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减震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5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37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53222.5
申请日:2015-11-06
复审请求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家电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炆
合议组组长:马晓雁
参审员:郝桂亮
国际分类号:F16F1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且该部分区别特征在其它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3222.5,发明名称为“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减震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15(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8210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861928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减震器,所述减震器包括由外至内同轴心设置的缸筒(2)、滑动减震组件(5)、碟形弹簧(1)和活塞杆(3),设置在所述缸筒(2)两端的固定盖(4),其特征在于,
所述滑动减震组件(5)设置在所述碟形弹簧(1)两端,
所述滑动减震组件(5)上设有沿所述缸筒(2)轴心呈圆形排列的记忆合金减震组件(6);
所述固定盖(4)为与所述缸筒(2)同轴心设置,纵截面为H形的圆柱形盖,其一端设有通过连接件与所述缸筒(2)相连的环形凸台,另一端与所述滑动减震组件(5)相连;
所述圆柱形盖的两端设有圆槽,所述圆槽分别为连有调节板(7)的外槽(8)和形成所述活塞杆(3)移动通道的内槽(9);
所述滑动减震组件(5)设置在所述碟形弹簧与固定盖(4)之间,其包括与所述缸筒(2)内腔活动连接的滑动楔块(10)、设置在所述滑动楔块(10)内的摩擦楔块以及设置在所述固定盖(4)和滑动楔块(10)之间的锁紧螺母(11);
所述锁紧螺母(11)为内腔设有与所述活塞杆(3)相连的螺纹;
所述调节板(7)设有与其表面垂直设置的调节螺栓(16),所述调节螺栓(16)下端与所述固定盖(4)相连;
所述滑动楔块(10)为楔形腔体的圆柱状结构;所述楔形腔体由两个同轴相对设置的圆柱状楔形腔体组成,所述楔形腔体的上下端面均为圆形,两个所述上端面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楔块包括相对设置的内摩擦楔块(12)和外摩擦楔块(13);所述内摩擦楔块(12)与所述碟形弹簧连接;
所述内摩擦楔块(12)和外摩擦楔块(13)均为楔形结构的柱形腔体,所述楔形结构的上下端面均为圆形;
所述柱形腔体为所述活塞杆的移动通道。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摩擦楔块(12)和外摩擦楔块(13)分别嵌入滑动楔块(10)的圆柱状楔形腔体内,内摩擦楔块(12)与外摩擦楔块(13)的上端面之间设有间隙。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忆合金减震组件(6)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调节板(7)和滑动楔块(10)上的固定卡具(14)以及沿所述缸筒(2)轴向方向设置在所述固定卡具(14)上的记忆合金丝(15)。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减震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记忆合金减震组件(6)设有不小于8个的偶数个,所述记忆合金丝(15)的应变量为百分之2至百分之7;
所述碟形弹簧(1)的压缩量为1-3mm。”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减震器,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滑动减震组件上设有沿缸筒轴心呈圆形排列的记忆合金减震组件;缸筒的两端都设置有固定盖;B、固定盖纵截面为H形的圆柱形盖,其一端设有通过连接件与所述缸筒相连的环形凸台;所述圆柱形盖的两端设有圆槽,所述一端圆槽为连有调节板的外槽;调节板设有与其表面垂直设置的调节螺栓,所述调节螺栓下端与所述固定盖相连;滑动楔块为楔形腔体的圆柱结构;楔形腔体由两个同轴相对设置的圆柱状楔形腔体组成,所述楔形腔体的上下端面均为圆形,两个所述上端面相连;但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或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的耗能方式均不同,本申请将记忆合金丝与楔块摩擦两种耗能方式组合,其新的触发力计算更复杂;(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应用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为建筑领域,而本申请为电气设备;(3)本申请具有多种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仅包含对减震器相关结构的限定,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中都未涉及触发力设计/计算的相关内容、更没有涉及触发力与减震器结构之间的关系或影响;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型形状记忆合金阻尼器,通过混合型耗能方式以提高耗能效果。