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内存资源的分配方法及终端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内存资源的分配方法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84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97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30248.0
申请日:2017-04-10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G06F9/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30248.0,名称为“一种内存资源的分配方法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9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第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1:CN104951372A,其公布日为2015年09月30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内存资源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终端设备,所述终端设备包括非安全环境(REE)和指纹可信应用(TA),包括:
当所述REE接收到所述指纹TA发送的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时,所述REE获取预设时长内所述指纹TA在N个时间节点申请的N个内存资源量,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与所述N个时间节点一一对应,所述N为大于1的整数,所述N个时间节点中的任意两个相邻时间节点相差第一阈值;
所述REE根据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
所述REE为所述指纹TA分配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的内存;
其中,所述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是所述指纹TA通过预设接口发送的,所述预设接口是指纹TA预先封装的专门用于指纹TA向REE申请内存资源的接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EE根据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包括:
所述REE确定W个内存资源量,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是N个内存资源量中正常的内存资源量;
所述REE确定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中的最大内存资源量,以及根据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EE根据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包括:
当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所述REE将所述预设阈值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
当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小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所述REE将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EE获取预设时长内所述指纹TA在N个时间节点申请的N个内存资源量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REE在时间节点i处向所述指纹TA发送cmd指令,所述cmd指令用于查询所述指纹TA当前申请的内存资源量,所述时间节点i为所述N个时间节点中的任意一个;
所述REE接收所述指纹TA针对所述cmd指令向所述REE发送所述指纹TA当前申请的内存资源量I;
所述REE将所述内存资源量I与所述时间节点i进行关联记录。
5.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非安全环境(REE)和指纹可信应用(TA),其中:
所述REE,用于当所述REE接收到所述指纹TA发送的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时,获取预设时长内所述指纹TA在N个时间节点申请的N个内存资源量,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与所述N个时间节点一一对应,所述N为大于1的整数,所述N个时间节点中的任意两个相邻时间节点相差第一阈值;根据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为所述指纹TA分配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的内存;
其中,所述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是所述指纹TA通过预设接口发送的,所述预设接口是指纹TA预先封装的专门用于指纹TA向REE申请内存资源的接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REE具体用于:
确定W个内存资源量,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是N个内存资源量中正常的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中的最大内存资源量,以及根据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
7. 根据权利要求5-6任一项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REE具体用于:
当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所述REE将所述预设阈值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
当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小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所述REE将所述最大内存资源量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
8. 根据权利要求5-6任一项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REE,还用于在时间节点i处向所述指纹TA发送cmd指令,所述cmd指令用于查询所述指纹TA当前申请的内存资源量,所述时间节点i为所述N个时间节点中的任意一个;接收所述指纹TA针对所述cmd指令向所述REE发送所述指纹TA当前申请的内存资源量I;将所述内存资源量I与所述时间节点i进行关联记录。
9.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有可执行程序代码的存储器;
与所述存储器耦合的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调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所述可执行程序代码,执行如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任一项所述的内存资源分配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特征。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目标内存量是与预设值以及应用程序k的优先级相关联的;对比文件1并未揭露上述具体的确定目标内存量的方式;(2)根据曾经的内存需求来进行内存资源的分配,是本申请的改进点;对比文件1是根据历史内存使用量来预测后续的内存使用量,由于内存的实际使用量并非申请了多少就提供多少,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达到本申请中内存资源量的历史需求的技术效果;(3)权利要求1通过预先封装的专门的接口发送内存资源申请请求;现有技术中接口都是固定的标准接口,因此上述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内存资源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终端设备,所述终端设备包括非安全环境(REE)和指纹可信应用(TA),包括:
当所述REE接收到所述指纹TA发送的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时,所述REE获取预设时长内所述指纹TA在N个时间节点申请的N个内存资源量,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与所述N个时间节点一一对应,所述N为大于1的整数,所述N个时间节点中的任意两个相邻时间节点相差第一阈值;
所述REE根据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包括:所述REE确定W个内存资源量,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是N个内存资源量中正常的内存资源量;所述REE根据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确定平均内存资源量,以及根据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其中,所述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携带使用内存资源的应用k,所述REE根据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包括:当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大于或等于预设值时,或者,当所述应用k的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且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小于所述预设值时,所述REE将所述预设值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当所述应用k的优先级小于所述预设优先级,且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小于所述预设值时,所述REE将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
所述REE为所述指纹TA分配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的内存;
其中,所述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是所述指纹TA通过预设接口发送的,所述预设接口是指纹TA预先封装的专门用于指纹TA向REE申请内存资源的接口。”
“5.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非安全环境(REE)和指纹可信应用(TA),其中:
