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48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665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7912.9
申请日:2015-08-13
复审请求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敏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杜长亮
国际分类号:A01G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成为解决相近技术问题的替代方案,且对比文件并未给出获得该替代方案的相关技术启示,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不具备主动放弃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而选择该替代方案的动机时,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7912.9,名称为“一种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5页)及说明书摘要;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方法,包括步骤如下:
(1)于秋季接种管花肉苁蓉,在寄主柽柳行一侧,距离柽柳地径25~35cm处的地面上挖接种沟,接种沟沟宽15~25cm,沟深35~45cm,于接种沟内接种管花肉苁蓉种子;
(2)接种翌年秋季,距离接种沟外侧10~20cm的地面上挖保温沟,所述保温沟为从沟口向沟底倾斜的倾斜沟,保温沟的垂直深度为50~70cm,保温沟靠近柽柳一侧的上面和侧面夯实;保温沟沟口距离柽柳地径45~55cm,保温沟沟底距离柽柳地径80~100cm;保温沟沟底宽10~30cm;保温沟挖出来的土直接覆盖到接种沟上和/或覆盖到接种沟与柽柳植株之间的地面上,覆土的土层厚度约20~35c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每亩接种管花肉苁蓉种子110~130克。
3.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每亩接种管花肉苁蓉种子120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步骤(1)中,利用撒播法进行接种,接种后填土至沟深的一半,浇水,水完全渗透后,继续填埋并踏实。”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875407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2:“华北平原管花肉苁蓉起垄-覆膜栽培技术研究”,郭玉海等,中国作物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346-350页,2005年9月1日;
公知常识证据:“中国花生栽培学”,山东省花生研究所,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65页,1982年12月第1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 本申请还包括步骤(1)接种沟沟宽15~25cm,沟深35~45cm;b. 步骤(2)接种翌年秋季,距离接种沟外10~20cm的地面上挖保温沟,所述保温沟为从沟口向沟底倾斜的倾斜沟,保温沟的垂直深度为50~70cm,保温沟靠近柽柳一侧的上面和侧面夯实;保温沟沟口距离柽柳地径45~55cm,保温沟沟底距离柽柳地径80~100cm;保温沟沟底宽10~30cm;保温沟挖出来的土直接覆盖到接种沟上和/或覆盖到接种沟与柽柳植株之间的地面上,覆土的土层厚度约20~35cm。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区别技术特征b是在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是将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覆土的土层厚度约20~35cm”。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保温沟为深挖的沟,一方面增加了太阳辐照面积,加快了土壤水分蒸发,降低了管花肉苁蓉接种区域的土壤水分含量;另一方面,保温沟倾斜设置能够防止外界水分介入;从而增加了土壤温度,降低冬季冻土层的深度,防止了低温造成的管花肉苁蓉的冻害。对比文件1的防冻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虽然通过起垄,利用垄的孔隙度降低土壤水分含量,但对比文件2的起垄只能降低浅表层的土壤的水分,而对深度60cm的深层土壤无法起到作用。对比文件3则是针对花生的起垄,用于排水防涝,促进幼苗生长,两种作物的习性不同,没有对比性。