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10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08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58123.9
申请日:2012-05-21
复审请求人:张宇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冬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李潇潇
国际分类号:E01H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58123.9,名称为“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宇鹏。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5月21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A1和A3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734830Y,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结合对比文件2(CN101956381A,公开日为2011年1月26日)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A2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1458343A,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6日)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2年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以及2018年6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包括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其头部设制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破冰打击片包括连接臂和轴套和打击刃片装置,其特征是:连接臂(1)和轴套(2)和打击刃片(3)装置,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形状,在三种不同的形状中,分别依次选择连接臂(1)和轴套(2)和打击刃片(3)装置,分别缺一不可地不可更换地组合成特定结构,成为原理相同而结构不同的三种打击片,连接臂(1)——呈圆滑曲线弯曲的S形的、且尾部弯曲曲面的内圆弧面上无连接结构的连接臂(1);或呈与轴套(2)固接的杆状曲臂(1);或呈腰圆形孔的轴套(2)下端与连接臂(1)上端连接,轴套(2)——固接在圆滑曲线弯曲的S形的、且尾部弯曲曲面的内圆弧面上无连接结构的连接臂(1)的尾部弯曲曲面的外圆弧面上;或呈与杆状曲臂(1)固接的轴套(2);或呈腰圆形孔的轴套(2)下端与连接臂(1)上端连接,腰圆形孔的轴套(2)是可上下滑动的减震限位装置,打击刃片(3)装置——连接在圆滑曲线弯曲的S形的、且尾部弯曲曲面的内圆弧面上无连接结构的连接臂(1)上;或连接在与轴套(2)固接的杆状曲臂(1)端部的连接座(17)上;或连接在腰圆形孔的轴套(2)下端与连接臂(1)上端连接的连接臂(1)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其特征是:在连接臂(1)的头部向下弯曲曲面板的内圆弧面上横向均布设置着安装孔,打击刃片(3)的尾部设置着与连接臂(1)头部向下弯曲面板内圆弧面相配合的曲面,在打击刃片(3)的内曲面上安装着与该内曲面相配合的弧面形整体压条(4),在打击刃片(3)的尾部曲面上和整体压条(4)上分别设置着与连接臂曲面板上安装孔相配合的通孔,将打击刃片(3)和整体压条(4)固装在连接臂(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其特征是:在连接臂(1)的曲面板上纵向均布设置着凹凸槽(21),打击刃片装置的结构为具有凹槽(7)的打击刃片(6),在凹槽(7)内分别设置的通孔与连接臂曲面板上的安装孔相配合,将具有凹槽的打击刃片(6)固装在连接臂(1)的曲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其特征是:连接臂(1)为固接在轴套(2)上的杆状曲臂,杆状曲臂的头部设置着打击刃片装置的连接座(17),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连接杆状曲臂的轴套(2)另一侧的圆柱面上纵向固接着向外伸出的限位板(5),在限位板(5)与轴套(2)之间固接着加强筋(14)。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其特征是:轴套(2)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腰圆形孔的轴套(2)下端与连接臂(1)上端连接形成的整体弯曲面板,以及在轴套(2)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12)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12)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1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如下:(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破冰打击片2中包括有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也没有公开将破冰折弯刃设置在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的头部,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可以承受的冲击力沿着圆滑曲线分散,防止应力集中,显著地延长了破冰打击刃片的使用寿命;(2)连接臂1的曲面板上纵向均匀分布设置着凹凸槽能够增加连接臂的强度和刚度;(3)对比文件3所以需要设置两只连接臂,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将扭力弹簧另一端的两个独立压力端固接在两只连接臂上,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破冰打击片结构中并不包括扭力弹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扭力弹簧的固定问题;而且前者的连接臂为板状,后者的连接臂为杆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联系在一起;(4)在轴套位置连接臂的左面为受拉力面,连接臂的右面为受压力面,此扳断力实为抖断力,是破冰打击片的最关键的破坏力,对金属材料而言是最残酷的受力状态;若把轴套设置在连接臂的内圆弧面上,无论采用什么连接方式都会损伤连接臂左面的受拉力面,导致轴套位的连接臂更容易裂断,若把轴套设置在连接臂的外圆弧面上,即使损伤连接臂的右面,因为右面为受压力面,也不会影响轴套位的连接臂的抗弯断强度;(5)轴套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轴套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其中限定的轴套形状以及柔性减震限位块的设置位置构成了完整的减震限位装置,该结构并未被任何现有技术公开,打击片除了可以围绕轴旋转以外,还可在任意角度或方向相对轴滑动,可在立体空间的360方向任意移动,近乎无限自由。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包括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其特征是: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1)其头部设置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连接臂的尾部连接着轴套(2)和与轴套(2)相配合的减震限位装置,连接臂(1)为曲面板状臂或杆状曲臂;
