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机及电机驱动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07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839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72947.0
申请日:2016-09-2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
合议组组长:李晓艳
参审员:韩蓓蓓
国际分类号:H02K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72947.0,名称为“一种电机及电机驱动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包括用于将所述电机安装在安装架上的支孔的安装座(10);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两个旋转模块(20)及相同数量的螺纹连接件(30);
所述安装座(10)上设置有与所述旋转模块(20)数量相等的安装部(12),所述安装部(12)设置有原始安装孔(122)、铰接孔(121)及第一螺纹孔(123);
所述旋转模块(20)上自其铰接端至自由端依次设置有固定孔(23)及多个扩展安装孔(21);
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可通过所述铰接孔(121)铰接在所述安装部(12);所述螺纹连接件(30)可穿过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的固定孔(23)固定在所述第一螺纹孔(123)中;
当所述安装架上的支孔与所述安装部(12)上的原始安装孔(122)匹配时,所述电机通过所述原始安装孔(122)安装在所述安装架上;
当所述安装架上的支孔中心所在的圆的直径大于所述安装部(12)上的原始安装孔(122)中心所在的圆的直径时,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通过所述铰接孔(121)铰接在所述安装部(12),所述螺纹连接件(30)穿过位于所述铰接端的固定孔(23)固定在所述第一螺纹孔(123)中以使得所述旋转模块(20)处于展开状态,所述电机通过所述旋转模块(20)上匹配的所述扩展安装孔(21)安装在所述安装架上;
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的宽度可以大于自由端的宽度,所述旋转模块(20)的边缘为弧形边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模块(20)可呈收拢状态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电机的安装座(10)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模块(20)可呈收拢状态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电机的安装座(10)上为:
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的固定孔(23)的孔径与所述安装座(10)上的安装部(12)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122)的孔径匹配,且所述安装座(10)上的安装部(12)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122)、所述铰接孔(121) 及所述第一螺纹孔(123)的位置匹配;
所述安装座(10)上设有与所述旋转模块(20)相同数量的连接部(11),所述连接部(11)设置有第二螺纹孔;
在所述收拢状态,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通过所述铰接孔(121)铰接在所述安装部(12),所述旋转模块(20)的自由端通过所述螺纹连接件(30)穿过所述自由端的扩展安装孔(21)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第二螺纹孔中;所述电机通过所述旋转模块(20)上的所述固定孔(23)及所述安装部(12)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122)安装在所述安装架上。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处于所述收拢状态下,所述旋转模块(20)与电机相对的边缘与所述电机的外侧表面相适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模块(20)为三个或者四个,且均布在所述安装座(10)的圆周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模块(20)为连接条形板,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的宽度大于所述自由端的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设置有铰接轴(22),所述铰接轴(22)可与所述铰接孔(121)可拆卸配合以形成转动副。
8.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螺纹连接件(30)用销或者铆钉替换,所述螺纹孔用销孔或者铆钉孔替换。
9. 一种电机驱动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所述的电机。”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572472A,公开日为1986年02月2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采用螺纹连接件实现旋转模块的安装;安装部上还设置有原始安装孔及第一螺纹孔;所述旋转模块的铰接端的宽度可以大于自由端的宽度。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1432950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机驱动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吹风装置,是一种电机驱动设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的电机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旋转模块上自其铰接端至自由端依次设置有固定孔及多个扩展安装孔;旋转模块的铰接端的宽度可以大于自由端的宽度,旋转模块的边缘为弧形边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增加电机的安装尺寸及可靠性;对比文件1是直驱式鼓风机电动机,为了实现拓展安装范围,需将安装臂直接打开到最大范围,所能适应的电机尺寸仅仅为未打开状态和弯曲打开时的尺寸这两种。本申请的安装臂采用弧形边缘设置,并且在弧形端部设置螺纹连接件进行锁紧,使弧形旋转模块能够在最小范围和最大范围之间的任意位置进行固定,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加电机安装尺寸范围;旋转模块的铰接端的宽度大于自由端的宽度,能够提高连接的稳定性。对比文件2未设置旋转模块,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也公开一种电机安装结构,其安装臂具有展开和闭合两个状态,其没有公开具有锁定结构。