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投影单元及应用其的投影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30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65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20089.1
申请日:2017-01-11
复审请求人: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嬿婉
合议组组长:刘文治
参审员:赵劼
国际分类号:G03B21/14,G03B2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判断是否具有改进启示时,不能孤立的从每个区别技术特征出发,而应该基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改进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20089.1,名称为“投影单元及应用其的投影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1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申请人为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6日以权利要求1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6时的技术方案、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第一光源单元,用以提供一第一光束;
一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用以接收所述第一光束,并将所述第一光束转换为一第一影像讯号;
一第二光源单元,用以提供一第二光束;
一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用以接收所述第二光束,并将所述第二光束转换为一第二影像讯号;
一第一棱镜,用以接收并反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其中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在反射后的行进方向相反;
一第一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以及
一第二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所述第一广角镜及所述第二广角镜镜头的视角为θ,其中180°≦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广角镜的光轴与所述第二广角镜的光轴重合。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广角镜的设置位置与所述第二广角镜的设置位置对称于所述第一棱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更包含:
一第一透镜单元,光学耦合于所述第一广角镜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与所述第一广角镜之间,用以导引并准直所述第一影像讯号;以及
一第二透镜单元,光学耦合于所述第二广角镜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与所述第二广角镜之间,用以导引并准直所述第二影像讯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源单元包含:
一第一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以提供所述第一光束;以及
一第一导光单元,用以将所述第一光束导引至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
所述第二光源单元包含:
一第二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以提供所述第二光束;以及
一第二导光单元,用以将所述第二光束导引至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包含:
一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用以将所述第一光束转换为所述第一影像讯号;以及
一第二棱镜,用以反射所述第一光束并使所述第一影像讯号穿过,其中自所述第一发光二极管单元发射的所述第一光束的行进方向与穿过所述第二棱镜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实质上垂直;
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包含:
一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用以将所述第二光束转换为所述第二影像讯号;以及
一第三棱镜,用以反射所述第二光束并使所述第二影像讯号穿过,其中自所述第二发光二极管单元发射的所述第二光束的行进方向与穿过该第三棱镜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实质上垂直。
7. 一种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壳体,包含一前侧壁及一后侧壁,其中所述前侧壁及所述后侧壁互相平行,且分别具有一第一开口及一第二开口;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投影单元,设置于所述壳体内,并位于所述前侧壁及所述后侧壁之间,其中所述第一广角镜通过所述第一开口投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而所述第二广角镜通过所述第二开口投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其中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包含一第一电路板,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 镜单元包含一第二电路板;以及
一处理单元,设置于所述壳体内且电性连接所述第一电路板及所述第二电路板,并用以分别通过所述第一电路板及所述第二电路板控制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及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更包含:
一功能键,设置于所述壳体,并电性连接至所述处理单元,其中所述功能键用以通过所述处理单元驱动所述投影单元,以使所述投影单元同时投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所述第二影像讯号。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更包含:
一扩充接口,设置于所述壳体,并电性连接至所述处理单元,其中所述扩充接口包含键盘、红外线接收器、音频模块、通用串行总线的其中至少一者。”
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W200622468A号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1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影像讯号及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在经第一棱镜反射后的行进方向相反;具有一第一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一第二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所述第一广角镜及所述第二广角镜镜头的视角为θ,其中180°≦θ。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投影装置,除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外,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后侧壁具有一第二开口;第二广角镜通过所述第二开口投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2-6,8-9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者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6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9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第一光源单元,用以提供一第一光束;
一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包含一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和一第二棱镜,所述第二棱镜用以接收所述第一光束并将所述第一光束反射至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用以将所述第一光束转换为一第一影像讯号,所述第二棱镜还用以接收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并使所述第一影像讯号穿过,且所述第一光束的行进方向与穿过所述第二棱镜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实质上垂直;
一第二光源单元,用以提供一第二光束;
一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包含一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和一第三棱镜,所述第三棱镜用以接收所述第二光束并将所述第二光束反射至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用以将所述第二光束转换为一第二影像讯号,所述第三棱镜还用以接收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并使所述第二影像讯号穿过,且所述第二光束的行进方向与穿过所述第三棱镜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实质上垂直;