连接臂(1)为头部向下弯曲,尾部向上弯曲呈S形的曲面板,在连接臂(1)头部向下弯曲曲面板的内圆弧面上横向均布设置着安装孔,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的结构为打击刃片(3)的头部为平面刃板,打击刃片(3)的尾部设置着与连接臂(1)头部向下弯曲面板内圆弧面相配合的曲面,在打击刃片(3)的内曲面上安装着与该内曲面相配合的弧面形整体压条(4),在打击刃片(3)的尾部曲面上和整体压条(4)上分别设置着与连接臂曲面板上安装孔相配合的通孔,并且通过螺栓将打击刃片(3)和整体压条(4)固装在连接臂(1)上,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连接臂(1)尾部向上弯曲曲面板的外圆弧面上固接着具有U形内孔的轴套(2),位于轴套(2)外侧曲面板的伸出端为限位板(5)。
2. 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包括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其特征是: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1)其头部设置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连接臂的尾部连接着轴套(2)和与轴套(2)相配合的减震限位装置,连接臂(1)为曲面板状臂或杆状曲臂;
在连接臂(1)的曲面板上纵向均布设置着凹凸槽(21),可更 换的打击刃片装置的结构为具有凹槽的打击刃片(6)的工作端为平面板,在连接工作端平面的基板上均布设置着凹槽(7),在凹槽(7)内分别设置的通孔与连接臂曲面板上的安装孔相配合,并且通过螺栓将具有凹槽的打击刃片(6)固装在连接臂(1)的曲面上。
3. 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包括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其特征是: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1)其头部设置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连接臂的尾部连接着轴套(2)和与轴套(2)相配合的减震限位装置,连接臂(1)为曲面板状臂或杆状曲臂;
连接臂(1)为固接在轴套(2)上的杆状曲臂,杆状曲臂的头部设置着可更换打击刃片装置的结构为在杆状曲臂端部设置着连接座(17),连接座(17)通过螺栓连接着长方形板状打击刃片(13),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连接杆状曲臂的轴套(2),轴套(2)另一侧的圆柱面上纵向固接着向外伸出的限位板(5),在限位板(5)与轴套(2)之间固接着加强筋(14)。
4. 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包括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其特征是: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1)其头部设置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连接臂的尾部连接着轴套(2)和与轴套(2)相配合的减震限位装置,连接臂(1)为曲面板状臂或杆状曲臂;
轴套(2)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轴套(2)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12)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12) 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15),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为连接臂(1)头部设置着向下弯曲的板状连接座(18),板状连接座(18)通过螺栓连接着板状打击刃片(1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以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中均未对S形做具体的定义;其次从D1的附图1中可以确定其破冰打击片的各个部分都具有弧度,并没有出现折角,因此为S形圆滑曲线,只是各个部分的弯曲弧度大小不一样,而本申请附图1和2记载的破冰打击片的各个部分的弯曲弧度也不一样,尤其是附图2较为明显,因此S形打击片实际上已经被D1公开。D2公开了刀柄3(相当于连接臂)的一端有安装铰接销4的通孔(相当于轴套),同时结合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铰接销4的通孔与破冰刀片1在刀柄3的同一侧,且刀柄3为曲线弯曲状。上述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相同,即轴套和打击刃片均设置在连接臂的一侧,在破冰打击的瞬间,通孔内的铰接销的支撑力作用在刀柄上,即通孔(相当于轴套)不受力,不会劳损刀柄和通孔间的连接,故能够提高结构的耐久性。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后打击片的限位端靠在前打击片的轴套,也没有任何关于轴套和限位端如何相配合起到减震限位作用;此外,限位端不一定非与轴套配合,也可以在限位端设置销钉等方式实现,即在原申请文件没有明确记载的情况下,限位端的限位作用可以有多种实施方式,申请人所述的“后打击片的限位端靠在前打击片的轴套”不是能够唯一确定的;另一方面由于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任何关于轴套和限位端如何相配合起到减震限位作用的记载,申请人仅是在答复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才提到这一点,审查员不能确定申请人就这一功能的获得是在本申请日之前还是之后,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在本申请日之前获得该功能的证据,因此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其中一部分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以确定其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公知,S形曲线的结构形式能够在受力时防止应力集中,因此在实施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在面对连接臂的受力问题时易于想到将其设置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结构形式,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2)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连接臂和打击刃片的强度和刚度,从而提高其工作性能和使用寿命,易于想到在其表面设置凹凸结构,这种设置是对结构强度和刚度的提升(与设置加强肋的效果类似),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范畴,且其并未带来其他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连接臂采用杆状形式,且在连接臂的尾部设置轴套、限位片和减震橡胶垫来形成减震限位装置,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连接臂的结构形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连接臂设置为杆状曲臂;进一步的,这种杆状曲臂的连接臂形式也是本领域中常见采取的结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而选择此种形式的连接臂,这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得不到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此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包括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其特征是: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1)其头部设置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连接臂的尾部连接着轴套(2)和与轴套(2)相配合的减震限位装置,连接臂(1)为曲面板状臂或杆状曲臂;
