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过滤介质和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58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40715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5994.2
申请日:2014-03-05
复审请求人:唐纳森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素燕
合议组组长:李翔
参审员:金婷
国际分类号:B01D46/00;B01D39/14;B01D24/00;B01D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5994.2,名称为“过滤介质和元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唐纳森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9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1段、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摘要,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滤介质,包括:
熔喷过滤层,所述熔喷过滤层包括熔喷纤维,所述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为大于1.5微米;其中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
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所述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和
纺粘支撑层;
其中所述过滤介质是防水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过滤层是疏水性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过滤层是最上游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所述多个层通过粘合剂、粘合纤维或其组合粘合在一起。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层被设置在熔喷层和支撑层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过滤层是带静电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过滤层在带静电时对于0.4微米大小的DEHS(二乙基己基癸二酸盐)颗粒在其额定速率显示出的过滤效率为至少70%。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纤维包括聚烯烃、乙烯氯三氟乙烯、或其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层包括根据含玻璃层的总重量计可达到10wt-%的粘合剂树脂。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过滤层的多组分粘合纤维包括双组分纤维,所述双组分纤维具有低熔点聚酯皮和较高熔点聚酯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过滤层还包括不同于多组 分粘合纤维的聚酯纤维。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过滤层对于0.4微米大小的DEHS(二乙基己基癸二酸盐)颗粒在其额定速率显示出的过滤效率为至少70%。
13. 根据权利要求1-3、9-11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包括支撑层,所述支撑层的Gurley硬度为100克或更大。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支撑层是Gurley硬度为300克或更大的纺粘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过滤层包括疏水性涂层。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显示出的静水压头为至少10英寸(25.4cm)的水。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对于0.4微米大小的DEHS颗粒在其额定速率显示出的过滤效率为至少70%。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显示出的盐负荷容量为至少10g/m2。
19. 一种过滤器元件,所述过滤器元件包括外壳和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过滤器元件,按照EN779:2012显示出的效率为至少F9。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过滤器元件,按照EN1822:2009显示出的效率为至少E10。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过滤器元件,按照EN1822:2009显示出的效率为至少E11。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过滤器元件,其中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阻止大量的水或水滴在密集喷淋的情况下通过过滤介质或过滤器元件达若干小时,同时工作在过滤器的额定流速。
24.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过滤器元件,当过滤器元件在静态模式加载至4 英寸的水dP时显示出的粉尘负荷容量为至少30g/m2的ASHRAE粉尘(按照ASHRAE 52.2-2007或EN779:2012)。
25.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过滤器元件,所述过滤器元件被设置在燃气涡轮入口系统中。
26. 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引导空气通过权利要求19所述的过滤器元件。
27. 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引导空气通过过滤介质,所述过滤介质包括:
熔喷过滤层,所述熔喷过滤层包括熔喷纤维;
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所述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和
支撑层;
其中,熔喷过滤层是最上游层;和,所述过滤介质是防水的。”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滤介质,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CN101668576A)的区别在于: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为大于1.5微米;其中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过滤介质是防水的。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3(US2009120868 A1)公开了一种过滤介质,包括了熔喷纤维层,优选90%的聚酯纤维的直径在1-30微米之间,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同本申请相同,都是提供了一种纤维类型的替换选择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此启示下通过有限次试验确定纤维的直径。对比文件2(CN 102958570A)公开了一种过滤介质,过滤结构在折叠状态下具有大于约0.5毫米的挠曲并具有至少40%的可恢复性,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同本申请相同,都是提供了一种熔喷纤维的结构的替换选择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此启示下适当选择过滤层的性能;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烯烃纤维,其为疏水性纤维,具备防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将整体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过滤器元件,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引导空气通过一种过滤器元件,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熔喷过滤层是最上游层;过滤介质是防水的。