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方法及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2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32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5740.X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河南城建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芃
合议组组长:徐恩波
参审员:范伟
国际分类号:G09B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5740.X、发明名称为“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方法及其系统”、申请人为河南城建学院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2-3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现代与传统的完美结合——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模式”,王贤蓉,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15卷第1期,第56-57页,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3179309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3:CN203841307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其特征在于:采用基于网络互联的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教学,包括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安装于用户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和通过数据线与计算机连接的显示装置,所述的教师操控端与所述的学生使用端通过网络进行互操作和信息共享,所述的计算机设置有情景创设模块、教学模块、交互模块和教学评估模块,所述的显示装置设置有底座,所述的底座的下侧面上设置有行走轮,底座的上侧面上设置有支撑架和与支撑架连接的加强撑,支撑架的上部连接有升降杆,所述的升降杆的外壁上设置有齿条,所述的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所述的齿轮的输入端连接有锥形减速电机,所述的锥形减速电机通过螺栓与支撑架连接,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所述的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所述的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所述的教学模块包括有英语视听说模块和英语读写译模块,所述的行走轮的数量为四个,且分别对称设置在底座的四个角落处,所述的教学评估模块的构建原则为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的教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方法包括如下教学步骤:
第一步:创设情景,即教师将英语教学中涉及到的听、说、读、写、译编写成具有形式多样、图文并茂、声像合一的真实情景模式的教学文档,并通过网络上传到计算机和多媒体;
第二步:课题呈现,即在学生进入相应的情境后,教师再根据教学主题的需要,适时抛出合理的带有激励性的阅读任务以便学生深入学习和探究;
第三步:信息收集,即在教学之前,教师从英语专题网中,根据所确定的专题为学生获取大量的与问题相关的信息,利用多媒体技术使之有序化、系统化、规律化的供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查阅,学生可以在同一中心计算机相连的各个终端学习;
第四步:自主探索,即学生根据各自的任务在网上阅读各种相关的英语资料,聆听纯正的英语录音,欣赏有英语解说的影片,接触全新的多元化的英语材料;
第五步:协作探究,即在学生个人自主学习的基础上开展小组讨论、协商,以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主题的意义建构;
第六步:反馈评价,即在网络多媒体环境下创建量规,向学生展示他们将如何被评价,同时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为学习者不断研究自己、发展自己提供了持续的支持;
第七步:课题延伸,即在这一课题充分研究完成的基础上,将课题广泛延伸,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相关课题,形成课题链接和实现课题库创建。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教学方法所遵守的教学原则为主体性与主导性相统一原则、自主性与协作性相结合原则、情境性与互动性相融合原则、多样化与个别化相统一原则和高效性与实时性相融合原则。”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方法”,其内容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2、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包括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安装于用户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和通过数据线与计算机连接的显示装置,所述的教师操控端与所述的学生使用端通过网络进行互操作和信息共享,所述的计算机设置有情景创设模块、教学模块、交互模块和教学评估模块;(2)所述的显示装置设置有底座,所述的底座的下侧面上设置有行走轮,底座的上侧面上设置有支撑架和与支撑架连接的加强撑,支撑架的上部连接有升降杆,所述的升降杆的外壁上设置有齿条,所述的齿轮的输入端连接有锥形减速电机,所述的锥形减速电机通过螺栓与支撑架连接,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所述的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所述的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3)所述的教学模块包括有英语视听说模块和英语读写译模块,所述的行走轮的数量为四个,且分别对称设置在底座的四个角落处,所述的教学评估模块的构建原则为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河南城建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删除权利要求2和3。