连接臂(1)为头部向下弯曲,尾部向上弯曲呈S形的曲面板,在连接臂(1)头部向下弯曲曲面板的内圆弧面上横向均布设置着安装孔,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的结构为打击刃片(3)的头部为平面刃板,打击刃片(3)的尾部设置着与连接臂(1)头部向下弯曲面板内圆弧面相配合的曲面,在打击刃片(3)的内曲面上安装着与该内曲面相配合的弧面形整体压条(4),在打击刃片(3)的尾部曲面上和整体压条(4)上分别设置着与连接臂曲面板上安装孔相配合的通孔,并且通过螺栓将打击刃片(3)和整体压条(4)固装在连接臂(1)上,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连接臂(1)尾部向上弯曲曲面板的外圆弧面上固接着具有U形内孔的轴套(2),位于轴套(2)外侧曲面板的伸出端为限位板(5)。
2. 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包括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其特征是: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1)其头部设置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连接臂的尾部连接着轴套(2)和与轴套(2)相配合的减震限位装置,连接臂(1)为曲面板状臂或杆状曲臂;
轴套(2)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轴 套(2)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12)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12)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15),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为连接臂(1)头部设置着向下弯曲的板状连接座(18),板状连接座(18)通过螺栓连接着板状打击刃片(11)。
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15),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为连接臂(1)头部设置着向下弯曲的板状连接座(18),板状连接座(18)通过螺栓连接着板状打击刃片(1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
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2年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以及2019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破冰辊破冰打击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7):在破冰辊支撑架上均布的支座1上分别铰接着破冰打击片2(相当于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结合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且连接臂为头部向下弯曲,尾部向上弯曲呈S形的曲面板;在破冰打击片2的尾部设置着向轴套4,向轴套4后部延伸的限位片3(相当于与轴套相配合的减震限位装置,位于轴套外侧曲面板的伸出端为限位板),同时结合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破冰打击片为曲面板状臂。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1)连接臂其头部设置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
(2)在连接臂头部向下弯曲曲面板的内圆弧面上横向均布设置着安装孔,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的结构为打击刃片的头部为平面刃板,打击刃片的尾部设置着与连接臂头部向下弯曲面板内圆弧面相配合的曲面,在打击刃片的内曲面上安装着与该内曲面相配合的弧面形整体压条,在打击刃片的尾部曲面上和整体压条上分别设置着与连接臂曲面板上安装孔相配合的通孔,并且通过螺栓将打击刃片和整体压条固装在连接臂上,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连接臂尾部向上弯曲曲面板的外圆弧面上固接着具有U形内孔的轴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更换和安装打击刃片,以及降低破坏力对连接臂的损害。
对此,驳回决定中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其理由归纳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道路除冰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5):刀柄3通过螺栓2将破冰刀片1连接(相当于打击刃片装置是可更换的,连接在连接臂上),其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具有方便更换打击刃片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一体设置的打击刃片和连接臂设置成可拆卸的连接方式以方便更换的技术启示。
(2)对比文件2公开了刀柄的尾部向下弯曲,且具有安装螺栓2的通孔,结合附图4、5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沿横向分布(相当于在连接臂头部向下弯曲曲面板的内圆弧面上横向均布设置着安装孔),且除冰刃片的头部为平面刃板。除冰刀片的安装部位与刀刃成圆形折弯状,同时结合附图2、3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刀柄和除冰刃片曲面配合且通过螺栓固定。而至于在打击刃片的内曲面安装与该曲面配合的弧面形整体压条以及通过该压条将打击刃片固定在连接臂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螺栓固定中为了固定更加牢固而采用的常用手段。将轴套设置在连接臂尾部向上弯曲曲面板的外圆弧面上且具有U型内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结构特点易于确定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打击刃片的作业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破冰打击刃片相对轴套中的轴的旋转方向,而限位板与轴套中的轴相互作用限制了破冰打击刃片的旋转角度,并且由柔性减震套对破冰打击刃片缓冲减震。在进行破冰作业时所述轴对连接臂的力方向为向左,限位板和打击刃片对连接臂的力方向为向右,则导致在轴套位置处的连接臂的左面为受拉力面,连接臂的右面为受压力面,在此处产生的扳断力为抖断力,是破冰打击片的最关键的破坏力。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连接臂尾部向上弯曲曲面板的外圆弧面上固接着具有U形内孔的轴套”能够保证打击刃片在进行除冰作业时由于存在抖断力而损伤连接臂的右面,但因为右面为受压力面,对轴套位置处的连接臂的抗弯断强度影响很小,从而能够大幅度降低限位力对连接臂的损害,产生非常好的减震和限位效果。但是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与此相应的技术启示。
具体地,首先,由上述受力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把轴套设置在弯曲连接臂的内圆弧面上,会对连接臂的受拉力面产生影响,打击刃片产生抖断力时会导致轴套位置处的连接臂更容易断裂。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的方案不同于本申请的轴套固接在连接臂尾部向上弯曲曲面板的外圆弧面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效果有明显差异,二者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上看不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2只能从图1得出铰接轴、限位套在刀柄的一侧,相应的位置关系与本申请的相关结构设置不同,技术效果也有明显差异。
