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现实眼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虚拟现实眼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09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547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0786.3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霞
合议组组长:关键
参审员:李玉林
国际分类号:G02B27/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则认定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0786.3,名称为“虚拟现实眼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以权利要求1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388615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8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包括:
眼镜本体,所述眼镜本体形成朝向用户脸部的第一表面,以及装配用于播放虚拟现实内容的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表面;
用于将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紧固于所述第二表面的紧固结构,包括:
内置有连接器的连接器紧固件,所述连接器可连接至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一端的接口;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可使所述连接器在预设的最大倾斜开启角度与水平紧固角度之间转动,且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可在所述水平紧固角度上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一端进行紧固;
至少一个设备紧固件,所述设备紧固件可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端进行紧固,其中,所述设备紧固件可沿所述第二表面上预设的最大开启位与最小紧固位之间往复水平运动;当所述设备紧固件运动至对应的紧固位时,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端进行紧固,当所述设备紧固件运动至对应的开启位时,解除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紧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可通过沿水平方向的档位切换,适应于多种规格的外部电子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包括:
连接器固定座,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可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一端进行紧固,且所述连接器固设于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内;
活动板,与所述连接器固定座铰接,以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在最大倾斜开启角度与水平紧固角度之间转动;所述活动板可沿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一滑道滑动,以带动所述连接器固定座沿多个档位之间往复水平运动;所述活动板的侧面形成对应于所述多个档位的多个凹槽;
档位限位块,所述档位限位块可配合于所述凹槽,以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被限位于相应的档位;
档位调节按键,所述档位调节按键被施加外力时,可触发所述档位限位块离开所述凹槽,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可通过水平运动由当前档位切换至其他档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板的侧面形成水平设置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分别对应于所述连接器紧固件的第一档位和第二档位,且所述活动板的水平运动距离配合于所述第一凹槽与所述第二凹槽之间的间隔距离;所述连接器紧固件还包括:
第一弹性元件,所述第一弹性元件在所述档位限位块配合于所述第一凹槽时发生形变,使所述活动板产生水平运动趋势;
其中,当所述档位调节按键被施加外力而触发所述档位限位块离开所述第一凹槽时,所述活动板可由所述第一弹性元件驱动,使所述第二凹槽随所述活动板而水平运动至配合于所述档位限位块。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每一凹槽包括:
第一水平侧壁,所述第一水平侧壁可配合所述档位限位块进行档位限位,以限制所述活动板朝第一水平方向运动;
第二水平侧壁,所述第二水平侧壁呈斜坡状,当所述活动板朝第二水平方向运动时,所述档位限位块可沿所述第二水平侧壁滑出相应凹槽;其中,所述第二水平方向与所述第一水平方向相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紧固件包括:
设备固定座,所述设备固定座可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端进行紧固;所述设备固定座可沿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滑道滑动;
第二弹性元件,所述第二弹性元件在所述设备固定座处于非最小紧固位时发生形变,以使所述设备固定座形成恢复至所述最小紧固位的运动趋势。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结构还包括:
至少一个侧边紧固件,用于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侧边处进行紧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备弹起结构,包括位于所述第二表面上的预设开孔内的支撑件,以及所述支撑件底部设置的第三弹性元件;
