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语音处理方法、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38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800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3689.3
申请日:2014-11-06
复审请求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秋萍
合议组组长:张惠军
参审员:张亚玲
国际分类号:G10L1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方法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需要考虑各个步骤是否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同时如果构成该方法的各个步骤执行时具有所限定的先后次序,且它们之间具有彼此协同作用的关系,则还应将该方法所限定的各个步骤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作出改进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未公开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包含顺序关系的各个方法步骤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3689.3,名称为“一种语音处理方法、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申请人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6682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语音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
接收对文字片段的选择,其中所述选中文字片段与至少一个动作链接相关联;
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的选择;以及
执行所选择的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
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并且
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出满足预定标准的文字片段;
关联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到所述检测出的满足预定标准的文字片段上;
当接收到对所述满足预定标准的文字片段的选择和关联的动作链接的选择时,执行所选择的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区别显示所述检测出的满足预定标准的文字片段。
4.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基于语音数据或转换后的文字检测满足预定标准的文字片段。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满足预定标准的文字片段为如下至少之一:
包含预定信息内容的语音数据对应的文字片段;
所述语音数据中背景噪音高于预定阈值的语音数据片段所对应的文字片段;
包含预定信息内容的文字片段。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信息内容包括如下至少一种:联系方式、地理位置、姓名、时间、以及数字。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接收到的对文字片段的选择为手选操作时,
关联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到所述手选的文字片段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的步骤包括:
响应于播放请求,基于所述选中文字片段与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之间的映射关系,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的步骤包括:
自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之前第一预定时间开始播放至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之后第二预定时间结束播放。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的步骤包括:
根据选中文字片段的语义得到其完整语义片段,播放所述完整语义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
11. 根据权利要求1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动作链接还包括编辑链接;
其中,当编辑链接被选中,执行对所述选中文字片段的编辑操作。
12.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检测到的满足预定标准的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进行保存。
13. 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对手选操作选中的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进行保存。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之一:
将其它语音数据片段修改为静音数据;
不保存其它语音数据片段;以及
以原始比特率保存所述满足预定标准的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以相对低比特率保存其它语音数据片段。
15. 一种语音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转换显示模块,用于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
文字选择模块,用于接收对文字片段的选择,其中所述选中文字片段与至少一个动作链接相关联;
动作选择模块,用于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的选择;以及
动作执行模块,用于执行所选择的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
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并且
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
