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81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61078
优先权日:2013-12-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66255.6
申请日:2014-12-12
复审请求人:GEA制冷德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卿
合议组组长:于德华
参审员:于辉
国际分类号:F04C28/12(2006.01);F04C18/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则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超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6255.6,名称为“压缩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4/003343”,申请人为GEA制冷德国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6月03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3528058A1, 公开日为1986年10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杆式压缩机(10),包括能绕沿轴向方向设置的旋转轴旋转的至少一个螺杆转子(20、22),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螺杆转子(20、22)被设置在压缩空间(24),所述压缩空间(24)被设计得至少在围绕和通向高压体积(26)的方向部分为不透水的,其中,所述压缩机(10)还具有用于控制所述压缩机的内容积率的Vi滑动件(28),其中所述Vi滑动件(28)至少部分地形成所述压缩空间(24)的不透水边界的一部分,且所述Vi滑动件(28)被合理设置以使得其能沿轴向方向被移动到合适的位置,其特征在于:所述Vi滑动件(28)能以无级方式被移动,且所述压缩机(10)具有用于感应移动位置的装置(3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Vi滑动件(28)具有滑动位置传感器(41)或位置传感器。
3. 如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Vi滑动件(28)具有轴向设置的凹部尤其是凹槽(38),其深度沿轴向方向增加。
4. 如上述任一权利要求尤其是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10)包括具有两个端部的杆(34),其中杆(34)的一端适配在一/所述凹部中,所述杆(34)与位置传感器有效接合。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杆(34)与弹性元件尤其弹簧有效接合。
6. 如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10)包括用于调节所述Vi滑动件(28)的位置的调节装置(42)。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装置(42)包括液压装置、气压装置或用于传递机械力的装置。
8. 如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10)包括用于控制或调节所述Vi滑动件(28)的位置的开环或闭环控制器。”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通过滑动件32的移动来调节内容积比与本申请的滑动件调节内容积率采用的技术手段、取得的技术效果以及调节方式相同,权利要求1中滑动件没有限定具体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滑动件32为单个部件,与本申请的滑动件相同或等同,且均以无级连续方式被移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用于感应所述Vi滑动件(28)移动位置的所述装置(32)具有杆状的接触元件或者杆(34),所述杆(34)的一端(40)受弹力作用且与位置传感器(41)有效接合,所述杆(34)的另一端(36)适配于所述Vi滑动件(28)的相应凹部;所述压缩机(10)具有圆柱形的凹部或腔体(44),连接于所述Vi滑动件(28)的活塞(46)以轴向可移动的方式被设置在所述凹部或腔体(44)中;所述活塞(46)通过密封件(48)在腔体壁(47)的方向上被密封将所述凹部或腔体(44)分成两个分容积即第一分容积(50)和第二分容积(52),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中,所述第一阀(54)和所述第二阀(56)被开环控制器或闭环控制器驱动”,删除了权利要求2、4、6-8,其他权利要求作出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指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杆(34)的一端(40)受弹力作用且与位置传感器(41)有效接合”,也没有给出“杆的一端受弹力作用”的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滑动件无级移动,也没有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中”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杆91与本申请的“杆34”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在本领域,利用弹性元件的弹力作用来提高运动部件之间的有效接触是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活塞60以及滑块32和滑块停止装置33组成的滑动件以无级方式移动,以控制内容积率。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中” 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中”修改为:“设置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使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受到液压力的增加或减少”,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则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假设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杆的一端受弹力作用,所述活塞通过密封件在腔体壁的方向上被密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杆91的一端适配于滑动件的滑块止挡件33的倾斜凹槽57中,另一端与位置传感器90有效接合,用于感应滑动件的位置信息,其与本申请限定的“杆34”的作用完全相同。利用弹性元件的弹力作用来提高运动部件之间的有效接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滑动件的运动方式、以及通过滑动件的运动来调节压缩机内容积率的发明构思均与本申请相同,其控制方式与本申请都是无级连续方式移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中”改为“设置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使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第二分容积(52)受到液压形式的压力或者相应地被减少压力”。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杆式压缩机(10),包括能绕沿轴向方向设置的旋转轴旋转的至少一个螺杆转子(20、22),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螺杆转子(20、22)被设置在压缩空间(24),所述压缩空间(24)被设计得至少在围绕和通向高压体积(26)的方向部分为不透水的,其中,所述压缩机(10)还具有用于控制所述压缩机的内容积率的Vi滑动件(28),其中所述Vi滑动件(28)至少部分地形成所述压缩空间(24)的不透水边界的一部分,且所述Vi滑动件(28)被合理设置以使得其能沿轴向方向被移动到合适的位置,其特征在于:所述Vi滑动件(28)能以无级方式被移动,且所述压缩机(10)具有用于感应移动位置的装置(32);
