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46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740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5161.0
申请日:2015-08-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博
合议组组长:钟翊
参审员:马良
国际分类号:G06F3/0487,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该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5161.0,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834520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4252303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是在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指纹识别模组的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所述指令为按键功能的指令。基于如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用户输入操作的区域,以及通过滑动操作实现何种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该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一具有指纹识别模组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操作信息,所述第一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为动态动作;
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并响应所述指令,包括: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指令,所述指令为按键功能的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指令,包括:
依据预设的第一分析规则,分析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满足预设的第一方向时,生成第一指令;
依据预设的第一分析规则,分析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满足预设的第二方向时,生成第二指令,所述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不同,所述第一指令与所述第二指令不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包括:
基于预设的点击方式分析规则,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点击类型为第一类型时,生成第三指令;
基于预设的点击方式分析规则,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点击类型为第二类型时,生成第四指令,所述第一类型与第二类型不同,所述第三指令与所述第四指令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包括:
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信息中的压力值;
分析所述压力值属于第一压力范围时,生成第五指令,所述压力值表征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的压力;
分析所述压力值属于第二压力范围时,生成第六指令,所述第一压力范围与第二压力范围不同,所述第五指令与所述第六指令不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包括操作轨迹时,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包括:
从预设的轨迹库中查找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操作轨迹匹配的标准轨迹,得到查找结果;
基于所述查找结果表征所述轨迹库中具有与所述操作轨迹匹配的标准轨迹,生成所述标准轨迹对应的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所述指令包括:
依据所述指令,获取目标界面;
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从当前显示内容切换为所述目标界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所述指令包括:
依据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之间的坐标对应关系以及所述滑动方向,分析得到调整参数;
基于所述调整参数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中的选中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操作信息之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之前,还包括:
依据预设的识别规则,分析识别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识别结果;
基于所述识别结果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包含指纹信息时,执行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步骤。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结果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包含指纹信息时,还包括:
将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存储的用户指纹信息进行比对,得到比对结果;
基于所述比对结果表征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存储的用户指纹信息匹配时,执行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指令步骤。
10.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纹识别模组,用于识别操作体位于预设输入区域时的指纹信息;
采集器,用于获取第一操作信息,所述第一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为动态动作;
处理器,用于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指令,并响应所述指令,包括: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指令,所述指令为按键功能的指令。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显示屏幕,用于依据所述指令,调整显示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与所述显示屏幕重叠设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之间具有坐标对应关系。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设置在电子设备的第一面,所述显示屏幕设置在电子设备的第二面,所述第一面与第二面相背;
或者
所述显示屏幕设置在电子设备的第一面的第一区域,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设置在电子设备第一面的第二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不同。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压力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的压力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获取第一操作信息,所述第一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为动态动作”。权利要求1中,是在指纹识别模组上执行的动态操作,即该指纹识别模组既能识别指纹,又能识别动态操作。对比文件1中实现采集指纹及滑动轨迹是通过指纹识别模组识别指纹,同时通过屏幕识别滑动轨迹。对比文件1中执行识别滑动轨迹的是触摸屏幕本身,而不是本申请中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现有技术中,由于结构堆叠工艺的显示,在指纹识别模组上做出电容检测十分困难,这使得在指纹识别模组上识别滑动轨迹几乎是无法做到的。2)本申请基于电子设备中已设置的指纹识别模组,在该指纹识别模组识别用户指纹的功能前提下,增加了采集用户操作体在该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中执行操作生成相应的指令,可以实现按键等各种功能。由于该指纹识别模组为电子设备中已有的结构,在实现了按键功能的前提下,无需为该按键等各种功能设置独立的按键结构,简化了电子设备的线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基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37段的记载:“101:智能终端根据用户手指在其屏幕的操作采集所述手指的指纹以及滑动轨迹。