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木质素的聚酯聚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木质素的聚酯聚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18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52685
优先权日:2014-01-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73280.7
申请日:2014-11-14
复审请求人:PPG工业俄亥俄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金婷
合议组组长:孙思
参审员:李素燕
国际分类号:C09D167/08(2006.01);C08J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3280.7,名称为“包含木质素的聚酯聚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PPG工业俄亥俄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7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3034741A1,公开日为2013年2月7日;
对比文件2:US2209289A,公开日为1940年7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固性涂料组合物,其包含聚酯,该聚酯是由包含(a)多羧酸组分和(b)多元醇组分的反应混合物制备,该多元醇组分包含木质素,以使得木质素残基并入到聚酯中,
其中木质素占聚酯的1至20wt%,其中wt%基于总固体计,
其中当将该涂料组合物施涂到金属基底时,与用没有并入木质素的相同涂料组合物涂覆的基底相比,该涂料组合物对金属基底提供了增强的对腐蚀的防护。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多元醇组分进一步包含不同于木质素的羟基官能组分。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木质素与羟基官能组分的重量比是1:30至30:1。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该木质素包括麦草木质素。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该木质素包括木材木质素。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其中该涂料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含木质素的填料。
7. 一种涂层体系,其包括底漆涂层和在其上的至少一个涂层,该底漆涂层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涂层体系,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涂层包含着色颜料。
9. 权利要求7所述的涂层体系,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涂层包括清漆层。
10. 基底,其至少部分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涂覆。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基底,其中该基底是金属的。
12. 权利要求10所述的基底,其中该基底是木材或塑料。
13. 一种保护基底不受腐蚀的方法,包括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施涂到基底。
14. 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基底是金属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或者暗示使用的木质素的含量为1至20wt%以及使用木质素来产生用于热固性涂料组合物中的聚酯,也完全没有教导或者暗示添加木质素会带来本申请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即增加的耐腐蚀性;(2)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相对于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不合适的,由于缺少了关键的特征:木质素,相反的,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对比文件2应当被当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证据(《禾草类纤维制浆造纸》,李忠正 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3年3月31日),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固性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间苯二甲酸的支化聚酯聚合物和包含它的热固性涂料,该聚酯是由包含(a)多羧酸组分和(b)多元醇组分的反应混合物制备。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反应原料多元醇组分包含木质素以使得木质素残基并入到聚酯中,木质素在聚酯中的含量,还限定了与用没有并入木质素的相同涂料组合物涂覆的基底相比,该涂料组合物对金属基底提供了增强的对腐蚀的防护。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原料成本。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木质素制备聚酯的方法,其中制备原料木质素为低成本多元醇组分,制得的聚酯树脂具有优异的附着力,可用于涂料组合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降低对比文件1中原料成本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使用一定量的木质素替代原料中的部分多元醇组分,相应的通过与多羧酸组分的反应,可使得木质素残基并入到聚酯中。综合成本考虑和涂料性能要求调整木质素与羟基官能组分的质量比,进而调整木质素在聚酯树脂中百分比,属本领域常规调整方式。由于其螯合性/分散性,木质素可以应用于金属防腐剂领域,因此,与用没有并入木质素的相同涂料组合物涂覆的基底相比,该涂料组合物对金属基底提供了增强的对腐蚀的防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9、11-12、14的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使用木质素作为多元醇组分制备聚酯树脂的方案,且公开了该树脂具有有益的附着力,可用于涂料组合物,可见,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采用木质素作为多元醇组分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降低成本,有动机使用一定量的木质素替代原料中的部分多元醇组分,可使得木质素残基并入到聚酯中。