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44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680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3672.0
申请日:2016-07-28
复审请求人:新疆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琳
合议组组长:鄢来艳
参审员:阚泓
国际分类号:D06B3/04,D06B23/00,D06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教导很容易获得技术启示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3672.0,名称为“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新疆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8年0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无污水排放的花经生产工艺,用于手工艾德莱斯面料生产,其特征在于:将原来的扎经染色工艺用染经替代,并根据新的工艺特点增加焙烘、暴晒、烫压等干热固色工序,形成新的工艺流程,具体如下:(1)纹样设计→整经→(棉纱煮练)→染经→烘干→焙烘→对花→团经→穿经→织造→烫压;(2)纹样设计→整经→(棉纱煮练)→染经→暴晒→烫压→对花→团经→穿经→织造→烫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艾德莱斯的染经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1)染经色浆的配置为:染色水10-30%,粘合剂15-30%,增稠剂1-5%,交联剂1-5%,乳化剂1~1.5%,柔软剂2-5%加水至100%。(2)染经工艺固色方法为:A晾干后在140~150℃条件下焙烘3~5min;晾干后高温烫压10-60秒;C日光暴晒4小时以上后垫布高温熨烫30-60秒。”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花经生产工艺,对比文件1(“艾德莱斯绸纹样设计工艺探讨”,徐红等,《丝绸》,第52卷第9期,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了一种艾德莱斯绸的扎经染色工艺(参见第38-39页第3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用染经替换扎经染色,并限定后续的暴晒、烫压等步骤。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染色效果好,图案精美的艾德莱斯绸生产工艺。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古代织物的印染加工”,高霭贞,《故宫博物院院刊》,1985年02期,公开日为1985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艾德累斯染织品,采用染经染色。染经绸的特点是质地柔软,色彩艳丽,具有鲜明民族风格,能得到很精美的染织品(参见第84页左栏第二段至右栏第一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得到染色效果好图案精美的艾德莱斯绸,容易想到用染经替换扎经染色。而对于后续的暴晒、烫压等步骤,由于染经后暴晒、烫压,对花后团经、穿经,以及织造后烫压这些步骤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花经生产中的常规工艺步骤,其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艺需求选择相应的步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染经和固色步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印花方式实现染经的技术启示。同时,粘合剂、增稠剂、交联剂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染色印花助剂,染色后晾干焙烘、熨烫暴晒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固色手段,因此,对于染经色浆的配置和染色后的固色工艺,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染色工艺的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新疆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用于手工艾德莱斯面料生产,其特征在于:用染经工艺替代传统的扎经染色工艺,其工艺流程为:(1)纹样设计→整经→(棉纱煮练)→染经→烘干→焙烘;(2)纹样设计→整经→(棉纱煮练)→染经→暴晒→烫压→对花→团经→穿经→织造→烫压;
所述染经的色浆工艺配置为:染色水10-30%,粘合剂15-30%,增稠剂1-5%,交联剂1-5%,乳化剂1-1.5%,柔软剂2-5%加水至10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艾德莱斯面料使用的原料为各种纤维素纤维,包括纯棉纱,粘胶纱、粘胶长丝,棉/粘混纺或交并纱线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艾德莱斯的染经工艺固色方法为:(1)晾干后在140-150℃条件下焙烘3-5min;(2)晾干后高温烫压10-60秒;(3)日光暴晒4小时以上后垫布高温熨烫30-60秒。”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采用了扎经染色,本申请采用直接染经工艺,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公开其中所涉及的“艾德累斯染织品”的染色方法是扎经防染工艺还是直接染经工艺,无法显而易见地得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艾德累斯染织品是否为以本申请所涉及的染色工艺进行染色;(2)本申请还限定了色浆工艺配置,各成分的加入量的多少直接影响染色效果和染料与织物的牢固程度,以本申请特定方法、特定色浆进行染色,完全保留了艾德莱斯纹样形成的原理及纹样特点,还实现了染色过程中无污水排放,绿色高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从说明书整体来看,权利要求1中的工艺流程(1)和(2)实际上是两个并列的工艺流程,其中对于工艺流程(1)的技术方案“纹样设计→整经→(棉纱煮练)→染经→烘干→焙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艾德莱斯绸的扎经染色工艺(参见第38-39页第3.2节)。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用染经替换扎经染色,并限定后续的烘干和焙烘步骤;染经的色浆工艺配置。