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时空玩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14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753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3025.5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马同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赟
合议组组长:王荣
参审员:林邦镛
国际分类号:G09B23/00,A63H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3025.5,名称为“一种时空玩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马同金。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285270Y,公告日为2009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3920075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说明书第1-9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时空玩具,其特征是:在一个十字架底座(1)上有一竖向方滑柱(2),竖向方滑柱(2)面上有竖向刻度,竖向刻度的中间为O点;在竖向方滑柱(2)上套有上下两个滑套块,在下滑套块(3)的上端有一横向滑槽,在横向滑槽内有一带横向刻度的横向滑尺(3.1),横向滑尺(3.1)的中间刻度为O点;在横向滑尺(3.1)的后端有时间显示器(5),在时间显示器外壳的(5.1)表面上年、月、日、时、分、秒字,前有显示窗口(5.2),显示窗口(5.2)内分别有数字转轮,数字转轮轴两端固定在数字显示器外壳(5.2)上,数字显示器外壳(5.2)背面有拨数字转轮窗口;在上滑套块(4)的下端有一纵向滑槽,在纵向滑槽内有一带纵向刻度的纵向滑尺(4.1),纵向滑尺(4.1)的中间刻度为O点。”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底座为十字架,竖向刻度、横向滑尺以及纵向滑尺的中间刻度为O点,横向滑尺在横向滑槽内滑动,纵向滑尺在纵向滑槽内滑动,两个滑块在竖向标尺上;测量工具应用于玩具中;(2)在横向滑尺的后端有时间显示器,在时间显示器外壳的表面上年、月、日、时、分、秒字,前有显示窗口,显示窗口内分别有数字转轮,数字转轮轴两端固定在数字显示器外壳上,数字显示器外壳背面有拨数字转轮窗口。其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培养儿童对空间关系的理解,将工具的滑尺中间刻度设置为0点,并作为玩具演示给儿童是很容易联想到的,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旋转柱来表征时间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包含数字转轮的显示窗口表征时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本申请涉及时空玩具技术领域,而非玩具或测量工具技术领域,没有证据证明能表示时间和空间ZXY三轴正负位置的时空玩具是时空玩具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是一种测量工具,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时空玩具,底座为十字架形状;竖向方滑柱的竖向刻度的中间、横向滑尺和纵向滑尺的中间刻度均为0点;横向滑尺设置在下滑套块上端的横向滑槽中,纵向滑尺设置在上滑套块下端的纵向滑槽中;上滑块设置在竖向方滑柱上;在横向滑尺的后端有时间显示器,在时间显示器外壳的表面上年、月、日、时、分、秒字,前有显示窗口,显示窗口内分别有数字转轮,数字转轮轴两端固定在数字显示器外壳上,数字显示器外壳背面有拨数字转轮窗口。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教学教具或玩具领域,使用坐标来演示二维或三维空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具体设计坐标系空间演示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到相近的技术领域寻找现有技术,从对比文件1的测量工具中获得采用三维坐标尺组合结构演示三维空间坐标位置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三维空间坐标位置可用(X,Y,Z)表示,其中X,Y,Z分别对应于该坐标点在坐标系的X轴、Y轴和Z轴上的投影刻度值,且通常X轴、Y轴和Z轴均分为正半轴和负半轴,X轴、Y轴和Z轴的中点为0点。为了演示空间坐标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个维度的标尺即Y向的纵标尺(相当于竖向方滑柱)、X向的横标尺(相当于横向滑尺)和Z向的滑动标尺(相当于纵向滑尺)改为均具有正负半轴且中点为0点。此外,在演示空间坐标的同时演示时间,是教学教具或玩具领域的常见需求。在教学教具或玩具领域,使用可变信息显示装置来演示时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多个可自由旋转的旋转轴进行组合来实现显示时间的目的启示。为了演示时间,本领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增加一个时间显示器,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表示出时间和空间的正负位置这样的时空玩具产品”,但该区别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常规选择和公知常识。“常见需求”不等于“常见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只有在看到本申请文件后才能做出本申请的时空玩具产品。复审通知书中只针对“空间坐标尺、时间显示器”分别进行创造性评价,没有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创造性评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说明书第1-9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时空玩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20行,图1、5)一种测量工具,包括底座10、纵标尺20、横标尺30和滑动标尺40。纵标尺20竖直设置在底座10上。横标尺30的安装在纵标尺20上并X向垂直于纵标尺20,横标尺30可在纵标尺20上上下来回滑动。滑动标尺40可伸缩并Z向垂直设置在横标尺30,还可在横标尺30上左右来回滑动。滑动标尺40包括滑动标尺座41、滑动刻度尺45。滑动标尺座41包括滑动刻度尺孔412、滑动标尺座41与横标尺30配合的横标尺安装孔414。横标尺30穿过滑动标尺座41上的横标尺安装孔414。滑动标尺座41可在横标尺上左右滑动。滑动刻度尺孔412为通孔,滑动刻度尺45穿过滑动刻度尺孔412,并可在滑动刻度尺孔412中滑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底座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十字架底座,对比文件1中的纵标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有竖向刻度的竖向方滑柱,对比文件1中的横标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带横向刻度的横向滑尺,对比文件1中的滑动标尺上的滑动刻度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带纵向刻度的纵向滑尺,横标尺30可在纵标尺20上上下来回滑动,滑动标尺可在横标尺30上左右来回滑动。结合说明书和图1可知,横标尺的上下滑动通过与设置在纵标尺上的滑套块连接实现,滑动标尺的左右滑动通过设置在横标尺上的滑动标尺座上的滑动刻度尺孔中实现。因而对比文件1中纵标尺上的滑套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竖向方滑柱上套有的下滑套块,对比文件1中横标尺上的滑动标尺座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竖向方滑柱上套有的上滑套块。
