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16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571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6493.4
申请日:2015-09-24
复审请求人:宁波万丰轴承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金燕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陶凯
国际分类号:F16C33/38(2006.01),F16C33/80(2006.01),F16C33/5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未给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表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6493.4,名称为“一种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万丰轴承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5页),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摘要附图;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以及2017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359009Y,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 102472325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3:CN 10327032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包括轴承外圈(1),与轴承外圈同轴布置在该轴承外圈内部的轴承内圈(2),多个轴承球(3)布置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轴承球(3)在轴承外圈(1)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2)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滚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环形密封圈(5)进行密封,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中以轴承润滑剂填充,在轴承外圈(1)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2)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设置环绕周向的润滑剂存储槽(1.4),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空腔中分布有由两部分相互扣合的轴承保持架(6),轴承保持架(6)在轴承球(3)之间的结合位置使用榫和凹槽的结合形式;
所述轴承保持架(6)位于轴承球(3)一侧的半边包括部分球形的腔体(6.7),两个半边部分形成为将轴承球包容并保持住的球形腔体;
所述轴承保持架(6)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轴向上,球形腔体的两侧部分形成为两个环形的槽(6.2,6.4),两个槽的开口向轴承球滚道打开并且开口发散;
在轴承保持架(6)与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接触的位置,每个一侧的半边保持架具有两个环绕式的脊部(6.1,6.3);
配合所述脊部安装的所述轴承内圈(2)和所述轴承外圈(1)上设置有对应的凹部(1.5,1.9,2.5,2.9)。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密封圈(5)的环形截面具有多层结构,包括:最外层的径向密封边(5.4),插入并固定于密封圈(5)的径向密封边(5.4)插槽内的防尘盖(5.5),附着与防尘盖上的轴向密封唇(5.6);
轴向密封唇(5.6)具有末端向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凸起梯形轮廓;
至少一侧的密封圈(5)位于轴承外圈(1)牙槽(1.8)内,外圈牙槽(1.8)与密封圈外唇(5.1)轴向过盈配合,同时在该侧的密封圈(5)与轴承内圈(2)之间存在径向间隙,在该侧的轴承内圈(2)相比于轴承外圈(1)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与密封圈(5)的径向密封边(5.4)在末端形成的密封唇(5.8)保持刮擦式接触,在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上形成有环绕式的倒齿槽(2.3),与密封唇(5.8)形成的齿部(5.3)和凹部(5.7)形成配合。”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轴承外圈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的外表面的内圈滚道上设置有槽;轴承外圈和轴承内圈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环形密封圈进行密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之结合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在轴承外圈和内圈的两侧外部设置密封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在对比文件3中的轴承两侧外部设置密封件,以进一步提高轴承的密封性能,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件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对比文件3中密封件可靠耐磨易生产的技术问题,从而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润滑油填充在轴承外圈和内圈之间的内腔中,为了有利于润滑油的存储与流通,提高轴承的润滑性能,在外圈的内表面滚道上与内圈的外表面滚道上设置凹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3。