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25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75028
优先权日:2014-05-22
申请(专利)号:201510262638.7
申请日:2015-05-21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璐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柴德娥
国际分类号:H02J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2638.7,名称为“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4/053742A1,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保护电路布置具有至少一个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不同的辅助端子,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并且能控制的开关元件与所述电路布置的辅助端子相连。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41段,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包括
电源;
由所述电源供电的初级侧转换器(10),该初级侧转换器具有至少一个初级线圈(11);
初级侧的控制单元(12),该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初级侧转换器(10);
具有至少一个次级线圈(21)的次级侧转换器,其中,所述次级线圈(21)和所述初级线圈(11)在所述装置运行时构成变压器;
次级侧的故障检测单元(22),所述故障检测单元设计用于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出现故障时输出第一故障信号;
电路布置(40),该电路布置用于根据由所述故障检测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一故障信号产生所述次级线圈(21)的次级侧短路;
初级侧的检测单元(13),该检测单元设计用于探测由于所述次级侧短路产生的经过所述初级线圈(11)的电流上升,并且输出第二故障信号且使所述第二故障信号提供给初级侧的所述控制单元,以用于切断所述初级侧转换器(10),
所述电路布置(40)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地连接到所述次级线圈(20)的线圈接线处,
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设计为,在所述次级线圈(22)短路时,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整流器布置的二极管抑制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33,34)的短路,
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具有至少一个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不同的辅助端子,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并且能控制的开关元件与所述电路布置的辅助端子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初级侧的所述检测单元(13)设计用于探测流经过所述初级线圈(11)的电流的斜率和/或大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次级侧的所述故障检测单元(22)设计用于监控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电压是否超过或低于预设的阈值。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次级侧的所述故障检测单元(22)设计用于监控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33,34)之间的电压。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和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具有共同的输出端子。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和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具有共同的输出端子。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至少部分地由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构件构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至少部分地由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构件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布置在所述次级线圈(21)的所述线圈接线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连接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电路布置具有至少一个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不同的辅助端子,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并且能控制的开关元件与所述电路布置的辅助端子相连”,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受控开关直接连接在次级线圈的线圈接线之间,且继电器与电池和控制电容器相耦合,对比文件2也仅仅给出了用于短路的电路布置的输出端子与转换器共用同一输出端子并且具有相同电势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若将对比文件1的受控开关设计为其输出端不同于次级侧转换器的端子,则不能实现次级侧短路的效果;通过为电路布置设置辅助端子,不仅能够实现受控开关的更灵敏控制,而且也同时提供了与现有技术相比更加灵活的电路设计,例如通过辅助端子也可以检测到整流器布置24的二极管之一的故障,从而为次级侧的蓄能器提供了更优的保护,这种电路设计相比于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1)的短路电路而言能够提供更多的检测功能并能够提高更好地保护次级侧的蓄能器在短路时不受到损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受控开关S1、S2构成的能够产生次级线圈的次级侧短路的电路布置”的基础上,由于电路布置的目的在于制造短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同样也能够制造短路的其他电路布置,该其他电路布置也应当包括有能够制造短路的开关元件,由于电路布置与次级侧转换器均连接于次级线圈的输出端,两者实属并联连接,若将布置电路短路,比如对其电源或负载短路,实质也能起到次级侧短路的效果;至于该其他电路布置的具体布置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该其他电路布置为具有至少一个与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不同的可用于连接其他电路布置负载的辅助端子,能控制的开关元件与电路布置的辅助端子相连,从而在必要时制造短路;至于其他电路布置负载的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为具有辅助参考电势的负载,如储能装置、自发电装置等,也即是该辅助端子上可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由于电路布置连接整流器的输入侧,此时通过检测电路布置辅助端子电压检测整流器故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具体理由是: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电路布置(40)具有至少一个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不同的辅助端子,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并且能控制的开关元件与所述电路布置的辅助端子相连”,然而该技术特征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8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路布置(40)具有至少一个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不同的辅助端子,并且能控制的开关元件与所述电路布置的辅助端子相连”并将原权利要求9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且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0。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包括