通过比较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其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是一种测量工具,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时空玩具,底座为十字架形状;竖向方滑柱的竖向刻度的中间、横向滑尺和纵向滑尺的中间刻度均为0点;横向滑尺设置在下滑套块上端的横向滑槽中,纵向滑尺设置在上滑套块下端的纵向滑槽中;上滑块设置在竖向方滑柱上;在横向滑尺的后端有时间显示器,在时间显示器外壳的表面上年、月、日、时、分、秒字,前有显示窗口,显示窗口内分别有数字转轮,数字转轮轴两端固定在数字显示器外壳上,数字显示器外壳背面有拨数字转轮窗口。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能够进行空间和时间演示的玩具。
在教学教具或玩具领域,使用坐标来演示二维或三维空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如文献CN206379067U中数学教学用坐标系空间演示装置和文献CN2194021Y中的模型与三维象限面磁附图片对应投影演示教具。在具体设计坐标系空间演示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到相近的技术领域寻找现有技术,从对比文件1的测量工具中获得采用三维坐标尺组合结构演示三维空间坐标位置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增加稳定性,将底座设计为十字架形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三维空间坐标位置可用(X,Y,Z)表示,其中X,Y,Z分别对应于该坐标点在坐标系的X轴、Y轴和Z轴上的投影刻度值,且通常X轴、Y轴和Z轴均分为正半轴和负半轴,X轴、Y轴和Z轴的中点为0点。为了演示空间坐标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个维度的标尺即Y向的纵标尺(相当于竖向方滑柱)、X向的横标尺(相当于横向滑尺)和Z向的滑动标尺(相当于纵向滑尺)改为均具有正负半轴且中点为0点。为了演示空间坐标位置,使横标尺的正负半轴也可以自由滑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借鉴对比文件1中“滑动刻度尺穿过滑动标尺座的滑动刻度尺孔在其中滑动”的方式将纵标尺上的滑套块设计具有横标尺孔的横标尺座使横标尺穿过横标尺孔在其中沿X向来回滑动。为了不遮挡刻度,也可以选择在横标尺座上设置X方向的横向滑槽替代横标尺孔和在滑动尺座上设置Z向滑槽替代滑动刻度尺孔。为了演示空间坐标位置,通常X轴、Y轴和Z轴的0点重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滑动标尺座(对应于上滑块)设计为与纵标尺上的滑套块(相当于竖向方滑柱上套有的下滑套块)相对位置紧贴且固定,至于滑动标尺座(对应于上滑块)是设置在横标尺上还是纵标尺(相当于竖向方滑柱)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此外,在演示空间坐标的同时演示时间,是教学教具或玩具领域的常见需求。在教学教具或玩具领域,使用可变信息显示装置来演示时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如可翻页的时钟模型。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至22段,图1-2)公开了一种带记录功能的组合书本,所述书本封面设有旋转柱,所述旋转柱包括时间记录旋转柱,所述时间记录旋转柱镶嵌在封面内,时间记录旋转柱7由年份旋转柱7.1、月份旋转柱7.2、日期旋转柱7.3和页数旋转柱7.4组成,上述旋转柱为多边形旋转柱且可以自由旋转。所述时间记录旋转柱上所记录的年份月份日期和页数可用盲文标记或阿拉伯数字标记,这样的设置可以方便不同人群使用,可以将今天所阅读的书的时间和页数标记在上面,以做记录。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多个可自由旋转的旋转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转轮)进行组合来实现显示时间的目的启示。为了演示时间,本领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增加一个时间显示器。至于时间显示器设置在标尺上还是底座上,时间是只显示日期还是精确到分秒,时间单位的字样是设于外壳上还是转轴/转轮上,设置显示窗口还是转轴/转轮外露直接显示,设置拨转轴/转轮窗口还是转轴/转轮外露直接可拨,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坐标系空间演示装置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产品(如文献CN206379067U中数学教学用坐标系空间演示装置),可变信息显示装置作为时间演示装置也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产品(如教学教具或玩具中可翻页的时钟模型)。在演示空间坐标的同时演示时间,是教学教具或玩具领域的常见需求。本申请的时空玩具仅仅是为了满足“在演示空间坐标的同时演示时间”的常见需求而将已知的空间演示装置和时间演示装置通过已知的固定方式固定在一起,不存在技术壁垒或技术难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将其组合利用以实现本申请的方案,该组合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利用的是各自演示的内容,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具体设计坐标系空间演示装置和时间演示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分别到相近的技术领域寻找现有技术,从对比文件1的测量工具中获得采用三维坐标尺组合结构演示三维空间坐标位置的启示,从对比文件2的带记录功能的组合书本中获得采用可自由旋转的多个时间记录旋转柱演示时间的启示,将二者进行组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时空玩具。
至于空间的正负位置,上文已有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三维空间坐标位置可用(X,Y,Z)表示,其中X,Y,Z分别对应于该坐标点在坐标系的X轴、Y轴和Z轴上的投影刻度值,且通常X轴、Y轴和Z轴均分为正半轴和负半轴,X轴、Y轴和Z轴的中点为0点。为了演示空间坐标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个维度的标尺即Y向的纵标尺(相当于竖向方滑柱)、X向的横标尺(相当于横向滑尺)和Z向的滑动标尺(相当于纵向滑尺)改为均具有正负半轴且中点为0点。
由上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年01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