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与轴承球接触的滚道中设置了润滑剂存储槽,使轴承在高速运转的情况下始终能够有润滑剂作用,可提高润滑剂保持能力,从而提高轴承寿命,此外,对比文件3的轴承保持架外侧的槽无法起到润滑剂保持的作用,而本申请在额外设置密封圈的前提下,使轴承保持架外侧的槽也能够起到润滑剂保持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改善保持架与轴承内、外圈之间的摩擦性能;(2)对比文件2中密封唇未设置齿、槽形状,其密封盖很容易在轴承的高速运转中掉落,而本申请限定了倒齿槽与密封唇形成的齿部和凹部配合,这样由于过盈配合产生的卡合作用,轴承与密封盖可以结合地紧密和牢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密封唇上设置这样的构造是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包括轴承外圈(1),与轴承外圈同轴布置在该轴承外圈内部的轴承内圈(2),多个轴承球(3)布置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轴承球(3)在轴承外圈(1)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2)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滚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环形密封圈(5)进行密封,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中以轴承润滑剂填充,在轴承外圈(1)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2)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设置环绕周向的润滑剂存储槽(1.4),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空腔中分布有由两部分相互扣合的轴承保持架(6),轴承保持架(6)在轴承球(3)之间的结合位置使用榫和凹槽的结合形式;
所述轴承保持架(6)位于轴承球(3)一侧的半边包括部分球形的腔体(6.7),两个半边部分形成为将轴承球包容并保持住的球形腔体;
所述轴承保持架(6)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轴向上,球形腔体的两侧部分形成为两个环形的槽(6.2,6.4),两个槽的开口向轴承球滚道打开并且开口发散;
在轴承保持架(6)与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接触的位置,每个一侧的半边保持架具有两个环绕式的脊部(6.1,6.3);
配合所述脊部安装的所述轴承内圈(2)和所述轴承外圈(1)上设置有对应的凹部(1.5,1.9,2.5,2.9);
密封圈(5)的环形截面具有多层结构,包括:最外层的径向密封边(5.4),插入并固定于密封圈(5)的径向密封边(5.4)插槽内的防尘盖(5.5),附着与防尘盖上的轴向密封唇(5.6);
轴向密封唇(5.6)具有末端向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凸起梯形轮廓
所述的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与密封圈(5)的径向密封边(5.4)在末端形成的密封唇(5.8)保持刮擦式接触,在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上形成有环绕式的倒齿槽(2.3),与密封唇(5.8)形成的齿部(5.3)和凹部(5.7)形成配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提高轴承的润滑性能,在外圈的内表面滚道上与内圈的外表面滚道上设置凹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轴承外圈和内圈两侧外部设置密封件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3中存在用作密封元件的保持架而省略了两个环形密封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3中的轴承两侧外部设置密封件以提高轴承密封性及改善润滑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圈表面的齿槽及齿突部,其与唇式密封件保持刮擦式的接触连接,而为了有利于内圈与密封件的紧配合,在密封唇上设置对应的齿部和凹部与内圈上的倒齿槽与齿突部紧密配合,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轴承外圈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设置环绕周向的润滑剂存储槽;(2)轴承外圈和轴承内圈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具体结构的环形密封圈进行密封,轴承内圈设置有配合环形密封圈的相应结构。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轴承外圈、内圈滚道表面设置环绕周向的润滑剂存储槽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3通过保持架50的脊56、57与内、外圈设置的槽35、25配合起到保持架内的润滑剂保持作用,本申请也是通过保持架的脊部6.1、6.3和内、外圈的凹部1.5、1.9、2.5、2.9的配合起到保持架内的润滑剂保持作用,其与对比文件3中保持架的作用方式相同;对比文件3中并不排除设置有两个密封壳体的情形,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综合考虑成本和要达到的密封效果,在需要更好的密封效果的情况下选择设置两个密封壳体,在更注重成本的情况下选择不设置密封壳体、仅由保持架起到密封作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防止防尘盖脱落是本领域中对于用于多振动、高速等等工况中的轴承结构的常规要求,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密封唇21仅通过与内轴承圈6低摩擦的线型接触贴合在内轴承圈6上,但是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要将具有这样密封结构的轴承用于多振动、高速等等工况时,其也同样会存在防止防尘盖掉落的需求,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以防止密封件(防尘盖)掉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09月2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两次意见陈述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密封唇设置在轴承圈内侧,其通常不存在脱落的技术问题,即使存在解决密封唇脱落的需求,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唯一,勾卡式的方案不是唯一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设置这样的解决方案并非显而易见;(2)对比文件2中密封唇是为了排气而设计,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于对比文件3时存在技术障碍,通常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将之改进为不利于排气的结构,且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唇没有任何齿、槽等形状,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使用这样的配合结构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0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5页),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摘要附图;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以及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球轴承保持架和具有该保持架的深沟球轴承,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