对于该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将不同的过滤层设置为最上游层,这仅是排列位置的简单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烯烃纤维,其为疏水性纤维,具备防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将整体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烯烃纤维,其为疏水性纤维,具备防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将整体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烯烃纤维,即材料同本申请相同,此外,对比文件2、3公开了同本申请基本一致的纤维直径、过滤层的压缩率,因此,可以推定所获得的技术方案同具有同本申请相近的防水性能。(2)对比文件2、3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均为过滤介质,均为熔喷纤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选择对比文件2、3进行替换选择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高效率、低压降、使用寿命长、并且防水的过滤介质,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波形过滤介质,具有改进的放电α值。对比文件1的细纤维过滤层可以由多种纤维形成,而熔喷纤维只是其中一个示例,且对比文件1的熔喷纤维,其目的也是改进放电α值,未提及防水的过滤介质。(2)对比文件1实施例所选择的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均小于1.5微米,会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来改变对比文件1的直径以得到本发明的大于1.5微米的直径。对比文件3涉及的是一种用于过滤液体(尤其是油)的过滤介质,以防止玻璃纤维片进入已过滤的流体,目的与本申请不同,且对比文件3只关注于保留玻璃纤维或玻璃纤维片,而根本不关心过滤效率。所提及的“1-30微米”的直径也是用于保留玻璃纤维或玻璃纤维片,而不是为了高效率。对比文件2不涉及本发明所要求的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其涉及的是呼吸器,压力并不适于本发明的熔喷过滤层。因此,缺乏动机将对比文件2、3结合至对比文件1得到本申请的防水介质。(3)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熔喷过滤层是最上游层;过滤介质是防水的。对比文件1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提供一种防水的过滤介质,或甚至考虑要采用熔喷纤维具疏水性的这一特性。(4)本案相应的美国申请已获得授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防水”的含义。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烯烃纤维,其为疏水性纤维,具备防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将整体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烯烃纤维,即材料同本申请相同,此外,对比文件2、3公开了同本申请基本一致的纤维直径、过滤层的压缩率,因此,可以推定所获得的技术方案同具有同本申请相近的防水性能。2)对比文件2、3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均为过滤介质,均为熔喷纤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选择对比文件2、3进行替换选择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具有选择改进的动机。3)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的熔喷纤维的直径只是优选的数值,其说明书第7页第3段也公开了可以为其他数值,因此数值的选择并不存在障碍。此外,熔喷纤维直径的选择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熔喷纤维通常直径1-25微米,可用于过滤材料等。4)对比文件3也是给出了一种熔喷纤维的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启示,熔喷纤维本身的作用并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选择。5)对比文件2也是用于过滤,同为过滤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进行选择。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27并未限定具体参数,复审请求人的部分意见对权利要求27并不具有效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0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为大于1.5微米;其中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权利要求1还含有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的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权利要求1限定了过滤介质是防水的。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熔喷纤维层的直径可在一定范围进行选择的技术启示,则其具体平均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另外,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附加过滤层选择为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至于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过滤空气的应用场景中,存在着湿度较大的空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需要面对的,为了能够提高过滤介质的适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其防水性能,如提高过滤层材料的疏水性能等将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如公知证据1,“现代空分设备技术与操作原理”,毛绍融等编著,杭州出版社,2005年8月,19页第3段公开了:采用进口高效防水过滤纸,在南方潮湿多雾地区不受太大影响。公知证据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产品选用技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05年2月,S3860页公开了:康斐尔空气过滤器,抗水型玻璃纤维滤纸,适用于高湿度或高防火要求场合。公知证据3,“生物反应工程与设备”,梁世中等编著,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322页第12页,PTFE膜是一种强疏水性的膜材料,因此可满足过滤高湿度空气的场合)。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过滤器元件,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7还含有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所述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权利要求27限定了过滤介质是防水的。