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1)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安装于用户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和通过数据线与计算机连接的显示装置,所述的教师操控端与所述的学生使用端通过网络进行互操作和信息共享,所述的计算机设置有情景创设模块、教学模块、交互模块和教学评估模块;所述的教学模块包括有英语视听说模块和英语读写译模块;所述的教学评估模块的构建原则为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2)所述的显示装置设置有底座,所述的底座的下侧面上设置有行走轮,底座的上侧面上设置有支撑架和与支撑架连接的加强撑,支撑架的上部连接有升降杆,所述的升降杆的外壁上设置有齿条,所述的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所述的齿轮的输入端连接有锥形减速电机,所述的锥形减速电机通过螺栓与支撑架连接,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所述的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所述的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所述的行走轮的数量为四个,且分别对称设置在底座的四个角落处。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情景创设模块可在教学过程中设置不同的情景,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体验,教学模块基于视听说模块和读写译模块可完成听、说、读、写、译的教学,交互模块可使学生随时与教师操控端产生互动,教学评估模块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均相同,可以落实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外语教学主导思想。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这种教学模式使师生双方树立起与时俱进、推荐教与学改革与运用能力,该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经公开了伸缩杆3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并未公开伸缩杆的伸缩原理,且对比文件2的伸缩杆与本申请的升降杆,两者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不同,位置关系不同,升降原理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的伸缩杆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升降杆。对比文件3公开了“传动齿轮19上齿轮与传动齿条22上的齿完全啮合”,但其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二者的作用不同:首先,对比文件3的传动齿轮19上齿轮与传动齿条22水平设置,其作用是将活动板21打开,即水平移动活动板,以便让显示器突出于讲台台面并以合适角度面向使用者。而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2)的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是用于显示器在垂直方向上的升降,该作用明显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特征所起的作用不同;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电脑升降装置上设置有液压油缸7”,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结合,也应该将起升降作用的液压油缸7与对比文件1和2结合。而偏偏选择对比文件3“传动齿轮19上齿轮与传动齿条22”结合到对比文件1和2中,明显存在事后诸葛的嫌疑。基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2),该显示装置可以完成显示屏上下高度的调整,且能实现360度范围内的旋转,实现了在水平面和竖直方向上的调节,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其特征在于:采用基于网络互联的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教学,包括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安装于用户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和通过数据线与计算机连接的显示装置,所述的教师操控端与所述的学生使用端通过网络进行互操作和信息共享,所述的计算机设置有情景创设模块、教学模块、交互模块和教学评估模块,所述的显示装置设置有底座,所述的底座的下侧面上设置有行走轮,底座的上侧面上设置有支撑架和与支撑架连接的加强撑,支撑架的上部连接有升降杆,所述的升降杆的外壁上设置有齿条,所述的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所述的齿轮的输入端连接有锥形减速电机,所述的锥形减速电机通过螺栓与支撑架连接,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所述的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所述的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
所述的教学模块包括有英语视听说模块和英语读写译模块;
所述的行走轮的数量为四个,且分别对称设置在底座的四个角落处;
所述的教学评估模块的构建原则为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上述对比文件1、2、3,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包括与计算机连接的显示装置,所述的教师操控端与所述的学生使用端通过网络进行互操作和信息共享,所述的计算机设置有情景创设模块、教学模块、交互模块和教学评估模块,所述的教学评估模块的构建原则为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2)所述的显示装置设置有底座,所述的底座的下侧面上设置有行走轮,底座的上侧面上设置有支撑架和与支撑架连接的加强撑,支撑架的上部连接有升降杆,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所述的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所述的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行走轮的数量为四个,且分别对称设置在底座的四个角落处;(3)所述的升降杆的外壁上设置有齿条,所述的齿轮的输入端连接有锥形减速电机,所述的锥形减速电机通过螺栓与支撑架连接。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56-57页):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英语教学,学生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学习;通过声音、图像、文字、动画等手段使课堂教学生动有趣,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大量直观、形象、生动的学习材料;学生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水平的学习材料,自己制定计划,决定自己的学习进度,通过自测检查自己的学习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学习的难度和内容;教师利用多媒体软件设计出培养学生语言能力的多媒体课件,通过计算机网络环境呈现给学生(相当于采用基于网络互联的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教学);而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英语教学时,必然包括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和安装于用户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教师才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教学,学生才能随时随地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学习;教学内容包括有听、说、读、写、译模块,计算机网络为学生提供大量直观、形象、生动的学习材料,则教学系统必然包括视模块。