具体地,本实施方式的智能终端在检测到用户利用手指在其屏幕触碰操作时,采集用户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其中滑动轨迹包括滑动路径以及滑动方向等”、“102:判断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是否匹配”、“103:如果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则所述智能终端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可知,通过上述用户手指在屏幕上的操作,能够采集执行上述操作的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能够实现指纹识别和滑动轨迹的检测与识别,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终端的屏幕结构具备了指纹识别以及滑动轨迹的识别的功能,因而,能够将实现上述功能的结构认定为指纹识别模组。其次,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看,其并未限定出指纹识别模组既能识别指纹,又能识别动态操作。其所限定的范围仅仅是获取在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的动态操作,基于该动态操作的滑动方向,生成并执行相应的功能指令。(2)对比文件1通过用户手指在屏幕上的操作,采集手指的指纹以及滑动轨迹,并根据手指的指纹和滑动轨迹来启动对应的应用程序,从而实现了快速启动用户所需要的应用的技术效果。其基于已有的硬件结构,通过用户在屏幕上的滑动操作便能够实现实体按键的各种功能,采用监测用户的触摸操作来执行对应的功能的方式替代了对实体按键的操作执行对应的功能,从而无需为各种功能设置独立的按键结构,能够简化电子设备的线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基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37段的记载:“101:智能终端根据用户手指在其屏幕的操作采集所述手指的指纹以及滑动轨迹。具体地,本实施方式的智能终端在检测到用户利用手指在其屏幕触碰操作时,采集用户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其中滑动轨迹包括滑动路径以及滑动方向等”、“102:判断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是否匹配”、“103:如果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则所述智能终端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可知,通过上述用户手指在屏幕上的操作,能够采集执行上述操作的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能够实现指纹识别和滑动轨迹的检测与识别,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终端的屏幕结构具备了指纹识别以及滑动轨迹的识别的功能,因而,能够将实现上述功能的结构认定为指纹识别模组。其次,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看,其并未限定出指纹识别模组既能识别指纹,又能识别动态操作。其所限定的范围仅仅是获取在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的动态操作,基于该动态操作的滑动方向,生成并执行相应的功能指令。2)对比文件1通过用户手指在屏幕上的操作,采集手指的指纹以及滑动轨迹,并根据手指的指纹和滑动轨迹来启动对应的应用程序,从而实现了快速启动用户所需要的应用的技术效果。其基于已有的硬件结构,通过用户在屏幕上的滑动操作便能够实现实体按键的各种功能,采用监测用户的触摸操作来执行对应的功能的方式替代了对实体按键的操作执行对应的功能,从而无需为各种功能设置独立的按键结构,能够简化电子设备的线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在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在对指纹进行识别的同时,进行滑动操作,基于滑动方向,实现对屏幕中显示内容的调整,如:基于滑动方向实现对屏幕中的光标进行调整,或者,对屏幕中的选中区域进行调整。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指纹识别及滑动轨迹实现对应用程序的启动,其并未涉及基于滑动方向进行调整,也并未涉及任何与基于滑动方向对屏幕中显示内容的调整相关的内容。(2).本申请公开的数据处理方法及系统,通过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接收语音输入,对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将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本方案通过对应用程序的名称的更改,实现了根据用户需要更改应用程序的名称,使得用户根据更改后的应用程序名称能够直观了解该应用程序的作用,并增强对应用程序的了解及使用频率。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一具有指纹识别模组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操作信息,所述第一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为动态动作;
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并响应所述指令,包括: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指令,依据所述滑动方向,调整所述显示屏幕中的显示内容。 ”
“10.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纹识别模组,用于识别操作体位于预设输入区域时的指纹信息;
采集器,用于获取第一操作信息,所述第一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为动态动作;
处理器,用于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指令,并响应所述指令,包括: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指令;所述处理器还用于依据所述滑动方向,调整所述显示屏幕中的显示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 16日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1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该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4834520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4252303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一)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智能终端应用启动的方法及智能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1]段):参阅图1,图1是本发明智能终端应用启动的方法一实施方式的流程示意图。如图1所示,本实施方式的智能终端应用启动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01:智能终端根据用户手指在其屏幕的操作采集所述手指的指纹以及滑动轨迹(相当于获取第一操作信息)。具体地,本实施方式的智能终端在检测到用户利用手指在其屏幕触碰操作时,采集用户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其中滑动轨迹包括滑动路径以及滑动方向等(相当于所述第一操作为动态动作;还相当于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102:判断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是否匹配(通过用户手指在屏幕的操作来采集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并判断所采集的指纹与预存的指纹是否匹配,也即进行指纹识别,其必然包含指纹识别模组,且用户手指在该指纹识别模组的输入区域执行操作,相当于具有指纹识别模组的电子设备,所述第一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103:如果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则所述智能终端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例如,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智能终端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智能终端在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即依据所述滑动方向,调整所述显示屏幕中的显示内容),如打开摄像功能等,智能终端进入摄像界面(根据用户操作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并响应所述指令,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指令;还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具有指纹识别模组的电子设备)。
