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油和沥青的部分改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重油和沥青的部分改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62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54682
优先权日:2013-03-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76023.4
申请日:2013-03-14
复审请求人:埃克斯庞德能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玲莉
合议组组长:张宪国
参审员:陈胜尧
国际分类号:C10G69/02,C10C3/04,C10C3/06,C10J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将存在修改超范围缺陷的权利要求从权利要求书中整体删除,则相应的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得以克服,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6023.4,名称为“重油和沥青的部分改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埃克斯庞德能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修改超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按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以及其于2015年10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6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改质重油或沥青以配制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提供重油或沥青原料的来源;
(b)在常压蒸馏单元(ADU)中处理所述原料,获得包含直馏馏出物和第一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的第一蒸馏馏分,并任选地在减压蒸馏单元(VDU)中处理所述第一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以获得包含减压瓦斯油和第二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的第二蒸馏馏分;
(c)任选地在溶剂脱沥青单元中处理所述第一非蒸馏的残渣馏分或所述第二非蒸馏的残渣馏分以形成脱沥青的馏分和沥青烯残渣馏分;
(d)将所述第一或第二非蒸馏的残渣馏分或所述沥青烯残渣馏分进料到合成气发生环路,以便经由部分氧化反应配制贫氢合成气流,以及使所述合成气在费-托反应器中反应以配制合成烃,其中所述烃包括费-托蒸气,费-托石脑油,轻费-托液体和重费-托液体中的至少一种;
(e)将外部来源的氢气加到所述贫氢合成气中以增强所述合成烃的配制;
(f)共混所述合成烃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一种或多种蒸馏的馏分和/或所述分离的馏分以形成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任选包含外部稀释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51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氢气的来源包括由富氢合成气发生器制得的富氢合成气流,所述富氢合成气发生器选自蒸汽甲烷重整器(SMR)、自热重整器(ATR)及其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富氢合成气发生器使用富氢进料以产生所述富氢合成气流;其中,所述富氢进料选自天然气、炼厂燃料气体、LPG、费-托蒸气、费-托石脑油、加氢加工器蒸气及其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纯化所述富氢合成气的至少一 部分,其中纯化通过变压吸附、膜或液体吸收进行。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加氢加工单元中加工所述合成烃的步骤。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蒸馏或脱沥青的馏分任选单独地或组合地进一步进行选自加氢处理、异构化、分馏及其组合的至少一种操作。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用氢气的辅助来源加强所述方法的步骤,其中所述氢气的辅助来源包括来自加氢加工单元的富氢气体,所述加氢加工单元包括加氢裂化器、热裂化器、加氢处理器、异构化单元、分馏器及其组合。
10. 一种用于改质重油或沥青以配制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提供沥青或重油原料的来源并在常压蒸馏单元(ADU)中蒸馏所述原料,获得包含直馏馏出物和第一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的第一蒸馏馏分,并任选地在减压蒸馏单元(VDU)中处理所述第一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以获得包含减压瓦斯油和第二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的第二蒸馏馏分;
(b)任选地在溶剂脱沥青单元中处理所述第一非蒸馏残渣馏分或所述第二非蒸馏的残渣馏分以形成脱沥青的馏分和沥青烯残渣馏分;
(c)将所述第一或第二非蒸馏的残渣馏分或所述沥青烯残渣馏分进料到合成气发生环路以便经由部分氧化反应配制贫氢合成气流;
(d)处理进入水煤气变换(WGS)反应的所述贫氢合成气流的至少一部分以产生最佳费-托合成气;
(e)处理在费-托单元中的所述最佳费-托合成气流以配制合成烃,其中所述合成烃包括费-托蒸气,费-托石脑油,轻费-托液体和重费-托液体中的至少一种;以及
(f)将所述合成烃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一种或多种蒸馏的馏分和/或所述脱沥青的馏分共混以形成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任选包含外部稀释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13.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最佳费-托合成气包括富氢合成气,所述方法任选地包括纯化所述富氢合成气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富氢合成气的纯化通过变压吸附、膜或液体吸收进行。
14.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加氢加工单元中加工所述合成烃的步骤,其中,所述加氢加工单元包括选自分馏、加氢裂化、热裂化、加氢处理、异构化及其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操作。
15.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用氢气的辅助来源加强所述方法的步骤。
16. 一种用于合成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在部分氧化反应中配制贫氢合成气流;