对于该区别特征,将附加过滤层选择为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至于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过滤空气的应用场景中,存在着湿度较大的空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需要面对的,为了能够提高过滤介质的适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其防水性能,如提高过滤层材料的疏水性能等将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防水”,根据过滤介质可能的应用场合而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调整,因此,为了提高过滤介质在含水环境下的适用性,提高过滤介质的防水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需求(如高湿度环境进行空气过滤等),而采用提高过滤层材料的疏水性能等将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本申请说明书第[0056]段记载了:为了增大刚度/硬度并在元件中提供更好的流动通道,可使过滤介质成波纹状。可见,本申请也可为波形过滤介质。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的熔喷纤维的直径只是优选的数值,其说明书第7页第3段也公开了可以为其他数值(如细纤维过滤层12由平均纤维直径小于约10μ,且更优选小于约5μ),因此数值的选择并不存在障碍,具体平均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对于“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也缺乏上述压缩率与对应的防水性能的相关试验证据。没有相关理由及试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由于该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及压缩率的选择,使得本申请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由于上述参数的选择而具备创造性。(2)复审通知书未引用对比文件2、3,因此,不涉及对比文件2、3的结合启示问题。对于权利要求27,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1-25行、第7页第5-8行、第8页倒数第3-4行):可不包括上游粗支撑层16和顶层18(即熔喷过滤层是最上游层)。另外,提高过滤介质的防水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需求,采用熔喷纤维具有疏水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3)最后,同族专利的审查结果仅是审查的辅助性参考意见,并不是确定审查结论的决定性依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2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6项,修改方式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将“所述过滤介质是防水的”修改为“所述过滤介质是水密的”,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权利要求26(原权利要求27)中将“所述过滤介质是防水的”修改为“所述过滤介质是水密的”,并进一步限定了“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为大于1.5微米;其中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以及“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滤介质,包括:
熔喷过滤层,所述熔喷过滤层包括熔喷纤维,所述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为大于1.5微米;其中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
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所述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和
纺粘支撑层;
其中所述熔喷过滤层是最上游层,并且所述过滤介质是水密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过滤层是疏水性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所述多个层通过粘合剂、粘合纤维或其组合粘合在一起。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层被设置在熔喷层和支撑层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过滤层是带静电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过滤层在带静电时对于0.4微米大小的DEHS(二乙基己基癸二酸盐)颗粒在其额定速率显示出的过滤效率为至少70%。
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熔喷纤维包括聚烯烃、乙烯氯三氟乙烯、或其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层包括根据含玻璃层的总重量计可达到10wt-%的粘合剂树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过滤层的多组分粘合纤维包括双组分纤维,所述双组分纤维具有低熔点聚酯皮和较高熔点聚酯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过滤层还包括不同于多组分粘合纤维的聚酯纤维。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过滤层对于0.4微米大小的DEHS(二乙基己基癸二酸盐)颗粒在其额定速率显示出的过滤效率为至少70%。
12. 根据权利要求1-2、8-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介质,包括支撑层,所述支撑层的Gurley硬度为100克或更大。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支撑层是Gurley硬度为300克或更大的纺粘层。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过滤介质,其中含玻璃过滤层包括疏水性涂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显示出的静水压头为至少10英寸(25.4cm)的水。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对于0.4微米大小的DEHS颗粒在其额定速率显示出的过滤效率为至少70%。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显示出的盐负荷容量为至少10g/m2。
18. 一种过滤器元件,所述过滤器元件包括外壳和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过滤器元件,按照EN779:2012显示出的效率为至少F9。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过滤器元件,按照EN1822:2009显示出的效率为至少E10。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过滤器元件,按照EN1822:2009显示出的效率为至少E11。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过滤器元件,其中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介质阻止大量的水或水滴在密集喷淋的情况下通过过滤介质或过滤器元件达若干小时,同时工作在过滤器的额定流速。
23.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过滤器元件,当过滤器元件在静态模式加载至4英寸的水dP时显示出的粉尘负荷容量为至少30g/m2的ASHRAE粉尘(按照 ASHRAE 52.2-2007或EN779:2012)。
24.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过滤器元件,所述过滤器元件被设置在燃气涡轮入口系统中。
25. 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引导空气通过权利要求18所述的过滤器元件。
26. 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引导空气通过过滤介质,所述过滤介质包括:
熔喷过滤层,所述熔喷过滤层包括熔喷纤维,所述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为大于1.5微米;其中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