关于锁定结构,在具体设置安装臂的安装时,其是否设置锁定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应用场景以及防止转动的需求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关于本申请弧形旋转模块能够在最小范围和最大范围之间的任意位置进行固定,本申请只给出了两个安装模式,其并不能在采用螺纹连接件30锁定的状态下实现最小到最大范围的调节,也即附图1、3,说明书第40-46段给出的模式。关于旋转模块宽度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的情况下,为适应不同的安装需求以及强度需求,对其安装臂进行合适的修改变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电机无旋转模块实现固定的技术方案,其公开了本申请无旋转模块实现固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旋转模块上自其铰接端至自由端依次设置有固定孔及多个扩展安装孔”被对比文件1公开,“旋转模块的铰接端的宽度可以大于自由端的宽度,旋转模块的边缘为弧形边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在强度要求高的部位对连接件进行加宽或加厚处理以及为了便于收拢,将收拢后相接触的两个部件的表面相适配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的。旋转模块的边缘为弧形边缘可以使得旋转模块的边缘与电机的外侧表面相适配,旋转模块能够在最小范围到最大范围之间的任意位置进行固定并不是由于旋转模块具有弧形边缘而带来的效果,对比文件1的安装臂根据壳体上的固定位置同样也可以在最小范围和最大范围之间的任意位置进行固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11月18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计7项权利要求)。其中,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包括用于将所述电机安装在安装架上的支孔的安装座(10);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两个旋转模块(20)及相同数量的螺纹连接件(30);
所述安装座(10)上设置有与所述旋转模块(20)数量相等的安装部(12),所述安装部(12)设置有原始安装孔(122)、铰接孔(121)及第一螺纹孔(123);
所述旋转模块(20)上自其铰接端至自由端依次设置有固定孔(23)及多个扩展安装孔(21);
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可通过所述铰接孔(121)铰接在所述安装部(12);所述螺纹连接件(30)可穿过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的固定孔(23)固定在所述第一螺纹孔(123)中;
当所述安装架上的支孔与所述安装部(12)上的原始安装孔(122)匹配时,所述电机通过所述原始安装孔(122)安装在所述安装架上;
当所述安装架上的支孔中心所在的圆的直径大于所述安装部(12)上的原始安装孔(122)中心所在的圆的直径时,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通过所述铰接孔(121)铰接在所述安装部(12),所述螺纹连接件(30)穿过位于所述铰接端的固定孔(23)固定在所述第一螺纹孔(123)中以使得所述旋转模块(20)处于展开状态,所述电机通过所述旋转模块(20)上匹配的所述扩展安装孔(21)安装在所述安装架上;
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的宽度可以大于自由端的宽度,所述旋转模块(20)的边缘为弧形边缘。
所述旋转模块(20)可呈收拢状态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电机的安装座(10)上为:
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的固定孔(23)的孔径与所述安装座(10)上的安装部(12)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122)的孔径匹配,且所述安装座(10)上的安装部(12)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122)、所述铰接孔(121)及所述第一螺纹孔(123)的位置匹配;
所述安装座(10)上设有与所述旋转模块(20)相同数量的连接部(11), 所述连接部(11)设置有第二螺纹孔;
在所述收拢状态,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通过所述铰接孔(121)铰接在所述安装部(12),所述旋转模块(20)的自由端通过所述螺纹连接件(30)穿过所述自由端的扩展安装孔(21)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第二螺纹孔中;所述电机通过所述旋转模块(20)上的所述固定孔(23)及所述安装部(12)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122)安装在所述安装架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处于所述收拢状态下,所述旋转模块(20)与电机相对的边缘与所述电机的外侧表面相适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模块(20)为三个或者四个,且均布在所述安装座(10)的圆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模块(20)为连接条形板,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的宽度大于所述自由端的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模块(20)的铰接端设置有铰接轴(22),所述铰接轴(22)可与所述铰接孔(121)可拆卸配合以形成转动副。
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所述的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螺纹连接件(30)用销或者铆钉替换,所述螺纹孔用销孔或者铆钉孔替换。