一第一棱镜,用以接收并反射穿过所述第二棱镜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穿过所述第三棱镜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其中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在反射后的行进方向相反;
一第一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以及
一第二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广角镜的光轴与所述第二广角镜的光轴重合。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广角镜的设置位置与所述第二广角镜的设置位置对称于所述第一棱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更包含:
一第一透镜单元,光学耦合于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与所述第一广角镜之间,用以导引并准直所述第一影像讯号;以及
一第二透镜单元,光学耦合于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与所述第二广角镜之间,用以导引并准直所述第二影像讯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广角镜及所述第二广角镜镜头的视角为θ,其中180°≦θ。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源单元包含:
一第一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以提供所述第一光束;以及
一第一导光单元,用以将所述第一光束导引至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
所述第二光源单元包含:
一第二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以提供所述第二光束;以及
一第二导光单元,用以将所述第二光束导引至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
7. 一种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壳体,包含一前侧壁及一后侧壁,其中所述前侧壁及所述后侧壁互相平行,且分别具有一第一开口及一第二开口;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投影单元,设置于所述壳体内,并位于所述前侧壁及所述后侧壁之间,其中所述第一广角镜通过所述第一开口投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而所述第二广角镜通过所述第二开口投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其中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还包含一第一电路板,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还包含一第二电路板;以及
一处理单元,设置于所述壳体内且电性连接所述第一电路板及所述第二电路板,并用以分别通过所述第一电路板及所述第二电路板控制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及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更包含:
一功能键,设置于所述壳体,并电性连接至所述处理单元,其中所述功能键用以通过所述处理单元驱动所述投影单元,以使所述投影单元同时投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所述第二影像讯号。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装置,其特征在于,更包含:
一扩充接口,设置于所述壳体,并电性连接至所述处理单元,其中所述扩充接口包含键盘、红外线接收器、音频模块、通用串行总线的其中至少一者。”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采用的光路结构以及工作原理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在获得半球形面全域连续的投影图像时,是利用合成的两路光束向同一个方向进行投影,而且每一路光束的行进方向与转换后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是相同的,而本申请是利用合成的两路光束向前后方向进行的投影,且每一路光束的行进方向与转换后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是垂直的。通过这样的设计确保实现本申请全景投影,还可以缩小投影装置的体积。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第一微型反射镜单元还包括一第二棱镜,所述第二棱镜用以接收所述第一光束并将所述第一光束反射至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所述第二棱镜还用以接收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并使所述第一影像讯号穿过,且所述第一光束的行进方向与穿过所述第二棱镜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实质上垂直;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还包括一第三棱镜,所述第三棱镜用以接收所述第二光束并将所述第二光束反射至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所述第三棱镜还用以接收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并使所述第二影像讯号穿过,且所述第二光束的行进方向与穿过所述第三棱镜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实质上垂直;投影单元的第一棱镜使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在反射后的行进方向相反;一第一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以及一第二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对比文件1中的投影机不包含第二棱镜和第三棱镜,且来自画像显示元件11和21的光束的行进方向和从画像显示元件发出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不垂直;对比文件1中包含合成棱镜5,其反射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相同;对比文件1中只包含一个广角镜。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除权利要求1限定之外的内容,其余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投影原理不相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仅仅做出常规选择便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而,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投影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球形银幕用影像投影机,二者均属于投影机技术领域,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4-9页、权利要求第1-4项、图1,5-6):该影像投影机结构如图1所示,光源12、22发出的光线分别入射至画像显示元件11、21,光束分别通过继电器透镜13、23后在合成棱镜5中合成,合成后的光束通过缩小透镜6入射至由鱼眼透镜构成的投影透镜7,将画像显示元件11的投影画像A1投影于半球形面的右半部,相同地将画像显示元件21的投影画像A2投影于半球形面的左半部;画像显示元件是数位微反射镜装置(DMD)。
对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光源12和22分别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用以提供第一光束和第二光束的第一光源单元和第二光源单元;作为画像显示元件11和21的数位微反射镜装置必然包括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分别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和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画像显示元件11和21分别将来自光源12和22的第一光束和第二光束转换为第一影像讯号和第二影像讯号,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用以将第一光束转换为一第一影像讯号,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用以将第二光束转换为一第二影像讯号;投影透镜7由鱼眼透镜构成,即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广角镜,接收并投射第一影像讯号和第二影像讯号,合成棱镜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用以接收并反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第二影像讯号的第一棱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第一微型反射镜单元还包括一第二棱镜,所述第二棱镜用以接收所述第一光束并将所述第一光束反射至所述第一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所述第二棱镜还用以接收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并使所述第一影像讯号穿过,且所述第一光束的行进方向与穿过所述第二棱镜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实质上垂直;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还包括一第三棱镜,所述第三棱镜用以接收所述第二光束并将所述第二光束反射至所述第二数字微型反射镜组件,所述第三棱镜还用以接收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并使所述第二影像讯号穿过,且所述第二光束的行进方向与穿过所述第三棱镜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实质上垂直;投影单元的第一棱镜使所述第一影像讯号及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在反射后的行进方向相反;一第一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一影像讯号;以及一第二广角镜,接收并投射自所述第一棱镜反射的所述第二影像讯号。