16.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权利要求15的语音处理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并且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转换显示模块,用于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动作选择模块;动作执行模块;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并且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1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第1、15项中的特征“接收对文字片段的选择,其中所述选中文字片段与至少一个动作链接相关联;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的选择”、“文字选择模块,用于接收对文字片段的选择,其中所述选中文字片段与至少一个动作链接相关联;动作选择模块,用于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的选择”分别修改为“接收对所述显示的文字片段的选择;提供与所述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动作链接;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至少之一的选择”、“文字选择模块,用于接收对所述显示的文字片段的选择;动作关联模块,用于提供与所述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动作选择模块,用于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至少之一的选择”。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语音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
接收对所述显示的文字片段的选择;
提供与所述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动作链接;
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至少之一的选择;以及
执行所选择的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
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并且
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
“15. 一种语音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转换显示模块,用于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
文字选择模块,用于接收对所述显示的文字片段的选择;
动作关联模块,用于提供与所述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动作链接;
动作选择模块,用于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至少之一的选择;以及
动作执行模块,用于执行所选择的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
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并且
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步骤顺序与权利要求1完全不同;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通过语音对显示设备进行控制的机制,而本申请提供了对转换后的文字中用户感兴趣或重要的文字所对应的内容进一步处理的机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选择的第一显示项是在用户输入语音之前就已经显示的,不是用户输入的语音中的内容,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选择的文字片段是语音数据转换成的文字中的文字片段,是用户输入的语音中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超链接的作用和显示时机与权利要求1不同。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而且也可以将转换后的文字中的文字片段与至少一个动作链接相关联,在选择该动作链接时能够执行该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从而提供了对转换后的文字中用户感兴趣或重要的文字所对应的内容进一步处理的机制。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直接将转换得到的文字进行显示,但是将语音识别得到的文字进行显示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而且将显示的文字做进一步处理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2)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去播放语音的需求,但是使用播放链接从而播放相应的内容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并且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方法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需要考虑各个步骤是否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同时如果构成该方法的各个步骤执行时具有所限定的先后次序,且它们之间具有彼此协同作用的关系,则还应将该方法所限定的各个步骤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作出改进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未公开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包含顺序关系的各个方法步骤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语音处理方法,通过为所显示的语音转换成的文字中的文字片段提供播放等动作链接,在用户选择文字片段时,执行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比如播放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进而便于对语音转换后的文字中用户感兴趣或重要的文字所对应的内容作进一步处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执行链接的显示设备和方法及其识别语音的方法,其对于显示单元显示的文字链接等显示项,提取其中的关键词文本/作为区别性词语的文本,在识别出用户的语音输入与所提取的关键词文本/作为区别性词语的文本匹配时,则显示该显示项,由此通过识别用户的语音来实现对显示设备的控制。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2]段、说明书第[0086]-[0107]段、图1-2):提供一种用于显示设备的语音识别方法,该方法包括:确定从第一显示项提取的第一文本;显示第一文本使得第一文本与其它文本相区别;识别来自用户的语音输入;确定识别的语音是否对应于第一文本,响应于确定识别的语音输入对应于第一文本,选择第一显示项。第一文本可以是包括在第一显示项中的部分文本或者是第一显示项的相关文本。第一显示项可以是链接。第一显示项可以是超链接,选择超链接可显示与显示项链接的网页。选择第一显示项的步骤可包括:显示通过执行与第一显示项相关联的功能而形成的屏幕(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2]段)。