所述REE,用于当所述REE接收到所述指纹TA发送的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时,获取预设时长内所述指纹TA在N个时间节点申请的N个内存资源量,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与所述N个时间节点一一对应,所述N为大于1的整数,所述N个时间节点中的任意两个相邻时间节点相差第一阈值;根据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为所述指纹TA分配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的内存;
其中,所述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是所述指纹TA通过预设接口发送的,所述预设接口是指纹TA预先封装的专门用于指纹TA向REE申请内存资源的接口;
其中,所述REE具体用于确定W个内存资源量,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是N个内存资源量中正常的内存资源量,根据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确定平均内存资源量,以及根据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其中,所述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携带使用内存资源的应用k,所述REE根据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包括:当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大于或等于预设值时,或者,当所述应用k的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且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小于所述预设值时,所述REE将所述预设值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当所述应用k的优先级小于所述预设优先级,且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小于所述预设值时,所述REE将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第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根据内容的实际使用量来预测任务后续的内存使用量,本申请中REE为根据所述指纹TA在N个时间节点申请的N个内存资源量来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没有现有技术是会根据历史对该参数的申请的值预测当前参数是多少,更没有现有技术采用本申请中具体方式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2)对比文件1并未揭露通过预设接口发送请求,显然更未揭露和启示通过预先封装的专门用于指纹TA向REE申请内存资源的接口向REE发送内存资源申请请求。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第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951372A,其公布日为2015年09月30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存资源分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预测的Map/Reduce数据处理平台内存资源动态分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0128]段):MemCollector 负责收集其所在节点的所有任务执行模块的内存使用情况及任务运行进度信息,MemPredictor负责根据MemCollector模块提供的各任务内存使用信息预测任务后续的内存使用量,MemReallocator负责根据内存使用预测信息,调整各任务的内存分配量(相当于根据N个内存资源量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分配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的内存)。其中,任务内存资源使用历史记录集合中每个记录包含记录时刻和内存使用量信息。MemCollector通过在NodeManager模块中嵌入的回调接口,根据任务号j和作业号i,周期性地从NodeManager获取任务进程的内存使用量信息,然后将获取的任务内存使用量信息及相应的记录时刻,按记录时刻顺序追加至RunTasklist相应列表单元的任务内存资源使用量历史记录集合RUij项中(相当于获取预设时长内在N个时间节点的N个内存资源量,所述N个内存资源量与所述N个时间节点一一对应,所述N为大于1的整数),并用获取的任务当前内存分配量信息更新RunTasklist相应列表单元的任务当前内存分配量RCij项值。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非安全环境REE接收指纹TA发送的内存资源申请请求,由REE为TA分配内存资源;2)获取N个时间节点申请的N个内存资源量,所述N个时间节点中的任意两个相邻时间节点相差第一阈值;3)所述REE确定W个内存资源量,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是N个内存资源量中正常的内存资源量;所述REE根据所述W个内存资源量确定平均内存资源量,以及根据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其中,所述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携带使用内存资源的应用k,所述REE根据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确定所述目标内存资源量,包括:当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大于或等于预设值时,或者,当所述应用k的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且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小于所述预设值时,所述REE将所述预设值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当所述应用k的优先级小于所述预设优先级,且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小于所述预设值时,所述REE将所述平均内存资源量作为目标内存资源量;4)所述内存资源申请请求是所述指纹TA通过预设接口发送的,所述预设接口是指纹TA预先封装的专门用于指纹TA向REE申请内存资源的接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在REE中如何灵活地为指纹TA分配内存资源、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以及如何更好地满足应用的内存使用需求。
对于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基于历史的资源分配应用在常见的指纹TA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N个时间节点的N个内存使用量来确定目标内存分配量,而反映应用内存使用需求的属性有多个,如历史内存使用量、历史内存申请量、历史内存分配量等,因此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为满足应用的不同需求,获取内存的申请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时间节点的时间差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获取的多个结果得到平均内存资源量,根据平均内存资源量来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在设定目标资源量时考虑到其他程序的运行设定预设值,考虑到多个应用的重要程度设置优先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因此在平均内存资源量的基础上结合预设值以及应用k优先级来确定目标内存资源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请求通过预设的专用接口发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内存使用预测信息调整内存分配量,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系统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想到将正常内存资源量中的最大资源量进行分配,并考虑阈值限制,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获取的任务内存使用量信息及相应的记录时刻,按记录时刻顺序追加至RunTasklist相应列表单元的任务内存资源使用量历史记录集合RUij项中,即其公开了内存资源量与时间节点的关联关系,而在建立该关联关系时,由常见的CMD指令实现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权利要求5-8的内容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相应的装置/功能模块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上文针对权利要求1-4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由存储器存储可执行程序代码,执行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由处理器执行可执行程序代码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上文针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历史内存信息预测目标内存分配量,其与本申请均是为了避免随机分配内存导致的内存资源浪费的问题,并同样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而历史内存信息,如实际使用的内存、或是申请的内存,均可以体现出各应用历史内存情况,因此根选择内存使用量作为分配基准,还是内存申请量作为分配基准,可以根据应用使用的特点、对内存资源的要求进行设置。虽然内存的历史使用量并非历史的内存需求量/请求量,它们实质上都是历史的内存量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不同的需求依据不同的内存特征确定目标分配量,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为了提高通信的安全性,设置专门的通信接口发送和接收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指纹TA属于安全等级较高的程序,因此其各类数据通信采用预设的专门接口进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同时,预先封装接口也并不具有技术上的难度。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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