9]段、附图1-6):深沟球轴承10包括外圈2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外圈)、与外圈20同轴布置在该外圈20内部的内圈3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内圈),多个球4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球)布置在外圈20和内圈30之间,球40在外圈20的内表面的中心球滚道22(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外圈的外圈滚道)和内圈20的外表面的内球滚道32(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内圈的外圈滚道)中滚动,外圈20和内圈30之间的内腔中以润滑脂(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润滑剂)填充;外圈20和内圈30之间的空腔中分布有由两部分半保持架51、52相互扣合连接形成的保持架5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保持架),半保持架51、52在球40之间的结合位置使用销69和凹陷7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榫和凹槽)的结合形式;保持架50位于球40一侧的半边包括半球腔体64,两个半边部分形成为将球40包容并保持住的球形腔体;保持架50在外圈20和内圈30之间轴向上,球形腔体的两侧部分形成为两个环形的容器60、61(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槽),两个容器60、61的开口向球滚道打开并且开口发散;在保持架50与外圈20和内圈30接触的位置,每个一侧的半保持架51、52(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半边保持架)具有两个环绕式的脊56、57(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脊部);配合脊56、57安装的内圈20和外圈30上设置有对应的侧向凹槽35、25(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凹部)。由于对比文件3中也设置了对应于脊部和凹部的相应结构,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的轴承结构也能够减少噪音,即对比文件3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低噪音的深沟球轴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在轴承外圈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设置环绕周向的润滑剂存储槽;(2)轴承外圈和轴承内圈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环形密封圈进行密封,密封圈的环形截面具有多层结构,包括:最外层的径向密封边,插入并固定于密封圈的径向密封边插槽内的防尘盖,附着与防尘盖上的轴向密封唇;轴向密封唇具有末端向轴承外圈和内圈之间的内腔凸起的梯形轮廓;轴承内圈的内表面与密封圈的径向密封边在末端形成的密封唇保持刮擦式接触,在轴承内圈的内表面上形成有环绕的倒齿槽,与密封唇形成的齿部和凹部配合。基于上述区别(2),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轴承的密封性,以及防止防尘盖在运转中掉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滚动轴承、尤其汽车中双质量飞轮所用的单列式深沟球轴承,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58]段、附图1-4):深沟球轴承包括外轴承圈7(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外圈)、与外轴承圈7同轴布置在外轴承圈7内部的内轴承圈6(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内圈),多个轴承球8布置在外轴承圈7和内轴承圈6之间,且在外轴承圈7的内表面12的沟槽滚道10(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外圈的外圈滚道)和内轴承圈6的外表面11的沟槽滚道9(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承内圈的外圈滚道)中滚动,外轴承圈7和内轴承圈6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环形密封件15、16(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环形密封圈)进行密封,其中环形密封件16的环形截面具有多层结构,其包括最外层的径向密封边18、插入并固定于径向密封边18插槽内的金属加强部24(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防尘盖)以及附着于金属加强部24上的预密封唇29(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轴向密封唇);预密封唇29具有末端向外轴承圈7和内轴承圈6之间的内腔凸起的梯形轮廓;内轴承圈6的内表面22与径向密封件18在末端形成的密封唇21保持刮擦式接触,在内轴承圈6的内表面22上形成有环绕式的槽27(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倒齿槽)。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密封圈结构和本申请的密封圈结构大致相同,但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在密封唇上形成与倒齿槽配合的齿部和凹部,并且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密封唇21构造为过压阀门,当内腔14中的气体超过容许气压,通过使密封唇21局部地从内轴承圈6的内表面22抬起以便可靠通气(详见说明书第[0008]、[0015]、[0023]段),如果在对比文件2的密封唇21上形成与槽27配合的齿部和凹部,将会阻碍密封唇21的抬起、对气体排出造成妨碍,从而影响其可靠通气,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容易想到在需要抬起排气的密封唇上形成与倒齿槽配合的齿部和凹部,并因此给出在密封唇上形成齿部和凹部与倒齿槽配合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深沟球轴承,其公开的防尘盖结构简单,与本申请涉及的环形密封圈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在密封唇上形成与倒齿槽配合的齿部和凹部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无足够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防止防尘盖在运转中掉落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将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在本复审请求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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