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对涡轮机部件进行组装的方法和在这种方法期间所使用的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4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57515
优先权日:2013-07-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597.0
申请日:2014-07-17
复审请求人:斯奈克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红霞
合议组组长:贾钧琳
参审员:李小艳
国际分类号:B29C45/16,B29C45/14,B29C65/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当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准,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597.0、名称为“用于对涡轮机部件进行组装的方法和在这种方法期间所使用的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1/0243742A1,公开日为2011年10月6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以及于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将第一涡轮机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组装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可硫化的弹性体注射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之间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中,
-对所述注射区域(140)进行局部加热,以便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的大部分不受到所述局部加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装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是两个环形部件,所述两个环形部件将在组装之后形成涡轮机的导向轮叶(1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局部加热步骤通过使用包括支撑件(22)和局部加热系统的组件(20)来实施,所述支撑件(22)用于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加热区域(27),并且所述局部加热系统与所述支撑件(22)相关联,使得在执行加热步骤时,所述加热区域(22)面向所述注射区域(14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件(20)还充当在弹性体注射步骤期间所使用的组件支撑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局部加热步骤通过使用加热元件来实施,所述加热元件以靠近所述注射区域(140)的方式预先放置在涡轮机的两个部件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局部加热步骤通过使用远程加热系统来实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远程加热系统选自以下组,所述组包括:所述注射区域(140)处的热空气风机系统(50)、激光辐射以及微波辐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为能够在环境温度下被硫化的硅氧烷,硅氧烷还被称为RTV硅氧烷。
9. 用于将第一涡轮机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涡轮机部件组装的组件(20),所述组装通过将可硫化的弹性体注射在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中并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来进行,所述组件(20)的特征在于,所述组件(20)包括支撑件(22)和局部加热系统,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加热区域(27),一旦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已被组装,所述支撑件(22)和所述加热系统相关联,使得所述加热区域(27)面向所述注射区域(140),并且当使用所述加热系统时,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的大部分不受到所述局部加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件(20),其中,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用于对加热表面(27)进行布置的加热构件,所述加热构件选自以下组,所述组包括:输送加热液体的回路、加热电阻、珀尔帖效应系统以及感应线圈。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件(20),其中,所述局部加热系统被结合到所述支撑件(20)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局部加热系统通过形成环形中心壁而被结合到所述支撑件中,所述环形中心壁被设计并被布置成使由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形成的组件对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件(20),其中,完整的组件形成用于涡轮机的导向轮叶(100)的组件的支撑件”。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为:权利要求1中注射的是可硫化的、并且是通过加热的方式进行硫化的弹性体以及对注射区域采用局部加热的方式进行加热,而对比文件1注射的是弹性体树脂,并且对注射区域的加热方式没有明示。而可硫化的弹性体是本领域常用的弹性体,通过加热的方式使其硫化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为了降低加热能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需要硫化的注射区域进行局部加热。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对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进一步限定的局部加热手段,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局部加热能够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以及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4-8以及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为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新的内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将第一涡轮机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组装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安装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
-将注射盖(30)放置在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上以将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之间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封闭,
-将可硫化的弹性体注射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之间的接合点处的所述注射区域(140)中,