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包括与计算机连接的显示装置,所述的教师操控端与所述的学生使用端通过网络进行互操作和信息共享,所述的计算机设置有情景创设模块、教学模块、交互模块和教学评估模块,所述的教学评估模块的构建原则为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2)所述的显示装置设置有底座,所述的底座的下侧面上设置有行走轮,底座的上侧面上设置有支撑架和与支撑架连接的加强撑,支撑架的上部连接有升降杆,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所述的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所述的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行走轮的数量为四个,且分别对称设置在底座的四个角落处;(3)所述的升降杆的外壁上设置有齿条,所述的齿轮的输入端连接有锥形减速电机,所述的锥形减速电机通过螺栓与支撑架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多媒体教学效果以及全面评估教学;(2)提供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快捷的多媒体教学装置;(3)如何控制显示器的升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系统,在多媒体教学系统中设置与教师端计算机连接的显示装置以在课堂上通过显示装置辅助教学从而提高教学效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教师操控端与学生使用端通过网络进行互操作和信息共享以提高网络教学的互动性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是计算机网络教学中的常规设计,并且计算机设置有情景创设模块、教学模块、交互模块和教学评估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多媒体教学更丰富全面、更正规严谨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并且,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是构建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教学评估模块采用上述构建原则以进行更加全面、严谨的教学评估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式英语教学仪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6]-[0021]段、附图1):显示屏9(相当于显示装置)设置有底座1,底座1为矩形,其下侧面上设置有多个滑轮2(相当于行走轮),底座1上端竖直安装有伸缩杆3(相当于升降杆),所述支撑平台4固定安装在伸缩杆3上;智能手写板5通过固定连接件6活动安装在支撑平台4上,智能手写板5包括显示屏9。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快捷的多媒体教学装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在底座的上侧面上设置支撑架和与支撑架连接的加强撑以使显示装置更加牢固,在支撑架上部连接升降杆以实现升降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则是为实现显示屏与升降杆连接后能实现360度旋转而采用的本领域常用的连接结构。并且当底座为矩形时,将行走轮的数量设置为4个,并分别对称设置在底座的四个角落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有计算机的教学讲台,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5]-[0019]段、附图1-4):教学讲台的活动桌面装置上设置有电机16、传动齿轮19、导轨18、活动板21和高度支撑油缸17,电机16端部设置有传动齿轮19;所述活动板21上设置有传动齿条22和滚轮20,活动板21下端设置有导轨18;传动齿轮19上的齿轮与传动齿条22上的齿完全啮合(相当于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使用时高度支撑油缸卸荷,活动板在自身重力作用下掉落在导轨上,在限位装置作用下使得活动板上的齿条与传动齿轮能够较好的啮合,开启电机使电机转动,带动活动板沿导轨向后运动直到停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控制装置移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使用电机驱动啮合的齿轮和齿条进行装置移动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升降杆的结构设置为升降杆的外壁上设置有齿条,齿轮的输入端连接有锥形减速电机,锥形减速电机通过螺栓与支撑架连接,即通过电机驱动啮合的齿轮和齿条进行升降,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1)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安装于用户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和通过数据线与计算机连接的显示装置,所述的教师操控端与所述的学生使用端通过网络进行互操作和信息共享,所述的计算机设置有情景创设模块、教学模块、交互模块和教学评估模块;所述的教学模块包括有英语视听说模块和英语读写译模块;所述的教学评估模块的构建原则为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2)所述的显示装置设置有底座,所述的底座的下侧面上设置有行走轮,底座的上侧面上设置有支撑架和与支撑架连接的加强撑,支撑架的上部连接有升降杆,所述的升降杆的外壁上设置有齿条,所述的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所述的齿轮的输入端连接有锥形减速电机,所述的锥形减速电机通过螺栓与支撑架连接,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所述的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所述的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所述的行走轮的数量为四个,且分别对称设置在底座的四个角落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情景创设模块可在教学过程中设置不同的情景,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体验,教学模块基于视听说模块和读写译模块可完成听、说、读、写、译的教学,交互模块可使学生随时与教师操控端产生互动,教学评估模块与英语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均相同,可以落实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外语教学主导思想。