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所述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和
支撑层;
其中,熔喷过滤层是最上游层;和,所述过滤介质是水密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提供具有改进的放电α值的过滤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熔喷过滤层改为最上游层,并使其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将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改为大于1.5微米,将玻璃纤维的平均直径改为小于2微米,使得过滤介质不透水,因为这样的改动可能会影响对比文件1的具有希望的放电α值的波形过滤介质。
合议组于2019 年5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滤介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为大于1.5微米;其中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权利要求1还含有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的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权利要求1限定了过滤介质是水密的。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熔喷纤维层的直径可在一定范围进行选择的技术启示,则其具体平均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另外,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附加过滤层选择为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至于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过滤空气的应用场景中,存在着湿度较大的空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需要面对的,为了能够提高过滤介质的适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其防水性能,如提高过滤层材料的疏水性能等将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过滤器元件,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过滤空气的方法,权利要求2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6还含有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所述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权利要求26限定了过滤介质是防水的。对于该区别特征,将附加过滤层选择为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至于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过滤空气的应用场景中,存在着湿度较大的空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需要面对的,为了能够提高过滤介质的适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其防水性能,如提高过滤层材料的疏水性能等将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可不包括上游粗支撑层16和顶层18(即细纤维过滤层12成为最上游)。因此,熔喷过滤层是最上游层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第二,本申请具有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时也可为波形过滤介质,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的过滤介质在上述压缩率下也无法保持波形构造。第三,对于含玻璃过滤层的平均纤维直径,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对比文件1优选附加过滤层(含玻璃过滤层)的平均纤维直径大于约5μm并且大于细纤维过滤层12(熔喷过滤层)的平均纤维直径”仅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些具体实施方案,并不构成相反教导或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获得合适的玻璃纤维直径。第四,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改进的放电α值,其具有低压降和高效率。当对过滤介质的“水密性”有一定需求时,根据过滤介质可能的应用场合而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调整,因此,为了提高过滤介质在含水环境下的适用性,提高过滤介质的防水性能如水密的是本领域的公知需求(如高湿度环境进行空气过滤等),而采用提高过滤层材料的疏水性能等将过滤介质制成防水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证据1-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需要考虑其水密性能时,适当调整各层参数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实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具体水密程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适当调整易于获得的。“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也缺乏上述压缩率与对应的防水性能的相关试验证据。没有相关理由及试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由于该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及压缩率的选择,以及含有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的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使得本申请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由于上述参数的选择而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 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披露本申请过滤介质的构造,即过滤介质包括作为最上游的熔喷过滤层、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和纺粘支撑层,合议组所列出的公知证据仅讨论了单层防水,并未给出如何获得含多层的水密过滤介质的技术启示,考虑水密性时,需要考虑过滤介质各层的排列顺序。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2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2015年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1段、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摘要。
