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91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696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27503.7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富瑶
合议组组长:石志昕
参审员:韩鲜萍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10/08、G06Q1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述方案没有解决任何具体的技术问题,并且未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27503.7,名称为“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判断一项解决方案是否能构成技术方案,是通过将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该方案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首先,将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在重大灾害发生后,对救援人员、运输工具和医疗服务等应急资源动员和救援人员、重症伤员运输调度的问题,这属于管理问题,而并非技术问题;其次,该案采用的手段也是通过对非技术参数进行鲁棒优化,设置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该手段属于采用了符合客观规律的手段,并非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最后,实现该案所获得的效果仅是总成本最优,这亦非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2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考虑灾区需求以及运输时间的不确定性,建立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集成的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所述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包括总成本优化目标和总成本约束条件;
步骤2: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将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和所述约束条件处理成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和鲁棒对应约束条件,形成鲁棒对应优化模型;
步骤3:求解鲁棒对应优化模型;
步骤4:输出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
步骤1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为:

其中:
pR为救援人员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惩罚系数,0≤pR≤1;
为受灾地区j处救援人员未满足的数量;
pC为灾区伤病员转运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惩罚系数,0≤pC≤1,且pR pC=1;
为受灾地区j处伤病员转运需求未满足的数量;
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动员成本;
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动员水平;
为临时设施i处伤员救治医疗服务的动员成本;
为临时设施i处能够收纳伤员能力;
为雇佣m型号直升机的固定成本;
Yim为临时设施i处m型号直升机的动员数量,Yim为整数;
为m型号直升机的运行成本;
表示m型号直升机在临时设施i与受灾地区j之间的平均飞行时间,为不确定性参数;
为m型号直升机从临时设施i到受灾地区j的飞行次数;
为m型号直升机从受灾地区j到临时设施i的飞行次数。
步骤1所述总成本约束条件为:











式(2)表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最大动员水平约束;表示可动员到灾区临时设施i处的救援人员的数量;
式(3)表示临时设施i处医疗服务的最大动员水平约束;表示在临 时设施i处进行医疗动员后可容纳的伤病员数量;
式(4)表示可分配给所有临时设施的任一类型直升机的数量限制约束,am表示可动员的m型直升机的总数量;
式(5)表示临时设施处可派出的救援人员的数量约束,表示临时设施i处和受灾地区j间通过m型号直升机运送的救援人员数量;
式(6)表示临时设施处可接收的伤病员的数量约束,表示表示临时设施i处和受灾地区j间通过m型直升机运送的伤员数量;
式(7)表示任意两点间任一型号直升机运输的救灾人员数量与此类型直升机运输次数之间的关系约束,表示m型直升机单次可运输的救援人员数量;
式(8)表示任意两点间任一型号直升机运输的伤员数量与此类型直升机运输次数之间的关系约束,表示m型直升机单次可运输的伤员数量;
式(9)表示任一型号直升机的可用工作时间约束,δm表示m型直升机在调度周期内总的可用工作时间;
式(10)表示任一临时设施处直升机的流量平衡;
式(11)表示救援人员未满足需求的计算方式约束,表示受灾点j处对救灾人员的需求数量,为不确定性参数;
式(12)表示伤员未满足需求的计算方式约束,为受灾点j处待运输转移的伤病员的数量,为不确定性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的鲁棒优化方法包括
步骤2.1:将不确定性参数使用区间范围取值的方式进行 限定;
步骤2.2: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将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和所述约束条件处理成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和鲁棒对应约束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1中所述的用区间范围取值表示不确定性参数是指:
不确定参数表示为表示需求点j处对救援人员的需求均值,表示需求偏差;
不确定参数表示为表示需求点j处需转移的伤病员的数量均值,表示伤病员的数量偏差;
不确定性参数表示为表示从临时设施i处到受灾点j处使用m型号直升机的平均运行时间,表示运行时间偏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2中的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总成本优化目标其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表示为

其中:Jim为受灾点集合J的子集,该子集中的任一节点与节点i之间在采用运输工具类型m时其运输时间为不确定的;Γim为不确定代价系数(budget of uncertainty),其取值范围为[0,|J|];zim和pijm为两个辅助变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2中的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约束条件,其鲁棒对应约束条件表示为:
含有不确定性参数的约束条件(11)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16)表示为

其中,ΓR∈[0,|J|],也称不确定性代价系数,表示不确定参数的数量,J表示受灾点集合;
含有不确定参数的约束条件(12)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17)表示为

