数设置。基于上述分析,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