(b)使所述合成气流催化转化以制得合成烃,其中所述烃包括费-托蒸气,费-托石脑油,轻费-托液体和重费-托液体中的至少一种;
(c)共混所述合成烃的一部分与自重油或沥青原料的来源获得的一种包括直馏馏出物或减压瓦斯油的蒸馏的馏分和/或脱沥青的馏分,以形成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以及
(c)在不存在外部稀释剂的加入的情况下维持在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中API范围在15和24之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移出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至少一部分以便运输,其中所述运输由管线、轨道、船舶、卡车运输及其组合组成。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API范围通过加入直馏馏出物、石脑油、轻瓦斯油、液化石油、脱沥青油、费-托石脑油、费-托柴油及其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来维持。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加入以维持API范围之前对所述直馏馏出物、石脑油、轻瓦斯油、液化石油和脱沥青油单独地或组合地进一步进行选自加氢处理、分馏、异构化及其组合的至少一种操作。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其中所述部分转化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2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制造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其中所述部分转化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制造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其中所述部分转化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23. 一种用于将重油或沥青转化成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在常压蒸馏/稀释剂回收单元中处理所述重油或沥青以产生至少含有直馏石脑油、轻瓦斯油和液化石油气(LPG)的第一流,以及第二常压残渣流;
(b)将所述第二常压残渣流通到溶剂脱沥青单元中以配制脱沥青油流和渣油沥青烯流;
(c)将来自所述脱沥青单元的所述渣油沥青烯流通到具有合成气发生器和费-托反应器的柴油制造环路中以将所述流转化成至少合成柴油;以及
(d)共混所述第一流、脱沥青油流和所述合成柴油,以形成所述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将所述第二常压残渣流通到减压蒸馏单元以产生减压瓦斯油流和减压残渣流,将所述减压残渣流进料到在步骤(b)中的溶剂脱沥青单元中并将所述减压瓦斯油流与步骤(d)共混以形成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c)的产物还包括合成石脑油。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d)还包括共混所述合成石脑油与所述第一流、脱沥青油流和所述合成柴油。
27.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重渣油残渣。
28.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石脑油的至少一部分再循 环到所述溶剂脱沥青单元以便溶剂补给。
29.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将天然气进料到所述柴油制造环路中的步骤。
30.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具有15-24的API比重和不小于40的柴油馏分十六烷值。”
驳回决定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1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中没有相应的文字记载。根据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中说明书及附图5-7的内容,重油或沥青原料经过常减压蒸馏后得到直馏馏出物、减压瓦斯油和减压渣油,减压残渣可选择进入任选的溶剂脱沥青单元生成脱沥青减压残渣和沥青烯,将减压渣油或沥青烯进料到合成气发生环路。由此可知,重油或沥青原料经常压蒸馏后必然经过减压蒸馏,从而必然生成减压瓦斯油馏分;且经过常压蒸馏的获得的常压残渣馏分全部经过减压蒸馏处理,常压残渣馏分并没有经过溶剂脱沥青单元,也没有进料到合成气发生环路。然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0的技术方案中,常压残渣馏分可任选的经过减压整理、溶剂脱沥青单元且可直接进入合成气发生环路;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中,将所述合成烃与直馏馏出物或减压瓦斯油馏分共混。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0中记载的“第一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的第一蒸馏馏分”、“第二非蒸馏的减压残渣的第二蒸馏馏分”以及“第一非蒸馏的残渣馏分”和“第二非蒸馏的残渣馏分”这些特征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中没有相应的文字记载,也无法根据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另外,直馏馏出物、减压瓦斯油是“蒸馏的馏分”的下位概念,修改后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国际申请文本的记载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10、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相应的引用了上述权利要求的2-9、11-15、17-2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埃克斯庞德能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16的修改依据为:原始权利要求1、24、34、57、说明书第0008、0031-0036、0063-0071、0143、0144、以及原始提交的图5-9,并强调了图8和9公开的信息。目前修改的内容能够从上述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改质重油或沥青以配制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提供重油或沥青原料的来源;
(b)在常压蒸馏单元(ADU)中处理所述原料,获得包含直馏馏出物和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的第一蒸馏馏分,并在减压蒸馏单元(VDU)中处理所述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以获得包含减压瓦斯油和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的第二蒸馏馏分;
