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16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685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99288.9
申请日:2010-12-02
复审请求人: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小丽
合议组组长:王波
参审员:谢春苓
国际分类号:G03B17/12,G02B7/00,G02B7/02,G06F3/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99288.9,发明名称为“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本申请为CN201010570050.5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10月30日,申请日为2010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1261347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将镜头安装于镜座;将感光芯片与发光二极管贴装于印刷线路板;将所述印刷线路板与所述镜座进行装配,其中所述镜座的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限位槽,所述感光芯片卡到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并且将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上,从而形成所述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
2. 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镜座,所述镜座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一限位槽;
一镜头,所述镜头安装于所述镜座;
一印刷线路板;
一发光二极管,其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以及
一感光芯片,其中所述感光芯片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并且被卡到所述镜座的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以使所述感光芯片与所述镜座的组装公差,仅取决于所述限位槽的设计公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中所述镜座的定位柱被定位于所述印刷线路板的定位孔中,以起到导向组装的作用。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中所述感光芯片上表面与所述镜座的腔体设计的平面相接触。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中所述镜头是免调焦镜头。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中所述发光二极管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的一端部,并且所述印刷线路板的端部进一步地被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上。”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相机(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应用于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且在该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中包括将感光芯片与发光二极管贴装在印刷线路板上,然后将所述印刷线路板与镜座进行装配,以及最后将所述印刷线路板贴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镜座上,从而形成所述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摄像模组应用于光学触摸屏,且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包括发光二极管,其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以及感光芯片也以贴装的方式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6均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申请人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将镜头安装于镜座”,将技术特征“(a)将感光芯片与印刷线路板和镜座组装在一起,其中所述镜座的内腔中具有凸起的限位部,所述限位部形成限位槽,所述感光芯片被定位于所述限位槽中,并且所述感光芯片安装于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修改为“将感光芯片与发光二极管贴装于印刷线路板;将所述印刷线路板与所述镜座进行装配,其中所述镜座的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限位槽,所述感光芯片卡到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将技术特征“以及(b)将镜头安装于所述镜座”修改为“和将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在权利要求2中,将技术特征“其中在所述步骤(a)中,还包括步骤:将所述感光芯片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然后将所述感光芯片卡到所述镜座的所述限位槽中”修改为“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下方”。在权利要求7中,将技术特征“所述镜座内腔设置有凸起的一限位部,并且所述限位部形成一限位槽”修改为“所述镜座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一限位槽”,将技术特征“并且被定位于所述镜座的所述限位槽”修改为“并且被卡到所述镜座的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增加技术特征“一发光二极管,其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在权利要求8中,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镜座的定位柱被定位于所述印刷线路板的定位孔中,以起到导向组装的作用”修改为“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斜度挡块,其中所述斜度挡块被设置在所述镜座与所述发光二极管的接触部位”。在权利要求9中,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感光芯片上表面贴合于所述镜座腔体内表面”修改为“其中所述感光芯片上表面与所述镜座内腔设计的平面相接触”。在权利要求10中,删除技术特征“镜头是免调焦镜头”,增加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二极管透镜”和“二极管透镜被设置在所述镜座,其中所述二极管透镜被设置用于调节触摸屏上光线能量均匀排布”。在权利要求11中,删除技术特征“还包括发光二极管,所述发光二极管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增加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下方”。