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绝缘骨架、电机定子及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09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851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1000.3
申请日:2016-01-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雪梅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霍艳
国际分类号:H02K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其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设置,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1000.3,名称为“一种绝缘骨架、电机定子及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11021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4854778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3:CN201887620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绝缘骨架,包括呈环绕状围绕的外壁(1)和内壁(2),其中外壁(1)和内壁(2)通过多个绕线部(3)连接,所述内壁(2)由多个间隔分布的内挡板(21)组成,所述内挡板(21)和绕线部(3)数量相同,且两者一一对应分布,所述内挡板(21)两端的内侧的底部均设置有槽纸卡扣(4),所述槽纸卡扣(4)和内挡板(21)之间设置有槽纸卡槽(5),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挡板(21)两端的底部还设置有与槽纸卡槽(5)连通的凹槽结构(7);
所述外壁(1)上且位于两绕线部(3)之间设置有槽纸限位结构,所述槽纸限位结构为凸出于绝缘骨架的绝缘骨架槽(6)的条状凸起结构,所述条状凸起结构与外壁(1)弧度相同;
所述槽纸卡扣(4)的内侧为斜面结构,该斜面结构由靠近绕线部(3)的第一端向靠近绝缘骨架槽(6)槽口的第二端倾斜,且第二端与绝缘骨架中心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端与绝缘骨架中心之间的距离;所述斜面结构与所述绕线部(3)的侧面垂直设置,所述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为0.9-1.1mm,其厚度为0.3-0.6mm,绝缘骨架为一体注塑成型结构。
2. 一种电机定子,包括定子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铁芯的两端设置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缘骨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机定子,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绝缘骨架上的槽纸卡扣(4)相对设置。
4. 一种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机定子。”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绝缘骨架,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槽纸限位结构为凸出于绝缘骨架的绝缘骨架槽的条状凸起结构,条状凸起结构与外壁弧度相同,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为0.9-1.1mm,其厚度为0.3-0.6mm,绝缘骨架为一体注塑成型结构;(2)斜面结构的第二端与绝缘骨架中心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端与绝缘骨架中心之间的距离,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垂直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定子,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定子,且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缘骨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滚筒电机,且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中任一项所述的定子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垂直设置;(2)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为0.9-1.1mm,其厚度为0.3-0.6m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现有技术中均没有意识到槽纸卡扣的内侧面(即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间的夹角相对于线圈紧密排列与槽满率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改进的动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根本不知晓如何对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角度进行改进来使线圈排列紧密整齐的同时保证满槽率。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和厚度设置是复审请求人反复试验获得的适合本申请的绝缘骨架的最佳尺寸,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中图6所示的斜面结构,由于靠近槽口131的第二端向径向外侧倾斜较大,挤占了一定的绕线空间,因此,为了增加有效绕线空间,将该斜面结构的第二端适当向径向内侧偏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当斜面结构的第二端适当向径向内侧偏移时,若偏移过大将无法达到第二端与绝缘骨架中心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端与绝缘骨架中心之间的距离的效果,会影响线圈排列的紧密性,因为如果偏移过大时,将会造成线圈导线向槽口滑落,因此综合考虑线圈排列的紧密型和绕线空间,最终使得所述斜面结构与挡齿部22(相当于绕线部)的侧面垂直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2)设置合理的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和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 月 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绝缘骨架,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绝缘骨架的内挡板两端的底部设置有与槽纸卡槽连通的凹槽结构;(2)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垂直设置,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为0.9-1.1mm,其厚度为0.3-0.6mm;(3)绝缘骨架为一体注塑成型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定子,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中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缘骨架之外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缘骨架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中除如权利要求2和3所述的电机定子之外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机定子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间的夹角的设置,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槽纸卡扣的内侧为斜面结构的基础上,出于调整定子槽内面积以便于绕线针的操作的这一公知的技术需求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间的夹角增大为直角或钝角,从而扩大定子槽内面积,同时考虑到斜面结构需满足的机械强度、其与挡齿部的端部之间形成的卡槽对于槽纸的夹持力、以及定子槽口对绕组的承载力(例如,避免绕组从齿部滑脱),而将上述夹角设置为直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2)关于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和厚度,根据定子的实际设计需求及所选择的槽纸的情况来设置相应的条状凸起结构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设置,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先后于2019年09月20日、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均未修改申请文件,且两次意见陈述的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1)斜面结构与绕线部侧面垂直设置;(2)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为0.9-1.1mm,其厚度为0.3-0.6mm。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控制槽满率的技术方案有很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直接将“槽满率不能太高或太低”与“调整定子槽内面积以便于绕线针的操作”相关联。对比文件3完全没有涉及到槽满率的问题,亦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根据槽满率来将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间的夹角增大为直角。区别技术特征(2)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申请人经过反复研究得到的技术发现。全部对比文件都未公开这一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答复意见陈述时均未提交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其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设置,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11021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4854778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3:CN201887620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9日。