(2)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为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减震器,其与对比文件1针对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减震器的技术领域是相同的,并且对比文件1的应用对象也是电气设备。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减震器,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固定盖设置在缸筒的两端,纵截面为H型,其一端设有通过连接件与缸筒相连的环形凸台,另一端与滑动减震组件相连;固定盖两端设有圆槽,外侧连接有调节板;滑动减震组件上设有沿缸筒轴心呈圆形排列的记忆合金减震组件;调节板设有与其表面垂直设置的调节螺栓,调节螺栓下端与所述固定盖相连。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记忆合金丝与记忆合金耗能弹簧混合型耗能方式实现多重耗能减震的技术方案,并给出了将合金丝安装在可与推拉杆联动的滑动件上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其余技术特征均是将记忆合金减震组件与滑动减震组件进行组合时的适应性结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或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触发力计算要考虑两种预紧力的相互作用,两种耗能机制的组合需要复杂的触发力设计计算方法;(2)根据对比文件2不能得出上述区别特征的设计方案;(3)本申请具备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减震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针对支柱类电气设备的定心式摩擦减震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7-64段及图1-8):减震器包括左套筒1、缸筒2、滑动楔块3、摩擦楔块、紧锁螺母4、右挡筒7、 活塞杆8和碟形弹簧9,摩擦楔块包括外摩擦楔块5和内摩擦楔块6(其中滑动楔块3、摩擦楔块、紧锁螺母4构成了本申请的滑动减震组件);其中,缸筒2、滑动减震组件、碟形弹簧9、活塞杆8以及设置缸筒2左侧端部的左套筒1(相当于本申请的左侧固定盖)由外至内通轴心设置;滑动减震组件设置在蝶形弹簧9的两端;左套筒1一侧敞开,一侧封闭,表面布有螺纹,敞开侧嵌入缸筒2,形成移动通道供活塞杆8移动(左套筒1敞开侧起到本申请左侧固定盖内槽的作用),封闭侧具有环形凸台与缸筒连接;左套筒1的敞开端与滑动减震组件连接;缸筒2与左套筒1连接的一侧敞开,内部设有螺纹,该螺纹用于与左套筒1表面设置的螺纹匹配,以将左套筒1嵌入缸筒2内,封闭缸筒2(由此可知,左套筒1与缸筒2之间固定连接且封闭缸筒);缸筒2与右挡筒7连接的一侧封闭后在中心开设一个圆孔,用于形成活塞杆8的移动通道(起到本申请右侧固定盖内槽的作用);右挡筒7为内壁布有螺纹的空心圆柱状,两侧敞开,全部嵌入在缸筒2中,内端与滑动减震组件连接;滑动减震组件设置在左套筒1和右挡筒7之间并被蝶形弹簧9隔开,滑动楔块3分别设置在碟形弹簧9的两侧,外摩擦楔块5 和内摩擦楔块6分别嵌入在滑动楔块3内部;滑动楔块3与右挡筒7之间,以及滑动楔块3与左套筒1之间均设有紧锁螺母4;紧锁螺母4为内壁布有螺纹的圆柱状结构,分别嵌入在右挡筒7和左套筒1内,内壁螺纹与活塞杆8表面的螺纹连接。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固定盖设置在缸筒的两端,纵截面为H型,其一端设有通过连接件与缸筒相连的环形凸台,另一端与滑动减震组件相连;固定盖两端设有圆槽,外侧连接有调节板;滑动减震组件上设有沿缸筒轴心呈圆形排列的记忆合金减震组件;调节板设有与其表面垂直设置的调节螺栓,调节螺栓下端与所述固定盖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的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记忆合金减震组件与滑动减震组件的组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型形状记忆合金阻尼器,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2)所述阻尼器由四组奥氏体形状记忆合金丝6、马氏体形状记忆合金耗能弹簧3、左拉板4、右拉板5、固定板7(起到本申请固定盖4中分隔内槽9和外槽8的隔板的作用)、预应力调节板8(相当于本申请的左侧调节板7)、推拉杆12(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塞杆)、内筒2、外筒1(相当于本申请的缸筒)、 前盖13、后盖14和连接件15组成;缠绕在推拉杆12上的形状记忆合金耗能弹簧 3,两端固定在左右拉板4和5上;形状记忆合金丝6穿过预应力调节板8上的孔17、左拉板4上的孔19、固定板7上的孔20和右拉板5上的孔22,两端分别用夹具10拉紧固定;四个调节螺钉9通过改变预应力调节板8和左拉板4之间的距离,以此来调节形状记忆合金丝6的初始应变;固定板7和起导向作用的内筒2焊接,然后通过固定螺钉11和外筒1连接;前盖13和后盖14通过螺栓或者焊接方式和外筒连接;通过推拉杆12与阻尼器所处位置上部的梁或板等结构构件连接;当推拉杆12和连接件15有相对位移时,推拉杆12因外力作用带动拉板4(或5)运动,而另一端拉板5(或4)被内筒端部阻挡,从而使形状记忆合金丝6和形状记忆合金耗能弹簧3拉伸。外力除去后,由于形状记忆合金丝6的超弹性带动拉板4(或5)回复,同时形状记忆合金耗能弹簧3也受压恢复。