在权利要求12中,删除技术特征“还包括发光二极管”,将“一端部”修改为“一端”,将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印刷线路板的端部进一步地被定位于所述镜座”修改为“并且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被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删除权利要求3-6,同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具有本质区别,本申请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主要用于触摸屏的光学控制,需要主动光源(发光二极管)发射感应光,感光芯片接收被反射光线,从而确定触摸屏被使用者的触碰区域。而对比文件1提供的相机模组主要用于感应成像物体发射(或反射)的光线,以成像。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将感光芯片与发光二极管贴装于印刷线路板”和“将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对比文件1也未提供任何相关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需要借助胶材形成稳固结合,清晰表明“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并无限位功能。4)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二极管透镜被设置用于调节触摸屏上光线能量均匀排布”,也未提供任何相关技术启示。
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镜头安装于镜座;
将感光芯片与发光二极管贴装于印刷线路板;
将所述印刷线路板与所述镜座进行装配,其中所述镜座的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限位槽,所述感光芯片卡到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和
将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从而形成所述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下方。
3. 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镜座,所述镜座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一限位槽;
一镜头,所述镜头安装于所述镜座;
一印刷线路板;
一发光二极管,其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以及
一感光芯片,其中所述感光芯片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并且被卡到所述镜座的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以使所述感光芯片与所述镜座的组装公差,仅取决于所述限位槽的设计公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斜度挡块,其中所述斜度挡块被设置在所述镜座与所述发光二极管的接触部位。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中所述感光芯片上表面与所述镜座内腔设计的平面相接触。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二极管透镜,其中所述二极管透镜被设置在所述镜座,其中所述二极管透镜被设置用于调节触摸屏上光线能量均匀排布。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下方。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二极管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的一端,并且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被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应用于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将发光二极管贴装于印刷线路板;将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从而形成所述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应用于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包括发光二极管,其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6、8均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下方”,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文字记载该附加技术特征,但根据说明书附图1、3和5可以确定,发光二极管5被设置在感光芯片6的上方,因此,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说明书附图所示意的内容不一致,权利要求2、7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复审请求人为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将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下方”修改为“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上方”,则修改后的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7中的“下方”修改为“上方”,将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发光二极管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的一端,并且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被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加入权利要求3,同时删除权利要求8。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镜头安装于镜座;
将感光芯片与发光二极管贴装于印刷线路板;
将所述印刷线路板与所述镜座进行装配,其中所述镜座的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限位槽,所述感光芯片卡到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和
将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从而形成所述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上方。
3. 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镜座,所述镜座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一限位槽;
一镜头,所述镜头安装于所述镜座;
一印刷线路板;
一发光二极管,其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以及