其中,ΓC∈[0,|J|],也称不确定性代价系数,表示不确定参数的数量;
含有不确定性参数的约束条件(9)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22)表示为

其中,Jim为受灾点集合J的子集,该子集中的任一节点与节点i之间在采用运输工具类型m时其运输时间为不确定的;Γim为不确定代价系数,其取值范围为[0,|J|];zim和pijm为两个辅助变量。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 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包括任一临时设施处救援人员/医疗服务的动员水平动员到任一临时设施处的任一运输工具类型的数量Yim、任一临时设施-受灾点之间基于指定运输工具类型的总运输计划次数任一临时设施-受灾点之间通过指定运输工具类型所计划运输的救援人员/伤病员的数量计划完成后任一受灾点救援需求未满足的数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考虑灾区需求以及运输时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集成的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所述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包括总成本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为:

其中:
pR为救援人员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惩罚系数,0≤pR≤1;
为受灾地区j处救援人员未满足的数量;
pC为灾区伤病员转运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惩罚系数,0≤pC≤1,且pR pC=1;
为受灾地区j处伤病员转运需求未满足的数量;
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动员成本;
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动员水平;
为临时设施i处伤员救治医疗服务的动员成本;
为临时设施i处能够收纳伤员能力;
为雇佣m型号直升机的固定成本;
Yim为临时设施i处m型号直升机的动员数量,Yim为整数;
为m型号直升机的运行成本;
表示m型号直升机在临时设施i与受灾地区j之间的平均飞行时间,为不确定性参数;
为m型号直升机从临时设施i到受灾地区j的飞行次数;
为m型号直升机从受灾地区j到临时设施i的飞行次数;
步骤2: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将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和所述约束条件处理成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和鲁棒对应约束条件;
步骤3:求解基于鲁棒对应约束条件下的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步骤4:输出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所述的约束条件为:











式(2)表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最大动员水平约束;表示可动员到灾区临时设施i处的救援人员的数量;
式(3)表示临时设施i处医疗服务的最大动员水平约束;表示在临时设施i处进行医疗动员后可容纳的伤病员数量;
式(4)表示可分配给所有临时设施的任一类型直升机的数量限制约束,am表示可动 员的m型直升机的总数量;
式(5)表示临时设施处可派出的救援人员的数量约束,表示临时设施i处和受灾地区j间通过m型号直升机运送的救援人员数量;
式(6)表示临时设施处可接收的伤病员的数量约束,表示表示临时设施i处和受灾地区j间通过m型直升机运送的伤员数量;
式(7)表示任意两点间任一型号直升机运输的救灾人员数量与此类型直升机运输次数之间的关系约束,表示m型直升机单次可运输的救援人员数量;
式(8)表示任意两点间任一型号直升机运输的伤员数量与此类型直升机运输次数之间的关系约束,表示m型直升机单次可运输的伤员数量;
式(9)表示任一型号直升机的可用工作时间约束,δm表示m型直升机在调度周期内总的可用工作时间;
式(10)表示任一临时设施除直升机的流量平衡;
式(11)表示救援人员未满足需求的计算方式约束,表示受灾点j处对救灾人员的需求数量,为不确定性参数;
式(12)表示伤员未满足需求的计算方式约束,为受灾点j处待运输转移的伤病员的数量,为不确定性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的鲁棒优化方法包括
步骤2.1:将不确定性参数使用区间范围取值的方式进行限定;
步骤2.2: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将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和所述约束条件处理成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和鲁棒对应约束条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 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1中所述的用区间范围取值表示不确定性参数是指:
不确定参数表示为表示需求均值,表示需求偏差;不确定参数表示为表示伤病员的数量均值,表示伤病员的数量偏差;
不确定性参数表示为表示从临时设施i处到受灾点j处使用m型号直升机的平均运行时间,表示运行时间偏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2中的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总成本优化目标其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表示为

其中:Jim为受灾点集合J的子集,该子集中的任一节点与节点i之间在采用运输工具类型m时其运输时间为不确定的;Γim为不确定代价系数(budget of uncertainty),其取值范围为[0,|J|];zim和pijm为两个辅助变量。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2中的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约束条件,其鲁棒对应约束条件表示为:
含有不确定性参数的约束条件(11)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14)表示为

其中,ΓR∈[0,|J|],也称不确定性代价系数表示不确定参数的数量,J表示受灾点集合;
含有不确定参数的约束条件(12)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15)表示为

