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浆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豆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94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702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79215.4
申请日:2014-04-29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婧
合议组组长:孙敏
参审员:苗君叶
国际分类号:A47J31/00,A47J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79215.4、名称为“豆浆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1月0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1360519Y,公告日为2009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201188859Y,公告日为2009年02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打浆容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上设有多个第一研磨部,内底壁上设有多个第二研磨部,多个所述第一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多个所述第二研磨部与所述打浆容器的底壁构造成磨盘形,多个所述第二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以及
打浆刀,所述打浆刀可旋转地设在所述打浆容器内,其中
所述打浆刀在粉碎所述打浆容器内的制浆物料和带动制浆物料旋转的同时,通过多个所述第一研磨部、多个所述第二研磨部对制浆物料进行研磨,
多个所述第一研磨部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的底部构造成具有预定高的环形研磨带,所述打浆刀位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和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下端之间,所述打浆刀的上端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200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刀位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刀的底端距离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200m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刀的底端距离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60mm。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刀的底端距离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30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刀的上端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60mm。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刀的上端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30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容器的径向尺寸D与所述打浆刀的直径d满足:1.5≤D/d≤4.5。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容器的径向尺寸D与所述打浆刀的直径d满足:1.5≤D/d≤3.5。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容器的径向尺寸D与所述打浆刀的直径d满足:2≤D/d≤3.5。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研磨部为倾斜设置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上的长条形凸起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条形凸起部一体冲压成型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周壁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为N个,且满足,N≥6。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为N个,且满足,N≥12。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为N个,且满足,N≥24。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N与所述打浆刀的刀片叶数n的比满足:5≤N/n≤500。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N与所述打浆刀的刀片叶数n的比满足:8≤N/n≤500。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N与所述打浆刀的刀片叶数n的比满足:15≤N/n≤500。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浆刀转速ω与长条形凸起部数量N满足:3rpm/个≤ω/N≤2500rpm/个。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下端在同一水平面上。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底端距离打浆容器的内底面具有第一预定距离。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研磨部为设置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上的长条形凹陷部。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长条形凹陷部一体冲压成型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周壁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1-23中任一项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可拆卸的研磨桶,所述研磨桶的侧壁构造成所述打浆容器的侧壁。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桶的底壁构造成所述打浆容器的底壁。”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打浆容器的内周壁上设有多个第一研磨部,内底壁上设有多个第二研磨部,多个第一研磨部为凸起和/或凹陷,多个所述第二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由第一研磨部形成预定高的环形研磨带,打浆刀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豆浆机获得更好的粉碎效率。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豆浆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豆浆机的盛浆容器3内底部设有凸起的筋条5,该筋条5可采用直条形、弧形等,数量可以是一条或多条,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通过在内底壁设置第二研磨部来加强粉碎效果。而选择设置凸起以及凹陷来形成扰流以增强粉碎效果,以及相应设置扰流筋的形状、打浆刀与环形研磨带的相对位置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容易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豆类在环形研磨带经过两次研磨:本申请通过将打浆刀设置在环形研磨带的中部,打浆刀的下表面与第二研磨部、位于打浆刀下方的第一研磨部构造出近似封闭的研磨空间,利用打浆刀的刀刃和部分第一研磨部、打浆刀的下表面和第二研磨部,对位于研磨空间内的豆类进行充分的研磨。第一研磨部的位于打浆刀以上的部位,对待研磨物具有导引作用,一方面带动豆类向上运动,为底部豆类让出研磨空间,以保证豆类能够被充分研磨,另一方面,位于打浆刀上方的第一研磨部的结构,对豆类也有研磨作用。豆类在第二研磨部再一次被研磨:第二研磨部与打浆容器的底壁构造成磨盘形,由此可以仿磨盘研磨,使被研磨物能够迅速地被研磨,进而可以提升豆浆机的研磨效率。