-对所述注射区域(140)进行局部加热,以便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而不会对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关于弹性体硫化的公知常识是:加热必须是均匀的,因此,为了达到均匀加热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弹性体硫化的加热是将涡轮机部件和注射区域整体进行加热,并不会想到将注射区域进行局部加热。而且本申请中的局部加热不仅能够减少弹性体的硫化时间,还能够减少冷却所需要的时间,从而进一步大幅度减少完成两个部件的组装所需要的时间,具有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涡轮机部件比较大,而注射弹性体的部位仅为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对其整体进行加热,则会比较耗时耗能,因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对注射部位进行局部加热,并且对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局部加热使其硫化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 8月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注射区域(140)的封闭是由第一涡轮机部件(即内壳110)、第二涡轮机部件(即外壳120和轮叶130)、组件20以及注射盖30共同实现的,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引入使用组件20的步骤,也即注射区域(140)的封闭是由第一涡轮机部件、第二涡轮机部件以及注射盖共同实现,从而隐含了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不同的第一涡轮机部件、第二涡轮机部件以及注射盖。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并且当使用所述加热系统时,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的大部分不受到所述局部加热”也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不会对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进行过度加热”在含义上不一致,因而该修改也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外,复审通知书还进一步指出,假如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将注射盖(30)放置在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上以将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之间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封闭”修改为“安装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将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构成的组件放置在组件20上,将注射盖(30)放置在组件20上以将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之间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封闭”,克服了权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缺陷,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经过上述假定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装方法还使用了组件,具体是将连接好的第一涡轮机部件和第二涡轮机部件放置在组件上,并使注射盖放置在组件上,从而封闭注射区域;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装方法还包括对所述注射区域进行加热并且是局部加热的步骤,其中该步骤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而不会对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对于该区别,合议组认为,为了降低能量成本和时间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对注射区域进行局部加热而不对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而对具有密封作用的可硫化橡胶在硫化时采用局部加热的手段也是本领域中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此过程中,为了固定连接好的涡轮机部件,将其放置在一具有支撑作用的组件上并使其和其它部件一起封闭注射区域以方便实施局部加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注射区域进行加热,从而进一步提高密封树脂的硫化效果和缩短硫化时间,是涡轮机部件组装过程中所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基于现有技术中对涡轮机的组装尤其是在需要组装的涡轮机部件非常大并且特别重时非常耗能和耗时的情况,为了降低涡轮机部件组装过程中的能量成本和时间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对注射区域进行局部加热而不对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并且为了保证弹性体的硫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局部加热在加热均匀的状态下进行,而且,对具有密封作用的可硫化橡胶在硫化时采用局部加热的手段也是本领域中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可以参阅公知常识性证据1(“石油管道、储罐的腐蚀及其防护技术”,万德立等编,石油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第129页倒数第2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用于使用组件(20)将第一涡轮机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组装的方法,所述组件(20)包括用于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的支撑件(22),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安装在所述组件(20)上,
-将注射盖(30)放置在所述组件(20)上以将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之间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封闭,
-将可硫化的弹性体注射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之间的接合点处的所述注射区域(140)中,
-对所述注射区域(140)进行局部加热,以便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而不会对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
其中,所述组件(20)进一步包括局部加热系统,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加热区域(27),并且所述局部加热系统与所述支撑件(22)相关联,使得在使用所述组件(20)执行加热步骤时,所述加热区域(22)面向所述注射区域(14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装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是两个环形部件,所述两个环形部件将在组装之后形成涡轮机的导向轮叶(1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件(20)还充当在弹性体注射步骤期间所使用的组件支撑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局部加热步骤通过使用远程加热系统来实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远程加热系统选自以下组,所述组包括:所述注射区域(140)处的热空气风机系统(50)、激光辐射以及微波辐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为能够在环境温度下被硫化的硅氧烷,硅氧烷还被称为RTV硅氧烷。
7. 用于将第一涡轮机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涡轮机部件组装的组件(20),所述组装通过将可硫化的弹性体注射在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中并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来进行,所述组件(20)的特征在于,所述组件(20)包括支撑件(22)和局部加热系统,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加热区域(27),一旦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已被组装,所述支撑件(22)和所述加热系统相关联,使得所述加热区域(27)面向所述注射区域(140),以便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而不会对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件(20),其中,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用于对加热表面(27)进行布置的加热构件,所述加热构件选自以下组,所述组包括:输送加热液体的回路、加热电阻、珀尔帖效应系统以及感应线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件(20),其中,所述局部加热系统被结合到所述支撑件(20)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局部加热系统通过形成环形中心壁而被结合到所述支撑件中,所述环形中心壁被设计并被布置成使由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形成的组件对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件(20),其中,完整的组件形成用于涡轮机的导向轮叶(100)的组件的支撑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复审通知书中未被合议组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6、8