对比文件1中的投影机不包含第二棱镜和第三棱镜,且来自画像显示元件11和21的光束的行进方向和从画像显示元件发出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不垂直;对比文件1中包含合成棱镜5,其反射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相同;对比文件1中只包含一个广角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一台投影机实现360度全景投影。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旨在实现半球形银幕投影,在背景技术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第4-6页、图6)提到现有技术中存在两种投影方法:一种是通过合成被分割的多幅投影画像来获得横跨半球形面全域的投影画像的方法,将来自数台影像投影机的画像投影作为半球形面的一部分,从而获得连续的半球形面投影画像,但该方法存在无法将各影像合成一个影像的问题;另一种是使用一台由鱼眼透镜构成的影像投影机来投影全域半球形面影像的方法,但该方法存在投影画像的解像度下降的问题。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利用两个光源、两个画像显示元件、合成棱镜、投影透镜等组合实现半球形投影,即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同样都是利用两路光束合成获得所需投影区域的投影,其基本原理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本申请需要获得360度全景投影,对比文件1是获得半球形面投影,而这正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投影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例如从希望实现半球形投影提升为希望实现360度全景投影,但现有技术中亦存在多台投影机无法满足投影需求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1中将两个图像拼接实现半球形投影的方法,即利用两个180度半球面的图像拼接实现360度全景投影,而现有技术中能够产生半球面投影图像的光学元件也是常见的,在此基础上,当需要朝向两个相反方向投影以获得能够拼接的两个180度半球面图像时,同时考虑到在设置投影装置时尽量使其小型化的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投影单元本身的尺寸、功能等相关要求对对比文件1中的光路元件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设置第二棱镜和第三棱镜以改变光路方向、通过第一棱镜分别反射第一影像讯号和第二影像讯号至相反的行进方向,并配合设置两个广角镜,利用广角透镜扩大图像的投影区域,分别投射上述两个影像讯号,从而实现拼接成360度全景图像。上述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在实现投影的结构和原理上是完全不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合成的两路光束向同一个方向进行投影,每一路光束的行进方向与转换后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相同;本申请中合成的两路光束向前后两个相反的方向投影,且每一路光束的行进方向与转换后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垂直。(2)对比文件1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面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同样都是利用同一个投影单元中的两路光束所形成的投影画像合成获得所需投影区域的投影,其基本原理是相同的,复审请求人所提到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在两路光束的投影方向、每一路光束的行进方向与转换后的影像讯号的行进方向所存在的不同,是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要获得的投影角度方面的区别及对投影装置尺寸的设计所造成的。正如人们对180度的投影存在需求,随着技术的进步,在现代社会,人们很容易进一步提出360度全景投影的需求,因而,现有技术存在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需求,对比文件1要形成180度投影,利用两个光束分别形成A1和A2区域拼接形成半球投影(参见图1),在此基础上如果要解决360度全景投影问题,容易也想到利用两个区域进行拼接,因为180度和360度的角度区别,所以无法仅通过一个方向的投影满足360度全景投影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光束分别向前后两个相反的方向投影,共同拼接解决问题。同时,在设计时兼顾投影装置需要小型化的改进方向,选择合适的光源位置,根据光源位置和数字微型反射镜的相对位置,利用棱镜调整光路方向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其原理利用两个光源、两个画像显示元件、合成棱镜、投影透镜等组合方式,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对其进行相应改进,例如,在画像显示元件11和21所包括的数字微型反射镜中配置第二、第三棱镜用于改变光传输方向、使从第一棱镜射出的两路投影光束相反等,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采用两个广角镜实现投影360度全景图像时,使两广角透镜光轴重合,并相对于反射棱镜对呈相反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7-8页、图1)在图像显示元件11、21和投影透镜7之间还分别设置有继电器透镜13、23,缩小透镜6,可以确定这些透镜相应会起到导引影像讯号的作用。而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透镜单元对影像讯号进行准直,并当光路中采用多个数字微型反射镜单元分别对应多个广角透镜单元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光路情况,选择在适当的位置设置上述用于导引及准直的透镜单元,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采用两个广角镜通过拼接图像实现投影360度全景图像时,使两个广角镜镜头的视角大于等于180°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第7-8页、图1):该影像投影机包括光源12和22,分别提供第一光束和第二光束至画像显示元件11和21。而采用发光二极管作为光源,且在光路中设置导光元件对光源的光束进行引导,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投影装置,其包含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投影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球形银幕用影像投影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4-9页、权利要求第1-4项、图1,5-6):由图1和图5可以确定,影像投影机30包括框体3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壳体),框体包括前后侧壁,其中前侧壁及后侧壁互相平行,在前侧壁上具有开口,贯插投影镜筒34。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提到的光源、画像显示元件、继电器透镜、合成棱镜、缩小透镜和投影透镜等器件组成投影单元设置在框体31内,并位于前后侧壁之间。其中投影透镜37通过投影镜筒投射影像讯号。由于画像显示元件为DMD,即可以将光源信号转换为影像讯号,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必然包含电路板,而影像投影机30必然包括处理单元,用于与电路板电性连接,通过电路板控制画像显示元件。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前、后侧壁分别具有第一、第二开口,第一、第二广角镜分别通过所述第一、第二开口投射所述第一、第二影像讯号。然而如权利要求1所述,为了实现360度全景投影,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光路进行常规的调整,而上述第一、第二开口以及第一、第二广角镜的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前述技术问题所做的常规设置,即第一广角镜通过第一开口投射影像讯号,第二广角镜通过第二开口投射影像讯号,两个器件共同投射实现全景图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和9分别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在投影装置的壳体上设置功能键对投影装置进行功能控制,设置扩充接口对投影装置进行功能扩展,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投影装置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9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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