至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是在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指纹识别模组的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基于如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用户输入操作的区域。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中,通过在指定输入区域或预设输入区域的用户操作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常见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7]、[0039]、[0049]段):具体地,本实施方式的智能终端在检测到用户利用手指在其屏幕触碰操作时,采集用户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其中滑动轨迹包括滑动路径以及滑动方向等。103:如果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则所述智能终端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例如,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智能终端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相当于依据预设的第一分析规则,分析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满足预设的第一方向时),智能终端在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如打开摄像功能等,智能终端进入摄像界面(根据用户操作的滑动方向来启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生成第一指令)智能终端在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解锁指纹相匹配时,对其屏幕进行解锁,解锁后,智能终端并非直接进入智能终端的桌面,根据采集到的滑动轨迹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用程序,直接启动并运行与滑动轨迹对应的应用程序,如当前滑动轨迹的滑动方向相对于屏幕所在的屏幕是为向上的正方向时(相当于依据预设的第一分析规则,分析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满足预设的第二方向时),智能终端预设向上的正方向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短消息功能时,智能终端在解锁后直接运行短消息程序,并在其屏幕上显示短消息的应用界面(根据用户操作的滑动方向来启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生成第二指令,还相当于所述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不同,所述第一指令与所述第二指令不同)。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领域中,单击操作、双击操作等为常见的点击操作类型,且基于不同的点击操作来执行不同的功能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识别用户手指在屏幕上的操作对应的指纹及滑动操作轨迹信息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设不同的点击方式与要执行的不同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基于用户的不同类型的点击操作来生成不同的指令以执行不同的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压感信息操控游戏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0]段):参见图2,图2为实施例一基于压力感应操控游戏的方法对应的系统,该系统包括:信息接收与处理模块1,用于接收触摸屏的触摸信息,所述触摸信息包括压感信息,并根据所述压力信息获得压力值(相当于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信息中的压力值);存储模块2,所述的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预设的压力等级阈值,所述压力等级阈值预设有至少两个压力等级阈值范围,每一压力等级阈值范围对应不同的操作指令;判断模块3,确定所述压力值处于的压力等级阈值范围并获得对应的操作指令;信息处理模块4,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游戏对象释放相应功能。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操作指令为游戏中的速度值,其中不同的压力数值范围对应不同的速度值;且压力数值越大对应的速度值越大。使用时操作者加载在触摸屏上的压力达到第一等级的压力数值范围时则执行第一等级的操作指令即游戏对象速度为低(相当于分析所述压力值属于第一压力范围时,生成第五指令,所述压力值表征输入区域的压力),若操作者持续加压,当触摸屏上的触摸压力值达到第二等级的数值范围时则游戏对象加速,此时对应的速度为快(相当于分析所述压力值属于第二压力范围时,生成第六指令,所述第一压力范围与第二压力范围不同,所述第五指令与所述第六指令不同),如此,以此类推,第三等级为最高等级对应的操作速度为最快。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用户触摸操作的压力值的范围来生成不同的指令。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在本领域中,通过在指定输入区域或预设输入区域的用户操作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识别用户手指在屏幕上的操作对应的指纹及操作轨迹信息来启动相应的应用,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根据用户触摸操作的压力值来生成不同的指令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户的按压操作限定在指定的区域或预设区域中,并通过该预设输入区域的压力值来生成不同的指令。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0]段):102:判断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是否匹配。103:如果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则所述智能终端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例如,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智能终端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智能终端在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如打开摄像功能等,智能终端进入摄像界面(智能终端确定出向左滑动轨迹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摄像功能,其隐含公开了从轨迹库中查找与用户操作匹配的轨迹,相当于从预设的轨迹库中查找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操作轨迹匹配的标准轨迹,得到查找结果;同时,根据用户操作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基于所述查找结果表征所述轨迹库中具有与所述操作轨迹匹配的标准轨迹,生成所述标准轨迹对应的指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0]段):103:如果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则所述智能终端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例如,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智能终端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智能终端在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如打开摄像功能等,智能终端进入摄像界面(根据用户操作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依据所述指令,获取目标界面;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从当前显示内容切换为所述目标界面)。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领域中,基于触摸操作来选中显示屏幕中的显示对象或显示区域是常见的操作,且通过在指定输入区域或预设输入区域的用户操作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识别用户手指在屏幕上的操作对应的指纹及操作轨迹信息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用户在指纹识别模组预设区域上的滑动操作,基于显示屏幕与指纹识别模组预设输入区域的位置关系来调整显示屏幕中的选中区域。
因此,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40]段):101:智能终端根据用户手指在其屏幕的操作采集所述手指的指纹以及滑动轨迹。具体地,本实施方式的智能终端在检测到用户利用手指在其屏幕触碰操作时,采集用户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其中滑动轨迹包括滑动路径以及滑动方向等。102:判断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是否匹配。103:如果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所述获取第一操作信息之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之前,还包括:依据预设的识别规则,分析识别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识别结果),则所述智能终端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如果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智能终端确定为用户本人的操作,则运行与采集到的滑动轨迹相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其屏幕上对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进行显示。其中,采集的滑动轨迹包括滑动方向等。