-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1项,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当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准,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允许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原权利要求1相比较,所增加的内容是:“使用组件进行组装、将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安装在所述组件(20)上、将注射盖(30)放置在所述组件(20)上以将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之间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封闭、不会对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以及“所述组件(20)包括用于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的支撑件(22),所述组件(20)进一步包括局部加热系统,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加热区域(27),并且所述局部加热系统与所述支撑件(22)相关联,使得在使用所述组件(20)执行加热步骤时,所述加热区域(22)面向所述注射区域(140)”,对于前者内容,原始说明书第54-58段记载了“用于对涡轮机导向轮叶100进行组装的组件20,导向轮叶100 从内壳110和外壳120开始进行组装,轮叶130已经预先地安装在外壳120上,以使轮叶130的与外壳120相反的端部容置在内壳110中的相应的孔口中的方式将外壳120安装在内壳110上,将内壳110/外壳120组件放置在组件20上,将注射盖30放置在组件20上以将内壳110与安装在外壳120上的轮叶130的接合点处的注射区域140封闭”,原始说明书第22段记载了“在该步骤中进行加热以便在注射区域中提供局部加热并因此防止对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进行过度加热”,其中,轮叶130和外壳120的组合,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涡轮机部件,内壳110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涡轮机部件,对于后者内容,原始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局部加热步骤通过使用包括支撑件(22)和局部加热系统的组件(20)来实施,所述支撑件(22)用于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加热区域(27),并且所述局部加热系统与所述支撑件(22)相关联,使得在执行加热步骤时,所述加热区域(22)面向所述注射区域(140)”。由此可知,上述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与原权利要求7相比较,所增加的内容是:“以便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而不会对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而由前述可知,该增加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始说明书第22段记载的范围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7的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时,从属权利要求2-6以及8-11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而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用组件将第一涡轮机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组装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涡轮机内壳120与一个焊接有叶片124外端的外壳122(叶片124和外壳122的组合相当于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组装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9]段,附图1-4):包括如下步骤:涡轮机内壳120包括内环134和外环13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涡轮机部件),内环134和外环136同轴装配,其间构成环形的空腔137,叶片124的内端通过外环136上开设的孔138嵌入空腔137中,孔138与叶片124之间存在间隙139(相当于注射区域),将可硫化的密封树脂例如聚硅氧烷树脂(即弹性体)注射到涡轮机内壳120和叶片124之间的接合点处的间隙139中(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内环13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注射盖)安装在外环136和叶片124的里面,其上没有设置孔,用于将空腔137封闭(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是: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装方法还使用了组件,具体是将连接好的第一涡轮机部件和第二涡轮机部件放置在组件上,并使注射盖放置在组件上,从而封闭注射区域;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装方法还包括对所述注射区域进行加热并且是局部加热的步骤,其中该步骤对所述可硫化的弹性体进行硫化,而不会对所述第一涡轮机部件和所述第二涡轮机部件进行过度加热;所述组件(20)包括用于所述第一部件和所述第二部件的支撑件(22)以及局部加热系统,所述局部加热系统包括加热区域(27),并且所述局部加热系统与所述支撑件(22)相关联,使得在使用所述组件(20)执行加热步骤时,所述加热区域(22)面向所述注射区域(140)。
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注射区域硫化效果的前提下有效降低涡轮机部件组装过程中的能量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于上述区别中限定的组件结构,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认为,为了将内壳与外壳进行组装时能相互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支撑件对其进行支撑固定,而为了实现局部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设置进行局部加热系统及组件的具体结构及其相对安装位置,例如设置加热区域并使加热区域面向注射区域设置以提高加热效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中限定的组件结构是一种在涡轮机部件的组装过程中对注射区域进行局部加热的具体实施手段,该组件结构不仅包括支撑件,还包括局部加热系统,其中的支撑件不仅仅用于支撑第一涡轮机部件和第二涡轮机部件的,还与局部加热系统相关联,并且该局部加热系统的加热区域面向注射区域,由此,支撑件与局部加热系统一起实现了涡轮机部件注射区域的局部有效加热,整个结构与涡轮机组件协调组合在一起,实现了涡轮机组件注射区域的局部加热硫化,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组件是本领域中为了实现涡轮机组件注射区域局部有效加热的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在采用这种局部加热手段后,一方面,仅提供对注射区域进行加热所必须的能量,而不会对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进行过度加热,从而使涡轮机部件的组装做成具有更低的能耗以及更短的加热时间和冷却时间;另一方面,该组件的加热区域直接面向注射区域,从而能够提供有效的并且是均匀的局部加热,使涡轮机部件的组装在降低能量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同时保证了注射区域的硫化效果不被降低;再一方面,这种局部加热结构能够直接在注射步骤期间所使用的常规的组件支撑件上执行局部加热步骤,不需要对由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形成的组件进行拆卸,进一步节省了组装的时间成本。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第一涡轮机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涡轮机部件组装的组件,其中也限定了上述组件结构,因此,基于和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目前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或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6和8-11相对于目前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关于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4 月2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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