电源;
由所述电源供电的初级侧转换器(10),该初级侧转换器具有至少一个初级线圈(11);
初级侧的控制单元(12),该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初级侧转换器(10);
具有至少一个次级线圈(21)的次级侧转换器,其中,所述次级线圈(21)和所述初级线圈(11)在所述装置运行时构成变压器;
次级侧的故障检测单元(22),所述故障检测单元设计用于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出现故障时输出第一故障信号;
电路布置(40),该电路布置用于根据由所述故障检测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一故障信号产生所述次级线圈(21)的次级侧短路;
初级侧的检测单元(13),该检测单元设计用于探测由于所述次级侧短路产生的经过所述初级线圈(11)的电流上升,并且输出第二故障信号且使所述第二故障信号提供给初级侧的所述控制单元,以用于切断所述初级侧转换器(10),
所述电路布置(40)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地连接到所述次级线圈(20)的线圈接线处,
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设计为,在所述次级线圈(22)短路时,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整流器布置的二极管抑制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33,34)的短路,
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连接在 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并且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初级侧的所述检测单元(13)设计用于探测流经过所述初级线圈(11)的电流的斜率和/或大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次级侧的所述故障检测单元(22)设计用于监控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电压是否超过或低于预设的阈值。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次级侧的所述故障检测单元(22)设计用于监控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33,34)之间的电压。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和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具有共同的输出端子。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和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具有共同的输出端子。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至少部分地由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构件构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至少部分地由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构件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连接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并且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无论是在对比文件1中还是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无法获得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教导;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存在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上述修改的动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了补正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8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关于电路布置的连接方式进一步限定为“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整流器布置和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入端与所述次级线圈(21)的线圈接线相连,并且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元件相连,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还连接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并且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从而该整流器布置的与该辅助端子连接的输出端也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补正书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包括
电源;
由所述电源供电的初级侧转换器(10),该初级侧转换器具有至少一个初级线圈(11);
初级侧的控制单元(12),该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初级侧转换器(10);
具有至少一个次级线圈(21)的次级侧转换器,其中,所述次级线圈(21)和所述初级线圈(11)在所述装置运行时构成变压器;
次级侧的故障检测单元(22),所述故障检测单元设计用于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出现故障时输出第一故障信号;
电路布置(40),该电路布置用于根据由所述故障检测单元输出的所述第一故障信号产生所述次级线圈(21)的次级侧短路;
初级侧的检测单元(13),该检测单元设计用于探测由于所述次级侧短路产生的经过所述初级线圈(11)的电流上升,并且输出第二故障信号且使所述第二故障信号提供给初级侧的所述控制单元,以用于切断所述初级侧转换器(10),
所述电路布置(40)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地连接到所述次级线圈(21)的线圈接线处,
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设计为,在所述次级线圈(21)短路时,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整流器布置的二极管抑制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33,34)的短路,
其中,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整流器布置和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入端与所述次级线圈(21)的线圈接线相连,并且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元件相连,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还连接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并且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从而该整流器布置的与该辅助端子连接的输出端也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2月05日提交补正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整流器布置和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入端与所述次级线圈(21)的线圈接线相连,并且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元件相连,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还连接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并且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从而该整流器布置的与该辅助端子连接的输出端也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中,有关开关元件的部分已经明确记载在原始权利要求9“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和权利要求11“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连接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中;有关整流器的部分尽管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但原说明书第0029、0035、0038段以及附图2-4记载了“第二或辅助整流器布置形成电路布置40,该第二或辅助整流器布置由第三和第四半桥42,45、可选的电容器48和能控制的半导体开关元件49构成。