例如,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智能终端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智能终端在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如打开摄像功能等,智能终端进入摄像界面(根据用户操作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基于所述识别结果表征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包含指纹信息时,执行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相匹配的指令步骤)。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40]段):101:智能终端根据用户手指在其屏幕的操作采集所述手指的指纹以及滑动轨迹。具体地,本实施方式的智能终端在检测到用户利用手指在其屏幕触碰操作时,采集用户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其中滑动轨迹包括滑动路径以及滑动方向等。102:判断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是否匹配。103:如果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相当于将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存储的用户指纹信息进行比对,得到比对结果),则所述智能终端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如果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智能终端确定为用户本人的操作,则运行与采集到的滑动轨迹相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其屏幕上对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进行显示。其中,采集的滑动轨迹包括滑动方向等。例如,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智能终端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智能终端在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如打开摄像功能等,智能终端进入摄像界面(根据用户操作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基于所述比对结果表征所述指纹信息与预存储的用户指纹信息匹配时,执行所述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指令步骤)。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9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智能终端应用启动的方法及智能装置(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3]段):参阅图3,图3是本发明智能终端一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本实施方式的智能终端包括采集模块301、指纹比对模块302以及应用启动模块303。采集模块301用于根据用户手指在其屏幕的操作采集所述手指的指纹以及滑动轨迹(相当于采集器,用于获取第一操作信息)。智能终端要实现应用程序的启动,采集模块301首先需要获取用户启动应用程序的操作,一般情况下,启动程序的应用界面,包括在解锁后直接进入到需要的应用界面,还包括从一个现实切面切换至另一个显示界面等,在此不做限定。具体地,本实施方式的采集模块301在检测到用户利用手指在其屏幕触碰操作时,采集用户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其中滑动轨迹包括滑动路径以及滑动方向等(相当于所述第一操作为动态动作;还相当于分析所述第一操作信息得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滑动方向)。指纹比对模块302用于判断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是否匹配(通过用户手指在屏幕的操作来采集手指的指纹及滑动轨迹,并判断所采集的指纹与预存的指纹是否匹配,也即进行指纹识别,其必然包含指纹识别模组,且用户手指在该指纹识别模组的输入区域执行操作,相当于指纹识别模组,用于识别操作体位于输入区域的指纹信息;还相当于所述第一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应用启动模块303用于在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例如,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应用启动模块303在采集模块301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指纹比对模块302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即依据所述滑动方向,调整所述显示屏幕中的显示内容),如打开摄像功能等,智能终端进入摄像界面(根据用户操作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处理器,用于依据所述第一操作信息生成指令,并响应所述指令,基于所述滑动方向生成指令)。
至此可见,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0中是在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指纹识别模组的输入区域执行第一操作。基于如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用户输入操作的区域。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中,通过在指定输入区域或预设输入区域的用户操作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常见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3]段):应用启动模块303用于在所述指纹与所述智能终端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运行与所述滑动轨迹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程序,并在屏幕上显示所述应用程序的界面内容。例如,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应用启动模块303在采集模块301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指纹比对模块302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如打开摄像功能等,智能终端进入摄像界面(根据用户操作来启动相应的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的实现过程中其必然是通过计算机指令来执行的,相当于显示屏幕,用于依据所述指令,调整显示内容)。可见,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领域中,设置述指纹识别模组的预设输入区域与显示屏幕的位置关系,比如重叠设置或者将指纹识别模组的输入区域设置在与显示屏幕相背的一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
因此,权利要求1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领域中,通过电子设备的触摸感应区,如触控面板,并通过触控面板与显示屏幕的坐标映射关系来控制设备的整个显示屏幕中的操作是常见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领域中,将指纹识别模组设置于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相同的一面的不同区域,或者设置于显示屏幕的背面,以及将指纹识别模组通过有线/无线方式外接于电子设备等均是常见的布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压感信息操控游戏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该系统包括:信息接收与处理模块1,用于接收触摸屏的触摸信息,所述触摸信息包括压感信息,并根据所述压力信息获得压力值(隐含公开了压力传感器,相当于压力传感器,用于检测输入区域的压力值);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检测用户输入操作的压力值。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在本领域中,通过在指定输入区域或预设输入区域的用户操作来执行相应的功能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识别用户手指在屏幕上的操作对应的指纹及操作轨迹信息来启动相应的应用,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检测用户触摸操作的压力值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户的按压操作限定在指定的区域或预设区域中,并检测在该预设输入区域的压力值。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智能终端采集到的用户的滑动方向为向左滑动,智能终端在确定采集到的指纹与存储的指纹相匹配时,将屏幕显示的内容切换至与向左滑动对应的应用程序,也就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据所述滑动方向,调整所述显示屏幕中的显示内容。(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内容和权利要求无关,权利要求中未涉及语音识别、更改应用程序的名称等内容。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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