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据该款的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对比文件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合议组查明,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滤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性能高效率过滤介质,过滤介质可引入各种过滤元件中以用于不同应用,包括空气过滤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5-16、21-23行,第7页第5-8行,第8页第29-30行,图1A、图1B):过滤介质10具有至少一个过滤层和至少一个粗支撑层,在仅提供一个粗支撑层的情况下,该粗支撑层可以置于(多层)过滤层的上游或下游,过滤介质10可以由细纤维过滤层和单一相邻的粗支撑层14或16形成,可不包括上游粗支撑层16和顶层18(即细纤维过滤层12成为最上游)。过滤介质10包括细纤维过滤层12,过滤层介质10可以包括任意数目的附加过滤层,所述附加过滤层置于下游粗支撑层和上游粗支撑层之间,与细纤维过滤层12相邻,或者置于过滤介质内的其它地方。细纤维过滤层12可以由多种纤维形成,在一个示例性实施方案中,细纤维过滤层12由平均纤维直径小于约10μ,且更优选小于约5μ,而且更优选小于3μ的纤维形成。任意附加过滤层可以同样地由各种纤维形成,但在一个示例性实施方案中,所述附加过滤层由平均纤维直径大于约5μ但优选小于约10μ的纤维形成。可以使用不同的材料包括合成和非合成材料来形成纤维。在一种示例性实施方案中,细纤维过滤层12以及任意附加过滤层由熔喷纤维形成。细纤维过滤层12可以由玻璃纤维形成。然而,作为非限制性实例,其它适合的材料包括聚乙烯醇和聚偏氟乙烯。细纤维过滤层12以及任意附加过滤层还可以使用本领域已知的各种其它技术,包括湿法成网技术、气流成网技术、梳理、电纺丝和纺粘技术来形成。细纤维过滤层由熔喷纤维形成时即熔喷过滤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5-6行):下游粗支撑层14,可使用本领域已知的各种技术,包括电纺丝和纺粘技术来形成粗支撑层14、16(即纺粘支撑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熔喷纤维的平均直径为大于1.5微米;其中熔喷过滤层在1.24kg/cm2的压强下具有大于40%的压缩率;权利要求1还含有包括平均直径为小于2微米的玻璃纤维和多组分粘合纤维的高效率含玻璃过滤层,权利要求1限定了过滤介质是水密的。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过滤介质具备水密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提供具有改善放电α值的过滤介质和过滤元件,其使用环境并未关注如何使过滤介质具有水密性。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水密的定义,本申请的“水密”即使得水不能进入,本申请说明书第[0062]段记载了:本发明的过滤层、复合过滤介质和/或过滤元件是防水的/水密的。“防水”过滤介质或元件表示,介质或元件会阻止大量的水或水滴在密集喷淋的情况下通过过滤介质和/或过滤元件达若干小时,同时工作在过滤器的额定流速。本申请说明书第[0119]、[0134]、[0135]、[0145]段记载了:本申请的过滤器元件可用于燃气涡轮进气系统,过滤系统不仅需要除去干颗粒,还需要在湿度高或其它潮湿环境中阻止液态颗粒并防止潮解的盐通过。因此,对于现代燃气涡轮系统,希望高效率和防水的过滤器元件。图15,披露了用于燃气涡轮机或压缩机进气的过滤系统10,空气通过系统10,过滤空气,然后空气进入入口管道18。箭头15示出的净化的空气然后朝向燃气涡轮机行进以向燃气涡轮机提供助燃空气的补给,其明显无可能导致损坏或在燃气涡轮机上聚积腐蚀性沉积物的颗粒和水性溶液。防水过滤器50的结构阻止来自聚结器结构42的可能已被再次释放入空气流的潮解的或溶解的颗粒或干的/固态盐颗粒的液态或水性溶液,并且还从空气流中除去细的干的/固态颗粒。即本申请的过滤介质不仅仅能适用于高湿度环境,还需要阻止水能够穿过该过滤元件,以防影响后续过程。在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关注该技术问题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没有明确的动机将其公开的过滤元件调整为水密性的。
证据1-2公开了采用进口高效防水过滤纸,在南方潮湿多雾地区不受太大影响,以及康斐尔空气过滤器,抗水型玻璃纤维滤纸,适用于高湿度或高防火要求场合,但是其关注的是如何能够在高湿度环境使用,即提高过滤介质的适用性,但并未关注“水密性”(即如何阻止水的进入)。而在高湿度环境下能够工作并不必然会具有水密性,也即,根据公知常识中给出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明确的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过滤介质调整为水密性。
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具有层状结构的过滤介质,其性能由其各层材料的结构和组成共同决定,因此,对对比文件1中过滤元件也即过滤介质中的材料的组成和结构进行调整时,应当具有明确的改进的目的,并了解如何调整才能获达到该目的。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中均未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给出将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元件改进为“水密”的明确动机,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中也没有教导过滤介质中各层材料选择与“水密”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仅缺乏明确的改进动机,也没有相应的改进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的细纤维过滤层可以由多种纤维形成,熔喷纤维只是其中的一个示例,如也可以由玻璃纤维形成,作为任意附加过滤层同样由各种纤维形成,可以使用不同的材料,与纤维过滤层相邻,或者至于过滤介质内的其他地方。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各层材料的特定组合及相关直径、压缩率。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选择各层材料、各层纤维直径,过滤层的压缩率及层的特定组合并实现水密特性”是本领域为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另外,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过滤层参数的结合,本申请用于空气过滤,用于从空气中除去空气颗粒杂质。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包括玻璃纤维介质的过滤层的润滑油过滤器,是一种用于过滤液体(尤其是油)的过滤介质,以防止玻璃纤维片进入已过滤的流体。尽管对比文件3披露了熔喷纤维,对比文件3所提及的“1-30微米”的直径也是用于保留玻璃纤维或玻璃纤维片,而不是为了高效率过滤空气颗粒杂质,更未涉及“水密性”。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具备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向内鼻部区域折叠部分的高适形呼吸器,用于人皮肤以在呼吸器的鼻部区域实现紧密贴合的最大压力。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具备结合启示。
基于以上分析,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也难以有动机想到通过选择各层材料、各层纤维直径,过滤层的压缩率及层的特定组合实现水密特性,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使得过滤介质具备水密性。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获得了如下有益技术效果:过滤介质对于过滤空气和气流具有高效率、低压降和适用寿命长,且具有水密性。因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7也都具备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8、25、26也具备创造性。
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19-24也都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见,经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复通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原审查部门应在上述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 月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2015年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1段、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摘要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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