7. 一种电机驱动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所述的电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计7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4572472A,公开日为1986年02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1432950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5行-第4栏第27行,图1-5)公开了一种电机安装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包括用于电机安装在鼓风机壳体12(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架)上的支孔的带14(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座),三个安装臂24(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模块)通过三个铰链销22连接到带14上的凸起18(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部),凸起18上设置有供铰链销22穿过的孔20,铰链销22还可以是具有锁紧螺母的螺钉(相当于本螺纹连接件),安装臂24在其第一末端26(相当于本申请的铰接端)至第二末端28(相当于本申请的自由端)依次设置有固定孔和两个紧固件孔(相当于本申请的多个扩展安装孔),铰链销22穿过安装臂的第一末端26的固定孔固定到凸起18的孔20中以使安装臂24处于展开状态,电机通过安装臂24上第二末端28上匹配的紧固件孔安装在壳体12上。3个均布在带14的圆周上的安装臂24可呈收拢状态可拆卸地安装在带14上,铰链销22可以是铆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安装部上设置有原始安装孔、铰接孔及第一螺纹孔,旋转模块的铰接端可通过铰接孔铰接在安装部,螺纹连接件可穿过旋转模块的铰接端的固定孔固定在第一螺纹孔中;当安装架上的支孔与安装部上的原始安装孔匹配时,电机通过原始安装孔安装在安装架上,当安装架上的支孔中心所在的圆的直径大于安装部上的原始安装孔中心所在的圆的直径时,旋转模块的铰接端通过铰接孔铰接在安装部,螺纹连接件穿过位于铰接端的固定孔固定在第一螺纹孔中以使得旋转模块处于展开状态;旋转模块的铰接端的宽度可以大于自由端的宽度;旋转模块的边缘为弧形边缘。(2)所述旋转模块的铰接端的固定孔的孔径与所述安装座上的安装部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的孔径匹配,且所述安装座上的安装部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所述铰接孔及所述第一螺纹孔的位置匹配;所述安装座上设有与所述旋转模块相同数量的连接部,所述连接部设置有第二螺纹孔;在所述收拢状态,所述旋转模块的铰接端通过所述铰接孔铰接在所述安装部,所述旋转模块的自由端通过所述螺纹连接件穿过所述自由端的扩展安装孔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第二螺纹孔中;所述电机通过所述旋转模块上的所述固定孔及所述安装部上的所述原始安装孔安装在所述安装架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旋转模块如何固定;(2)在收拢状态可靠收拢旋转模块的同时将电机安装于匹配的安装架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行-第5页第22行,图1、2和5)公开了一种旋转电机,前托架1和后托架2构成了外壳3,在前托架1和后托架2上设有贯穿孔A1,A2,可以通过贯穿孔A1,A2(相当于本申请的原始安装孔)实现旋转电机的安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安装架上的支孔与安装部上的原始安装孔匹配时,电机通过原始安装孔安装在安装架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电机上设置原始安装孔以在安装架上的支孔与安装部上的原始安装孔匹配时,电机通过原始安装孔安装在安装架上。通过将与螺钉匹配的孔设置为螺纹孔以实现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铰链销22还可以是具有锁紧螺母的螺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凸起18上设置有供铰链销22穿过的孔20设置为螺纹孔,从而使得螺钉穿过安装臂24的第一末端26上的固定孔固定在凸起18的螺纹孔中。在本领域,通过“一面两孔”的定位方式以实现更加可靠的定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此公知常识,为了实现第一末端26的可靠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一面两孔”的定位方式,即在凸起18上设置铰接孔,进而,当安装架上的支孔中心所在的圆的直径大于安装部上的原始安装孔中心所在的圆的直径时,安装臂24的第一末端26通过铰接孔铰接在安装部,螺钉穿过位于第一末端26的固定孔固定在螺纹孔中以使得安装臂24处于展开状态。在强度要求高的部位对连接件进行加宽或加厚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旋转模块的铰接端的宽度可以大于自由端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为了便于收拢,将收拢后相接触的两个部件的表面相适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安装臂设置为具有弧形边缘的条板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安装臂24收拢时,安装臂24与鼓风机壳体呈相切方式设置,鼓风机壳体与安装臂24相切部分并无与其匹配的螺纹孔,当安装臂24呈收拢状态时,也无法再通过安装部将电机安装到鼓风机壳体上。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有关安装臂如何收拢的内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在连接部上设置第二螺纹孔,在收拢状态时,旋转模块的自由端通过螺纹连接件穿过自由端的扩展安装孔可拆卸地固定在第二螺纹孔中,电机通过旋转模块上的固定孔及安装部上的原始安装孔安装在安装架上。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在收拢状态可靠收拢旋转模块的同时将电机安装于匹配的安装架上。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电机驱动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机。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电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也公开一种电机安装结构,其安装臂具有展开和闭合两个状态,其没有公开具有锁定结构。关于锁定结构,在具体设置安装臂的安装时,其是否设置锁定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应用场景以及防止转动的需求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安装臂24收拢时,安装臂24与鼓风机壳体呈相切方式设置,鼓风机壳体与安装臂24相切部分并无与其匹配的螺纹孔,当安装臂24呈收拢状态时,也无法再通过安装部将电机安装到鼓风机壳体上。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有关安装臂如何收拢的内容。基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在连接部上设置第二螺纹孔,在收拢状态时,旋转模块的自由端通过螺纹连接件穿过自由端的扩展安装孔可拆卸地固定在第二螺纹孔中,电机通过旋转模块上的固定孔及安装部上的原始安装孔安装在安装架上,从而使得旋转模块可以在收拢状态可靠收拢的同时将电机安装于匹配的安装架上。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一并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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