经分析,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污水排放。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艾德累斯染织品,及可用于制备所述艾德累斯染织品的两种经纱着色方法 (参见第84页左栏第二段至右栏第一段),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获知在制备艾德莱斯面料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进行经纱着色,进一步地,由于涂料印花的方法不用多次水洗,能够减少污水排放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公知证据1:《印染概论》,郑光洪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年06月第2版,第152页),因此,用花板印上各种色彩的花纹,然后再分绞织纬的染经方法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扎经方法以减少污水排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后续的烘干和焙烘步骤也都是涂料印花的常规步骤(参见公知证据1,第151页)。对于染经的色浆工艺配置,染色水、粘合剂、增稠剂、交联剂、乳化剂、柔软剂、水均为涂料印花浆的常规组成成分(参见公知证据1,第150-152页),将上述成分用于经纱着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用量是可以根据着色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获得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对比数据证明上述用量的选择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工艺流程(2)的技术方案“纹样设计→整经→(棉纱煮练)→染经→暴晒→烫压→对花→团经→穿经→织造→烫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用染经替换扎经染色,并限定染经后进行暴晒、烫压,对花后进行团经、穿经,以及织造后进行烫压步骤;染经的色浆工艺配置。参见上述对技术方案(1)的分析,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污水排放。
对于用染经替换扎经染色以及色浆工艺配置,参见上述对技术方案(1)的评述。对于暴晒、烫压、团经、穿经、织造后进行烫压步骤,均为艾德莱斯生产中的常规步骤,这些步骤的选用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艾德累斯染织品是由“染经”方法制备,而“染经”包含两种方法,一种为本申请所述的传统扎经染色,另一种为整经后花板印花的染经方法。由于本申请文件对“染经”并没有详细的描述,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整经后花板印上各种色彩的花纹,然后再分绞织纬的“染经”方法即为本申请中的染经。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采用所述染经方法制备艾德莱斯。且印花方法不用多次水洗,能够减少污水排放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公知证据1,第152页),因此,采用花板印花染经能够减少污水排放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2)染色水、粘合剂、增稠剂、交联剂、乳化剂、柔软剂、水均为涂料印花浆的常规组成成分(参见公知证据1,第150-152页),将上述成分用于经纱着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用量是可以根据着色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获得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对比数据证明上述用量的选择在印花效果和固色上带来了何种更优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能被接受。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项)。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用于手工艾德莱斯面料生产,其特征在于:用染经工艺替代传统的扎经染色工艺,其工艺流程为:纹样设计→整经→(棉纱煮练)→染经→烘干→在140-150℃下焙烘3-5min;
所述染经的色浆工艺配置为:染色水10-30%,粘合剂15-30%,增稠剂1-5%,交联剂1-5%,乳化剂1-1.5%,柔软剂2-5%加水至10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艾德莱斯面料使用的原料为各种纤维素纤维,包括纯棉纱,粘胶纱、粘胶长丝,棉/粘混纺或交并纱线等。”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1)本申请采用直接染经工艺,对比文件1采用扎经染色方法,工艺上具有很大的差别,本申请在140-150℃下焙烘3-5min,能够达到良好的固色效果,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该参数。对比文件2未限定后续烘干和焙烘的过程,其只是叙述了方法并未公开其利用效果,本申请应用到了实际中达到了好的效果。(2)本申请还具体限定了染经的色浆工艺配置,其所用原料并不是单一作用的而是复配产生的功效,完全保留了艾德莱斯文件形成的原理及纹样的特点,且在染色过程中无污水排放,绿色高效,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对于本申请的方案没有任何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项),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教导很容易获得技术启示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污水排放的艾德莱斯染经工艺与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艾德莱斯绸的扎经染色工艺:纹样设计→整经→扎经→染色→对花→织造(参见第38-39页第3.2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用染经替换扎经染色,并限定后续的烘干和焙烘步骤;染经的色浆工艺配置。