用于感应所述Vi滑动件(28)移动位置的所述装置(32)具有杆状的接触元件或者杆(34),所述杆(34)的一端(40)受弹力作用且与位置传感器(41)有效接合,所述杆(34)的另一端(36)适配于所述Vi滑动件(28)的相应凹部;
所述压缩机(10)具有圆柱形的凹部或腔体(44),连接于所述Vi滑动件(28)的活塞(46)以轴向可移动的方式被设置在所述凹部或腔体(44)中;所述活塞(46)通过密封件(48)在腔体壁(47)的方向上被密封将所述凹部或腔体(44)分成两个分容积即第一分容积(50)和第二分容积(52),设置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使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受到液压形式的压力或者相应地被减少压力,所述第一阀(54)和所述第二阀(56)被开环控制器或闭环控制器驱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Vi滑动件(28)的所述相应凹部为轴向设置的凹部尤其是凹槽(38),其深度沿轴向方向增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10),其特征在于:所述杆(34)受弹力作用的一端为与弹性元件尤其弹簧有效接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滑动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滑动阀32,第二部分是滑动止挡件33,该两部分滑块用于调节内部容积比和递送容积/容量。而本申请只有一个滑动件,只影响内部容积比,不会对递送容积产生影响,使用不通过滑动件实现的递送容积控制也是本申请的一部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滑动件本身。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9年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图片表示的范围。
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内容“设置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使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受到液压形式的压力或者相应地被减少压力”记载在原说明书第0017段,权利要求1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 “设置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使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受到液压形式的压力或者相应地被减少压力”与复审通知书中假设权利要求1的修改内容“设置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使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受到液压力的增加或减少”实质相同,因为活塞(46)通过密封件(48)在腔体壁(47)的方向上被密封将所述凹部或腔体(44)分成两个分容积即第一分容积(50)和第二分容积(52),设置第一阀(54)和第二阀(56)使通过活塞的运动将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受到液压形式的压力也就是增加液压力或者相应地减少液压力,其实质是使所述第一分容积(50)和所述第二分容积(52)受到液压力的增加或减少。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螺杆式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螺杆式压缩机(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1行至第20页第33行以及附图1-5),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能沿轴向方向设置的旋转轴旋转的螺杆转子18、19,其中,所述螺杆转子18、19被设置在压缩空间15、16,所述压缩空间15、16被设计得在围绕和通向高压体积28的方向部分为不透水的,其中,所述压缩机10还具有用于控制所述压缩机10的内容积率的滑动件,该滑动件包括滑阀32和滑动止动件33,其中,所述滑动件至少部分地形成所述压缩空间15、16的不透水边界的一部分,且所述滑动件能沿轴向方向被移动到合适的位置,所述滑动件能以无级方式被移动,且所述压缩机10具有用于感应滑动件移动位置的装置90、91、94、95,用于感应所述滑动件移动位置的所述装置具有杆状的接触元件或者杆91、95,所述杆91、95的一端与位置传感器90、94有效接合,所述杆91的另一端适配于所述滑动件的相应凹部57;所述压缩机具有圆柱形的凹部或腔体47,连接于所述滑动件32、33的活塞46、60以轴向可移动的方式被设置在所述凹部或腔体47中;所述活塞46、60在腔体壁的方向上将所述凹部或腔体47分成两个分容积即第一分容积和第二分容积,设置第一阀130和第二阀130,使所述第一分容积和所述第二分容积受到液压力的增加或减少(即第一分容积和第二分容积受到液形式的压力或相应地被减少压力),所述第一阀130和所述第二阀131被开环控制器或闭环控制器驱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杆的一端受弹力作用,所述活塞通过密封件在腔体壁的方向上被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保证活塞的密封性能。
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杆91、95的一端与位置传感器90、94有效接合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在杆的一端设置弹簧使杆受弹力作用且与位置传感器有效结合,以利于杆感受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本领域周知活塞在缸体内需要有一定的密封性,则为了保证活塞的密封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在活塞上设置密封件,活塞通过密封件在腔体壁的方向上被密封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1行至第20页第33行以及附图1-5)所述滑动件的所述相应凹部57为轴向设置的凹部尤其是凹槽,其深度沿轴向方向增加。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实现提高检测的准确性。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杆91、95的一端与位置传感器90、94有效接合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在杆的受弹力作用的一端为与弹性元件尤其弹簧有效接合,利于杆感受到位置,防止脱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由于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滑动件的数量和具体结构,仅限定了“具有用于控制压缩机的内容积率的Vi滑动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阀形式的滑动件包括滑阀32和滑动止动件33,能控制压缩机10的内容积比也就是内容积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件。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阀形式的滑动件由两部分组成,除了调节内容积比之外还能调节体积容量(即递送容量),但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并没有排除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阀形式的滑动件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阀形式的滑动件从位置和功能上都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件。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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