一感光芯片,其中所述感光芯片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并且被卡到所述镜座的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以使所述感光芯片与所述镜座的组装公差,仅取决于所述限位槽的设计公差,其中所述发光二极管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的一端,并且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被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斜度挡块,其中所述斜度挡块被设置在所述镜座与所述发光二极管的接触部位。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中所述感光芯片上表面与所述镜座内腔设计的平面相接触。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二极管透镜,其中所述二极管透镜被设置在所述镜座,其中所述二极管透镜被设置用于调节触摸屏上光线能量均匀排布。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二极管被设置在所述感光芯片的上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3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所述发光二极管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被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模组组装性能和触摸屏工作时准确度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对比文件1的相机模组属于成像技术领域,而本申请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属于检测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的相机模组并未涉及主动光源的问题,其也根本不需要涉及主动光源的问题。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摄像机构和发光机构是分体式的,即,发光二极管5和感光芯片6分别被贴装在不同的印刷线路板8上而形成相互独立的发光机构和摄像机构,并在后续将发光机构和摄像机构以相邻的方式组装于触摸屏而形成光学触摸屏。然而,在本申请中,发光二极管5和感光芯片6被贴装于同一个印刷电路板8的不同位置,如此在后续组装完成的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为一体式摄像模组,其集成了传统的发光机构的功能和摄像机构的功能,如此不仅能够使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体积小巧,而且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检测精度和性能,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镜座30与影像感测器10之间可设置胶材60用于稳固接合,从技术教导的角度来说,对比文件1最多给出了将本申请的感光芯片6通过胶材60固定于镜座7的限位槽9,其并未给出“贴有发光二极管5的印刷线路板8的端部在弯折后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镜座”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此次修改中,将权利要求2、7中的“下方”修改为“上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并且其它修改之处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相机模组的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4页第4段、附图3):提供一个镜座30及一个镜头模组20,所述镜座30内形成有一个贯通的容室31,该容室31包括了一个位于镜座30顶部的第一容置部311及位于镜座30底部的第二容置部312;将所述镜头模组20套设于所述第一容置部311中(相当于将镜头安装于镜座);提供一个晶圆级封装的影像感测器10,影像感测器10包括一个影像感测晶片11、一个透光层12及一个布线层13,所述布线层13远离影像感测晶片11的表面具有多个焊垫用于与电路板40电连接,所述电路板40为软性电路板,所述多个焊垫与电路板40之间通过锡球50进行电连接(相当于将感光芯片贴装于印刷线路板);所述第二容置部312(相当于限位槽)根据所述影像感测器10的尺寸形成,第二容置部312的侧面32与影像感测器10的侧面紧密接触,从而将所述影像感测器10套设固定于所述第二容置部312中,镜座30与影像感测器10之间可设置胶材用于稳固接合,由于影像感测器10已固定于电路板40上,其中必然实现了电路板40与镜座30之间的装配关系,从而使影像感测器10的光学中心与相机模组中的镜头模组20的光学中心能够保持一致(相当于将所述印刷线路板与所述镜座进行装配,其中所述镜座的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限位槽,所述感光芯片卡到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应用于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的制造方法;将发光二极管贴装于印刷线路板;将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从而形成所述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具体装配制造应用于光学触摸屏上的摄像模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摄像模组属于光学触摸屏的关键部件并且期望产品具有高组装精度,因此,为了确保光学触摸屏中的影像感测器的光学中心与镜头模组的光学中心能够保持一致,避免组装公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相机模组应用于光学触摸屏配件摄像模组中,并且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通常包括发光二极管,而将发光二极管贴装在印刷线路板上,这也是电路元器件的常规的安装方式。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螺丝固定、粘胶固定、卡位固定等均是电子装置各部件间的常见固定连接方式,对于电路板与镜座之间固定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镜座30与影像感测器10之间可设置胶材用于稳固接合,而对于借助外部辅助例如螺丝、胶等实现固定,当出现损坏例如螺丝断裂或胶变质时,相应的装配关系也发生变化导致故障,同时,由于还需要使用外部辅助,也使得对部件的固定操作变得复杂,基于上述这些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电子装置部件固定的过程中,不使用外界工具而是借助电子装置部件自身结构中的某些部分来完成固定操作,例如,利用电子装置部件中的某些部分进行直接卡位配合来实现安装,综上分析,将印刷线路板贴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镜座,从而形成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常识可合理实现的部件间装配安装方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中,将发光二极管设置在感光芯片的上方以提供检测光线,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相机模组,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4页第4段、附图3):括一个镜头模组20、一个镜座30、一个影像感测器10、电路板40(相当于镜头、镜座、感光芯片、印刷电路板);所述镜座30内形成有一个贯通的容室31,该容室31包括一个位于镜座30顶部的第一容置部311及位于镜座30底部的第二容置部312(相当于镜座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一限位槽);所述镜头模组20套设于所述第一容置部311中(相当于镜头安装于镜座);影像感测器10包括一个影像感测晶片11、一个透光层12及一个布线层13,所述布线层13远离影像感测晶片11的表面具有多个焊垫用于与电路板40电连接,所述电路板40为软性电路板,所述多个焊垫与电路板40