合议组还将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1:
《电机设计》,哈尔滨电机制造学校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79年09月第1版,ISBN:15033·4808。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绝缘骨架,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机定子槽纸的安装结构(参见说明书第6-11、20-21段,附图1-7):包括定子铁芯1、上端部绝缘2、下端部绝缘3(上、下端部绝缘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绝缘骨架)和槽纸4,如图6、7所示,上端部绝缘2、下端部绝缘3包括呈环绕状围绕的外圈21、内壁,和从外圈21内壁伸出的若干个挡齿部22,外圈21和内壁通过若干个挡齿部22(外圈21和内壁之间的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绕线部)连接,内壁由多个间隔分布的挡齿部22的端部(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内挡板)组成,挡齿部22的端部和外圈21与内壁之间的挡齿部22部分的数量相同,且两者一一对应分布,挡齿部22的端部的内侧的底部均设置有槽纸卡扣,槽纸卡扣和挡齿部22的端部设置卡槽221(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槽纸卡槽);在相邻两个挡齿部22之间、外圈21的内壁凸出有凸台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槽纸限位结构),凸台23为凸出于端部绝缘的绝缘槽的条状凸起结构,凸台2与端部绝缘的外壁弧度相同,如图6所示,槽纸卡扣的内侧为斜面结构,该斜面结构由靠近挡齿部22的第一端向靠近端部绝缘槽的槽口的第二端倾斜,且第二端与端部绝缘中心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端与端部绝缘中心之间的距离。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绝缘骨架的内挡板两端的底部设置有与槽纸卡槽连通的凹槽结构;(2)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垂直设置,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为0.9-1.1mm,其厚度为0.3-0.6mm;(3)绝缘骨架为一体注塑成型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增大槽纸卡槽的空间,扩大槽纸与绝缘骨架的配合范围,使槽纸与绝缘骨架结合更为紧密,减少卷槽情况的发生;(2)对槽纸进行有效限位并确保能够获得较大的绕线空间,增大有效绕线面积,提高电机定子的绕线槽满率;(3)降低绝缘骨架制造成本、简化制造工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机定子结构的端部绝缘,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29段,附图1-9):端部绝缘包括上端部绝缘6和下端部绝缘7,如图2、9所示,上端部绝缘6和下端部绝缘7的内挡板两端的内侧的底部均设置有槽纸卡扣,槽纸卡扣和内挡板之间设置有槽纸卡槽,并且内挡板两端的底部还设置有与槽纸卡槽连通的凹槽结构,这一凹槽结构的设置增大了槽纸卡槽的空间,扩大了槽纸与端部绝缘的配合范围,使槽纸与上、下端部绝缘的结合更为紧密,从而减少卷槽情况的发生,其可起到与本申请中的凹槽结构相同的作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将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设置为垂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定子槽内面积、斜面结构需满足的机械强度、其与挡齿部的端部之间形成的卡槽对于槽纸的夹持力和定子槽口对绕组的承载力这些公知的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设置,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和厚度的设置,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为槽纸所需提供的支撑力等功能需求而容易做出的常规尺寸计算,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定子和转子的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19-24段,附图1-3):定子1的绝缘叠片3为塑料一体注射成型构件,也可起到降低绝缘叠片制造成本、简化制造工艺的作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定子,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机定子(参见说明书第6-11、20-21段,附图1-7):电机定子包括定子铁芯1,定子铁芯1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上端部绝缘2、下端部绝缘3。可见该权利要求中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缘骨架之外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缘骨架不具备创造性(参见上述审查意见2.1)的基础上,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0-21段,附图2、4):上端部绝缘2、下端部绝缘3上的槽纸卡扣相对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机定子(参见说明书第6-11、20-21段,附图1-7),其公开了一种电机,包括电机定子。可见该权利要求中除如权利要求2和3所述的电机定子之外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机定子不具备创造性(参见上述审查意见2.2、2.3)的基础上,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槽满率不能太高或太低”与“调整定子槽内面积以便于绕线针的操作”之间的关联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知识,公知常识性证据1(《电机设计》哈尔滨电机制造学校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79年09月第1版,ISBN:15033·4808,第96页)中提及:定子槽必须有足够大的面积,使每槽所有导体不太困难地嵌入槽内;并且槽满率的高低对嵌线工艺和槽的利用都有影响,槽满率不能太高或太低,即,明确了“槽满率不能太高或太低”与“调整定子槽内面积以便于绕线针的操作”之间的关联性。关于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间的夹角的设置,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槽纸卡扣的内侧为斜面结构,在此基础上,出于调整定子槽内面积以便于绕线针的操作的这一公知的技术需求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斜面结构与绕线部的侧面间的夹角增大为直角或钝角,从而扩大定子槽内面积,同时考虑到斜面结构需满足的机械强度、其与挡齿部的端部之间形成的卡槽对于槽纸的夹持力、以及定子槽口对绕组的承载力(例如,避免绕组从齿部滑脱),而将上述夹角设置为直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关于条状凸起结构的宽度和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晓的是,无论是从结构还是功能的角度来看,条状凸起的尺寸都不能设计的过大或是过小,例如,尺寸过小,在结构上无法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功能上也无法满足对槽纸的支撑作用,从而无法起到对槽纸的有效限位;尺寸过大,虽然在功能上能够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实现对槽纸的有效支撑,但在结构上占据定子槽内空间过大,影响绕线空间,进而影响到定子绕组的满槽率。根据定子的实际设计需求及所选择的槽纸的情况来设置相应的条状凸起结构的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设置,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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