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记忆合金丝与记忆合金耗能弹簧混合型耗能方式实现多重耗能减震的技术方案,其与本申请中利用滑动减震组件与记忆合金减震组件组合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多种耗能方式组合实现多重耗能减震,故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多种耗能方式组合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实现多重耗能减震的技术启示;当对比文件1的为楔块摩擦和弹簧耗能时,将对比文件2的记忆合金丝和记忆合金耗能弹簧与对比文件1的相结合实现多重混合耗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同时,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记忆合金丝安装在与推拉杆联动、在外筒1内左右滑动的左拉板和右拉板上,利用记忆合金丝和弹簧对左拉板和右拉板的左右滑动调节实现减震;这与本申请中,将记忆合金丝通过固定卡具安装在滑动楔块上,通过合金丝带动滑动楔块作用滑动实现减震的作用相同;故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合金丝安装在可与推拉杆联动的滑动件上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当对比文件1中的滑动件为滑动减震组件时,将记忆合金丝安装到滑动减震组件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至于其余的技术特征,如固定盖设置在缸筒的两端,纵截面为H型,其一端设有通过连接件与缸筒相连的环形凸台,另一端与滑动减震组件相连;固定盖两端设有圆槽,外侧连接有调节板;调节螺栓下端与所述固定盖相连等,均是将记忆合金减震组件与滑动减震组件进行组合时的适应性结构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滑动减震组件的具体结构,但是这些也均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7-64段及图1-8):滑动楔块3为包括楔形腔体的圆柱形结构,包括两个同轴相对设置的圆柱状楔形腔体,每个圆柱状楔形腔体的上底面和下底面均为圆形,两个圆柱状楔形腔体的上底面相互连接;摩擦楔块包括相对设置的内摩擦楔块6和外摩擦楔块5;内摩擦楔块6与碟形弹簧连接;内摩擦楔块6和外摩擦楔块5均为楔形结构的柱形腔体,所述楔形结构的上下端面均为圆形,所述柱形箱体为活塞杆的移动通道;内摩擦楔块6和外摩擦楔块5分别嵌入滑动楔块3的圆柱状楔形腔体内,内摩擦楔块6与外摩擦楔块5的上端面之间设有间隙。因此,在它们分别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记忆合金减震组件的结构,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2):记忆合金减震组件包括分别设置在左拉板4和右拉板5上的夹具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固定卡具),以及沿外筒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缸筒)轴向方向设置在夹具上的记忆合金丝,通过拉伸记忆合金丝实现耗能;四个调节螺钉9通过改变预应力调节板8(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板)和左拉板4之间的距离,以此来调节形状记忆合金丝6的初始应变;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记忆合金丝实现减震调节;而其余技术特征是将记忆合金减震组件与滑动减震组件进行组合时的适应性结构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记忆合金减震组件设有不小于8个的偶数个,所述记忆合金丝的应变量为百分之2至百分之7;所述碟形弹簧的压缩量为1-3mm”,其中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2)减震组件具有4根合金丝,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应用领域,记忆合金丝的材质、直径等选择减震组件的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而记忆合金丝的应变量以及碟形弹簧量的压缩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应用环境、组件本身大小等因素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触发力计算要考虑两种预紧力的相互作用,两种耗能机制的组合需要复杂的触发力设计计算方法;(2)根据对比文件2不能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设计方案;(3)本申请具备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给出将多种耗能方式组合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参见在前意见评述2.1),因此实现记忆合金丝与楔块摩擦的组合耗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这种组合耗能的触发力计算在本申请中并不涉及,因此在此不予考虑。
(2)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记忆合金丝安装在与推拉杆联动、在外筒1内左右滑动的左拉板和右拉板上,利用记忆合金丝和弹簧对左拉板和右拉板的左右滑动调节实现减震;这与本申请中,将记忆合金丝通过固定卡具安装在滑动楔块上,通过合金丝带动滑动楔块作用滑动实现减震的作用相同;故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合金丝安装在可与推拉杆联动的滑动件上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当对比文件1中的滑动件为滑动减震组件时,将记忆合金丝安装到滑动减震组件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其余的技术特征,如固定盖设置在缸筒的两端,纵截面为H型,其一端设有通过连接件与缸筒相连的环形凸台,另一端与滑动减震组件相连;固定盖两端设有圆槽,外侧连接有调节板;调节螺栓下端与所述固定盖相连等,均是将记忆合金减震组件与滑动减震组件进行组合时的适应性结构设计。
(3)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减震器同样具有无震或小震时不动作,可复位,多种减震方式组合等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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