(c)任选地在溶剂脱沥青单元中处理所述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以形成脱沥青的馏分和沥青烯残渣馏分;
(d)将所述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或所述沥青烯残渣馏分进料到合成气发生环路,以便经由部分氧化反应配制贫氢合成气流,以及使所述合成气在费-托反应器中反应以配制合成烃,其中所述烃包括费-托蒸气,费-托石脑油,轻费-托液体和重费-托液体中的至少一种;
(e)将外部来源的氢气加到所述贫氢合成气中以增强所述合成烃的配制;
(f)共混所述合成烃的至少一部分与第一蒸馏馏分,所述第二蒸馏馏分和/或所述脱沥青的馏分以形成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任选包含外部稀释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51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氢气的来源包括由富氢合成气发生器制得的富氢合成气流,所述富氢合成气发生器选自蒸汽甲烷重整器(SMR)、自热重整器(ATR)及其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富氢合成气发生器使用富氢进料以产生所述富氢合成气流;其中,所述富氢进料选自天然气、炼厂燃料气体、LPG、费-托蒸气、费-托石脑油、加氢加工器蒸气及其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纯化所述富氢合成气的至少一 部分,其中纯化通过变压吸附、膜或液体吸收进行。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加氢加工单元中加工所述合成烃的步骤。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蒸馏或脱沥青的馏分任选单独地或组合地进一步进行选自加氢处理、异构化、分馏及其组合的至少一种操作。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用氢气的辅助来源加强所述方法的步骤,其中所述氢气的辅助来源包括来自加氢加工单元的富氢气体,所述加氢加工单元包括加氢裂化器、热裂化器、加氢处理器、异构化单元、分馏器及其组合。
10. 一种用于改质重油或沥青以配制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提供沥青或重油原料的来源并在常压蒸馏单元(ADU)中蒸馏所述原料,获得包含直馏馏出物和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的第一蒸馏馏分,并在减压蒸馏单元(VDU)中处理所述第一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以获得包含减压瓦斯油和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的第二蒸馏馏分;
(b)任选地在溶剂脱沥青单元中处理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以形成脱沥青的馏分和沥青烯残渣馏分;
(c)将所述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或所述沥青烯残渣馏分进料到合成气发生环路以便经由部分氧化反应配制贫氢合成气流;
(d)处理进入水煤气变换(WGS)反应的所述贫氢合成气流的至少一部分以产生最佳费-托合成气;
(e)处理在费-托单元中的所述最佳费-托合成气流以配制合成烃,其中所述合成烃包括费-托蒸气,费-托石脑油,轻费-托液体和重费-托液体中的至少一种;以及
(f)将所述合成烃的至少一部分与第一蒸馏馏分,所述第二蒸馏馏分和/或所述脱沥青的馏分共混以形成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任选包含外部稀释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13.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最佳费-托合成气包括富氢合成气,所述方法任选地包括纯化所述富氢合成气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富氢合成气的纯化通过变压吸附、膜或液体吸收进行。
14.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在加氢加工单元中加工所述合成烃的步骤,其中,所述加氢加工单元包括选自分馏、加氢裂化、热裂化、加氢处理、异构化及其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操作。
15.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用氢气的辅助来源加强所述方法的步骤。
16. 一种用于合成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在部分氧化反应中配制贫氢合成气流;
(b)使所述合成气流催化转化以制得合成烃,其中所述烃包括费-托蒸气,费-托石脑油,轻费-托液体和重费-托液体中的至少一种;
(c)共混所述合成烃的一部分与自重油或沥青原料的来源获得的包括直馏馏出物的蒸馏馏分,包括减压瓦斯油的蒸馏的馏分和/或脱沥青的馏分,以形成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以及
(c)在不存在外部稀释剂的加入的情况下维持在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中API范围在15和24之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移出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至少一部分以便运输,其中所述运输由管线、轨道、船舶、卡车运输及其组合组成。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API范围通过加入直馏馏出物、石脑油、轻瓦斯油、液化石油、脱沥青油、费-托石脑油、费-托柴油及其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来维持。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加入以维持API范围之前对所述直馏馏出物、石脑油、轻瓦斯油、液化石油和脱沥青油单独地或组合地进一步进行选自加氢处理、分馏、异构化及其组合的至少一种操作。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其中所述部分转化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2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制造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其中所述部分转化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制造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其中所述部分转化的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残渣物质。
23. 一种用于将重油或沥青转化成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在常压蒸馏/稀释剂回收单元中处理所述重油或沥青以产生至少含有直馏石脑油、轻瓦斯油和液化石油气(LPG)的第一流,以及第二常压残渣流;
(b)将所述第二常压残渣流通到溶剂脱沥青单元中以配制脱沥青油流和渣油沥青烯流;