经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旨在保持艾德莱斯传统的花经织造生产工艺的基础上,将花经生产方法进行了创新,使其在保持分束染经工艺的前提下,用直接染经工艺替代传统的扎经防染工艺,新工艺完全保留艾德莱斯纹样形成的原理及纹样的特点,但无污水排放,并且较原工艺方便省事,尤其是对多色面料的生产(无论多少色彩均一次性完成染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考察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本申请实施例中仅给出了生产过程,未对染色效果,污水排放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由于本申请使用直接染经工艺替代传统的扎经防染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仅能预期本申请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水排放。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污水排放。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艾德累斯染织品,采用“染经”染色,染织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先牵好经线,使其成束,按照花纹、色彩的设计要求,用线扎紧,进行浸染,然后将经线结拆去展开,错综地拉匀,由于需要几种色彩,所以要反复地浸染几次再织其纬,这种做法比较费工,尤其是染复杂的花色(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统的扎经);另一种是当经线整经以后,即用花板印上各种色彩的花纹,然后再分绞织纬(即可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替代扎经的染经);染经绸的特点是质地柔软,色彩艳丽,具有鲜明民族风格,能得到很精美的染织品(参见第84页左栏第二段至右栏第一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种经纱着色方法均可用于制备艾德莱斯染织品,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获知在制备艾德莱斯面料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进行经纱着色,进一步地,由于涂料印花的方法不用多次水洗,能够减少污水排放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公知证据1,第152页),因此,用花板印上各种色彩的花纹,然后再分绞织纬的染经方法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扎经方法以减少污水排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后续的烘干和焙烘步骤也都是涂料印花的常规步骤,140-150℃下焙烘3-5min也为常规参数(参见公知证据1,第151页)。对于染经的色浆工艺配置,染色水、粘合剂、增稠剂、交联剂、乳化剂、柔软剂、水均为涂料印花浆的常规组成成分(参见公知证据1,第150-152页),将上述成分用于经纱着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用量是可以根据着色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获得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对比数据证明上述用量的选择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艾德莱斯面料的原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原料为粘胶长丝(参见第38-39页第3.1节)。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纯棉纱、粘胶纱、棉/粘混纺或交并纱线也为本领域常用的用于制备艾德莱斯面料的原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传统的扎经染色工艺,但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艾德累斯染织品是由“染经”方法制备,而“染经”包含两种方法,一种为本申请所述的传统扎经染色,另一种为整经后花板印花的染经方法(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于本申请文件对“染经”并没有详细的描述,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整经后花板印上各种色彩的花纹,然后再分绞织纬的“染经”方法即可对应为本申请中的染经。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所述的染经方法也能够制备艾德莱斯纺织品。且印花方法不用多次水洗,能够减少污水排放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公知证据1,第152页),因此,采用花板印花染经能够减少污水排放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焙烘的时间及温度,公知证据1中公开了涂料印花的工艺包括印花、烘干、固着或焙烘,焙烘的温度为140-150℃,时间3-5min(参见公知证据1,第151页),也就是说,本申请所限定的焙烘温度和时间为本领域公知的常用工艺参数,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首先尝试采用所述的工艺参数进行焙烘。由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主要是艾德莱斯的两种印花方式,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用所述染经的方式制备艾德莱斯的技术启示,而这种染经所用的印花工艺(印花、烘干、焙烘)为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的印花工艺即可获得相应的染经工艺,对比文件2没有限定烘干和焙烘步骤并不影响该染经方法的应用。
2、染色水、粘合剂、增稠剂、交联剂、乳化剂、柔软剂、水均为涂料印花浆的常规组成成分(参见公知证据1,第150-152页),将上述成分用于经纱着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用量是可以根据着色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获得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其所用原料并不是单一作用,而是复配产生的功效,然而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实验数据验证所用原料产生了协同增效作用,无法看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能被接受。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