而综合成本考虑和涂料性能要求调整木质素与羟基官能组分的质量比,进而调整木质素在聚酯树脂中百分比,属本领域常规调整方式。本领域公知由于其螯合性/分散性,木质素可以应用于金属防腐剂领域,因此,与用没有并入木质素的相同涂料组合物涂覆的基底相比,该涂料组合物对金属基底提供了增强的对腐蚀的防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为木质素的含量在50wt%以内都可以实现降低成本以及增强耐腐蚀性;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制备热固性聚酯过程中,当使用13-50份多元醇与50-75份木质素混合加热至150-210℃、1-2h,再加入25-36份多元酸继续反应3-6h,得到的产物具有优良性能;即木质素的含量范围可为36.8wt%-66.4wt%,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范围1至50wt%有重叠;且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木质素的含量调整至1至20wt%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含量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热固性涂料组合物领域,且均由多羧酸组分和多元醇组分构成,公开的发明技术特征最多,解决了提高耐腐蚀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聚酯可以用于涂料,也和本申请说明书中第20段记载的“本发明的聚酯聚合物溶解或分散于溶剂或溶剂混合物中”一样,都是可溶的,使用一定量的木质素替代原料中的部分多元醇组分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同时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道,木质素可以应用于金属防腐剂领域,因此,与用没有并入木质素的相同涂料组合物涂覆的基底相比,该涂料组合物对金属基底提供了增强的对腐蚀的防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没有公开内容来证明木质素直接用作金属的抗腐蚀剂,也没有公开内容来证明木质素是否需要改性或进一步与其它组分反应,以用作抗腐蚀剂。当阅读这篇公知常识性证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木质素并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更不用说期望并入木质素的涂料组合物可以增强耐腐蚀性。(2)对比文件2第4页左栏公开了适用于热塑性模塑组合物,未涉及热固性涂料组合物,给出了适用于热塑性模塑组合物的相反教导。(3)对比文件2教导木质素的含量基于聚酯的重量高于50wt%,比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1-20wt%高很多,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组合,也不会考虑降低所使用的木质素的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7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固性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9段表1实施例5透明涂层,实施例1,第30、31、40段)公开了一种包含间苯二甲酸的支化聚酯聚合物和包含它的涂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实施例1
聚酯通过以下方式制备:添加总计104克的三羟甲基丙烷,231克的新戊二醇,231克的2-甲基-1,3-丙二醇(均为多元醇组分下位概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b)组分),784克的间苯二甲酸(为多羧酸组分下位概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a)组分),0.7克的二丁基氧化锡和1.4克的亚磷酸三苯酯至合适的反应容器,该容器配有搅拌器、温度探针、二醇回收蒸馏装置(填充柱,其中空柱在上,并且蒸馏头连接到水冷冷凝器)、和氮气吹扫装置。使反应器的内容物逐渐加热到230℃。在约206℃反应开始产生水。将反应混合物的温度保持在230℃,直到收集到约154克的水且反应混合物的酸值为5.4mg KOH/g样品。将反应器的内容物冷却到123℃,然后用510克的Solvesso100(可购自Exxon)然后用128克的2-丁氧基乙醇稀释到65%理论固体,并将该混合物倒出。最终树脂溶液的测量固体(110℃/1小时)为约65.6%,Gardner-Holt粘度为Z,酸值为3.4mgKOH/g样品,且羟值为108.1mgKOH/g样品。凝胶渗透色谱法使用四氢呋喃溶剂和聚苯乙烯标准,确定重均分子量为4907。涂料组合物涂料组合物可以包含任意多种的本领域已知的热固性组合物。涂料可以施涂到任何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基材,基材可为金属。
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固性涂料组合物,该聚酯是由包含(a)多羧酸组分和(b)多元醇组分的反应混合物制备。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反应原料多元醇组分包含木质素以使得木质素残基并入到聚酯中,木质素在聚酯中的含量,还限定了与用没有并入木质素的相同涂料组合物涂覆的基底相比,该涂料组合物对金属基底提供了增强的对腐蚀的防护。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原料成本。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19-25行,第2页右栏第51行-第3页左栏第7行,第4页实施例6)公开了一种由木质素制备聚酯的方法,使用实施例1中制得的75份木质素在15份多羟基多元醇存在的情况下与脂肪族多羧酸组分反应,使用乙二醇溶解木质素,将混合物加热至150℃反应2小时,最后加入25份丁二酸并保持150℃反应5小时,即制得深色坚韧的木质素聚酯树脂;该树脂具有优异的附着力,可用于涂料组合物或粘结剂;植物组织的基本成分为木质素,此类植物如大麻、黄麻、玉米棒子、木材、麦草等。同时,对比文件2(第4页左栏第62-70行)还公开了在制备热固性聚酯过程中,当使用13-50份多元醇与50-75份木质素混合加热至150-210℃、1-2h,再加入25-36份多元酸继续反应3-6h,得到的产物具有优良性能。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聚酯树脂制备原料木质素为低成本多元醇组分,制得的聚酯树脂具有优异的附着力,可用于涂料组合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降低对比文件1中原料成本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使用一定量的木质素替代原料中的部分多元醇组分,通过与多羧酸组分的反应,可使得木质素残基并入到聚酯中。根据成本考虑和涂料性能要求调整木质素与羟基官能组分的质量比,进而调整木质素在聚酯树脂中百分比,属本领域常规调整方式。由于其螯合性/分散性,木质素可以应用于金属防腐剂领域(公知常识《禾草类纤维制浆造纸》,李忠正 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184页),因此,与用没有并入木质素的相同涂料组合物涂覆的基底相比,该涂料组合物对金属基底提供了增强的对腐蚀的防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1(实施例1)公开了不同于木质素的羟基官能组分,同时,对比文件2(实施例6)公开了木质素与其他多羟基多元醇共同作为多元醇组分;