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不能完全防控管花肉苁蓉的冻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可以降低土壤含水量的技术手段以解决该问题。对比文件2同样涉及管花肉苁蓉栽培技术领域,公开了起垄可以增大土层孔细度,降低土壤水分含量。而起垄以后,增加了土壤与大气的接触面,并使阳光照射面加大,以便吸收更多的热能,提高土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寄主两侧添加覆盖物保温的基础上,接种翌年秋季,采用挖垄沟的形式在管花肉苁蓉接种沟外侧的地面上挖保温沟,既降低土壤含水率,又提高土温,防止冻害。而具体垄沟(即保温沟)的位置,深度,宽度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种植地环境条件及保温需求确定。而垄沟也不是直上直下的沟,其边缘也是倾斜的,也具有排水,防止外界水分介入的作用是公知常识,例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可以广泛应用,其作用原理也是基于对局部种植地貌的改变,并不受具体栽培品种是花生的限制。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接种沟的规格不同,限定了接种的具体方式,具体而言,接种沟沟宽 15~25cm,沟深 35~45cm,采用撒播法进行接种,接种后填土至沟深的一半,浇水,水完全渗透后,继续填埋并踏实;(2)防冻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为加盖覆盖物防冻,权利要求1为挖保温沟,并限定了保温沟的形式及具体规格参数,具体而言,接种翌年秋季,距离接种沟外侧 10~20cm 的地面上挖保温沟,所述保温沟为从沟口向沟底倾斜的倾斜沟,保温沟的垂直深度为 50~70cm,保温沟靠近柽柳一侧的上面和侧面夯实;保温沟沟口距离柽柳地径 45~55cm,保温沟沟底距离柽柳地径 80~100cm;保温沟沟底宽 10~30cm;保温沟挖出来的土直接覆盖到接种沟上和/或覆盖到接种沟与柽柳植株之间的地面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可以降低土壤含水量的技术手段以解决该问题。对比文件2同样涉及管花肉苁蓉栽培技术领域,公开了起垄可以增大土层孔细度,降低土壤水分含量。而起垄以后,增加了土壤与大气的接触面,并使阳光照射面加大,以便吸收更多的热能,提高土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挖垄沟的形式在管花肉苁蓉接种沟外侧的地面上挖保温沟,降低土壤含水率,提高土温防止冻害。而具体保温沟的位置,深度,宽度参数,可以根据实际种植地环境条件及保温需求确定。而垄沟也不是直上直下的沟,其边缘也是倾斜的,也具有排水,防止外界水分介入的作用。公知常识证据的作用原理也是基于对局部种植地貌的改变,并不受具体栽培品种是花生的限制。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具体是将实施例3技术方案的内容提升为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保温沟是为防冻害而深挖的一个沟,深挖时对地貌造成一定的影响,增加了太阳辐照面积,加快了土壤水分蒸发;另一方面,保温沟倾斜设置能够防止外界水分介入。两方面的作用,增加了土壤温度,降低冬季冻土层的深度,防止了低温造成的管花肉苁蓉的冻害。(2)对比文件1的防冻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虽然通过起垄,利用垄的孔隙度降低土壤水分含量,但对比文件2的起垄只能降低浅表层的土壤的水分,而对深度60cm的深层土壤无法起到作用。对比文件3则是针对花生的起垄,用于排水防涝,促进幼苗生长,两种作物的习性不同,没有对比性。(3)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20℃左右的严寒天气,当没有挖保温沟种植模式管花肉苁蓉冻害率达到86.6%时,保温沟种植方式的冻害率只有2.8%,与没有挖保温沟种植方式相比保温沟种植方式的肉苁蓉产量增加了238.4%。因此,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 年10 月21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方法,步骤如下:
(1)于秋季上冻前接种管花肉苁蓉,在平行于寄主柽柳行的一侧,距离柽柳地径35 cm处挖接种沟,接种沟沟深30 cm,沟宽20 cm,于接种沟内接种管花肉苁蓉种子,每亩接种管花肉苁蓉种子120克,接种后填土至沟深的一半,浇水,水完全渗透后,继续填埋并踏实;