其次,对于“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连接臂尾部向上弯曲曲面板的外圆弧面上固接着具有U形内孔的轴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结构特点易于确定的”,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认定,说理不够充分,而这正是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发明点。
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连接臂尾部向上弯曲曲面板的外圆弧面上固接着具有U形内孔的轴套”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改进的破冰辊打击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破冰辊破冰打击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7):在破冰辊支撑架上均布的支座1上分别铰接着破冰打击片2(相当于在破冰辊的外圆周面上均布设置着支座,在支座上铰接着破冰打击片),结合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破冰打击片的结构为呈S形圆滑曲线弯曲的连接臂,且连接臂为头部向下弯曲,尾部向上弯曲呈S形的曲面板;在破冰打击片2的尾部设置着向轴套4,向轴套4后部延伸的限位片3(相当于与轴套相配合的减震限位装置,位于轴套外侧曲面板的伸出端为限位板),同时结合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破冰打击片为曲面板状臂。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1)连接臂其头部设置着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
(2)轴套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轴套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可更换的打击刃片装置为连接臂头部设置着向下弯曲的板状连接座,板状连接座通过螺栓连接着板状打击刃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更换和安装打击刃片,设置适当结构形式的连接臂以减轻连接臂的重量,以及使打击刃片具有减震越障功能,减少损害。
对此,驳回决定中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其理由归纳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道路除冰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5):刀柄3通过螺栓2将破冰刀片1连接(相当于打击刃片装置是可更换的,连接在连接臂上),其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具有方便更换打击刃片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一体设置的打击刃片和连接臂设置成可拆卸的连接方式以方便更换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破冰辊冲击破冰刃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及附图3):破冰刃片1为由两只连接臂5连接着具有折弯刃的破冰刃片1,同时结合附图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连接臂为杆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连接臂设置为杆状以减轻重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曲面板状臂设置为杆状曲臂。
(2)然而腰圆形孔是一种常见的结构形状,是U形的变形,机械工程领域通常采用腰形孔实现两个结构在某一平面内相对滑动,因此将轴套设置为腰圆形孔以实现其可相对内部的铰轴上下运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轴套设置在连接臂的尾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有腰圆形孔轴套的形状易于确定将轴套的下端与连接臂的上端连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轴套内固定安装减震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腰圆形孔的特点及轴套和铰轴的运动关系和作用原理,容易确定在轴套内位于铰轴的上部安装与腰圆形孔和铰轴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同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刀柄3(相当于连接臂)头部具有向下弯曲的连接座,连接座通过螺栓与除冰刃片(相当于打击刃片)连接;至于将连接座和打击刃片设置为板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轴套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轴套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限定了轴套形状以及柔性减震限位块的设置位置构成完整的减震限位装置,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为使得打击刃片除了可以围绕轴旋转以外,还可以相对轴滑动,使其具有减震和越障的性能,降低了破冰作业过程中对打击刃片的损害,延长了其使用寿命。但是对比文件1-3中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与此相应的技术启示。
具体地,首先,对比文件1-3中均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也没有有关该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相关改进,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上看,不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
其次,虽然腰圆形孔的结构在本领域中较为常见,但其应用到打击刃片结构上并再进一步与相关的减震结构相互配合,实现打击刃片的减震和越障性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且对于“轴套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轴套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认定,而这正是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发明点。
当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连接臂为杆状曲臂”时,该技术特征也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基于同样的理由(可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1-3中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轴套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轴套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与此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轴套内孔的形状为腰圆形孔,减震限位装置的结构为在轴套腰圆形孔内位于铰轴上部安装着与腰圆形孔和铰轴相配合的柔性减震限位块”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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