对比文件2(实施例6)公开了木质素与多元醇组分的配比为75:15=5:1;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19-25行)公开了木质素包括麦草木质素、木材木质素;
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向涂料组合物中加入木质素的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木质素作为多元醇组分和作为填料的组分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添加方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包含木质素的填料,以达到在涂料组合物中添加木质素改善涂料性能的目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涂层体系,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2段)还公开了一种涂层体系,其涂料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与一种或多种其他涂料联合使用,例如该涂料可以包括着色剂或者不包括着色剂,并且可以用作底漆,基底涂料和/或上层涂料。对于用多重涂料涂布的基材,一种或多种这些涂料可以如所述进行涂布。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涂层体系为多层涂布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基于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9对涂层体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至少一个涂层包含着色颜料已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2段)公开,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4段)还公开了在某些实施方案中,涂料是透明涂料,其清漆可以例如与有色基础涂料一起使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基底,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2段)还公开了涂料基材(即基底),其涂料可以施涂到任何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基材,例如汽车基材,工业基材,……。这些基材例如可以是金属性的或非金属性的。非金属性的基材包括聚合物的、塑料类、……木材、胶合板、木材复合材料、颗粒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同时基于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12对基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该基底是金属、木材或塑料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说明书第42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保护基底不受腐蚀的方法,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1段)还公开了涂料的应用方法,其涂料可以通过任何现有技术中的标准方法应用,例如电涂、喷涂、静电喷涂、浸涂、辊涂、刷涂等。对比文件1已公开其涂料组合物具有优异的耐腐蚀性能,并公开了涂布基底。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3中限定的保护基底不受腐蚀的方法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基于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4对涂布基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2段)还公开了涂料基材可以是金属性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可以知道,使用的聚酯树脂制备原料木质素为低成本多元醇组分,制得的聚酯树脂具有优异的附着力,可用于涂料组合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降低对比文件1中原料成本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使用一定量的木质素替代原料中的部分多元醇组分,通过与多羧酸组分的反应,可使得木质素残基并入到聚酯中。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木质素应用到对比文件1原料中可以降低成本的启示,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公知常识没有动机将木质素并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由于其螯合性/分散性,木质素可以应用于金属防腐剂领域(《禾草类纤维制浆造纸》,李忠正 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184页);而木质素作为原料替代原料中的部分多元醇组分,通过与多羧酸组分的反应,木质素残基并入到聚酯中,由于木质素残基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与用没有并入木质素的相同涂料组合物涂覆的基底相比,该涂料组合物对金属基底提供了增强的对腐蚀的防护。
其次,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左栏第62-70行)公开了在制备热塑性或热固性(“heat-hardening”,亦为热硬化)聚酯过程中,当使用13-50份多元醇与50-75份木质素混合加热至150-210℃、1-2h,再加入25-36份多元酸继续反应3-6h,得到的产物具有优良性能。即对比文件2可以用于制备热固性聚酯。
最后,根据上述公开内容进行换算,对比文件2木质素的含量范围可为36.8wt%-66.4wt%,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范围1至50wt%有重叠,木质素含量在1-20wt%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木质素的含量调整至1至20wt%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含量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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