(2)接种翌年秋季,距离接种沟外侧挖保温沟,保温沟沟口距离柽柳地径55 cm,保温沟沟底距离柽柳地径100 cm,沟宽20 cm,保温沟的垂直深度为70 cm,保温沟为从沟口向沟底倾斜的倾斜沟,保温沟靠近柽柳一侧的上面和侧面机械夯实;保温沟挖出来的土直接覆盖到接种沟上,新覆盖土的土层厚度30 c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花肉苁蓉冻害综合防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段):洛浦县历年平均冻土深度为67cm,接种深度确定为70cm,利用种子浆沾根方法进行接种,以春、秋两季进行接种为佳;在寄主柽柳根系一侧,距柽柳地径部位30cm处开挖接种沟,接种沟的宽度为40cm,深度为70cm,需容纳操作人员在沟内进行接种(即于接种沟内接种管花肉苁蓉种子),冬季日均气温持续低于-10度前,加盖地面覆盖物防冻。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都采用了接种沟的接种模式,并且都采取了一定的保温措施,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距离柽柳地径35 cm处挖接种沟,接种沟沟深30 cm,沟宽20 cm,每亩接种管花肉苁蓉种子120克,接种后填土至沟深的一半,浇水,水完全渗透后,继续填埋并踏实;(2)防冻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为加盖覆盖物防冻,权利要求1为挖保温沟,并限定了保温沟的形式及具体规格参数,具体而言,接种翌年秋季,距离接种沟外侧挖保温沟,保温沟沟口距离柽柳地径55 cm,保温沟沟底距离柽柳地径100 cm,沟宽20 cm,保温沟的垂直深度为70 cm,保温沟为从沟口向沟底倾斜的倾斜沟,保温沟靠近柽柳一侧的上面和侧面机械夯实;保温沟挖出来的土直接覆盖到接种沟上,新覆盖土的土层厚度30 cm。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为提出另一种防控管花肉苁蓉冻害的替代方案。
对比文件2公开了管花肉苁蓉起垄-覆膜栽培技术:在柽柳行间起土培垄,垄高15~20cm,垄距1.5m(柽柳行距);测定垄上、未覆膜垄沟、未起垄覆膜平地的土壤水分含量(参见第347页第1.2.3节);研究结果表明:起垄后垄上比垄沟0~5cm土层孔隙度提高6.04%,土壤含水率降低4.58%;起垄能降低土壤水分含量,垄沟内比未起垄平地的含水率平均降低1.73%(参见对比文件2第349页第2.4节第1段)。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2都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接种翌年秋季,距离接种沟外侧挖保温沟,保温沟沟口距离柽柳地径55 cm,保温沟沟底距离柽柳地径100 cm,沟宽20 cm,保温沟的垂直深度为70 cm,保温沟为从沟口向沟底倾斜的倾斜沟,保温沟靠近柽柳一侧的上面和侧面机械夯实;保温沟挖出来的土直接覆盖到接种沟上,新覆盖土的土层厚度30 cm” 以解决技术问题“ 降低土壤水分含量,防止管花肉苁蓉冻害”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平行于寄主柽柳行的一侧的接种沟内接种管花肉苁蓉,通过加盖地面覆盖物防冻,其防冻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且对比文件1的接种沟深度已经深达70cm,超出冻土深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管花肉苁蓉种子播种在不会产生冰冻的深沟土壤中,因而没有在接种沟旁边设置保温沟的必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鉴于其已经解决了管花肉苁蓉冻害的问题,因此并没有动机将其进行改变,在接种沟外侧挖保温沟。
另外,对比文件2通过起垄和/或覆膜栽培技术措施,降低了土壤水分含量,改善土壤的通气状况,但对比文件2中的起垄的结构并不同于本申请的保温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获得关于对对比文件1进行技术方案改进或变化的相关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2均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有关“接种翌年秋季,距离接种沟外侧挖保温沟,保温沟沟口距离柽柳地径55 cm,保温沟沟底距离柽柳地径100 cm,沟宽20 cm,保温沟的垂直深度为70 cm,保温沟为从沟口向沟底倾斜的倾斜沟”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公知常识证据(“中国花生栽培学”,山东省花生研究所,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65页,1982年12月第1版)中只是记载了:起垄以后,增加了土壤与大气的接触面,并使阳光照射面加大,以便吸收更多的热能,提高土壤温度。其中记载的起垄的结构也不同于本申请的保温沟,并不能证明在接种沟外侧挖保温沟达到防冻效果属于公知常识。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实现:“在-20℃左右的严寒天气,当没有挖保温沟种植模式管花肉苁蓉冻害率达到86.6%时,保温沟种植方式的冻害率只有2.8%,与没有挖保温沟种植方式相比保温沟种植方式的肉苁蓉产量增加了238.4%”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52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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