显示单元130显示从图像处理器120输出的图像。另外,显示单元130可显示通过通信单元(未示出)加载的用户界面。另外,显示单元130可将GUI产生单元170产生的图形用户界面添加到图像,并显示图像和GUI。文本信息确定单元140确定与正被显示的显示项(例如,图标、链接、应用程序等)对应的文本。例如,文本确定单元140可通过提取包括在显示项中的文本并将该文本与预先存储的文本结合来确定文本。文本确定单元140解析包括在链接中的文本信息,从而提取文本。可通过包括在显示项中的词语被列出的顺序并通过对包括在显示项中的词语的含义的分析来确定文本。例如,提取的文本可能是包括在显示项中的文本信息的有意义的关键词。可按照多种方式来提取有意义的关键词,所述多种方式例如为:通过将有意义的关键词与存储在数据库160中的库词典进行比较,或者提取被提取的文本的第一个词。文本确定单元140确定的文本可以是包括在显示项中的部分文本和显示项的相关文本中的至少一个。如果存在多于一个的显示项,则文本确定单元140提取每个显示项的不同文本,从而用户可说出与他/她希望执行的显示项对应的文本,而不用另外选择另一显示项。语音识别单元150识别用户说出的语音输入,并将识别的语音输入作为文本信息输出。数据库160存储库词典以提取有意义的关键词。另外,数据库160将识别的语音输入与相似文本匹配,并存储识别的语音输入和与识别的语音输入相关联的相似文本。控制器180根据用户操作控制显示设备100的总体操作。具体地,控制器180可控制显示单元130将从包括在显示的用户界面中的链接提取的文本显示为与其它文本有区别。如果显示了用户界面,则控制器180控制文本确定单元140提取包括在显示的用户界面中的多个链接的文本。如果多个链接的文本被提取,则控制器180控制显示单元130将提取的文本与其它文本相区别。控制器180可使用文本的颜色、字体、粗细和下划线中的至少一个来将提取的文本显示为与其它文本相区别。如果用户说出提取的文本中的一个且语音识别单元150识别了语音输入,则控制器180可将识别的语音输入与提取的文本相匹配,并执行与匹配文本相关联的链接(参见说明书第[0086]-[0103]段,图1)。
例如,如图2所示,显示单元130显示包括多个链接的用户界面。所述多个链接包括“What Samsung Electronics has concealed for 40 years”210、“North Korea’shidden card to threat South Korea”220和“iPad 2 will bereleased”230。如果用户界面被显示,则控制器180从包括在显示的用户界面中的所述多个链接210、220和230的文本信息提取作为区别性词语的“SamsungElectronics”、“North Korea”和“iPad 2”。如果文本被提取(如图2所示),则控制器180可用粗线将文本,即所述多个链接210、220和230的文本的“Samsung Electronics”、“North Korea”和“iPad 2”高亮,以与其它文本相区别。因此,如果语音识别单元150识别了文本“Samsung Electronics”、“NorthKorea”和“iPad 2”中的一个,则控制器180可执行包括识别的文本的链接。例如,如果语音识别单元150从用户说出的语音输入识别出“SamsungElectronics”,则控制器180执行链接210“What Samsung Electronics hasconcealed for 40 years”(参见说明书第[0104]-[0107]段,图2)。
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识别用户的语音来控制显示设备的方法,即公开了语音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中显示单元显示的用户界面包括多个链接等显示项,比如链接“What Samsung Electronics has concealed for 40 years” 210、“North Korea’shidden card to threat South Korea”220和“iPad 2 will be released”230,控制器从包括在所显示的用户界面中的多个链接的文本信息提取作为区别性词语的“SamsungElectronics”、“North Korea”和“iPad 2”,如果语音识别单元从用户说出的语音输入识别出作为区别性词语的文本中的一个,则执行包括识别文本的连接,例如语音识别单元识别出“SamsungElectronics”,则控制器执行链接210“What Samsung Electronics hasconcealed for 40 years”,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显示设备上显示链接等显示项,提取显示项中作为区别性词语的文本(即文字片段),在识别出用户的语音与上述文本对应时,选择该显示项,在显示项为链接时,显示与显示项链接的网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法首先将语音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而后接收对所述显示的文字片段的选择,对比文件1中虽然也有显示步骤,但其显示单元的用户界面显示的是包含链接等的显示项,比如显示链接的文本信息,并且对比文件1中在输入语音之前就已经显示所述显示项,并不是由输入的语音数据转换成的文字信息;对比文件1中虽然也有语音识别步骤,但其是在显示包含链接等的显示项并提取显示项中的部分文本之后,用户想要选择某一显示项时,说出与想选择的显示项中的区别性词语的文本一致的语音,从而实现对该显示项的选择,识别语音的目的是为了与显示项中的文本进行匹配,从而实现对显示单元所显示的显示项的选择;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还提供与所述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动作链接,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至少之一的选择,执行所选择的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其中的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在选中播放链接时,播放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对比文件1中虽然也有链接,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链接是在显示单元的界面上显示的超链接,其可以链接到网页,与本申请的可以为播放、复制、编辑等的动作链接含义并不相同,而且本申请中的动作链接是与所选中的文字片段相关联的,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至少之一的选择,如当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对比文件1中的链接是显示单元一开始就显示的,而后再从链接的文本信息中提取部分文本(即文字片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提供的链接并不是在提取文字片段之后,因而其也不是与所选择的文字片段关联的链接。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对语音转换后的文字中用户感兴趣或重要的文字所对应的内容作进一步处理。
通过以上比较可见,对比文件1的语音识别方法并不能影响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首先,本申请用于语音转换成文字的后续处理,要解决的是如何便于对语音转换后的文字中用户感兴趣或重要的文字所对应的内容作进一步处理的问题;对比文件1用于显示设备的控制,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识别用户的语音来控制显示设备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显示设备上显示的是链接、图像等显示项,用户语音输入是为了对显示设备上的显示项进行选择,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对语音转换后的文字内容作进一步处理的需求。