其中,ΓC∈[0,|J|],也称不确定性代价系数,表示不确定参数的数量;
含有不确定性参数的约束条件(9)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16)表示为

其中,Jim为受灾点集合J的子集,该子集中的任一节点与节点i之间在采用运输工具类型m时其运输时间为不确定的;Γim为不确定代价系数,其取值范围为[0,|J|];zim和pijm为两个辅助变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包括任一临时设施处救援人员/医疗服务的动员水平动员到任一临时设施处的任一运输工具类型的数量Yim、任一临时设施-受灾点之间基于指定运输工具类型所计划运输的救援人员/伤病员的数量计划完成后任一受灾点救援需求未满足的数量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首先,在应急管理中如何快速生成调度计划属于管理问题,并非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手段也是通过非技术参数进行鲁棒优化,设置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该手段属于符合客观规律的手段,并非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相应的该方案所获得的效果也并非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中包括考虑灾区需求以及运输时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继承的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包括总成本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处理总成本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求解对应约束条件下的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以及输出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等步骤。首先,在重大灾害发生后,对救援人员、运输工具和医疗服务等应急资源动员和救援人员、重症伤员运输调度,针对现有技术中灾后救援工作存在分配不合理,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这属于管理问题,而并非技术问题;其次,该方案采用的手段也是通过对非技术参数进行鲁棒优化,设置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该手段也并非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此外,该方案减少救灾资源的不合理动员、避免救灾资源的浪费,该方案所获得的效果仅是总成本的优化,这属于管理的效果,并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全部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处理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但是该算法中处理的指标参数涉及救援人员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惩罚系数、救援人员未满足数量、救援人员的动员成本、水平、收纳伤员能力、直升机固定成本、运行成本等等参数,这些参数本身是不具有技术意义的参数,因此整个计划生成过程,是从这些不确定因素的非技术性参数出发,获得总成本优化目标,并未采用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该方案解决的是应急管理问题,而非技术问题;相应的该方案所获得的效果也并非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全部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有效地生成调度计划,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援工作,减少灾难所带来的损失。该问题明显是针对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具有技术性的问题,而并非单纯的管理问题。本申请的计算方法依赖于具有特定物理含义的变量,并且将这些变量运用自然规律进行计算,最后能够有效提高灾后救援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协调性。本申请包含了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考虑灾区需求以及运输时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集成的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同时考虑了应急资源动员和运输调度的集成,在综合考虑各类约束条件后能够快速并准确生成这些应急资源动员和运输调度计划,大大缩短调度计划的时间,提高效率,本申请产生的效果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考虑灾区需求以及运输时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集成的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所述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包括总成本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为:

其中:
pR为救援人员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惩罚系数,0≤pR≤1;
为受灾地区j处救援人员未满足的数量;
pC为灾区伤病员转运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惩罚系数,0≤pC≤1,且pR pC=1;
为受灾地区j处伤病员转运需求未满足的数量;
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动员成本;
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动员水平;
为临时设施i处伤员救治医疗服务的动员成本;
为临时设施i处能够收纳伤员能力;
为雇佣m型号直升机的固定成本;
Yim为临时设施i处m型号直升机的动员数量,Yim为整数;
为m型号直升机的运行成本;
表示m型号直升机在临时设施i与受灾地区j之间的平均飞行时间,为不确定性参数;
为m型号直升机从临时设施i到受灾地区j的飞行次数;
为m型号直升机从受灾地区j到临时设施i的飞行次数;
所述的约束条件为:











式(2)表示临时设施i处救援人员的最大动员水平约束;表示可动员到灾区临时设施i处的救援人员的数量;
式(3)表示临时设施i处医疗服务的最大动员水平约束;表示在临时设施i处进行医疗动员后可容纳的伤病员数量;
式(4)表示可分配给所有临时设施的任一类型直升机的数量限制约束,am表示可动员的m型直升机的总数量;
式(5)表示临时设施处可派出的救援人员的数量约束,表示临时设施i处和受灾地区j间通过m型号直升机运送的救援人员数量;
式(6)表示临时设施处可接收的伤病员的数量约束,表示表示临时设施i处 和受灾地区j间通过m型直升机运送的伤员数量;
式(7)表示任意两点间任一型号直升机运输的救灾人员数量与此类型直升机运输次数之间的关系约束,表示m型直升机单次可运输的救援人员数量;
式(8)表示任意两点间任一型号直升机运输的伤员数量与此类型直升机运输次数之间的关系约束,表示m型直升机单次可运输的伤员数量;
式(9)表示任一型号直升机的可用工作时间约束,δm表示m型直升机在调度周期内总的可用工作时间;
式(10)表示任一临时设施除直升机的流量平衡;
式(11)表示救援人员未满足需求的计算方式约束,表示受灾点j处对救灾人员的需求数量,为不确定性参数;
式(12)表示伤员未满足需求的计算方式约束,为受灾点j处待运输转移的伤病员的数量,为不确定性参数;
步骤2: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将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和所述约束条件处理成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和鲁棒对应约束条件;所述鲁棒优化方法包括:
步骤2.1:将不确定性参数使用区间范围取值的方式进行限定;所述的用区间范围取值表示不确定性参数是指:
不确定参数表示为表示需求均值,表示需求偏差;不确定参数表示为表示伤病员的数量均值,表示伤病员的数量偏差;
不确定性参数表示为表示从临时设施i处到受灾点j处使用m型号直升机的平均运行时间,表示运行时间偏差;
步骤2.2: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将所述总成本优化目标和所述约束条件处理成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和鲁棒对应约束条件;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总成本优化目标其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表示为
min f

其中:Jim为受灾点集合J的子集,该子集中的任一节点与节点i之间在采用运输工具类型m时其运输时间为不确定的;Γim为不确定代价系数(budget of uncertainty),其取值范围为[0,|J|];zim和pijm为两个辅助变量;
不确定性参数条件下的约束条件,其鲁棒对应约束条件表示为:
含有不确定性参数的约束条件(11)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14)表示为

其中,ΓR∈[0,|J|],也称不确定性代价系数表示不确定参数的数量,J表示受灾点集合;
含有不确定参数的约束条件(12)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15)表示为

其中,ΓC∈[0,|J|],也称不确定性代价系数,表示不确定参数的数量;
含有不确定性参数的约束条件(9)的鲁棒对应约束条件用式(16)表示为

其中,Jim为受灾点集合J的子集,该子集中的任一节点与节点i之间在采用运输工具类型m时其运输时间为不确定的;Γim为不确定代价系数,其取值范围为[0,|J|];zim和pijm为两个辅助变量;
步骤3:求解基于鲁棒对应约束条件下的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
步骤4:输出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所述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包括任一临时设施处救援人员/医疗服务的动员水平动员到任一临时设施处的任一运输工具类型的数量Yim、任一临时设施-受灾点之间基于指定运输工具类型所计划运输的救援人员/伤病员的数量计划完成后任一受灾点救援需求未满足的数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述方案没有解决任何具体的技术问题,并且未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其中包括考虑灾区需求以及运输时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继承的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包括总成本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处理总成本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求解对应约束条件下的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以及输出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等步骤。首先,在重大灾害发生后,对救援人员、运输工具和医疗服务等应急资源动员和救援人员、重症伤员运输调度,针对现有技术中灾后救援工作存在分配不合理,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这属于管理问题,而并非技术问题;其次,该方案采用的手段也是通过对非技术参数进行鲁棒优化,设置优化目标和约束条件,该手段也并非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此外,该方案减少救灾资源的不合理动员、避免救灾资源的浪费,该方案所获得的效果仅是总成本的优化,这属于管理的效果,并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有效地生成调度计划,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援工作,减少灾难所带来的损失。该问题明显是针对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具有技术性的问题,而并非单纯的管理问题。本申请的计算方法依赖于具有特定物理含义的变量,并且将这些变量运用自然规律进行计算,最后能够有效提高灾后救援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协调性。本申请包含了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考虑灾区需求以及运输时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集成的不确定性参数优化模型,同时考虑了应急资源动员和运输调度的集成,在综合考虑各类约束条件后能够快速并准确生成这些应急资源动员和运输调度计划,大大缩短调度计划的时间,提高效率,本申请产生的效果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的方案是一种基于鲁棒优化的应急资源动员与运输调度计划生成方法,尽管本申请采用鲁棒优化方法处理鲁棒对应总成本优化目标,其计算方法的指标参数涉及救援人员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惩罚系数、救援人员未满足数量、救援人员的动员成本、水平、收纳伤员能力、直升机固定成本、运行成本等等,虽然这些参数都是具有具体含义的变量,但是它们本身是不具有技术意义的参数,因此整个计划生成过程,是从这些不确定因素的非技术性参数出发,获得总成本优化目标,并未采用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该方案解决的是应急管理问题,而非技术问题;相应的该方案所获得的效果也并非技术效果(具体请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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