之间通过锡球50进行电连接(相当于感光芯片贴装于印刷线路板);所述第二容置部312的侧面与影像感测器10的侧面紧密接触,从而将影像感测器10套设固定于所述第二容置部312内,从而确保影像感测器的光学中心与相机模组中的镜头模组的光学中心能够保持一致,避免定位孔和定位销制程所产生的公差(相当于感光芯片被卡到所述镜座的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以使所述感光芯片与所述镜座的组装公差,仅取决于所述限位槽的设计公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应用于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包括发光二极管,其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其中所述发光二极管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的一端,并且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被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具体装配制造应用于光学触摸屏上的摄像模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摄像模组属于光学触摸屏的关键部件并且期望产品具有高组装精度,因此,为了确保光学触摸屏中的影像感测器的光学中心与镜头模组的光学中心能够保持一致,避免组装公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相机模组应用于光学触摸屏配件摄像模组中,并且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通常包括发光二极管,而将发光二极管贴装在印刷线路板上,这也是电路元器件的常规安装方式。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螺丝固定、粘胶固定、卡位固定等均是电子装置各部件间的常见固定连接方式,对于电路板与镜座之间固定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镜座30与影像感测器10之间可设置胶材用于稳固接合,而对于借助外部辅助例如螺丝、胶等实现固定,当出现损坏例如螺丝断裂或胶变质时,相应的装配关系也发生变化导致故障,同时,由于还需要使用外部辅助,也使得对部件的固定操作变得复杂,基于上述这些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电子装置部件固定的过程中,不使用外界工具而是借助电子装置部件自身结构中的某些部分来完成固定操作,例如,利用电子装置部件中的某些部分进行直接卡位配合来实现安装,综上分析,将印刷线路板贴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镜座,从而形成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常识可合理实现的部件间装配安装方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设计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设计时,为了避免触摸屏区域内发光二极管的光线受到干扰,通常会选择在镜座与发光二极管的接触部位设置斜度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为利于影像感测器10更好地固定在镜座30的第二容置部312中,所述第二容置部312的顶壁与影像感测器10的顶部紧密接触(相当于所述感光芯片上表面与所述镜座内腔设计的平面相接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触摸屏上的光线能量均匀排布,通常会选择在镜座上安装发光二极管透镜,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中,将发光二极管设置在感光芯片的上方以提供检测光线,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技术方案中通过在镜座的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限位槽,感光芯片卡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从而使得感光芯片与镜座组装的公差,仅取决于镜座限位槽的设计公差,公差影响因素减少,提高组装精度(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相机模组的制造方法,其中,镜座30内形成有一个贯通的容室31,该容室31包括了一个位于镜座30顶部的第一容置部311及位于镜座30底部的第二容置部312,镜头模组20套设于所述第一容置部311中,所述第二容置部312(相当于限位槽)根据影像感测器10的尺寸形成,第二容置部312的侧面32与影像感测器10的侧面紧密接触,从而将影像感测器10套设固定于所述第二容置部312中,使影像感测器10的光学中心与相机模组中的镜头模组20的光学中心能够保持一致(相当于其中所述镜座的内腔的局部部位形成有限位槽,所述感光芯片卡到所述限位槽内并且位于所述内腔内),对比文件1同样控制了摄像模组在组装时感光芯片与镜头中心的偏差。
其次,对于区别特征“所述发光二极管贴装于所述印刷线路板,所述印刷线路板贴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一端被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所述镜座”,基于该区别特征所确定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具体装配制造应用于光学触摸屏上的摄像模组。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摄像模组属于光学触摸屏的关键部件并且期望高精度,因此,为了确保光学触摸屏中的影像感测器的光学中心与镜头模组的光学中心能够保持一致,避免组装公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相机模组应用于光学触摸屏作为其中的摄影机构,并配合外部光源器件来实现可应用于光学触摸屏中的感测功能。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通常包括发光二极管和感光芯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合理设置发光二极管和感光芯片作为电路元件在电路板上的安装位置,无论是将发光二极管和感光芯片分别贴装在不同的印刷线路板上形成相互独立的发光机构和摄像机构,或者是将发光二极管和感光芯片贴装于同一个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的不同位置处,通过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折弯来实现发光二极管和感光芯片的相对定位,这两种电路安装方式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的任一安装方式。对于电路板与镜座之间固定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镜座30与影像感测器10之间可设置胶材用于稳固接合,而对于借助外部辅助例如螺丝、胶等实现固定,当出现损坏例如螺丝断裂或胶变质时,相应的装配关系也发生变化导致故障,同时,由于还需要使用外部辅助,也使得对部件的固定操作变得复杂,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电子装置部件固定的过程中,不使用外界工具而是借助电子装置部件自身结构中的某些部分来完成固定操作,例如,利用电子装置部件中的某些部分进行直接卡位配合来实现安装。
综上分析,将印刷线路板贴发光二极管的一端折弯并通过卡位结构装配在镜座,从而形成光学触摸屏摄像模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常识可合理实现的部件间装配安装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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