(2)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中,并未采用在打浆杯的内周壁上设置凸筋的技术手段,而是采用了在打浆杯的内底壁上设置凸筋的技术手段,给出了提高豆子从底部向上运动的运动能力的启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能得到本申请中所述研磨方式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由第一研磨部形成预定高的环形研磨带,以及所述打浆刀位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和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下端之间,所述打浆刀的上端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200mm;(2)内底壁上设有多个第二研磨部,多个所述第二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所述第二研磨部与所述打浆容器的底壁构造成磨盘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豆浆机获得更高的粉碎效率。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杯体1内壁凸设若干个横截面为三角形的扰流筋,其通过凸起结构形成扰流时必然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研磨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加强研磨效率,进一步设置多个凸起和凹陷以形成环形研磨带,以及调整打浆刀与环形研磨带的相对位置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易于并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豆浆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豆浆机的盛浆容器3内底部设有以底部中心点为基点向外呈放射状均匀分布的凸起的筋条5,该筋条5可采用直条形、弧形等,数量可以是一条或多条,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通过在内底壁设置研磨部来加强粉碎效果,而在底壁的圆盘部分同时设置凸起和凹陷结构以提升研磨效率,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具体包括:将特征“所述打浆容器的径向尺寸D与所述打浆刀的直径d满足:1.5≤D/d≤4.5,所述第一研磨部为倾斜设置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上的长条形凸起部,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为N个,且满足,N≥12”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8,11,13,14,并对引用顺序进行了适应性修改。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扰流筋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研磨部。扰流筋的作用是形成涡流,增大物料与刀片的粉碎几率,并未起到研磨作用,不是配合刀片进行研磨的,而仅仅是扰流作用。针对复通中指出的对比文件1中扰流筋“显然”、“必然”具有研磨效果,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解决豆浆机研磨效果差的技术启示和教导。(2)对比文件2的底部的筋条是使得水流形成向上运行动能,带动豆子向上运动,使得在刀片处进行破碎打浆,对比文件2未提及筋条5具有研磨作用。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未提及豆浆机存在研磨不充分的技术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打浆容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上设有多个第一研磨部,内底壁上设有多个第二研磨部,多个所述第一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多个所述第二研磨部与所述打浆容器的底壁构造成磨盘形,多个所述第二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以及
打浆刀,所述打浆刀可旋转地设在所述打浆容器内,其中
所述打浆刀在粉碎所述打浆容器内的制浆物料和带动制浆物料旋转的同时,通过多个所述第一研磨部、多个所述第二研磨部对制浆物料进行研磨,
多个所述第一研磨部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的底部构造成具有预定高的环形研磨带,所述打浆刀位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和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下端之间,所述打浆刀的上端与所述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200mm,
所述打浆容器的径向尺寸D与所述打浆刀的直径d满足:1.5≤D/d≤4.5,所述第一研磨部为倾斜设置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上的长条形凸起部,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为N个,且满足,N≥1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豆浆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豆浆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3):豆浆机包括有豆浆机杯体1,豆浆机杯体1内壁设若干个与刀片2旋转方向相反的斜向扰流筋3,扰流筋3横截面为三角形,刀片2旋转进行粉碎,带动液体和物料进行旋转,在豆浆机杯体1内壁凸设与刀片2旋转方向相反的斜向扰流筋3,使粉碎更充分,出浆率高。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由第一研磨部形成预定高的环形研磨带,第一研磨部为倾斜设置在所述打浆容器的内周壁上的长条形凸起部,所述长条形凸起部的数量为N个,且满足,N≥12;打浆刀位于环形研磨带的上端和环形研磨带的下端之间,打浆刀的上端与环形研磨带的上端的距离为H,且满足:0≤H≤200mm;打浆容器的径向尺寸D与打浆刀的直径d满足:1.5≤D/d≤4.5;(2)内底壁上设有多个第二研磨部,多个第二研磨部中一部分为凸起、另一部分为凹陷,第二研磨部与打浆容器的底壁构造成磨盘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豆浆机加大研磨面积,获得更高的粉碎效率。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限定了第一研磨部由数量不小于12的长条形凸起组成、以及打浆刀的位置和大小,其中,打浆刀的位置和大小的调整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属于常规选择,而对于凸起的设置,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杯体1内壁凸设若干个横截面为三角形的扰流筋,刀片位于扰流筋区域下端。其利用扰流筋阻挡物料沿杯壁流动方向,形成涡流,可以增大物料与刀片的接触几率,进行充分研磨。但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可知,对比文件1中涡流的形成需要扰流筋之间的设置相对稀疏,且研磨作用主要由刀片实现。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由相对密集的条形凸起部实现的研磨具有实质上的差别。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对于杯壁上长条形凸起部的设置方式并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方式。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本申请的豆浆机达到加大研磨面积,提高物料粉碎效率的有益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7):一种豆浆机,豆浆机的盛浆容器3内底部设有以底部中心点为基点向外呈放射状均匀分布的凸起的筋条5,该筋条5可采用直条形、弧形等,数量可以是一条或多条,其用于提升豆子从底部向上运行,提高豆子与刀片的接触机会,进而提升打浆效率。在此基础上,为了增强研磨的效果,利用容器底壁的筋条结构进行进一步研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
可见,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尚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也没有动机或启示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在形成扰流的同时,增大研磨面积与研磨次数,获得了提高物料粉碎效率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2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1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1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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