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了解决便于对语音转换后的文字中的内容作进一步处理的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步骤如下:(1)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参照附图2,例如,显示语音转换成的文本“我记得好像是18012345678”);(2)接收对文字片段的选择(例如,选择文字片段“18012345678”);(3)提供与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参照附图3,例如,提供动作链接“播放”、“编辑”、“复制”、“定位”等);(4)接收对选中文字片段所关联的动作链接至少之一的选择(例如选择动作链接“播放”);(5)执行所选择的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例如,播放所选中的文字片段“18012345678”对应的语音片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显示设备的语音识别方法,其技术方案的步骤如下:首先,确定从第一显示项提取的第一文本,例如,从链接“What Samsung Electronics has concealed for 40 years”中提取文本“Samsung Electronics”;之后,显示第一文本使得第一文本与其他文本相区别,例如,可用粗线将链接中的文本“Samsung Electronics”高亮,以与链接中的其他文本相区别;而后,识别来自用户的语音输入;然后,确定识别的语音是否对应于第一文本;最后,响应于确定识别的语音输入对应于第一文本,选择第一显示项,例如,如果从用户说出的语音输入识别出“Samsung Electronics”,则执行链接“What Samsung Electronics has concealed for 40 years”。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方法步骤(显示链接 “What Samsung Electronics has concealed for 40 years”;从所显示的内容中提取出区别性词语“Samsung Electronics”;接收用户语音;识别出语音中包含“Samsung Electronics”,则执行链接“what…Samsung Electronics …”),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步骤(将语音转换为文字进行显示;接收对所显示文字中的文字片段的选择;提供与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动作链接(如播放链接);接收对动作链接的选择;执行对应的动作(如播放))完全不同。再者,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转换后的文字片段与至少一个动作链接相关联,在选择该动作链接时能够执行该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从而提供了对语音转换后的文字中用户感兴趣或重要的文字所对应的内容进一步处理的机制;而对比文件1通过用户语音与显示设备上所显示的链接等显示项中的文本进行匹配,实现了通过语音对显示设备的显示内容进行选择控制的效果。
对于“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直接将转换得到的文字进行显示,但是将语音识别得到的文字进行显示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而且将显示的文字做进一步处理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去播放语音的需求,但是使用播放链接从而播放相应的内容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所述至少一个动作链接包括播放链接,并且当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述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考虑该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对于方法权利要求而言,还需要考虑方法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各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虽然将语音识别得到的文字进行显示,播放语音,在对文字进行处理时提供复制、粘贴、剪切等操作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将语音转换为文字进行显示;接收对所显示文字中的文字片段的选择;提供与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动作链接(如播放链接);接收对动作链接的选择;执行对应的动作(如播放)这几个步骤,且各个步骤依次执行。特别是,在将语音数据转换成文字以进行显示之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接收对所显示的语音转换成的文字中的文字片段的选择,提供与所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动作链接,接收对动作链接的选择并执行所选择的动作链接对应的动作,在所选中的动作链接为播放链接时,播放所选中文字片段对应的语音数据片段。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包含顺序关系的各个方法步骤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既没有动机也不能得到技术启示针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基于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方法:将语音转换为文字进行显示;接收对所显示文字中的文字片段的选择;提供与选中文字片段相关联的动作链接(如播放链接);接收对动作链接的选择;执行对应的动作(如播放)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并且上述特征带来了便于对语音转换后的文字中用户感兴趣或重要的文字所对应的内容作进一步处理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作为一个整体,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语音处理装置,其所包括的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一一对应,参见以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5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权利要求15的语音处理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则包括权利要求15的语音处理装置的终端也具有创造性,即权利要求16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第1-16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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