电路布置40与次级侧的转换器20并联。次级线圈21的第一线圈接线与第三半桥42的二极管43,44的节点连接。次级线圈21的第二线圈接线与第四半桥45的二极管46,47的节点连接。辅助整流器布置的输出端与电路布置40的输出端子50,51连接。在此,二极管43,46之间的节点与在其上施加有正的辅助电势V _Aux的第一输出端子50连接。二极管44和47的节点与在其上施加正的辅助参考电势Gnd_Aux的第二输出端子51连接”、“电路布置40的二极管44与线圈接线连接,并且电路布置40的二极管47与次级线圈21的其他线圈接线连接。通过这两个二极管44,47的阴极接口形成的节点与电路布置40的输出端子51连接。在输出端子41处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Gnd_Aux。在次级侧的转换器20的端子51和端子33之间连接有能控制的半导体开关元件49”以及“利用其相应的阳极接口与次级线圈21的相对应的线圈接线连接的二极管43,46现在与电路布置40的输出端子50连接。在电路布置的输出端子50处施加正的辅助电势V _Aux。能控制的半导体开关元件49连接在输出端子50和第二输出端子34之间”,由上述记载的内容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路布置40包括交流输入端与次级线圈21并联连接二极管整流桥,以及与整流桥的直流输出端并联连接的能控制的半导体开关元件49,并且二极管整流桥至少一个直流输出端上施加有辅助电势。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14/053742A1,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0日。
3.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对机动车辆电池进行充电的非接触式充电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第12页最后一段,图1-3):一种用于对机动车辆电池进行充电的非接触式充电系统(相当于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包括电力供应网络5(相当于电源);由电力供应网络5供电的由整流器6、逆变器7、初级线圈L1共同构成的初级侧转换器,初级侧转换器具有至少一个初级线圈L1;控制装置(相当于初级侧的控制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次级感应电路短路时向逆变器7发送命令中断初级感应电路的电力供应(相当于控制初级侧转换器);具有至少一个次级线圈L2、整流器8/充电电路的次级侧转换器,次级线圈L2和初级线圈L1在装置运行时构成变压器;当机动车辆上安装的充电电路发生电气故障时,由受控开关S1、S2构成的电路布置产生次级线圈L2的次级侧短路,图2呈现了在次级出现故障时初级感应电路的端子间的电压变化、次级感应电路的端子间的电压变化、以及初级感应电路中的电流变化的图表;可见其公开了用于在次级侧转换器出现故障时输出相当于第一故障信号的信号的次级侧的故障检测单元,由受控开关S1、S2构成的电路布置用于根据故障检测单元输出的第一故障信号产生次级线圈的次级侧短路;由于次级侧短路会导致经过初级线圈的电流上升,测量初级感应电路3上的电流,如果测量的电流大于等于检测阈值,则切断初级感应电路3与电力供应网络5的连接,可见其公开了用于探测由于次级侧短路产生的经过初级线圈的电流上升的初级侧的检测单元,输出相当于第二故障信号的信号提供给初级侧的控制单元,以用于发送命令值逆变器7以使得初级感应电路3与电力供应网络5脱离连接(相当于切断初级侧转换器);由受控开关S1、S2构成的电路布置的一端通过电容C2连接到次级线圈的一端线圈接线处,由受控开关S1、S2构成的电路布置的另一端直接连接到次级线圈的另一端线圈接线处,可见电路布置与次级侧转换器并联地连接到次级线圈的线圈接线处;电路布置设计为,在次级线圈L2短路时,次级侧转换器的整流器布置的二极管抑制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的短路(当次级线圈短路时,除了通过继电器9和保险丝11保护电池不被短路外,由整流器布置二极管能够抑制电流反方向流动,可见整流器布置的二极管也能起到抑制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的短路的作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整流器布置和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入端与所述次级线圈(21)的线圈接线相连,并且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元件相连,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还连接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并且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从而该整流器布置的与该辅助端子连接的输出端也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受控开关更灵敏的控制以及为次级侧的蓄能器提供更优的保护。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非接触式充电系统,是通过控制直接连接在次级侧的线圈接线之间的受控开关S1和S2的闭合,来短路次级侧;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次级侧增加一组辅助整流器,并在辅助整流器的一端施加辅助电势,从而通过控制连接在辅助整流器直流输出端的开关元件闭合,来短路次级侧。此外,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常规做法也都是在次级侧的线圈之间直接连接受控开关,通过控制受控开关闭合来短路次级侧,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通过辅助端子实现了受控开关更灵敏的控制,并且可以检测到整流器布置的二极管之一的故障,从而为次级侧的蓄能器提供了更优的保护。
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4、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都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受控开关S1、S2构成的能够产生次级线圈的次级侧短路的电路布置”的基础上,由于电路布置的目的在于制造短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同样也能够制造短路的其他电路布置;至于该其他电路布置的具体布置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该其他电路布置为具有至少一个与次级侧转换器的输出端子不同的可用于连接其他电路布置负载的辅助端子,能控制的开关元件与电路布置的辅助端子相连,从而在必要时制造短路;至于其他电路布置负载的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为具有辅助参考电势的负载;由于电路布置连接整流器的输入侧,此时通过检测电路布置辅助端子电压检测整流器故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明确限定了“所述电路布置(40)包括整流器布置和至少一个用于产生短路的能控制的开关元件(49),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入端与所述次级线圈(21)的线圈接线相连,并且该整流器布置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元件相连,至少一个能控制的所述开关元件(49)还连接在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的输出端子和与所述次级侧转换器(20)并联的所述电路布置(40)的辅助端子之间,并且在该辅助端子上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从而该整流器布置的与该辅助端子连接的输出端也施加有辅助参考电势”;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在电路次级侧设置额外的具有整流器、开关元件和辅助参考电势的电路布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无法容易得出具有辅助参考电势的电路布置(具体参见理由2.1),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用于无接触地传输能量的装置,通过辅助端子实现了受控开关更灵敏的控制,并且可以检测到整流器布置的二极管之一的故障,从而为次级侧的蓄能器提供了更优的保护;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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