其中,所述外部电子设备被紧固于所述第二表面时对所述支撑件形成按压,使所述第三弹性元件发生形变、所述支撑件至少部分缩回所述预设开孔中;以及,在设备紧固件解除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紧固时,所述第三弹性元件可驱动所述支撑件伸出所述预设开孔,以撑起所述外部电子设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将所述眼镜本体固定至所述用户脸部的穿戴结构;所述穿戴结构包括:
固定连接部,所述固定连接部的底部与所述眼镜本体的顶部固定连接;
佩戴调节部;所述固定连接部与所述佩戴调节部均呈弧形,并围成配合于用户头部的环状结构;其中,所述佩戴调节部用于调节所述环状结构的规格。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佩戴调节部包括:
调节部本体,所述调节部本体内设有调节齿轮;
由所述调节部本体内伸出的调节带,所述调节带的一端连接至所述固定连接部,且所述调节带上靠近另一端的部分形成配合于所述调节齿轮的齿轮带;
其中,当所述调节齿轮向第一方向转动时,所述齿轮带配合所述调节齿轮而使得相应的调节带进一步伸出所述调节部本体,以增大所述环状结构;当所述调节齿轮向第二方向转动时,所述齿轮带配合所述调节齿轮而使得相应的调节带进一步缩回所述调节部本体,以减小所述环状结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本体内设有可与所述调节齿轮同步转动的调节旋钮,所述调节旋钮的表面形成自锁凸起,所述自锁凸起可与所述调节部本体内壁上的自锁凹槽相配合;
当所述自锁凸起配合于所述自锁凹槽时,所述调节齿轮和调节旋钮切换 至转动自锁状态,限制对所述环状结构的规格调节;当所述自锁凸起脱离所述自锁凹槽时,所述调节齿轮和调节旋钮切换至自由转动状态,可转动调节所述环状结构的规格。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旋钮的至少一部分由所述调节部本体上的预设开口伸出;
当所述调节旋钮受外力作用而沿自身的第一转轴方向移动至所述预设开口的一侧时,所述调节旋钮切换至所述转动自锁状态;
当所述调节旋钮受外力作用而沿自身的第二转轴方向移动至所述预设开口的另一侧时,所述调节旋钮切换至所述自由转动状态,并进而在外力作用下发生转动,以调节所述环状结构的规格。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本体内还包括:
调节按钮,所述调节按钮在所述调节部本体上的安装位置对应于所述调节旋钮,且所述调节按钮被外力按下时可推动所述调节旋钮,使所述调节旋钮切换至所述自由转动状态;
第四弹性元件,所述第四弹性元件在所述调节旋钮切换至所述转动自锁状态时发生形变,并在外力停止按压所述调节按钮时驱动所述调节旋钮复位至所述转动自锁状态。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佩戴调节部可转动地连接至所述固定连接部。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物距调节结构,用于调节所述眼镜本体内的镜片组件与所述外部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所述物距调节结构包括:
至少一部分可从所述眼镜本体上的预设开孔伸出的物距调节旋钮;
固设于所述镜片组件上的调节螺母,以及配合于所述调节螺母的调节螺柱;其中,所述调节螺母和所述调节螺柱朝向所述外部电子设备设置;
斜齿轮组,所述斜齿轮组在所述物距调节旋钮被外力转动时发生随动, 并驱动所述调节螺柱转动,以通过所述调节螺母与所述调节螺柱之间的相对转动,调节所述镜片组件与所述外部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设备紧固件可沿第二表面上预设的最大开启位与最小紧固位之间往复水平运动,当设备紧固件运动至对应的紧固位时,对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端进行紧固,当设备紧固件运动至对应的开启位时,解除对外部电子设备的紧固。通过水平方向的移动来适配多种尺寸的电子设备属于常用的水平方向调整方式,多见于手机夹持器中,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设置方式是实现相应功能常用的结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设备紧固件可沿所述第二表面上预设的最大开启位与最小紧固位之间往复水平运动;当所述设备紧固件运动至对应的紧固位时,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端进行紧固,当所述设备紧固件运动至对应的开启位时,解除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紧固”,加入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可通过沿水平方向的档位切换,适应于多种规格的外部电子设备”,并删除该权利要求2,同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连接器紧固部件600能够进行水平移动的技术方案,而驳回决定给出的参考文件2并未公开第一支撑组件100能够进行水平移动,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水平移动的方式为“沿水平方向的档位切换”,从而避免了连接器紧固件的随意活动,参考文件2没有提及档位概念或任何描述,本申请通过连接器紧固件处于任一档位时,能够被限位于该档位而使得连接器紧固件在插接过程中保持静止,即外部电子设备上的接口的目标插接位置不变,因此用户能够顺利实现插接,从而解决了如何降低外部电子设备的安装难度的技术问题。再有,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能够提高虚拟现实眼镜对电子设备规格的兼容性,同时能够简化连接器紧固座的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连接器紧固件可通过沿水平方向的档位切换,适应于多种规格的外部电子设备。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外部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电话、平板式PC、移动电话、电子书阅读器等(见说明书第[0037]段),显然上述列举的各类电子设备都具有各自的规格并且大小都会存在差异,因此如何使得电子设备固定件适应规格和大小不同的电子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的公知的技术问题,那么为了适应不同规格大小的外部电子设备,将连接器紧固件设置为可沿水平方向移动,即当电子设备大的时候将连接器紧固件向远离电子设备的方向移动、当电子设备小的时候将连接器紧固件向接近电子设备的方向移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将上述远近移动设置为档位切换的形式以使得连接器紧固件在需要停住的位置稳定不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替换页。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将合议组组长由关键变更为张玥。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1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可以通过相互配合的连接器固定座、活动板、档位限位块和档位调节按键,使得用户可以将作用力实施在档位调节按键上,以解除档位调节按键对活动板和连接器固定座的限位,使得连接器固定座可以进行水平移动,从而实现档位切换。对比文件1以及参考文件均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上述特别并非本领域常规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包括:
眼镜本体,所述眼镜本体形成朝向用户脸部的第一表面,以及装配用于播放虚拟现实内容的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表面;
用于将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紧固于所述第二表面的紧固结构,包括:
内置有连接器的连接器紧固件,所述连接器可连接至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一端的接口;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可使所述连接器在预设的最大倾斜开启角度与水平紧固角度之间转动,且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可在所述水平紧固角度上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一端进行紧固;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可通过沿水平方向的档位切换,适应于多种规格的外部电子设备;
至少一个设备紧固件,所述设备紧固件可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端进行紧固;
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包括:
连接器固定座,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可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一端进行紧固,且所述连接器固设于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内;
活动板,与所述连接器固定座铰接,以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在最大倾斜开启角度与水平紧固角度之间转动;所述活动板可沿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一滑道滑动,以带动所述连接器固定座沿多个档位之间往复水平运动;所述活动板的侧面形成对应于所述多个档位的多个凹槽;
档位限位块,所述档位限位块可配合于所述凹槽,以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被限位于相应的档位;
档位调节按键,所述档位调节按键被施加外力时,可触发所述档位限位块离开所述凹槽,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可通过水平运动由当前档位切换至其他档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板的侧面形成水平设置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分别对应于所述连接器紧固件的第 一档位和第二档位,且所述活动板的水平运动距离配合于所述第一凹槽与所述第二凹槽之间的间隔距离;所述连接器紧固件还包括:
第一弹性元件,所述第一弹性元件在所述档位限位块配合于所述第一凹槽时发生形变,使所述活动板产生水平运动趋势;
其中,当所述档位调节按键被施加外力而触发所述档位限位块离开所述第一凹槽时,所述活动板可由所述第一弹性元件驱动,使所述第二凹槽随所述活动板而水平运动至配合于所述档位限位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每一凹槽包括:
第一水平侧壁,所述第一水平侧壁可配合所述档位限位块进行档位限位,以限制所述活动板朝第一水平方向运动;
第二水平侧壁,所述第二水平侧壁呈斜坡状,当所述活动板朝第二水平方向运动时,所述档位限位块可沿所述第二水平侧壁滑出相应凹槽;其中,所述第二水平方向与所述第一水平方向相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紧固件可沿所述第二表面上预设的最大开启位与最小紧固位之间往复水平运动;其中,当所述设备紧固件运动至对应的紧固位时,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端进行紧固,当所述设备紧固件运动至对应的开启位时,解除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紧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紧固件包括:
设备固定座,所述设备固定座可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二端进行紧固;所述设备固定座可沿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滑道滑动;
第二弹性元件,所述第二弹性元件在所述设备固定座处于非最小紧固位时发生形变,以使所述设备固定座形成恢复至所述最小紧固位的运动趋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结构还包括:
至少一个侧边紧固件,用于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侧边处进行紧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备弹起结构,包括位于所述第二表面上的预设开孔内的支撑件,以及所述支撑件底部设置的第三弹性元件;
其中,所述外部电子设备被紧固于所述第二表面时对所述支撑件形成按压,使所述第三弹性元件发生形变、所述支撑件至少部分缩回所述预设开孔中;以及,在设备紧固件解除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紧固时,所述第三弹性元件可驱动所述支撑件伸出所述预设开孔,以撑起所述外部电子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将所述眼镜本体固定至所述用户脸部的穿戴结构;所述穿戴结构包括:
固定连接部,所述固定连接部的底部与所述眼镜本体的顶部固定连接;
佩戴调节部;所述固定连接部与所述佩戴调节部均呈弧形,并围成配合于用户头部的环状结构;其中,所述佩戴调节部用于调节所述环状结构的规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佩戴调节部包括:
调节部本体,所述调节部本体内设有调节齿轮;
由所述调节部本体内伸出的调节带,所述调节带的一端连接至所述固定连接部,且所述调节带上靠近另一端的部分形成配合于所述调节齿轮的齿轮带;
其中,当所述调节齿轮向第一方向转动时,所述齿轮带配合所述调节齿轮而使得相应的调节带进一步伸出所述调节部本体,以增大所述环状结构;当所述调节齿轮向第二方向转动时,所述齿轮带配合所述调节齿轮而使得相应的调节带进一步缩回所述调节部本体,以减小所述环状结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本体内设有可与所述调节齿轮同步转动的调节旋钮,所述调节旋钮的表面形成自锁凸起,所述自锁凸起可与所述调节部本体内壁上的自锁凹槽相配合;
当所述自锁凸起配合于所述自锁凹槽时,所述调节齿轮和调节旋钮切换 至转动自锁状态,限制对所述环状结构的规格调节;当所述自锁凸起脱离所述自锁凹槽时,所述调节齿轮和调节旋钮切换至自由转动状态,可转动调节所述环状结构的规格。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旋钮的至少一部分由所述调节部本体上的预设开口伸出;
当所述调节旋钮受外力作用而沿自身的第一转轴方向移动至所述预设开口的一侧时,所述调节旋钮切换至所述转动自锁状态;
当所述调节旋钮受外力作用而沿自身的第二转轴方向移动至所述预设开口的另一侧时,所述调节旋钮切换至所述自由转动状态,并进而在外力作用下发生转动,以调节所述环状结构的规格。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部本体内还包括:
调节按钮,所述调节按钮在所述调节部本体上的安装位置对应于所述调节旋钮,且所述调节按钮被外力按下时可推动所述调节旋钮,使所述调节旋钮切换至所述自由转动状态;
第四弹性元件,所述第四弹性元件在所述调节旋钮切换至所述转动自锁状态时发生形变,并在外力停止按压所述调节按钮时驱动所述调节旋钮复位至所述转动自锁状态。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佩戴调节部可转动地连接至所述固定连接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物距调节结构,用于调节所述眼镜本体内的镜片组件与所述外部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所述物距调节结构包括:
至少一部分可从所述眼镜本体上的预设开孔伸出的物距调节旋钮;
固设于所述镜片组件上的调节螺母,以及配合于所述调节螺母的调节螺柱;其中,所述调节螺母和所述调节螺柱朝向所述外部电子设备设置;
斜齿轮组,所述斜齿轮组在所述物距调节旋钮被外力转动时发生随动, 并驱动所述调节螺柱转动,以通过所述调节螺母与所述调节螺柱之间的相对转动,调节所述镜片组件与所述外部电子设备之间的距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8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则认定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头戴式显示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39]-[0083]段、图1-3),该头戴式显示设备(相当于虚拟现实眼镜)包括HMT设备100(相当于眼镜本体),HMT设备100形成朝向用户脸部的第一表面,以及装配用于播放虚拟现实内容的外部电子设备200的第二表面,用于将所述外部电子设备200紧固于所述第二表面的紧固部件500(相当于紧固结构),包括:内置有USB连接器610的连接器紧固部件600,所述USB连接器610可连接至所述外部电子设备200的第一端的接口,所述连接器紧固部件600可使所述USB连接器610在预设的最大倾斜开启角度与水平紧固角度之间转动,且连接器紧固部件600可在所述水平紧固角度上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一端进行紧固;终端紧固单元700(相当于设备紧固件),所述终端紧固单元700可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200的第二端进行紧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连接器紧固件包括:连接器固定座,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可对所述外部电子设备的第一端进行紧固,且所述连接器固设于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内;活动板,与所述连接器固定座铰接,以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在最大倾斜开启角度与水平紧固角度之间转动;所述活动板可沿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一滑道滑动,以带动所述连接器固定座沿多个档位之间往复水平运动;所述活动板的侧面形成对应于所述多个档位的多个凹槽;档位限位块,所述档位限位块可配合于所述凹槽,以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被限位于相应的档位;档位调节按键,所述档位调节按键被施加外力时,可触发所述档位限位块离开所述凹槽,使所述连接器固定座可通过水平运动由当前档位切换至其他档位;连接器紧固件可通过沿水平方向的档位切换,适应于多种规格的外部电子设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不同规格的外部电子设备兼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前置意见认为:上述特征属于常用的结构设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为了适应不同规格大小的外部电子设备,将连接器紧固件设置为可沿水平方向移动,即当电子设备大的时候将连接器紧固件向远离电子设备的方向移动、当电子设备小的时候将连接器紧固件向接近电子设备的方向移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但是,通过何种具体结构来实现连接器紧固件所要实现的功能并不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通过连接器紧固件包括的活动板、档位限位块和档位调节按键,使得用户可以将作用力实施在档位调节按键上,以解除档位调节按键对活动板和连接器固定座的限位,使得连接器固定座可以进行水平移动,从而实现档位切换自如,现有的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公知常识,即本申请通过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手段实现了预期的功能。而驳回决定给出的参考文件并没有公开具有上述结构的连接器紧固件。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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