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这种教学模式使师生双方树立起与时俱进、推荐教与学改革与运用能力,该区别技术特征(1)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仅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英语教学时,必然包括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和安装于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明显不妥,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英语教学,也可以是仅仅具有教师操作的计算机和投影仪,而学生则没有计算机客户端。因此复审意见通知书中隐含公开的内容并非是明确和必然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伸缩杆3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并未公开伸缩杆的伸缩原理,且对比文件2的伸缩杆与本申请的升降杆,两者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不同,位置关系不同,升降原理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的伸缩杆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升降杆。对比文件3公开了“传动齿轮19上齿轮与传动齿条22上的齿完全啮合”,但其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二者的作用不同:首先,对比文件3的传动齿轮19上齿轮与传动齿条22水平设置,其作用是将活动板21打开,即水平移动活动板,以便让显示器突出于讲台台面并以合适角度面向使用者。而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2)的齿条连接有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是用于显示器在垂直方向上的升降,该作用明显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特征所起的作用不同;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电脑升降装置上设置有液压油缸7”,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结合,也应该将起升降作用的液压油缸7与对比文件1和2结合。而偏偏选择对比文件3“传动齿轮19上齿轮与传动齿条22”结合到对比文件1和2中,明显存在事后诸葛的嫌疑。基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2),该显示装置可以完成显示屏上下高度的调整,且能实现360度范围内的旋转,实现了在水平面和竖直方向上的调节,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2不存在结合启示,即使勉强结合,也是结合起相同作用的部件(技术手段所包括的多个技术特征),而不能仅仅挑选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结合,这明显属于事后诸葛。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结构,没有证据来证明其为常用的连接结构。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查认为:
(1)首先,参见本通知书中权利要求1的评述,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教学模块包括有英语视听说模块和英语读写译模块”被对比文件1公开,“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安装于用户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56页右栏最后一段):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英语教学,学生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学习。学生要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学习,则必然包括线上教学,线上教学则必然具有安装于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而不能将对比文件1的英语教学理解为仅具有教师操作的计算机和投影仪的线下课堂教学。可见,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包括安装于计算机上的教师操控端和安装于用户计算机上的学生使用端”,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均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其次,设置情景创设模块使学生学习过程中有身临其境的体验而有助于加强记忆从而提高教学效果,设置交互模块使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可以互动从而营造更好的教学氛围,设置教学评估模块并以教学目标的一致性原则、直接可测性原则、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和指标体系构建的动态发展性原则作为构建原则是遵循构建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教学评估模块从而进行更加全面、严谨的教学评估,这均为基于英语教学的基本需求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伸缩杆用于支撑智能手写板,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节伸缩杆的长度,该伸缩杆和本申请中升降杆的作用相同,都提供了支撑和高度调节的作用,对于伸缩杆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设置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合理选择和常规设置。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虽然不是用于升降设计,但其给出了基于传动齿轮上的齿轮与传动齿条上的齿完全啮合并通过电机驱动啮合的齿轮和齿条进行装置移动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活动板水平移动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采用“电机驱动啮合的齿轮和齿条”的技术手段从而实现竖直方向的升降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升降杆的上部通过轴承连接有轴套,轴套的内壁上设置有内齿,轴套连接有显示屏,显示屏的中部设置有与轴套相配合的连接轴,连接轴的外壁上设置有与内齿相配合的外齿,则是为实现显示屏与升降杆连接后能实现360度旋转而采用的本领域常用的连接结构。
基于上述理由,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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