(c)将来自所述脱沥青单元的所述渣油沥青烯流通到具有合成气发生器和费-托反应器的柴油制造环路中以将所述流转化成至少合成柴油;以及
(d)共混所述第一流、脱沥青油流和所述合成柴油,以形成所述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将所述第二常压残渣流通到减压蒸馏单元以产生减压瓦斯油流和减压残渣流,将所述减压残渣流进料到在步骤(b)中的溶剂脱沥青单元中并将所述减压瓦斯油流与步骤(d)共混以形成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c)的产物还包括合成石脑油。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d)还包括共混所述合成石脑油与所述第一流、脱沥青油流和所述合成柴油。
27.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重渣油残渣。
28.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石脑油的至少一部分再循 环到所述溶剂脱沥青单元以便溶剂补给。
29.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将天然气进料到所述柴油制造环路中的步骤。
30.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具有15-24的API比重和不小于40的柴油馏分十六烷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仍然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中限定了“第一蒸馏馏分”包含直馏馏出物和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第二蒸馏馏分”包含减压瓦斯油和非蒸馏的减压残渣馏分;在步骤(f)中分别进一步限定“共混所述合成烃的至少一部分与第一蒸馏馏分,所述第二蒸馏馏分和/或所述脱沥青的馏分以形成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将所述合成烃的至少一部分与第一蒸馏馏分,所述第二蒸馏馏分和/或所述脱沥青的馏分共混以形成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修改来源(原权利要求1,24,34、说明书第8,31-36,63-66,143,144段,图5-9)以及整个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从未记载过获得 “第一蒸馏馏分”和“第二蒸馏馏分”,与所述合成烃的至少一部分共混的物质仅记载过依次经常压蒸馏单元、减压蒸馏单元和溶剂脱沥青单元获得的“直馏馏出物”、“减压瓦斯油”、“脱沥青的馏分”等,从未记载过与“第一蒸馏馏分”或“第二蒸馏馏分”共混,并且上述内容也无法根据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外,权利要求10步骤(a)中的“第一非蒸馏的常压残渣馏分”也未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记载过,且也无法根据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10的上述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中限定了“共混所述合成烃的一部分与自重油或沥青原料的来源获得的包括直馏馏出物的蒸馏馏分,包括减压瓦斯油的蒸馏馏分和/或脱沥青的馏分,以形成所述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修改来源(原权利要求57、说明书第8,67-71,143,144段,图5-9)以及整个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与所述合成烃的一部分共混的物质仅记载过依次经常压蒸馏单元、减压蒸馏单元和溶剂脱沥青单元获得的“直馏馏出物”、“减压瓦斯油”、“脱沥青的馏分”等,从未记载过与“自重油或沥青原料的来源获得的包括直馏馏出物的蒸馏馏分,包括减压瓦斯油的蒸馏馏分和/或脱沥青的馏分”共混,并且上述内容也无法根据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6的上述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相应地,引用了上述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9、11-15、17-22也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删除了权利要求第1-22项,并将剩余的权利要求23-30重新编码,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将重油或沥青转化成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的方法,其包括:
(a)在常压蒸馏/稀释剂回收单元中处理所述重油或沥青以产生至少含有直馏石脑油、轻瓦斯油和液化石油气的第一流,以及第二常压残渣流;
(b)将所述第二常压残渣流通到溶剂脱沥青单元中以配制脱沥青油流和渣油沥青烯流;
(c)将来自所述脱沥青单元的所述渣油沥青烯流通到具有合成气发生器和费-托反应器的柴油制造环路中以将所述流转化成至少合成柴油;以及
(d)共混所述第一流、脱沥青油流和所述合成柴油,以形成所述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将所述第二常压残渣流通到减压蒸馏单元以产生减压瓦斯油流和减压残渣流,将所述减压残渣流进料到在步骤(b)中的溶剂脱沥青单元中并将所述减压瓦斯油流与步骤(d)共混以形成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c)的产物还包括合成石脑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d)还包括共混所述合成石脑油与所述第一流、脱沥青油流和所述合成柴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合成原油基本不含具有950℉或更高的最终蒸馏沸点的重渣油残渣。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石脑油的至少一部分再循环到所述溶剂脱沥青单元以便溶剂补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将天然气进料到所述柴油制造环路中的步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运输的部分改质的合成原油具有15-24的API比重和不小于40的柴油馏分十六烷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按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以及其于2015年10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6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将存在修改超范围缺陷的权利要求从权利要求书中整体删除,则相应的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得以克服,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存在修改超范围缺陷的权利要求1-22整体删除,从而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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